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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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指导意义:民事诉讼全过程;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
活动准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共同遵循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共12条)
▪T5-17 (T10 基本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立法精神
✦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问题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共有原则: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特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律和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
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只适用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共有原则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
T6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T7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T11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4、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T17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T8)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T5)
三、辩论原则T12)四、处分原则(T13)
五、法院调解原则(T9)六、检察监督原则(T14)
七、支持起诉原则(T15)八、人民调解原则(T16)
如何理解基本原则的核心
权利的行使、平衡与制约
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检察院:监督权的行使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
T8【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各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行使,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宪法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民法原则:权利平等
平等原则的意义
✦民法平等原则在诉讼法上的体现
✦私法主体平等
✦实现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
✦民事诉讼的对抗性
✦程序公正的要求
✦发现争议的焦点和案件真实
✦公正裁判
→其他基本原则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1、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平等的诉讼权利;平等的诉讼义务。
基础:平等原则
《宪法》T3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实体权利平等←→诉讼权利平等
表现:均等的机会和手段
2、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各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权利的平等行使人民法院的职责
保障: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机会送达制度
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存在实际困难时,应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口头起诉巡回审判释明权
平等原则对法院审判权的约束
3、法院对当事人各方在适用法律上应当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平等制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适用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注意点问题
▪司法人员:平等的观念
▪各级法院:规范化标准
▪律师和审判人员: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明确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
适用的程序
▪明确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案例分析
案例:法官行使职权在诉讼中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1998年7月,吴某与朋友罗某在周末晚上来到镇上一KTV歌厅唱歌。与大堂内当地私营企业老板刘某发生争议。刘某叫来歌厅的保安,并掏出大约3000元,向着在场的保安说:“帮我修理他,这些钱是犒劳弟兄们的。”于是保安甲、乙、丙三人一哄而上,用警棍殴打吴某,罗某见状立即报警。
▪警察赶到后将参与殴打的保安扣留,并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吴某住院期间共花费2000余元,经鉴定属于轻伤。吴某出院后,发现当地派出所已经将参与殴打的保安释放,保安均不知去向。于是吴某向歌厅老板王某索赔,被王某拒绝。
▪1999年1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歌厅老板王某赔偿住院费、误工费、营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吴某经济不富裕,没有聘请律师,王某则聘请了律师代为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王某的律师提出,王某并不知道吴某被人打伤的事实,打伤吴某的保安并非王某雇请的,因此王某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于是,主审法院告知吴某,要实现诉讼请求,必须证明参加殴打的保安是由王某雇用的,并告知吴某可以尝试到当地派出所索取案发当天对保安的询问笔录。
▪吴某的请求遭到派出所的拒绝,吴某于是将有关情况告知法院。主审法官于是亲自到派出所取证,并调取了案发当天派出所对参与殴打的保安的询问笔录。笔录中保安承认自己为王某所雇用,并供述了殴打的经过。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向吴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并根据当地省人大通过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例,判决王某向吴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判决做出后,王某立即提起了上诉,认为一审主审法官明显偏袒原告,不但告知原告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取证,而且还亲自帮助其收集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时,王某还通过律师向当地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调查主审法官有无收受原告贿赂的行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主审法官并未违反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同时,检察院也认为一审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并无任何偏袒原告的行为。
▪问题:本案主审法官的做法是否偏袒了原告,是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诉讼中法官应当如何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