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方爆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石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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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方爆破安全专项方案

一、编制依据

1、《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3、《施工安全标准规范》(JTJ076-95)

4、《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二、工程概况

G206 石城段起于小松镇(石城县与广昌县交界处),途经长天乡、县城城区(琴江镇)、珠坑乡、横江镇、龙岗乡,终于龙岗乡水庙村(石城县与瑞金市交界处),是石城境内里程最长的一条国省道公路。G206 石城官桥至龙岗水庙段改建工程LJ3合同段,起点位于石城县龙岗乡新南存(施工图桩号为K1841+700处),路线于该处向东偏移原有G206老路向南布设,于梨占树下后山及农田路线布线,在石坡角与米湖塘之间通过,随后跨越龙岗河,与龙岗乡新龙村接入原有G206老路,随后一直沿原有G206老路向南展线,依次进过石竹坡、楮山下、水庙村,止于石城县与瑞金市交界处,施工图里程桩号K1851+195.649,现状G206养护桩号K1851+808。本合同段路线全长9.496公里。

该爆破位置为K1842+440-K1842+780路段,爆破方量约10万立方,主要为坚硬红沙岩为主。

三、主要工序简介

爆破采用以台阶爆破为主,临近边坡地带采用浅孔爆破,边坡采用欲裂爆破方案,以上爆破均采用电雷管起爆炸材用乳化炸药。主要工序如下:

1、开凿台阶作业面

挖机清楚地表杂物和覆盖土层,用小型爆破形成台阶作业面。

2、布孔

根据《爆破设计方案》放出开挖轮廓线、各炮孔位,予以标号并插入木牌逐孔写明孔深、孔径、及到大小。

3、钻孔

按爆破设计的位置方向、角度风枪钻孔,先慢后快。钻孔过程中,严防卡钻、超钻、漏钻和错钻,并留意地质情况变化情况,遇到夹层或与表面石质有明显不同时应及时与技术人员研究处理,调整孔位和孔网参数。应检查炮孔有无堵控,卡控现象,以及炮孔的孔位、间距、深度、角度、是否与设计相符。对孔口岩石破碎不稳定的,进行维护,避免孔口形成喇叭状。钻孔结束后应封盖孔口或设立标志。

4、装药

装药前,要仔细检查炮孔的情况,清楚孔内积水、杂物。装药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药量,把炸药按每孔设计药量分好,边装药边测量,以确保药量符合设计要求。

5、炮孔堵塞

炸药安放后应立即进行堵塞,深空爆破孔口堵塞长度一般为3.5米,欲裂爆破应为1-1.5米,缓冲孔和常规孔一般长度为0.9-1.2米。堵塞材料采用炮泥和盐粉,应用木或竹制炮棍分层亚金捣实,每层以10公分为宜,堵塞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好导线。

6、爆破网路的敷设

网路敷设前应检查起爆器材的质量、数量、段别并编号、分类,严格按设计敷设网路。

7、安全警戒

从爆破器材运抵现场后,设置安全警戒,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现场,网路连接后,工作人员逐渐撤离,警戒员、防护人员在指定地点就位,实现区段临时封锁,防止人员车辆进入施爆区。

8、起爆

在网路检查、防护工程检查无误后,各方警戒下,在规定的时间,指挥员即可命令起爆。放炮人员在放炮前应选定安全的掩蔽处,掩蔽处必须牢固可靠。

9、爆后检查

爆破完成后,间隔规定时间,安全检查无误后,确认无安全隐患,其他人员方可进入现场,通线路,放行车辆。

四、爆破安全要求

1、一般规定

1.1、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各涉爆作业队为本作业队民爆管理第一责任人。

1.2、各涉爆作业队要建立民爆管理领导小组.健全民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项目部对民爆物品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安全环保部、物资部、工程部依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民爆物品储存,运输,使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项目部安全环部保包部负责对项目部涉爆人员进行培训。

1.3、从事民爆物品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有关人员应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涉爆人员在上岗前,所在作业队应积极与安全环保部联系进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人员从事涉爆作业。培训过的涉爆人员原则上不应变动岗位,如有工作需要变动岗位的要报项目部审批后方可调动。

1.4、民爆物品的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实行许可制度,涉爆作业队应取得公安机关民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1.5、涉爆作业队在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过程中应建立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1.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

转让、转卖、转借民爆物品。禁止使用民爆物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7、发现民爆物品丢失或遇有抢劫,被盗,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时逐级上报,并积极查找。

2、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

项目部民爆物品的购买由物资部负责,由公安机关审批完成后交付给民爆公司代为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并有民爆公司负责送到施工现场,并作安全技术指导。购销双方应互相验证资质和手续,签订购买合同时应有安全条款。严禁私自购销民爆物品和用民爆物品以物易物。

3.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

3.1、运载、装卸民爆物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运载车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范的安全要求。车辆应挂危险标志,禁止超高超载。用汽车运输时应用专用运输车辆,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

3.1.2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货舱内。装载爆炸器材的车厢,货舱内,禁止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3.1.3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事先经过安全教育.装卸时按规定搬运,轻拿轻放.装卸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参与;

3.1.4公路运输时,应按规定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3.2、现场施工用民爆物品应分类装运,装入专用箱内,加锁,专车运送。

3.2.1、运载爆炸物品的车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过程中,配备专门的押运人员。

4、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

4.1、民爆物品的储存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的批准,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民爆物品储存在专用的运输车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民爆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4.2、民爆物品运输车的设置,结构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3、民爆物品的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4.4、存放民爆物品的运输车,与周围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堤坝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派足够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看管。

4.5、储存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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