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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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它又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尊敬老人等。二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具有强制性的责任。例如,殴打致人伤害,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接受刑事处罚。前者为第一性义务,后者为第二性义务。
狭义上所讲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人们通常也是从狭义上理解和使用法律责任这一概念的。所以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几层含义:
第一,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第二,承担者是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有损害事实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池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二)有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也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在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后,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
主要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除了这三种法律责任之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追究违宪的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
对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在《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暂行办法》和《国家教
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共有八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
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0种:
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⑷撤消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⑸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⑹撤消教师资格;⑺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⑻责令停止招生⑼吊销办学许可证;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谦等。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当中,对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一般说来,在教育活动中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情况包括:①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义务教育经费的;②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③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④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⑤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⑥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⑦招生中徇私舞弊的。
当然,对以上的各种违法行为,大部分都以情节严重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不过,不同行为中“情节严重”的含义是有所不同的。比如,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是指体罚学生的手段恶劣,或者致学生重伤等情况。又如,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情节严重”,是指明知是危险校舍而不向上级报告或不采取措施处理而致使校舍倒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等情节。
我们注意到,在最新修订的《刑法》第138条和第418条中,专门针对教育犯罪的特点,设置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这两个罪名。这就说明,国家是十分重视打击那些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中的犯罪现象的。
4、违宪责任
教育作为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与宪法所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密切相关。同时,依据宪法和有关教育法的规定,公民对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具有选择的自由,参与平等竞争的自由,以及教育者具有学术自由等。这些权利的获得,均以宪法为根本来源。因此,教育活动在一定情况下,产生违宪的责任也是可能的。
从国外的有关案例来看,教育方面以违宪责任制裁的事件也曾经发生。如美国一度采取黑白儿童分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做法,这就违背了其联邦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平等的规定。
在涉及共同违法的教育案例处置中,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往往可能会综合出现。此时,针对案例中各个违法主体所处的不同地位、所作出的不同行为以及其主观过错的不同程度,应该分别予以不同的制裁。
2000年在广东省电白县发生的大规模高考舞弊案,除其主犯受到刑事制裁外,其他参与传播、泄密的有关人员也受到行政制裁或各种不同的党纪、政纪处理,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学校就有权对那些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7条就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