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上海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方案大解读.doc
农村农村土地整治的新政策
农村农村土地整治的新政策农村土地整治的新政策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整治已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整治的进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健全土地整治的政策体系为了有效规范和推动土地整治工作,我国政府逐渐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政策体系。
首先,明确了土地整治的目标和任务,将农村土地整治纳入国家重大战略。
其次,加强土地整治的法律保障,修订完善了《农村土地整治条例》,明确了土地整治的程序和方法。
此外,政府还制定了各种支持政策,如补贴政策、税收优惠等,以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整治工作。
二、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和集约利用力度为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我国政府积极推动土地流转和集约利用。
首先,鼓励大型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先进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以提高农田利用率。
其次,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政府还加大土地整治投入,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
三、推进农村土地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环境整治是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
为了改善农村土地环境状况,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和措施。
首先,推广环境友好型农业技术,减少农业污染物的排放。
其次,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灌溉效率,减少土地水分浪费。
此外,还要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力度,有效保护农村土地环境。
四、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监管与评估为了确保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效果和质量,我国政府加强了对农村土地整治的监管与评估。
首先,严格落实土地整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确保整治工作按照规划进行。
其次,建立健全土地整治的监测与评估体系,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改进工作方法。
此外,还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整治政策的了解与支持。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整治的新政策是我国政府为了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上海郊区农地流转调查报告:急不得,也慢不得
上海郊区农地流转调查报告:急不得,也慢不得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以来,上海郊区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土地流转制度日趋完善。
IC图编者按昨天,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公布,全文1.6万字。
新华社评论员称之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
从此次全会召开之前的舆论热点,到昨天“决定”公布后的完整解读,《决定》清晰展现了一幅中国“新土改”路线图。
有关承包地流转:《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文件同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有关农村宅基地:《决定》指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有关征地制度改革:《决定》指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有关统一地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此次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东方早报财经版连续推出中国著名战略发展专家武建东先生的系列观察文章,全面系统阐述了新一轮土地改革的内涵与路径,包括《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战略整合和改革路径》(10月7日刊发)、《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是打通内需大发展的战略通道》(10月8日刊发)、《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的政治传承和革命基因》(10月9日刊发)、《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的立法支撑和立法追求》(10月10日刊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沪奉府[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试行)(沪奉府〔2010〕62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现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1号)和《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区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流转的范围、用途和规范流转工作要贯彻“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和“总量控制、有偿使用、同地同权、保障权益”的原则。
1、流转范围。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原则上均可流转。
2、流转用途。
依法有偿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根据规划用途,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
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3、流转规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租赁、出让等方式进行流转,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同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同意。
使用期限最高不超过同类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最高年限;政府对租赁和出让等参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建立最低限价制度。
土地使用者依法有偿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转租等形式进行流转,也可以抵押。
二、流转的方式各镇、开发区应当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强农业用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承包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不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不准占用耕地建设畜禽养殖和居住等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镇和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一、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一)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转发市计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计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1】 54号各区、县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计委、市农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意见实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可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带动农村土地升值,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城镇化。
土地流转为加快实现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有利于探索一条郊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新路。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土地确权、三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方针,加快建立土地流转机制。
现结合实际,提出本市土地流转的试点意见如下:一、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则(一)土地政策连续性与开创性相一致。
在土地流转中,既要贯彻《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保证农村土地政策的连续性,又要坚持求实的态度,在贯彻的办法上锐意创新,有所突破。
(二)加快郊区建设发展与保护耕地相一致。
在土地流转中,既要满足郊区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又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郊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实现土地流转成为土地市场化和法制化。
(三)鼓励土地流转与尊重农民意愿相一致。
在土地流转中,既要降低农村土地开发的初始成本,利用土地级差效益,促进郊区经济发展,又要坚持土地流转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土地流转方向与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
土地流转要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流转的方向要与土地利用分区用途管制相一致,使流转成为土地合理利用和规划实施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一)实行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有偿、有期限流转,农民宅基地有偿置换。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政策谁知道啊?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政策谁知道啊?
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政策谁知道啊?农村的土地承包实行30年不变,那分配方法是否合理?
答:以下是十八界三中全会土地改革内容参考(天诚国土解释):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农村的土地承包实行30年不变,是为了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来自中国招商网。
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的政策分析
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的政策分析随着农村现代化的进程,土地确权和流转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土地确权是指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进行确认和注销,形成明确的权利关系。
而土地流转则是指农村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在我国,土地确权和流转的政策不断优化,为促进农村发展带来了积极的作用。
一、土地确权政策分析1. 《农村土地承包法》1982年,《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出台,明确划分了“家庭承包土地”和“集体土地”。
2002年,该条例被修改并重制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取代了1986年出台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换地问题的规定(试行)》,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了“农民的承包地经过流转,应当经过承包方和承租方的书面协议,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该法的出台,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关系,为土地资产的集中流转奠定了基础。
2. 《农村闲置宅基地、自留地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农村闲置宅基地、自留地使用、管理办法》颁布。
该办法规定了闲置宅基地出租和使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为闲置宅基地的有效利用提供了法律支持。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2017年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保障承包经营权,确保流转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规定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信息,方便流转交易的进行。
二、土地流转政策分析1. 土地流转试点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国家先后启动了四轮土地流转试点工作。
以2015年第四轮试点为例,该轮试点将推广农民集体土地流转作为重点,探索农田流转、林果流转、休闲观光流转和技术扶持等方式,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集约利用。
在这个基础上,国家加强对土地流转协议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支持,逐渐建立起完整的土地流转市场体系。
2. 土地扶持政策在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国家还制定出了一系列的土地扶持政策,包括农村征地补偿补助资金、农村土地流转扶贫资金、贷款扶持等。
农村宅基地流转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流转新政策现实⽣活中我们会遇到农村宅基地流转新政策的问题。
那么很多⼈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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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流转新政策:⼀是避免改变⼟地⽤途的现象此前在⽚⾯强调⼟地城镇化过程中,出现过⽐较严重的改变农地⽤途的现象,⼀度使耕地⼤量减少。
对此,要加强引导,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地⽤途,不破坏农业综合⽣产能⼒,重点⽀持发展粮⾷规模化⽣产,保障国家粮⾷安全。
⼆是要避免强迫命令现象当前农村⼟地流转进程中有⼀些地区出现了强迫或变相逼迫农民流转⼟地的现象。
对此,我们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愿有偿流转⼟地经营权,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政瞎指挥。
三是避免⽚⾯追求快和⼤的现象前两年中央允许农村⼟地流转试点,有个别地区就开始好⼤喜功,追求过快和过⼤地开展⼟地流转。
针对此种现象,我们要根据各地基础和条件发展,确定合理的耕地经营规模加以引导,不能⽚⾯追求快和⼤,更不能忽视了经营⾃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多数的基本农情。
四是避免⼯商资本“⼀窝蜂”地涌⼊农村的现象。
在开展农村⼟地流转的过程中,要避免出现⼯商资本、城市资本“⼀窝蜂”地涌⼊农村的现象,应当对⼯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严格的门槛,建⽴资格审查、项⽬审核、风险保障⾦制度,对准⼊和监管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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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各区县规土局:现将《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程序作以下规定:一、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在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城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及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圈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原则,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述送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和填写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上述三个方案和呈报说明书,报请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并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及相关附件。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沪农经[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农经〔2012〕14号)各区县农经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站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切实做好经营权证的换(发)、变更、收回和注销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到依法行政,按政策办事。
(二)坚持稳定承包关系原则。
根据1999年二轮延包和本次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确权情况,依法坚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原则,不得借机调整土地承包面积和承包期限,不得重新丈量和发包,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三)坚持公开公正、民主协商原则。
在经营权证管理过程中,注重加强政策宣传,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民主协商、群策群力的方式,解决各种矛盾和困难,做到群众满意。
二、主要内容(一)经营权证变更。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区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一是因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二是因承包农户分户、并户;三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四是因承包方代表或共有人变动;五是因婚嫁调整承包地;六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一)2024
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引言概述: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随着农村土地经营体制的改革,土地流转方式逐渐多样化。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介绍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
正文:1. 直接流转方式- 个人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个人管理和经营。
- 合作社合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经营土地。
- 村集体企业合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企业协商合作,共同开发土地资源。
2. 间接流转方式- 承包经营权转让: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给其他农民或组织。
- 出租经营权: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他人进行农业经营。
- 报酬经营:农民委托他人进行农业经营,以合理报酬方式进行分配。
3. 交易平台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设立土地交易市场,农民和土地流转需求者在市场上进行买卖。
-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将土地股份出资给合作社,通过合作社进行土地流转经营。
4.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交换、出租、转包、转股等方式流转。
-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规定,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 《农村土地流转权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土地流转交易的公开透明,保障各方权益。
5. 指导性文件和政策- 地方政府规定: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土地流转相关政策,引导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 中央文件:中央出台指导性文件,对土地流转进行政策指导和规范。
总结: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多样化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同时也对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保护农民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并为农民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利益。
2023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最新国家政策是什么
2023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最新国家政策是什么我国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
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保护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和合同管理。
法律分析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最新国家政策是什么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的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拓展延伸2023年土地流转政策的影响和应对策略2023年土地流转政策的影响和应对策略将对土地流转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新政策可能会引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整,影响土地价值评估和交易模式。
其次,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土地流转合同和权益关系的调整,需要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
此外,政策的实施可能对土地经营主体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需要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为应对新政策带来的挑战,土地经营主体可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了解政策动向和解读,同时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研讨,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此外,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加强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制定灵活的经营策略,也是应对新政策的重要措施。
综上所述,了解政策影响、及时调整策略,将有助于在2023年土地流转政策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
最新土地流转新政策
You have to believe in yourself. That's the secret of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土地流转新政策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我国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是什么?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宅基地管理,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下面将为大家具体介绍相关知识!一、土地流转新政策1、加快土地确权土地确权登记意义深远,确权以后有利于土地流转。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和土地流转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规范土地流转但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和乡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流转多、签订书面合同少等诸多问题,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迫在眉睫。
各地政府应逐渐严格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转合同标准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一旦土地流转发生纠纷处理难度大,缺乏法律保障。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近几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央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这就意味着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沪奉府[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实施意见(沪奉府〔2009〕172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指导意见》(沪府[2009]34号)精神,现就我区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好第二轮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要求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坚持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通过确权确地与确权确利相结合的办法,稳定和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土地承包经营面积确权到户、权证发放到户。
(一)坚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
对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按照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到户的,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原则,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户,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二)依法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对少数地方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的遗留问题,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认真做好土地承包后续完善工作,切实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落实到位。
1、原实行暂缓延包的地方,原则上按1999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1999年8月1日以前的在册农业人口,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确地有困难的地方,可采取确权确利和权证到户的办法,确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面积和农户依法获取相应的土地流转收益。
农村土地流转方案
农村土地流转方案农村土地流转方案1. 简介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流入农户、企事业单位等使用,以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方式。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农业现代化与农村产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目的以及相关方案。
2. 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2.1 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农村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
由于农村土地的小规模分散使用,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
而通过流转,可以将分散的小块土地整合成大块,使土地集约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2 提高农民收入农村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通过流转,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专业的农业经营主体或企事业单位,能够获得土地流转费用或由流转方提供的就业机会,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2.3 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可以推动农村产业发展。
流转后的土地可以由专业的农业经营主体或企事业单位进行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
3. 农村土地流转的实施方案3.1 法律政策支持为了鼓励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来支持。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宣传,提供相关流转政策的解读和培训,为流转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3.2 完善流转市场体系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加大对流转市场的培育和规范,推动土地流转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3.3 鼓励土地流转主体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更多的土地流转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
对农业企业、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补贴奖励,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土地流转。
3.4 健全土地流转合同制度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合同制度是保障土地流转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政府应提供标准化的土地流转合同模板,引导流转双方进行合理合法的流转合同签订,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3.5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为了保障流转过程的公平公正,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07•【字号】沪农委[2003]第100号•【施行日期】200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03]第100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29号)的要求,现将《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二○○三年八月七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下简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限承包方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得转借。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限的确定,应遵守法定承包期和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制,由区(县)人民政府编号并加盖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证书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审核备案、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农村宅基地确权
上海农村宅基地确权上海农村宅基地确权旧村改造中所涉的宅基地房屋确权问题,但是许多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在拆迁之前无人理会,一旦涉及到拆迁安置补偿,相关的利益各方纷纷站出来主张权利,就会出现家庭内部矛盾激化、纠纷难以调和甚至起诉到法院。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上海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内容吧! 上海市农村土地确权政策:2015年上海推进郊区农村改革发展。
实施城乡发展一体化意见及配套政策。
建立镇村河道整治补贴机制,完成156公里中小河道整治、2445公里中小河道疏浚。
全面实现郊区县集中供水。
完成100个村庄改造、1032户农村危旧房改造。
整建制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新增768个家庭农场。
推进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启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一批农村综合帮扶“造血”项目落地见效。
上海力争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这意味着,作为农民最根本权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得到有力规范和维护。
市农委表示,奉贤、金山两个国家试点区和作为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浦东新区,将于2015年基本完成全区确权登记工作;其他6个区县力争于2016年底基本完成。
此外,上海还将在调控土地流转费价格的基础上,建立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机制。
市农委表示,老年农民将承包土地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将享受“到龄退养补助”。
上海市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解读: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上海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当前,上海市正处在城市化进程较快、城乡统筹发展需求迫切的时期,亟需通过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和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中央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决定,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上海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作出的重大部署。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现就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市委、市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三农”工作,把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作为主要工作目标。
加快农村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创新。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是推进农村改革创新的有效手段,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
目前,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流转的潜力很大。
一方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上的双轨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粗放低效、闲置浪费现象比较普遍,资产价值没有真正体现。
(三)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实施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有利于促进新城和村镇建设,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显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值,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增加土地流量,严格保护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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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上海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方案大解读
上海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上海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方案大解读
土地流转即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本文将为大家普及土地流转新政策及农村土地流转原则。
国家土地流转政策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
同时,在中国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安徽、天津等地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开始了局部或区域试验,并发展出了重庆农地入股,广东、海南出租农地,北京郊区等地小产权房等模式。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流转做出如下规定:
1、多元发展: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三权分离: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服务网络: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
4、法制建设: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
深化国有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
稳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
农村土地流转原则
1、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所有权不能变,承包权不能变,土地的使用方向不能变。
2、根据土地的级差,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承包价格,全额归农户所有。
3、具体操作上规范有序,注重程序的合法性。
对土地流转面积涉及多数农户的,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流转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涉及承包土地田块变动的,及时办理承包权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