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信息披露质量关系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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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财务管理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信息披露质量关系研究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信息披露质量关系密切、双向互动。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从而最终增强资本市场的效率。

1 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质量相关理论综述

1.1 概念界定

1.1.1 公司治理结构概念

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在《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认为,只要有以下两个条件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就必然在一个组织中产生:“第一个条件是代理问题,确切说是组织成员(可能是所有者、工人或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第二个条件是交易费用之大使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合约解决。”哈特是将代理问题和合约的不完全性作为公司治理存在的条件和理论基础。

另一种对公司治理的基本解释是Phlip L.Cochran和Steven L.Wartick (1988)在书《公司治理—文献回顾》中指出,“公司治理问题包括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害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1)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2)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

一致时,一个公司的治理问题就会出现。”

钱颖一(1995)教授在他的论文《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中提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制度安排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研究基础上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即内部治理结构是指主要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明确各机构的权责分配,形成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和制衡的机制。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要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要保证公司各方面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本文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指内部公司治理结构。

1.1.2 信息披露质量概念

在监管方面国外己形成了三种理论,它们分别是公共利益论(NPT)、捕获理论(CT)、经济监管论(ET)。NPT认为监管通常发生在市场失灵的领域,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近些年来被经济学家称作为实证理论的规范分析,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有Owen、Braentigan、Posner等;CT理论是由于通过实证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与NPT不符而被一些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提出,该理论认为监管当局往往被监管者所利用,监管提高的是被监管产业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福利;ET理论则首先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施蒂格勒1971年发表《经济规制论》开创,后来由佩尔兹蔓和贝克尔等人在其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该理论。它把监管现象看成是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的分配受供求关系的支配。

本文采用的信息披露质量概念是由深交所制定,主要考察公司每份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质量、日常规范运作、被采取监管措施以及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并对各项考核内容赋予相应权重,对每家公司进行综合评分,根据公司得分高低确定其信息披露考核等级。

1.2 公司治理结构的类型

公司治理结构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单层结构和双层结构两种类型。单层结构下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并将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全部委托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全权代理股东负责监督公司经理人的行为。该结构的优点是关系简单,权责明确。但是容易造成董事会成员与公司经理层的兼任,使决策权与监督权混淆不清。因此,采用该结构的企业往往采取了将董事长与公司总经理分离,在董事会下设各种专业委员会,增加独立董事等方式以提高董事会的质量。而双层结构下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任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将经营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而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优点是实现了经营决策层与监督层的分离,缺点是繁多的程序和浓郁的官僚气氛制约了经理层的活力。日德等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采用该结构。我国目前也是要求采用双层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四个治理机关,并要求上市公司还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1 国外研究现状

近年来世界主要资本市场进行违规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数量和比例日益增加,对于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质量相关性的研究,国外学者开始得比较早,理论成果丰富。这些研究大概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信息披露质量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一类是公司治理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反作用。

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了代理理论,该理论为研究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质量二者之间的关系奠定了理论基础。Wi11iamson(1985)提出了交易成本理论,该理论从非完全有效市场出发,认为公司治理的效率与董事会独立性及信息获取能力之间的替代程度有关。Baker和Wallage(2000)的研究指出,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影响着公司投资的效率,进而影响公司资本的社会最优配置。总而言之,研究学者普遍认为,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是促进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发挥的前提。另一方面,公司治理也从不同角度对信息披露产生影响。

2.1.1股权集中度

股权集中度是指全部股东因持股比例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还是分散的数量化指标。股东的持股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同的持股比例代表着不同的股东权益,对管理当局的行为趋向产生重大的影响,因而成为制约信息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Schadewitz和Blevins(1998)的研究表明,股权集中度越高,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越强。其操纵信息生成及披露的空间越大,信息披露质量可能会越低;特别是控股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时,信息披露质量可能更低。Raffoumier(1995)对瑞士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财务信息的决定因素的研究表明,所有权分散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呈负相关关系。股权越分散,更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和更有效利用信息。但公司股权过度分散,会诱使控股股东为掩饰利益侵占而不披露或虚假披露信息。以上分析表明,股权过度集中和分散,都无助于公司治理效率和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因此,如何形成适中的股权集中度和制衡度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基础。

2.1.2股权构成

有关股权构成不同对信息披露质量产生影响的研究有:股权的构成成分主要有管理层持股、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等。Jensen和Meckling(1995)提出,要想降低代理人成本并且有效减少经理人操纵盈余数字的可能性,可以通过使管理人员入股或增加机构所占股权来实现。Beasly(1996)认为当机构投资者持股和管理层持股比例增加,能有效激励他们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Eng和Mark(2003)对新加坡158家上市公司展开研究,验证了经理人员持股比例与自愿披露程度呈负相关关系和政府持股比例与自愿披露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同时也得出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自愿披露程度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

2.1.3董事会

董事会作为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是“企业和股东之间的一种防护机制”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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