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教育基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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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考核测评指标
(试行)
测评单位(全称):
测评总分:
测评组负责人签名:
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说明
一、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定义
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是指具备一定生态景观或教育资源,能够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价值观,生态功能、教育功能及社会效益显著,经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审定委员会命名的场所。

其类型包括: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及湿地公园;野生动物园、树木园、植物园、古树名木园、自然博物馆、标本馆、生态建设纪念馆、风景名胜区;林业工程、特色林果基地;重要林区、沙区、林场;野生动物救护繁育单位、鸟类观测站和青少年教育活动基地、学校、文化场馆。

二、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考核测评指标的内容
测评体系主要包括“组织建设”、“典型和示范性”、“文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创建活动”六个方面的测评内容,共设置26个测评标准。

每个测评标准都赋予相应的分值,并有相对应的测评方法。

三、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测评方法
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材料审核(以查验测评近三年的材料为主)、实地察看、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

四、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测评指标的适用范围
测评指标适用于对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申报、专家评审、实地核验、届满复验的测评验收。

五、分值构成
1.基本分值:100分。

测评结果80分以上(含80分)为测评验收合格。

2.加分分值:20分。

获得地区(州、市)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加分20分。

“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考核测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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