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开放规定
辽宁省口岸管理规定

辽宁省口岸管理规定
辽宁省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拥有多个口岸。
以下是可能与辽宁省口岸管理有关的一些规定:
1. 辽宁省口岸管理范围:口岸管理涵盖辽宁省内的海港、机场、陆路口岸等出入境通道。
2. 出入境手续:根据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定,辽宁省口岸对出入境人员的护照、签证、邀请函、行程单等手续进行查验和审核,并负责在需要的情况下核发相关入出境证件。
3. 安全检查:辽宁省口岸对出入境人员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不携带违禁品、危险品等物品通过。
4. 海关申报:根据海关法规,进出口物品需要进行海关申报和查验,辽宁省口岸承担相关职责。
5. 报关手续:在辽宁省口岸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办理报关手续,口岸提供报关服务。
6. 边境管理:辽宁省与朝鲜、俄罗斯等国家接壤,边境管理是重要的口岸管理工作。
该岸口岸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边境线安全巡逻、非法移民和偷渡的防控、边境贸易的管理等。
总的来说,辽宁省口岸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出入境人员的手续办理、安全检查、物品申报、报关、边境管理等方面,综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实施。
请注意,在具体事务上还是应咨询辽宁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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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和监管措施的通告-漳政综〔2014〕165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和监管措施的通告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和监管措施的通告漳政综〔2014〕165号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管理,保障漳州口岸正常出入境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现就我市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划定范围和监管措施通告如下:一、划定口岸限定区域(一)后石、豪氏威马(招银10#)、诺尔(招银0#)港区码头:码头前沿(以卡口为起点向码头外侧延伸,涵盖整个码头,直至码头外侧临近水域为口岸限定区域。
水域的范围以靠泊国际航行船舶的外档向外延伸20米为界)为一级限定区域,码头卡口以内、一级限定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二级限定区域。
(见附件1)(二)招银(除0#、10#)、东山港区码头:码头前沿(以出入境船舶靠泊泊位为基点,将船头、船尾向码头内侧延伸50米左右宽度所形成的矩形区域为限定区域。
水域的范围以靠泊国际航行船舶的外档向外延伸20米为界)为一级限定区域,码头卡口以内、一级限定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二级限定区域。
(见附件2)(三)古雷南1#、南2#(包括-1#、-2#、-3#、-4#)码头:码头前沿(以引桥为起点,向码头两端延伸100米左右宽度所形成的“T”字型的监管区域为限定区域。
水域的范围以靠泊国际航行船舶的外档向外延伸20米为界)为一级限定区域,码头卡口以内、一级限定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二级限定区域。
(见附件3)二、口岸限定区域监管措施(一)边检机关应当会同口岸有关管理部门通过物理隔离、电子门禁、电子围栏等方式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封闭隔离,设置相应的通道、卡口或岗亭,设立口岸限定区域标识。
南京口岸企业自备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口岸企业自备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0.04.16
【实施日期】1990.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口岸企业自备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4月16日)
第一条为了方便和扩大商品进出口,充分利用本企业自备码头进出口外贸物资,降低企业运输成本,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自备码头实行开放,以促进南京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开放自备码头,系指南京港开放水域内,主要装卸本企业出口成品、进口原料,且批量大,到船多,需要直接靠泊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专用码头(南京港对外开放时明确开放的码头除外)。
第三条开放自备码头的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开放条件
1、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数量相对稳定,到船密度较高(月均不少于一艘次)。
2、航道畅通,码头应符合“安全港”的要求,具备相适应的靠泊能力;同时具备适应外籍船舶要求的装卸设施、安全设施和必需的辅助设施,并经港监核准。
3、具备查验单位必需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等),实施监管、监护的条件,以及监管、监护人员食宿条件。
(二)审批权限及手续
1、凡需开放的自备码头,其经营单位必须正式向南京市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市口岸委)提出申请报告,同时报送南京港监、海关、边防、卫检、商检、动植检、船检、市经贸委。
航空口岸开放标准

航空口岸开放标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航空口岸开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航空口岸开放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增强与世界各地的经济文化交流,还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就业。
本文将从航空口岸开放的意义、标准、现状及挑战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航空口岸开放的意义1.提升国际地位:航空口岸是国家和地区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航空口岸开放程度越高,国际地位越突出。
2.促进经济发展:航空口岸开放有助于吸引外资、发展对外贸易,推动产业升级,提高地区经济竞争力。
3.扩大就业:航空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将带动就业岗位增加,促进人才培养,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4.丰富旅游资源:航空口岸开放有助于国内外旅游市场的繁荣,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吸引更多游客。
二、航空口岸开放的标准1.机场设施标准:机场应具备完善的设施,包括跑道、航站楼、导航设备等,以满足航班运行需求。
2.安全保卫标准:航空口岸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旅客、货物和航班的安全。
3.服务质量标准:提高航空口岸的服务水平,包括通关效率、旅客满意度等。
4.口岸管理制度标准:完善航空口岸的管理体系,实现各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提高运行效率。
三、我国航空口岸开放现状及挑战1.现状:我国航空口岸数量逐年增加,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国际航空枢纽地位逐渐确立。
2.挑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航空口岸在设施、服务、管理水平等方面仍有一定差距。
四、航空口岸开放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1.提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国内外要素资源的流动和配置。
2.带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链水平。
3.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五、进一步提升我国航空口岸开放水平的对策建议1.加大投入,提升航空口岸设施水平。
2.完善航空口岸管理制度,提高通关效率。
3.提高航空服务质量,提升旅客满意度。
4.培育国际航空枢纽,打造世界级航空产业集群。
5.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航空业的国际竞争力。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9.18•【文号】国发[1985]113号•【施行日期】1985.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5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5]113号)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将进一步开放新的口岸。
为加强口岸开放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口岸是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
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二、口岸的开放和关闭,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
三、凡开放口岸,应根据需要设立边防检查、海关、港务监督、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检查检验机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口岸机构。
四、两类口岸的具体划分:(一)以下为一类口岸:1.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海、陆、空客货口岸;2.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3.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领海内的海面交货点。
(二)以下为二类口岸:1.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国轮外贸运输装卸点、起运点、交货点;2.同毗邻国家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和人员往来的口岸;3.只限边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五、报批程序:(一)一类口岸:由有关部(局)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通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二类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六) 口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 国务院设有国家口岸办公室 2. 各级地方政府设有口岸管理委 员会或口岸办公室 3. 口岸检查检验机构
二、 海关概述
(一) 海关的定义 (二) 海关的性质 (三) 海关的任务 (四) 海关的权力
(一) 海关的定义
海关是主权国家在其开放口岸设 立的,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 李物品、邮递物品等执行监督管理、 稽征关税和查缉走私的国家行政机关 。
(一) 国家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监督检验
卫生检疫是国家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关,对出入境人员 和交通工具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的行政管理活动。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是依据《进口食品 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程序》的规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 国界江河的口岸上,实施食品抽样检验、质量 鉴定和卫生监督,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 验工作质量,防止食品污染,保证人民健康, 维护
1. 进出口商品检验作用 2. 实施商品检验的范围 3. 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4. 检验机构 5. 检验证书 6. 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1. 进出口商品检验作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职责是鉴定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 规定的要求,检查卖方是否已按合同履 行了交货义务。
第一节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一、 口岸概述 二、 海关概述 三、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及法规 四、 口岸检验检疫制度及法规
一、 口岸概述
(一) 口岸的定义 (二) 口岸的分类 (三) 口岸的地位与作用 (四) 电子口岸 (五) 口岸管理系统的组成 (六) 口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 口岸的定义
口岸也称通商口岸,原指由国家指定 的对外通商的沿海港口。但是现在,口岸 已不仅仅是经济贸易往来(即通商)的商 埠,还包括政治、外交、科技、文化、旅 游和移民等方面的往来港口,同时口岸也 已不仅仅指设在沿海的港口。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开放口岸建设
【发文字号】国发[1985]11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5.09.18
【实施日期】1985.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1985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5]113号)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将进一步开放新的口岸。
为加强口岸开放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口岸是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
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二、口岸的开放和关闭,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
三、凡开放口岸,应根据需要设立边防检查、海关、港务监督、卫生检疫、动植物
检疫、商品检验等检查检验机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口岸机构。
四、两类口岸的具体划分:
(一)以下为一类口岸:
(二)以下为二类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管理条例(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口岸管理,提高口岸通行效率,推动对外开放和交往,制走本条例。
第二条【口岸的概念和分类】口岸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由国家法走机关实施监管的供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具有必要隔离设施和查验场所的特走区域。
口岸分为水运(海港、河港)口岸、陆运(铁路、公路)口岸、空运口岸。
边民通道比照口岸进行管理。
边民通道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批准供陆路边境居民通行的通道。
第三条【适用范围】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的制走、口岸的设立与撤销、口岸查验监管设施建设、口岸运行管理、边民通道的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原则】口岸管理应当遵循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相一致,严密监管与高效服务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口岸设立和撤销事权归属]口岸的设立和撤销由国务院批准。
边民通道的设立和撤销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走办理。
第六条【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硏究拟定国家口岸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提出口岸管理的工作建议;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制走口岸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组织起草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口岸发展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审理口岸的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审核批准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车站、跨境公路、铁路、桥梁等特走场所的临时开放;组织口岸运行前的验收工作。
(三)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口岸建设改造项目和财政车密支付预算。
(四)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组织与毗邻国家和地区的口岸合作;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口岸工作。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地区的口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年度口岸发展计划,根据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制走本地区口岸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口岸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以及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车站、跨境公路、铁路、桥梁临时开放的相关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口岸建设开放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14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口岸建设开放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7840af1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ed.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口岸建设开放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口岸建设开放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14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口岸开发开放步伐,充分发挥口岸在我省对外开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口岸建设开放的重要性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和通道,是一个地区开放的重要标志。
加强我省口岸建设与开放,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国际经贸往来和交流合作,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富民强省进程,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口岸建设开放工作,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下大力培育口岸资源、推进口岸建设、支持口岸开放,为全省对外开放、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大口岸、构筑大平台、发展大物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口岸建设,优化口岸配置,完善口岸功能,提高口岸效率,营造文明、高效、和谐的口岸环境,促进更大规模和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不断增强全省经济发展活力。
(二)目标任务。
以加快沿海经济发展为主线,按照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港口群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秦皇岛港、唐山港(京唐港区、曹妃甸港区)、黄骅港海运口岸间的合作机制,完善沿海一线口岸布局。
以发展现代物流业为重点,创新口岸发展机制,推进与口岸功能相配套的临港(空)产业、物流园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进程,构建海运、铁路、公路和航空多式联运的口岸国际物流体系。
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三、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及法规
(一) 我国海关通关的基本制度 (二) 中国海关的货运监管制度源自(一) 我国海关通关的基本制度
1. 申报制度 2. 查验制度 3. 放行制度
(二) 中国海关的货运监管制度
(1) 一般贸易货物。 (2) 过境货物、通运货物和转运货物。 (3) 暂时进出口货物。 (4) 保税货物。
四、 口岸检验检疫制度及法规
(一) 国家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监督检验 (二) 动植物检疫制度及法规 (三)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及法规
(二) 海关的性质
1. 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2.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3.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
动
(三) 海关的任务
1. 监管 2. 征收关税 3. 查缉走私 4. 编制海关统计
(四) 海关的权力
海关的权力是指国家通过海关法规 而赋予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等的监督管理权。
(二) 动植物检疫制度及法规
动植物检疫是国家通过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入我国国境和过境的动植 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等实施检疫的行政管理活动。
动植物检疫的任务主要是: (1)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动植物检疫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 (2) 进入码头、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 所实施检疫检验,根据规定签发放行或处理等单证。 (3) 按照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作到准确、及时,并与口岸有关部门协 作配合,共同做好检疫工作。 (4) 开展有关检疫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检疫技术的试验研究工作。 (5) 会同有关部门,在本口岸所在30 km地域范围进行检疫性病虫等疫情 调查,根据检疫需要,对生产场地、仓库等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 管理,及时掌握引进种苗隔离种植、种畜禽隔离饲养期间的疫情。 (6) 根据进出境检疫工作需要,了解产地疫情。动植物检疫与卫生检疫针 对的检疫对象不同,凡通过动物传播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均由动植物检疫机 构负责;凡通过人传播的人畜共患病,均由卫生检疫机构负责。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6.15•【文号】国发[1993]44号•【施行日期】1993.06.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议意见的通知(1993年6月15日国发〔199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加强口岸开放的审批工作,理顺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基本投资渠道,确保口岸主体工程与检查检验配套设施的同步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口岸开放规划的制定(一)口岸开放规划的内容包括:口岸名称、建设规模、任务量、检查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建设资金及来源等。
(二)一类口岸开放规划编报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开一类口岸的五年规划,由各省(区、市)口岸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口岸办。
2.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编报的规划,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制定全国一类口岸开放的五年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列入国家和地方五年规划。
3.凡列入全国一类口岸开放五年规划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程序提前报国务院,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同意后,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分别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年度计划。
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办理。
(三)二类口岸开放的规划由各省(区、市)自行制定。
二、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一)一类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
中国海关出入境相关规定

中国海关出入境相关规定2007年02月05日 14:45一、进出境旅客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
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
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上述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即可选择“无申报”通道(亦称“绿色通道”)通关。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二、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烟、酒旅客类别免税烟草制品限量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因私前往澳地区探亲和旅游等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1瓶(不超过0.75升)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不准免税带进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2瓶(不超过1.5升)●旅行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
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金、银及其制品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得数量核放。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宁政规字〔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1日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工作,保障口岸安全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关于码头开放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南京市港口口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南京市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牵头协调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的开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南京海事局、金陵海关、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京港边防检查站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市级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监管职责。
第二章码头开放的规划建设第五条开放码头建设必须符合省、市口岸发展规划和岸线利用规划,遵循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开放码头工程、设施及其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码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产、安全、消防、防污等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第七条开放码头口岸监管配套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查验监管、现场办公以及装卸现场监管等条件。
新建拟开放码头在申请审批、核准、备案阶段,须就开放所需口岸监管配套设施等条件征求市口岸办和市级口岸查验机构的意见,并经省口岸办会同省级口岸查验机构书面确认,确保与码头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投资、同步建设。
已建码头新增对外开放需求的,应在该码头对外开放预验收前办理规划建设及开放所需的相关确认手续。
航空口岸开放标准

航空口岸开放标准摘要:一、航空口岸开放的意义二、航空口岸开放的标准1.机场设施标准2.安全防护标准3.服务质量标准4.口岸管理制度标准三、我国航空口岸开放现状与挑战四、提升航空口岸开放水平的对策与建议五、航空口岸开放的前景展望正文:一、航空口岸开放的意义航空口岸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空口岸的开放不仅促进了我国民航业的发展,提升了我国在国际航空领域的地位,而且对于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地的经济、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航空口岸开放的标准1.机场设施标准机场设施是航空口岸开放的基础。
航空口岸应具备完善的航站楼、飞行区、行李处理系统等设施,以满足旅客和航班的需求。
同时,机场还应具备一定的旅客吞吐量、航班保障能力以及货运处理能力。
2.安全防护标准航空口岸开放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前提。
口岸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客、货物和航班的安全。
这包括严格的安全检查、行李物品检测、空防安全等方面的措施。
3.服务质量标准航空口岸开放应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口岸单位应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旅客出行顺利。
这包括提供便捷的通关、行李托运、问询等服务。
4.口岸管理制度标准航空口岸开放需要建立完善的口岸管理制度。
这包括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口岸管理体制,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与沟通,形成合力,确保航空口岸安全、顺畅、高效运行。
三、我国航空口岸开放现状与挑战近年来,我国航空口岸开放取得了显著成果,开放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我国航空口岸开放仍面临一些挑战,如基础设施尚需完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口岸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等。
四、提升航空口岸开放水平的对策与建议1.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升机场设施水平。
2.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3.完善口岸管理体制,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口岸运行效率。
4.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航空口岸安全。
五、航空口岸开放的前景展望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民航业的快速发展,航空口岸开放将面临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概述为了保障进出口商品和人员的安全和卫生,中国对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该规定是国家在口岸开放过程中的重要措施,旨在提高口岸作业效率,保障进出口物流安全和人员卫生。
建设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1.安全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应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国际基本安全要求,确保检验检疫作业安全。
2.环保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际环保标准,确保对环境没有污染。
3.设备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先进设备,以满足检验检疫的需要。
4.管理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确保口岸作业效率和质量。
管理要求为了落实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标准,国家出台了以下几点管理要求:1.严格审核:国家将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的建设方案、施工图纸、竣工验收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公开透明:各级政府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公开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制度:各级政府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建立健全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及管理制度,确保检验检疫作业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4.加强配套:为了提高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的使用效率和作业效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做好对设施的配套管理,确保设施和设备能够有效运作。
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是中国同世界交流的重要门户,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于保障物质和人员的安全和卫生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严格标准和管理要求,可以确保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25•【字号】鲁政发[1996]75号•【施行日期】1996.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96〕75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口岸开放管理工作,理顺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投资渠道,确保口岸开放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码头、机场、车站、通道等。
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一类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口岸。
第三条口岸开放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制定(一)为便于安排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口岸开放规划的时间应与国家及省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相一致。
口岸开放规划的内容包括口岸名称、建设规模、客货运量、检查检验机构的设施及其人员编制、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拟开放范围及开放时间等。
(二)各市地口岸开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行署报省口岸主管部门和省计委。
省口岸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口岸开放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五年计划,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三)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应根据全省口岸开放规划编制口岸开放年度计划,于计划年度前3个月报省口岸主管部门。
由省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口岸开放年度计划。
第四条口岸开放应按国家及省制定的口岸开放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凡未列入口岸开放规划的,不得列入口岸开放年度计划;凡未列入口岸开放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公路口岸开放要具备的条件

公路口岸开放要具备的条件
公路口岸开放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口岸项目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为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的地区。
2. 符合国家国防安全要求。
口岸项目所涉及地区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有完善有效的措施,陆运口岸项目与周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安全控制范围等划定清晰、界限明确。
3. 口岸项目所在省厅级行政区域内有应优化整合的同类型口岸,已制定优化整合方案、具体措施和设施时间表。
4. 口岸项目内主要交通运输设施已履行国家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生产和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已完成对外开放后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可行性论证,能够达到口岸开放的运量指标。
6. 空运口岸项目已有中、外航空公司开通该机场估计航线的明确需求,内陆河沿边地区机场开放前国内定期航班航线不少于10条,沿海地区机场不少于15条,边境陆路口岸项目已与毗邻国家外交达成一致。
7. 已有符合有关规定的检查检验设施建设规划和已落实的资金来源。
8. 已有符合有关规定、能够满足口岸查验监管需要的检查检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初步方案。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条件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获取准确信息。
航空口岸开放标准

航空口岸开放标准摘要:一、航空口岸开放标准概述1.航空口岸的定义与作用2.航空口岸开放的意义3.我国航空口岸开放标准的发展历程二、航空口岸开放的具体标准1.基础设施方面a.跑道长度b.航站楼设施c.导航设备d.货运设施2.安全方面a.航空安全管理体系b.安全人员配置c.安全培训d.安全检查3.航班运营方面a.航班时刻表b.航班运行保障c.航班补贴政策三、航空口岸开放标准的实施与监管1.制定与更新航空口岸开放标准2.监管航空口岸开放过程3.航空口岸开放标准的实际应用案例及效果分析四、航空口岸开放标准对我国航空业的影响1.提升国际航空竞争力2.促进航空产业的发展3.增加就业机会4.推动旅游业的发展正文:航空口岸开放标准是我国航空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国家安全,还影响到我国的航空竞争力、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航空口岸开放标准的发展历程、具体内容以及实施与监管情况,并分析其对我国航空业的影响。
航空口岸是国际机场的一种,负责处理国际航班的出入境手续、货物及邮件的查验等任务。
航空口岸的开放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吸引外资、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对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航空口岸开放标准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
目前,航空口岸开放标准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安全、航班运营等方面。
在基础设施方面,航空口岸需要满足跑道长度、航站楼设施、导航设备、货运设施等要求。
在安全方面,航空口岸需要建立完善的航空安全管理体系,配置足够的安全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
在航班运营方面,航空口岸需要制定合理的航班时刻表,确保航班运行保障,以及实施航班补贴政策。
航空口岸开放标准的实施与监管是保证航空口岸安全、有序运行的关键。
相关部门需要制定与更新航空口岸开放标准,监督航空口岸开放过程,确保航空口岸开放标准的实际应用。
航空口岸开放标准的实施对我国航空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航空口岸开放标准提升了我国航空业的竞争力,使我国航空公司能够更好地参与国际航空市场的竞争。
航空口岸开放标准

航空口岸开放标准
航空口岸的开放标准可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航班运营:开放的航空口岸应该允许各种类型的航班进出,包括国际和国内航班,以及不同大小和类型的飞机。
在此基础上,还应确定飞行运算、进港和离港程序等。
2. 航空公司准入:开放的航空口岸应该对各个航空公司提供公平的准入机会,并基于运营安全、服务质量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审批。
3. 机场基础设施:开放的航空口岸应该拥有适宜的机场基础设施,如跑道、停机位、航站楼、机场道路等,并需要定期维护和升级,以满足航班需求和旅客服务。
4. 安全措施:开放的航空口岸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措施,包括入境和出境的边境检查、行李和货物安全检查、旅客身份验证等,以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动植物检疫:开放的航空口岸应该建立健全的动植物检疫机制,以防止疾病和有害生物的传播,并符合国际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6. 旅客和货物服务:开放的航空口岸应该提供良好的旅客和货物服务设施,包括航站楼设施、候机室、商业服务、行李处理等,以提高旅客和货物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这些开放标准通常会根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特定需求和条件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航空口岸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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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附英文)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附英文)1985年9月18日,国务院规定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将进一步开放新的口岸。
为加强口岸开放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口岸是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
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二、口岸的开放和关闭,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
三、凡开放口岸,应根据需要设立边防检查、海关、港务监督、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检查检验机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口岸机构。
四、两类口岸的具体划分:(一)以下为一类口岸:1、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海、陆、空客货口岸;2、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3、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领海内的海面交货点。
(二)以下为二类口岸:1、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国轮外贸运输装卸点、起运点、交货点;2、同毗邻国家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和人员往来的口岸;3、只限边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五、报批程序:(一)一类口岸:由有关部(局)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通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二类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六、报批开放口岸应附具下列资料:(一)对口岸开放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口岸的基本条件、近三年客货运量、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资料。
(二)根据客货运输任务提出的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口岸办公室、中国银行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三)检查检验场地和办公、生活设施等规划,以及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
七、对外开放前的验收:(一)新开放的口岸,在开放前必须对其交通安全设施、通信设施、联检场地、检查检验等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以及办公、生活设施等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才能宣布开放。
(二)一类口岸,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二类口岸,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办公室或其他主管口岸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八、临时进出我国非开放区域的审批权限:(一)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国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
报批前应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检查检验单位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二)临时从我国非开放机场起降的中、外国籍民用飞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非民用飞机由军事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
报批前应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检查检验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三)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陆地边界区域进出境的中、外国籍车辆和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报批前应征得当地省军区和公安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九、口岸开放应有计划地进行,按隶属关系分别列入国家或地方口岸开放计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口岸开放计划(草案),于计划年度前两个月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并抄报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和检查检验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
十、开放口岸检查检验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一)中央管理的口岸,由中央负责解决;地方管理的口岸,由地方负责解决。
(二)国家新建开放的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含军用改为军民合用的机场)等口岸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外资和中外合资项目),以及老口岸新建作业区和经济开发区的新港区等项目,所需联检场地应与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等主体工程统一规划。
所需投资包括在主体工程之内。
检查检验单位办公、生活土建设施(包括宿舍)的投资,由口岸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研究,统一汇总报国家计委审批。
批准后,投资划拨给口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地方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施工。
军用改建为军民合用机场的口岸项目,应事先征得空军或海军同意,如在机场内建设,建设单位可提出要求,由空军或海军统一规划。
(三)各部(局)直属的原有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需要对外开放时,所需联检场地,原则上要利用原有建筑设施。
如确需扩建、新建,应由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的主管部门投资建设。
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生活土建设施(包括宿舍)的投资,原则上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对确有困难的,国家或地方给予适当补助,由地方统一建设,投资交地方包干使用。
(四)地方新开口岸,所需联检场地和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生活土建设施(包括宿舍),由地方统一投资,统一建设。
(五)国际海员俱乐部的建设规划和投资来源,比照(二)、(三)、(四)项规定解决。
(六)检查检验单位所需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等,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七)联检场地内,划给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和业务用房(包括水、电、市内电话),应由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包括军民合用的机场)的经营单位免费提供。
十一、本规定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OPENING OF PORTS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OPENING OF PORTS (Promulgated on September 18, 1985)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foreign trade,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and tourisms, more ports will be opened. These Provisions are formulated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work in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for opening ports to foreign countries.1. The term "ports" referred to in these Provisions denotes the harbours, airports, stations, thoroughfares, etc., which are used for personnel, goods or means of transport to enter or leave the country. The ports in our country are divided into two categories. Category-1 ports refer to those ports which have been opened upon the approval of the State Council (including those administer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some of the ports administered by the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category-2 ports refer to those ports which have been opened upon approval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the provincial level and are administered by them.2. The opening and closing of ports shall be announced and executed after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by the State Council or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the provincial level.3. Organs in charge of frontier inspection, Customs, harbour superintendency, quarantine, quarantine for animals and plants, commodityinspection, etc., as well as other port organs stipulated by State shallbe set up at the open port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needs.4. Criteria for the division of the two categories of ports:(1) The following are category-1 ports:A. ports open to vessels, planes, vehicles and other means of transport offoreign nationality used to transport passengers and goods into or out ofChina through sea, land or air;B. ports for use only by Chinese vessels, planes and vehicles transporting passengers and goods out of or into the country through sea, land or air;C. spots on the sea within our territorial waters where vessels of foreign nationality are allowed to enter or leave for the purpose of delivering goods.(2) The following are category-2 ports:A. spots for loading and unloading, starting shipment and delivering goods for Chinese vessels engaged in foreign trade where the formalities for exit and entry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are conducted by personnel sent from other ports;B. ports where border trade in small amounts and contacts between people are carried out with local governments of neighbouring countries;C. ports restricted to the exit or entry of the local residents in the border areas.5. The procedures for report and approval:(1) Category-1 ports: the relevant ministries (or bureaus) or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the provinces where the harbours, wharves, stations, airports and thoroughfares in question are situated shall,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the military area commands, submit the application to the State Council for approval, with copies of the application sent to theLeading Group for Port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the Headquarters of the General Staff of th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and the relevant competent departments.(2) Category-2 ports: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the regions where the ports in question are situated shall first obtain the agreement of the military area commands concerned and the Navy, and hold consultations with the units in charge of port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Applications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the provisional level forapproval, with copies of which sent to the Leading Group for Port Affair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relevant competent departments for the record.6. The following materials should be attached to application for opening aport:(1) A feasibility report, the materials concerning the basic conditions ofthe ports, the volume of passenger transport and freight volume in the last three years, and the potential economic results and the prospects fordevelopment.(2) The pla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such port organs as offices in charge of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offices for port affairs and branches of the Bank of China, according to the task for transporting passengers and goods.(3) Plans for constructing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grounds and for building facilities for office work and the daily life of the staff members, as well as investment budget and source of funds.7. Final check-up and acceptance before a port is opened:(1) Before a new port is opened, the establishment of organs and the provisions of staff members of offices in charge of traffic safety, for telecommunications, combined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as well as facilities for office work and daily life must go through the procedure offinal check-up and acceptance. New ports may be opened only after the facilities are finally checked and accepted.(2) The office of the Leading Group for Port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check-up and acceptance of category-1 ports. The offices for port affairs in the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r other competent departments in charge of port affairs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check- up and acceptance of category-2 ports.8. The competence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applications for temporarily entry and exit at the non-open areas of our country: (1) Applications by vessels of Chinese or foreign nationality for temporarily entry or exit at non-open harbours or coastal waters of China shall be examined and approved by the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and reported to the Leading Group for Port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for the record. Before the applications are submitted for approval, the agreement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for military affairs, 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nd the relevant units in charge of examination and inspection shall be obtained, and the details of the examination and inspection work shall be arranged.(2) Applications by civil planes of Chinese or foreign nationality for temporarily take-offs or landings at China's non-open airports shall be examined and approved by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which, however, should obtain the agreement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for military affairs. Applications by non-civil planes shall be examined and approv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for military affairs. Both kindsof applications must be reported to the Leading Group for Port Affairs ofthe State Council for the record. Before the applications are submitted for approval, the agreement of 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nd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for examination and inspection should be obtained, and the details of the examination and inspection work shall be arranged.(3) Applications by vehicle and personnel of Chinese or foreign nationality for temporarily entry and exit at our non-open border areas onland shall be examined and approved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the provincial level. Before the applications are submitted for approval, the agreement of the relevant provincial military area command and the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shall be obtained, and the details of the examination and inspection work shall be arranged.9. New ports shall be opened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State or local plans.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all send plans (drafts) of opening ports to the Leading Group for Port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two months before a planned year begins, with copies sent to the State Planning Commission, the Ministry of Labour and Personnel and the relevant competent departments of the units in charge of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10. The sources of funds for building facilities for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at the open ports:(1)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providing the funds for the ports under its administration. 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providing funds for the ports under their administration.(2) Where grounds for combined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s are needed in such port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cluding project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Chinese and foreign equity joint-venture projects) as harbours, wharves, railway stations and airports (including those which have been transformed from military airports used for both military and civilian purposes) as well as in such projects as newly-built operation areas at old ports and new harbour areas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se grounds shall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plans ofthe main projects of the prescribed harbours, wharves, railway stations and airports. The investment needed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se grounds shall be incorporated in the investment for the main projects.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for port construction projects shall organize the relevant units to carry out research on the investment structur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acilities for office work and for the daily life of the staff members (including dormitories) of the units in charge of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and present itemized reports to the State Planning Commission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fter the approval is obtained, the investment shall be transferred to the provinces, autonomous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where theports are situated. 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unified planning, desig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ports. Where military airports are to be transformed into airports for both military and civilian purposes, agreement should be obtained from the Air Force orthe Navy beforehand. In the case that the construction is to be carried out within the airports, the units responsible for the construction may submit draft plans, which shall be incorporated in the unified plans of the Air Force or the Navy.(3) Where the existing harbours, wharves, railway stations and airports directly und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various ministries (or bureaus) need to be opened, the grounds for combined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for these ports shall, in principle, be set up by making use of the existing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If it is necessary to extend the original buildings or build new grounds for combined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for the harbours, wharves, railway stations and airports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investment. The investmen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acilities for office work and the daily life of the staff members (including dormitories) of the units in charge of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shall, in principle, be provided by their respective competent departments. In the extreme cases of difficulty with respect toinvestment, the State or the local governments may provide appropriate subsidies. The investment shall be turned over to the relevant people's governments, which are held responsible for the completion of the construction.(4) 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invest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grounds for combined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and the infrastructure facilities for office work and the daily life of the staff members (including dormitories) of the units in charge of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which are needed in their newly-opened ports.(5) The construction plans and sources of investment for international seamen's clubs shall be provi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s (2), (3) and (4) of this Article.(6) The means of transport, instruments, equipment, etc., needed by the units in charge of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shall be provided by their respective competent departments.(7) Within grounds for combined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the rooms foroffice work and other related purposes (including water, electricity and inner-city telephone) which have been assigned to the units in charge of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shall be provided free of charge by the business units of the harbours, wharves, railway stations and airports (including those used for both military and civilian purposes).11. These Provisions shall be interpreted by the office of the Leading Group for Port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