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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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法律上的通行规定,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也对其做了规定,将适用善意取得的客体扩大到动产和不动产。

但对于盗赃物以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就这两类财产是否适用取得制度,作简单的分析。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受让人善意的前提是,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只有当财产具有这种权利外观时,受让人才可能基于对此外观的信任而取得财产。

否则,受让人就不存在善意的基础。

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所以只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依《物权法》第106 条中关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应当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立条件。

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交易,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虽为有偿行为但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则不能判定第三人系善意,故同样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直接决定着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让与人具备了享有权利的外观,但实际上让与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即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而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并不知道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

认定善意的时间点以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为准,受让财产后是否善意,在所不问。

认定善意的标准是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对于盗赃物、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前苏联《苏俄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对拾得物和盗赃物,丧失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只有当财产是为执行法院判决而依规定的办法出售时,才不允许要求返还财产。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前苏联所处的立法背景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且所有权神圣原则占据主导地位的产物。

这种立法例对保护所有权利益,保护财产“静的安全”,维护社会良好治安是有一定的作用的。

第二种: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这种立法例规定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通过法定方式,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如《日本民法典》第193条、第194条规定:“于前条情形,占有物系盗赃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二年内间,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买受的,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

”法国民法也采用此立法例,《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2款规定:“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其遗失人或被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由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

”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

”笔者认为,规定中的二年或三年,其实是一个是除斥期间,而不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而从公共场所合法取得的规定,才是适用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况,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才有条件的承认盗赃物、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立法原因在于,这个时候,市场经济已经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各国意识到在交易过程中,财产“动的安全”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同时,必须兼顾原所有人的利益,于是采取平衡两者利益的折衷的立法模式。

第三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的规定:“……具有可撤销的所有权的人有权向按价购货的善意第三人转让所有权。

被盗抢财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探讨

被盗抢财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探讨

被盗抢财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探讨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本来在交付讨论的《物权法》草案中涉及,但最后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对此问题进行了回避。

交付讨论的《物权法草案》第112条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动产丢失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由此可见草案对被盗、被抢的财物被处分后善意受让人的权益规定与遗失物被处分后的规定一致。

但因该条被删除,故我们只能将被盗、被抢财物的处分行为向《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上靠,毕竟赃物的原始持有人也属无处分权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由上述相关规定可知,对于被盗赃物法律上并不排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如果深究,这个问题没那么简单!《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赃款赃物对于证明犯罪事实、揭发罪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说明司法机关可以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赃款赃物进行追回和控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至222条规定了赃物的追回、处理问题。

不明知买赃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明知买赃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明知买赃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法律严格制止销售和购置赃物,即使买受人购置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全部权。

所以,假设全部人因被盗、被抢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之后,不管该财产几经转手,全部人都有权恳求最终占有人返复原物。

假设最终占有人有偿取得了该财产,原全部人在取回该物时,应当补偿占有人的损失。

这种规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它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随着社会交换的频繁,这种规定越来越不适应社会进展的要求,由于:第一,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是片面地保护财产的静态平安。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与保护原全部人的利益是同样重要和必要的。

人们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不行能去查实交易物品是否属于赃物,且有时该财产经屡次转让,涉及众多经济关系,返还难度较大,或者该财产为易耗物,或者该财产成为善意第三人使用过程中的一局部,假设返还,将严峻影响其他局部的使用价值。

在这种状况下,对受让人善意也就是不明知而购置的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其次,对于被盗、被抢的财物善意第三人不明知而购置构成善意取得时,被害人的.损失应由罪犯予以赔偿。

由于这是由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除非在善意第三人同意的前提下向其补偿买赃而支付的代价可以返还,否那么不得恳求善意第三人返复原物。

第三,“两高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对明知是赃车而购置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背国家规定购置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展追缴和扣押。

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置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这里的规定与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今后司法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根据。

它虽然只是规定了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置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它突破了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和实践的禁区,随着实践的进展,我们最终会认可不明知而买赃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摘要】盗赃物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立法未给出直接、稳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做出了肯定性司法解释,但此问题涉及法律对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为此引发了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常常避而不谈。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法政策导向,受让人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应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故而应当明晰交易关系中的受让人才是倾斜保护的对象,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探析法律解释及司法判例等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设定一系列限定条件,使盗赃物流通后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和普通财物相同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善意取得;法政策;立法比较;实践一、前言“盗赃物,是指以盗窃、抢夺或强盗等行为夺取之物。

”[1]盗赃物一方面具有流通性,一方面应被追缴。

若仅保障公益,不论赃物流转何处均得追缴,将损害取得人的利益。

取得人的利益代表着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这一私主体利益,若不保护这一利益,则每次交易时交易相对人为确保自己的交易安全,都要追溯物的权利链条,则不利于私主体日常交易稳定;[2]但若仅保障私益,则不利于国家打击犯罪与保护被害人利益。

公益与私益间的冲突导致学者对受让人能否稳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产生争议。

善意取得( gutglaubiger Erweh),谓动产物权之让与人,纵无让与之权利,以所有权之移转或以其他物权之设定为目的,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质权、留置权)。

[3]善意取得制度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从法律上确定了即使出卖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受让人也能基于善意取得标的物。

善意取得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但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实属立法漏洞,且盗赃物的处置直接涉及物权权属认定,不应交由《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进行规定。

[4]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就盗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讨论善意取得制度的法政策,通过对立法目的的探析明确受让人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应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对于遗失物、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有不同的立法规定,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遗失物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尚未明确规定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出于保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减少交易成本等目的,盗赃物也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法规应当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兼顾善意第三人权利与原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物权一、排斥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存在的问题(一)道德与法律的平衡部分人认为如果允许盗赃物在市场上流通,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符合道德伦理价值,可能会助长“销赃”,大众难以接受。

排斥盗赃物善意取得给民众的法感情带来的伤害总量大于适用善意取得时对权利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伤害。

强调民法应对盗赃物的物权进行规定,并非保护恶意的交易行为,而是为了在原权利人的所有权追及和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期待之间的正当价值冲突中寻求利益平衡,原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在道德上无可指摘,法律应当平等对待。

排斥对盗赃物的购买有助于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其本身即是有价值的动产,有可能成为交易的对象,也无法从道德情感上否定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可能。

对于善意买受人的购得之物有物权保护的必要。

(二)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平衡原所有权人本因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丧失占有,若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意味着法律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忽视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原所有权人权利的保护。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针对盗赃物,善意受让人若是在公开市场支付了合理价格并且已经完成交付而获得该物,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法律对此交易行为予以认可,并不影响原权利人的救济,原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还可以选择在法定期限内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只要产权可以转让,将面临转让效率问题,即尽可能保持较低的交易成本。

盗赃物善意取得法律适用情况分析及建议孙孟尧

盗赃物善意取得法律适用情况分析及建议孙孟尧

盗赃物善意取得法律适用情况分析及建议孙孟尧发布时间:2023-07-17T05:03:38.531Z 来源:《时代教育》2023年9期作者:孙孟尧[导读] 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正式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遗憾的是,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重要问题在《物权法》中却没有规定,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

因此,我国处理盗赃物善意受让的相关案件时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在理论界对盗赃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分歧,导致对盗赃物善意受让案件的处理十分的混乱和武断。

本文一开始阐述了理论界的两种观点,后从三个案例入手,分析和预测了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情况。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正式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遗憾的是,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重要问题在《物权法》中却没有规定,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

因此,我国处理盗赃物善意受让的相关案件时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在理论界对盗赃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分歧,导致对盗赃物善意受让案件的处理十分的混乱和武断。

本文一开始阐述了理论界的两种观点,后从三个案例入手,分析和预测了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情况。

关键词:善意取得盗赃物法律适用一、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争议(一)、支持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理由主张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取得盗赃物的所有权的理由主要有三点,首先,允许盗赃物善意取得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1]。

盗赃物的违法属性并不是来源于物的本身,这一点它不同于毒品,不允许毒品在市场是自由流通是由于毒品本身具有巨大的危害性,而盗赃物的违法性是犯罪行为赋予的,盗赃物仍然具备市场上流通物的一般属性。

如果仅仅因为一个物品是犯罪所得,就推翻在此之前所形成的一些列法律关系,这样难免会使市场上的主体惴惴不安,时刻担心着交易安全。

其次,允许盗赃物善意取得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若如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那么在市场交易中,相对人肯定会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去查清商品的来源,这样无疑会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浅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浅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 的解释》 规定: “ 行为人将财 物已用于 归还个 人欠款 、 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 , 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 财物 而收取
属恶意取得 , 应当一律予以追缴 ; 如确属善意取得 , 则不再追缴 。 ” 三是没有 明确 , 但却体现 了对 购买盗赃 物的善 意买受人 的利 益给予保护的精神。如 1 9 9 8年 4月最高院《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 案件 中涉及经济犯罪嫌 疑若干 问题 的规定》 规定: “ 单位直 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单位进行走私和其他犯罪 活动所 得财物 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 以销售 , 买主明知或 应当知道的 ,
浅析盗赃物 的善意取得 问题
何 静
( 广 西教 育 学 院政 治 经 济 系 5 3 0 0 2 3 )
【 摘 要】 盗赃物能否适 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 物权法》 没有明确规 不同看法。简 而言之 , 有 三种观点 : 否定说 , 折 中说 , 肯定说 。 这三种学说 , 各有其道理 。首先 , 关 于盗赃物 的 内涵 , 目前并 没有一致的表述。物之所 以为赃物, 系 由其取得 方式 决定 的, 物得 因被走私 、 盗窃 、 抢夺 、 侵 占而 成 为 赃 物 。故 盗赃 物 指 的 是 通 过 盗 窃、 抢夺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财物 。而按其本身 的性质 , 可将之分 为两类 : 一 一 类 是 我 国法 律 禁 止 或 限制 在 市 场 上 流 通 之 物 , 如枪 支 、 毒品等 , 该类物 , 即使不是盗赃物 , 也不适用 于善意取得制度 ; 另 一 类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之物 , 该类物 , 即使足 盗赃物 , 并依法 不得
的 表现 , 也是其应有之意。
2 .Hale Waihona Puke 2符 合 民 法 的公 平原 则

解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解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解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盗赃物应像遗失物一样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原权利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其物,但善意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物的,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张闻欣善意取得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交易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中所做的价值选择,即着重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

对此,理论和立法已获共识,承认占有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作为占有脱离物的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界却存争论。

笔者赞成盗赃物应像遗失物一样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原权利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其物,但善意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物的,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实践操作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2007 年共发生“两抢—盗”案件共367.5 万件,占刑事案件的77.3% 。

其中所抢劫和盗窃的标的多以机动车、非机动车、家电、票据和较值钱的首饰为主。

一般情况下,警察是依照《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办案。

本规定的优点首先是肯定原权利人有将盗赃物取回的权利;其次,该规定考虑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给予善意第三人与原权利人协商取得盗赃物的权利。

但其缺点是没有明确规定善意第三人到底是否享有获得盗赃物所有权的权利。

另外,在物权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的归属问题,因此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处理赃物的方式亦有差异:有些地区警察会综合各方信息识别第三人是否为善意,从而决定是否将该物品归还第三人;有些地区警察则直接以原权利人享有盗赃物所有权而把物品交还给原权利人,几乎不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法律的模糊对司法实践造成了极大的混乱。

在其他司法文件中按盗赃物性质不同有着例外的规定,例如,盗赃物为机动车时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规定明确承认了善意占有人的合法地位。

盗赃物为票据时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倘若持票人善意取得票据,则其享有票据权利。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交易活动愈加频繁,实践中出现的当善意第三人取得盗赃物之后物的所有权归属该如何打算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未说明。

关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法律制度引发广大学者们纷纷热议。

在我国《物权法》第107条中,立法者只制定了关于遗失物而无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应当怎样纳入善意取得制度中,学界众说纷坛,各国相关立法也不尽相同。

法律在此处的空缺对实际市场交易不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且我国立法者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采取回避的态度已不再适应我国愈加频繁的商品交易与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此为法律上的漏洞。

本篇文章将在《物权法》的基础上研究善意取得制度,通过探析赃物善意取得的相关制度,比较各国适用的不同法律,提出修改该法律制度的建议,弥补我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空缺,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立法模式Study on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of stolen goods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rading activities more frequently, Our law does not state thatwho can own the object after the bona fide third party get the stolen goods In practice.About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of stolen goods has caused a heated discussion.Article 107 of the Proper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ly stipulates t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lost objects without stolen goods.How the stolen goods into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Academics say altar and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s not the same.The law can not play a very good protective effect with this vacancy on the actual market transactions.And the attitude of the legislators has an evasive attitude has no longer adapted to China's increasingly frequent commodity trade and the st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This is a legal loophole.This article will study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on the basis of the Property Law.Through studying on the relevant system of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and compare the different laws applicable to each country.Proposing amendments to the legal system can make up for our country on the theft of stolen goods acquisition system of legal vacancies and finally improve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Key words: Stolen goods;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legislative model.目录引言 (4)一.我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规定及问题 (5)(一).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5)1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 (5)2.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5)3.不确定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6)(二)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6)1.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 (6)2.盗赃物的定义 (7)3.遗失物和盗赃物的区别 (7)(三)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 (8)二、各国学理界主要学说 (9)(一)否定说 (9)(二)肯定说 (9)(三)折衷说 (9)三、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完善 (10)(一)完善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10)(二)立法建议 (11)1.对盗赃物类推适用善意取得 (11)2.原权利人回复请求权时间的设定 (12)3.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 (12)结语 (14)参考文献 (15)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定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赃款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所以,赃款赃物适⽤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情形包括: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

关于赃款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赃款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1、赃款赃物适⽤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2、善意取得的情形如下:(1)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规定》第⼗⼀条被执⾏⼈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予追缴:(⼀)第三⼈明知是涉案财物⽽接受的;(⼆)第三⼈⽆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通过⾮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通过其他恶意⽅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作为原所有⼈的被害⼈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适⽤善意取得制度的事果是所有权的移转。

让与⼈向受让⼈了财产,从受让⼈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他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原所有⼈的权利归于消灭。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的利益。

由于让与⼈处分他⼈的财产是⾮法的,因⽽其转让财产获得的⾮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

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以补偿原所有⼈损失,则原所有⼈有权基于侵权⾏为,请求让⼈赔偿损失以弥补不⾜部分。

如果不法让与⼈以⾼于市场的价格与财产,其⾛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所有⼈。

依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规定》的规定,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 .3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37 (02)l4 一3 1o — 87 2 1 0 一 l0
骗及侵占 等方式取得财物, 并非基于 原权利人的 真实意 思丧 失占 追缴后会涉及物的 有, 归属问 应当 题, 和盗窃、 抢夺物一 样对待, 赃物。 视为 对于贿赂取得赃物是基于当时 人的 意愿 转移, 使追缴或没收不存在归属, 即 故不能视为 赃物。因此
3 . 我国的立法的缺失以及生活中的常态问题, 导致权利 人的利益严重得不到保护。 物权法》 《 回避了赃物是否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 , 仅对脱离物的其它种类进行了明确规定。立法 机关给出的解释是“ 对被盗、 被抢的财物, 所有权人主要通过 司法机关依照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
方 玄
( 安徽 大 学 , 安徽合 肥 ,30 1 20 0 )

要: 长久 以来, 对赃物的处理多涉及刑事领域 内的法则, 少纳入 民事纠纷之 中。虽然《 很 物
权法》 解决 了善意取得无权处分物的归属 问题 , 但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 是否有条件适用, 一 直是争论的焦点。在考察了国外及我国对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态度后, 出了我 国立法的缺陷, 指 阐 述 了赃物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和提 出完善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意见。 关键词 : 赃物 ; 交易安全 ; 善意取得
作者简介 : 罗方方 , 安徽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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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2年 2 月 第 1 总第 3 ) 期( 9期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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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制度
有时候,我们会选择到⼆⼿市场购买那些我们中意的但是价格⼜⽐较昂贵的产品。

但是低廉产品的来源总是不靠谱,这就对买受⼈的利益带来威胁,因此我们在购买之前⼀定要了解盗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制度,从⽽避免给⾃⼰带来不便,下⾯就让店铺⼩编为你总结⼀下相关知识。

盗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法律严格禁⽌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1⽇⽣效)第319条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我国的《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的,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因重⼤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该规定表明,持票⼈处于恶意取得以欺诈、偷盗⽽来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持票⼈出于善意的,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该规定仅仅适⽤于票据等这类财产性质⽐较特殊的物品,没有发展为⼀般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能够适⽤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在《民法典》的312条规定了与盗赃物同性质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与盗赃物都属于占有脱离物,对于盗赃物应该类推适⽤《民法典》第312条关于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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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埋藏物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遗失物、埋藏物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遗失物、埋藏物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但我国《物权法》同时规定,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到知道善意第三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

两年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于此时善意取得动产物权。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分析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分析
适用善意取得分析
王 帅
( 国家法官学院ꎬ 北京 100070)
[ 摘 要] 赃物经无权处分人处理进入商品流通领域ꎬ 原物所有者是否享有物权请求权ꎬ 存在争议ꎮ « 物权
法» 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条款ꎬ 但善意取得条款中未对赃物的适用问题予以明确ꎮ 赃物在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适用问题贯穿刑法、 刑诉、 民法、 民诉等多个部门法ꎬ 在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大
国民法典» 不同的规定ꎬ « 德国民法典» 第 932
条规定ꎬ 依 929 条所为之出让ꎬ 该物的所有权虽
然并不属于出让人ꎬ 而获取财物者取得其所有
权ꎻ 交易当时非善意者ꎬ 不享有所有权ꎮ 所
有人明知该物非属于出让人ꎬ 或因重大过失而不
知者ꎬ 作为非善意者ꎮ 这就从法律上明文规定了
善意取得制度ꎬ 而非 « 法国民法典» 只将善意
2019 年第 3 期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总第 128 期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 s College
2019 No. 3
Ser. No. 128
法学研究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赃物是否
此ꎬ 对李某应当适用 « 物权法» 第 106 条善意
取得制度ꎬ 享有该物的所有权ꎬ 法院不能以该挖
掘机是赃物为由令李某返还给何某购车款ꎮ 第二
种观点认为ꎬ 赃物不允许买卖ꎬ 买卖赃物的行为
属于无效行为ꎮ 法院可以判定挖掘机属于赃物应
当予以扣押ꎬ 李某获得转让挖掘机的价款应当予
以返还ꎮ
荥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ꎬ 娄某卖给李某
得所有权ꎬ 法典还规定了公开市场原则ꎬ 亦即行
为人在市场上购得某物ꎬ 如果发生了他人追夺的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协调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学理上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存在争议。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未予明确。

本文认为,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物效益的最大化,盗赃物应该有条件的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盗赃物;构成要件;回复请求权;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了他物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同属于占有脱离物的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争议,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在理论届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着分歧。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允许盗赃物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盗赃物的界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盗赃物是指非基于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

所谓“盗赃”,指通过使用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

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赃,[1]可善意取得。

我们可以把盗赃物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作为普通商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另一类则是我国限制或禁止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即法律上限制或禁止流通的物,如枪支、淫秽物品等,这些物品即使不是盗赃物,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显然,只有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由流通物成为盗赃物时,对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才有争议。

三、关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一)盗赃物善意取得适用理论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不同的立场,大致可分为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

1.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的场合。

论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论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论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作者:杜宜泽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商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对于赃物的善意取得,世界各国有其不同的态度。

在我国,也一直存在着争议,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也没有对赃物的善意取得作出明确的规定。

比较国外许多国家对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规定,结合我国目前赃物善意取得的现状,对完善我国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善意取得;赃物;立法建议一、赃物从立法上看,赃物是指盗窃、抢劫等行为夺取的物。

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指出,赃物不仅包括盗窃的赃物,还应该包括被抢夺、侵占等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赃物。

赃物按其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国家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在市场流通的物,即民法上的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这类物不可能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

第二类是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即民法上的流通物,因被盗窃、抢劫等行为成了盗赃物依法不得销售,但因其物理属性与商品属性决定,它们可以用于交换,故此类物仍有在市场上流通的可能,文章就该类赃物进行探讨,以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二、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的,则该受让人就可以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的制度。

法律所保护的财产秩序安全分为两种:一种是财产所有权的安全(静态安全),另一种是财产交易的安全(动态安全)。

但是,当这两种安全的保护发生冲突时,法律就不得不面临着一种选择。

对于利益冲突的平衡的问题,法律是这样做的:“如果相互冲突的两种利益中,一种利益关涉到权利的保护,而另一种关涉到秩序的保护,民法的选择,无一例外的是牺牲个别正当利益而保护整体利益。

”如果绝对保护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则财产交易动的安全往往会受到影响。

从整体上观察,所有人利益的伤害被认为仅仅是个别利益的伤害。

盗赃物善意取得立法建议

盗赃物善意取得立法建议

盗赃物善意取得立法建议
魏红龙
【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00)004
【摘要】盗赃物的处理在法律上有双重属性,一为刑事案件中作为犯罪的对象及证据使用,二为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生流转所有权归属问题.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认为盗赃物毕竟是通过违法犯罪获得,严重违背了原所有人的意思表示,为了维护原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经济秩序,避免该制度成为销赃买赃的合法理由,盗赃物不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再通过其他途径弥补原所有权人的损失.
【总页数】3页(P71-72,75)
【作者】魏红龙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
【相关文献】
1.善意取得制度中特殊问题研究--盗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J], 杨敏
2.民法典视阈下盗赃物善意取得之探析 [J], 曹影
3.民法典视阈下盗赃物善意取得之探析 [J], 曹影
4.盗赃物善意取得之法构造——兼论《民法典》相关规则法律适用 [J], 朱庆;王萍萍
5.论盗赃物善意取得中的利益平衡
——以"奥卡姆剃刀"原理为视角 [J], 尚怡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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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的手机适用善意取得吗?
(发现在长沙被盗的iphone6,出现在深圳某苹果维修点维修,送修人是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百度查实是一家手机配件店。

警察说如果查明对方是善意取得则手机不能还我?善意取得这怎么能定义好?如果对方咬定善意取得怎么办?并且众所周知手机销赃一般都是二手店,会不会人家能出具假证明?)
祺昂,法律工作者
按照学界通说,根据法律规定,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果你能确定你的手机是因盗窃而丢失,无论买受人是否善意,你都可以直接追回你的手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零七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 . . . .
这是关于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定,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有:(1)买受人不知出让人没有处分权;(2)买受人付出合理的对价;(3)双方履行完成物权行为,即已经交付动产或者完成登记不动产。

但是遗失物不适用于此条规定,遗失物适用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该条规定了关于遗失物的追回,可以看出,遗失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无论买受人善意与否,权利人都可以取回自己的物品。

当然,在“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支付费用。

如果盗赃物可以算作是一种特别的遗失物,那么显然盗赃物适用一百零七条规定,那么权利人可以直接使用物上请求权取回自己的物品。

如果盗赃物不算作遗失物,则盗赃物比遗失物更不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因为遗失物品的过程中权利人存在主观过失,比如疏于管理,丢三落四导致物品丢失,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承担遗失物品的部分不利后果,而物品被盗的过程中,权利人的主观过失显然低于遗失物品的情况,“举轻以明重”,盗赃物更不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你的案子中,如果可以确定你的手机是被盗或者遗失的,无论该投资有限公司是向谁购买这个手机,善意与否,你都可以取回你的手机。

当然你需要进一步搞清楚他们向谁购买该手机。

一般情况下,他们也不可能在苹果专卖店购买,因为专卖店不会出卖盗赃物,否则不用消协工商出马,苹果公司都可以整这些专卖店。

而如果他们向其他人购买,只要是合法经营者,都可以查出货源,查不出货源的一般都是被认定为“没有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情况。

所以,盗赃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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