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常遇见的16个法律问题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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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 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 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 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 议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 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 受理。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 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 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2、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
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 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 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 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 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二、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十四、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 “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 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 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
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 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 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 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 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 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十三、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 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 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 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 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
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 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 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 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 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 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 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十六、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 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 认定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 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 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 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 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 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 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 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 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 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
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 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 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随父
、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 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 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 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 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 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
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 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 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
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 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 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 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偿。 九、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 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 有的网友只看到过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识上有不清楚 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 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
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十、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四、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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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 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 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 必要受理男方离
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 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 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 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 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 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
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 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 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七、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 式解除。分居,不管时
三、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 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 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 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
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 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 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 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八、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 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 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 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 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 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 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十二、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 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 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 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 “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十五、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 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 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 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 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
十一、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
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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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有家庭,人人都会步入婚姻的殿堂。但是,婚 姻即是甜蜜的又是复杂的。婚姻中有许多我们平常所忽略 和不知道的法律问题,那么现在就为大家讲讲婚姻中常遇 见的16个法律问题及解答。 一、准备离婚了是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 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选用。 1、协议离婚
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 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 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 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 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五、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 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 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
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 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 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 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 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 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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