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及古罗马时代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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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及古罗马时代的法院,有很多都是民众的会议,或是由抽签产生的一批公民组成。法院裁判案件时的身份,有点像被临时拉来评理的过路人,并不主动去搜集或调查证据,只是根据诉讼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判断哪一方所讲的是事实。作为法官的会议成员,在审判开始以前,往往对于案件一无所知,全靠审判的进程来了解情况,甚至要依靠请来说明法律的法学家来了解应该适用的法律。所以,法院注重的是衡量双方的证据,确认事实,实现公平正义。罗马以后设置了最高裁判官来处理民事诉讼,仍旧是在法学家的帮助下注重于诉讼者证据的衡量和鉴别,并不插手调查,反映于神话就是手持天平的忒弥斯。重大的刑事案件会指定一些人组成委员会,负责收集证据、寻找罪犯,并将嫌疑人提交法院进行审理裁断。

她是裁判之神,被动的、守株待兔的、后发制人的,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用宝剑加以处罚。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眼睛应该蒙上,不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也不会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就如她身后的法谚所表明的,她为实现正义应该是无所畏惧的。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紧闭双眼表示“用心灵观察”。造

在罗马法院的广场上,静静地树立着一尊石像,神情严肃,一手执宝剑,一手持天平,双眼被布紧紧蒙住,神态非常庄严。雕像的背后,刻有一名千古流传的古罗马的法律格言:“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她在这里一站就是两千年啦!这便是整个西方世界里人人皆知的法律的化身——正义女神的雕像.在罗马人的眼里,作为主持人间公正和正义的女神,宝剑和天平缺一不可。天平需要强有力的武器——宝剑来捍卫。宝剑则需要天平来规范。罗马人赋予了正义女神新的内涵:天平代表“公平”,只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

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宝剑代表“正义”,用宝剑加以处罚前额垂直的秀发代表“诚实”即“事实的真相”,而蒙眼闭目,则表示司法机关审判要“用心灵来观察”,这样呢,就把以前那种神明裁判的审判和断案方式大大地推进了一步,而且在法学的基本原则也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即不要只看表面现象,要闭上双眼,用心灵和智慧去评判是非过错!正义女神一手执剑,一手持天平,意味着法律既要正义又要惩罚,二者是密不可分的。通过正义,国家的惩罚权力具有了合法性,在道德上能被人理解、被人接受;同时,通过惩罚权力的运用,正义被赋予了生命力和意义。

公平正义女神蒙眼闭目,表示她六亲不认、无欲无求、大公无私,审判要“用心灵来观察”。蒙眼不是失明,是自我约束,是克服直视对象所产生的诱惑,凡事一律按照天平公平称量。正义女神蒙眼,象征“司法纯靠理智”,更显出人文主义者对人的理性的推崇。法官有了崇高的理性做他的是非善恶之秤,便能名正言顺地反对外界干涉,要求独立司法。以,要蒙上眼睛,避免外界扰乱

理智的独立运行。她不会看见诉讼双方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也不会受到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这样,就能对不同种族、阶级、性别的人都能一视同仁、公平对待。无论权势的压力,还是金钱、美色的诱惑或情感的波动等,都不能改变一个正义判决的诞生与落实。

罗马人赋予正义女神的内涵是:天平代表“公平”,宝剑代表“正义”,前额垂直的秀发代表“诚实”亦即“真相”,蒙眼闭目则表示审判要“用心灵来观察”。从正义女神的蒙眼闭目,到我国独角神兽的瞪眼怒目,殊途同归,都折射出普通民众对生命和生活的希望,以及对法律成熟稳重、公平正义的期盼。

盛起于汉武帝时代的“春秋决狱”制度,曾强调“论心定罪”。如董仲舒的《春秋繁露·精华》言道:“《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对此,《盐铁论》中又载:“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具体来说,“春秋决狱”必须根据犯罪事实来判断犯罪人的主观动机、目的等;如果动机邪恶,即使其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或者还没有犯罪行为,也要给予惩罚;而动机善良者,即使其行为违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也可以给予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见,“春秋决狱”制度其实更加侧重于人的主观动机,而不在于其客观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这更多的是反映了儒家教义,是引礼入法的一种必然表现。细细揣摩一下女神的“心灵审判”与我国的“论心定罪”,其实体现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理念。

我国古代的法官包括包青天在内,其本质,首先是一位行政官员,司法只是一种兼职,即使在司法的时候,其形象,也都是众人敬仰的父母官,一位殚精竭虑、搜寻罪证的福尔摩斯式神探,是一位决断一切的独裁者,一上公堂,就先把惊堂木一拍,然后大喝一声:“从实招来!”与气定神闲、蒙眼闭目,可以“有话好好说”的正义女神相比,这种司法理念的巨大反差,让我们掩卷沉思。

自古以来,中国历代的各种法律典籍里赌了明文规定了法官审理案件要“察言观色”、要“眼观四方、耳听八方”,中国古代的司法人员,与其说是法官,其实说是检察官更合适。因为中国古代的审判方式是纠问式审判方式。法官的职责是衡量证据、居中裁判,强调的是“裁判”的职能,而检察官的工作是“发出犯罪”、“提供查找证据”,来进行控诉,他的职能决定了他必须睁大双眼,像神探福尔莫斯一样,拿着放大镜去找证据。而法官作为中间的裁决者则需要闭上双眼,不受任何先入为住的偏见左右,而要用法律这把利剑,用法官的智慧和心灵去评判控辩双方的谁是谁非。因为,很多时候,正义支是需要用心灵去体会的。所以“自由女神”就闭上双眼。这位学者的话令人深思。在中国古代,法官的身份是由地方行政长官兼职的,县太爷高高在上,惊堂木一拍,接下来便问“大胆刁民、如实招来”,否则就是

“大刑伺候”,这时,审案人员,即是警察,又是检察官,同时又是法官。这是由于中国封建制度的统治者们,没有搞清法官的身份和职责,而且中国历来就有重刑事轻民事的司法传统,所以他们往往对民事案件没有予以高度重视,而对于刑事案件,往往又过于地关注,所以出现了“重刑轻民”的现象。在这样的基础上,对司法进行理解,与西方相比,确实已有所缺失和偏差。而且,到了现代社会,这种现象虽然已大有改观,但是依然迷雾重重。因为,中国的司法机构中,公、检、法三家机构缺少一个深入的认识和明确合理的分工,常常是三种职能混为一体,往往自己侦查、自己取证,最后又审判,没有程序、没有有力的监督,这样就成为了容易产生冤案、错案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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