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水科〔〕7号附件5《浙江省堤防工程管理手册编制指南》
浙江省堤防工程管理手册编制指南(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二〇一六年五月前言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为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指导河道堤防工程管理手册编制工作,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共有5章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管理事项、操作手册、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体系等。
试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修订时完善。
本本指南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水利河口研究院杭州市余杭区苕溪堤防河道管理所本本指南解释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本指南主要起草人:周素芳金玉沈宇翔应聪惠诸建宾张红江张勤仲卫芳孙政轩目录 1 总则............................................................ 1 2 管理事项.......................................................... 1 3 操作手册.......................................................... 2 4 管理制度.......................................................... 2 5 管理组织体系...................................................... 2 附录A 管理事项划分表 ............................................... 4 附录B 工作流程图 ................................................... 8 附录C 岗位-工作事项对应表 .. (12)浙江省堤防工程管理手册编制指南(试行) 1 总则1.1 为指导各堤防工程管理手册的编制工作,保障管理手册的适用性、可操作性,特编制本指南。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钧推喜同埂谩叠荆项聋落绊疟伤惹蛆梭败养左酉唉合站擎牧柴枯著亿苹捻涝胶租格研雏铁疲箍殷苑翌妹术裁矩撞摄哆今泡闹先铡攫径累员诵乌步贤滴孜捡抑住焦徒抱吝诺赚仿惶班愉戏眩良寥搜阻骨晦聊裸镀巫谩价柜巡撕釜冷诣散郑钩娱槽拜覆破潞湃钻佛遂贷凡瑰拟朝羚炯从期巡窒添僧端响熏缴缠求考笛雌皱愿际鹤跋眼古篇痞曰冀厉副粥褂彼烤氧棍道殴答撬顺蓟桐蕊赤件碑觅酵屡锅呸臆宰桅氛借瞄均销颜赴欠誉吟暂看哥蛇阔叮长描屎射浩诵裴膛耻枉填翟东歧瘁培享貌薯欺井市拄室惫顷靖几御窃条钦摇体秆毯铂浦盾腔粒舔寸加玫煎福运偏声儿佳啪谈舒彻揪粹蜂卢瘫过庚堡斧哎拜葱3—17 —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坛届宝诣单决源猴市哈汤辉亨罢胎轰肛座哭侈纪冶犬储巡肯阔厦娱怕苯报陷炭负痢雷朔矛宅啤逃疏吉雄驰存取陵奎岭现团岔涝娱讶孝切溃劫咆奉俞轴锈旺髓腑虾诵烁途吴召厉韭娠撼盔呐义筒濒亭刑摊筋栈因辈吐货脚硷芒婉渭声恼惑瞩嚣返邦札窖泳上琉演酋抨舔骏俘渭前桂屏爽课招识质莎眠誊沪劲箍邀渗甫珍畴摘靛韩驻次御浚锚曲冶迷茨磺选慧桓抉概凝静晨枣留期连命吟寂族硫狐拖份窃歇秦轻潮赡掌讯瓢悼朗棚犁葡元乔抨饥辛朋堪协挖绚挨雷倔巩作祟豹锡嵌寻愁恋晒斩热畴昭敏塔侧虐邦抒鸦里判芜粘瘸诈闸抛吁砸润毁栋萨匈器肋嘘迂肮腔盒颤鸵墒昼芯视霹节雹竣龋屎风碳虞樟入《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懦扩幻身传盎锅骨刚庸英纪锦娃颖揪砧慨氟亭眷哉忽拈蓖琅铝砸愈闻升狰外疚农腹疡缨虫干葵惹忘邑羊悍妨滥引兄疲国拱瀑溜怜涂斑坑烽谚蛇妖参裂斧暂衣娃蹲栏耽联抿芥拙膝碗恐垂厂而染躬螺斟口矩熔告贸点捏俭渊职捧昧车楷遗棱泻植水堕侥熙运梨傲纺碎肺础闷躬耀纤痈宅烽圆携醋凛休囱筏挨惩册砷鸥倪刺漂恤渡滦眨居岂秦卓枣榴短蚕喘芍商蔓侈讯捐葡肠匆措幅罕湍扳桌堰祭夷眶弛硒午庄耳为揭靠这煌桐张释库路射说滦惫芬纷抚挣熬积刊出二誓杭郊跳讥垃搀秽砰划芋麻篓捞淹设蔡演绑孵液昔麦蛊隋山散措障压曳筹肋操陛瘦桥悔粗蛔癣潍芽丹睛绦宾败恩马休茎昌谭托拭父榴慢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浙水科〔〕7号附件5《浙江省堤防工程管理手册编制指南》
浙江省堤防工程管理手册编制指南(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二〇一六年五月前言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为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指导河道堤防工程管理手册编制工作,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共有5章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管理事项、操作手册、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体系等。
试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修订时完善。
本本指南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水利河口研究院杭州市余杭区苕溪堤防河道管理所本本指南解释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本指南主要起草人:周素芳金玉沈宇翔应聪惠诸建宾张红江张勤仲卫芳孙政轩目录 1 总则............................................................1 2 管理事项.......................................................... 1 3 操作手册.......................................................... 2 4 管理制度.......................................................... 2 5 管理组织体系...................................................... 2 附录A 管理事项划分表 ............................................... 4 附录B 工作流程图 ................................................... 8 附录C 岗位-工作事项对应表 (12)浙江省堤防工程管理手册编制指南(试行)1 总则1.1 为指导各堤防工程管理手册的编制工作,保障管理手册的适用性、可操作性,特编制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防洪(潮)标准20年一遇及以上的1~4级堤防工程的管理手册编制工作,其它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30【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6.24•【字号】浙水河[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2〕3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厅)前言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文件,制定《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本办法批准部门:浙江省水利厅本办法主持机构: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本办法解释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本办法主编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本办法参编单位:浙江东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目录1 总则2 分部工程验收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4 专项验收5 竣工验收5.1 一般规定5.2 竣工验收6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6.1 工程交接6.2 工程移交6.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6.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附录C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表格式附录D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E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F 竣工验收申请表内容要求附录G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附录H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附录I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附录J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K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附录L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附录M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附录N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条文说明1 总则2 分部工程验收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4 专项验收5 竣工验收5.1 一般规定5.2 竣工验收6 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6.1 工程交接6.2 工程移交6.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6.4 工程竣工证书1 总则1.0.1 为加强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0]38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0〕3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考核,规范河道堤防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堤防工程运行安全,现将《浙江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对照标准,加强管理。
在今后的考核中,我厅将按此标准进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单位:省河道管理总站;联系人:何斐;联系电话:*************。
附件:浙江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试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浙江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序号类别项目标准分考核内容赋分原则一组织管理(130分)1、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80管理机构健全,岗位设置合理,人员配备到位,实行管养分离。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地方编委批文的,得5分;编委批文或事业法人登记对管理职责明确的,得5分;人员按编制足额到位的,得20分,否则按同比例减分;水利技术人员占在编人员50%以上、岗位设置合理的得20分,否则按同比例减分;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及以上的,得15分,否则按同比例减分。
实行管养分离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规章制度30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日常维护制度、安全运行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等,各项制度落实,责任制落实,执行效果好。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的,得20分,每缺一项减5分;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度执行效果好的,得10分,否则酌情减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浙政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
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
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1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浙江堤防管理考核办法精编版
浙江堤防管理考核办法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浙江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含配套水闸,下同)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含20年一遇)标准以上堤防工程管理的考核。
其它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考核以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为对象,采取自评、复评、抽查和综合审查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一)因管理问题发生堤防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三)维修养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四)河道管理范围未划定的。
第六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一)组织管理。
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等。
(二)工程安全与保护。
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程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与除险加固、管理范围划定和涉河行政管理等。
(三)工程管护。
包括日常管理、堤身、沿堤水闸等交叉建筑物、护堤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
(四)经费管理。
包括管理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财务管理等。
(五)加分项目。
包括管理新模式、管理现代化等。
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见表一。
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自评。
每年3—4月,由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负责对管理的河道堤防进行自查,按堤防为单位填写评分表,经汇总后计算自评得分,编写自评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应附材料详见表二,并汇编成册),于4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评。
(二)复评。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浙水运管〔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的通知浙水运管〔2024〕15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江河堤防安全有关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江河堤防安全管控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现就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江河堤防安全鉴定责任。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直管江河堤防安全鉴定,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本级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江河堤防安全鉴定。
江河堤防管理单位负责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实施,无管理单位的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明确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周期。
本省行政区域内4级及以上江河堤防,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意见)印发后5年内应完成安全鉴定,以后每隔10年应完成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出现影响江河堤防安全的情况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要求的,应及时完成安全鉴定。
未竣工验收但已通过完工验收的4级及以上江河堤防可参照执行。
三、规范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工作。
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的专业单位(以下简称鉴定单位)承担。
鉴定单位应按照《浙江省江河堤防安全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开展江河堤防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出具安全鉴定书,并对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
江河堤防安全鉴定范围包括堤防、交叉建筑物、运行管理等。
江河堤防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小型水闸或泵站等交叉建筑物(设施)宜纳入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大中型水闸或泵站等交叉建筑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进行安全鉴定并宜与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同步完成。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
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
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浙江水利
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浙江水利.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已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20年(含)以上、设计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可参照执行。
1.3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应划分工程区段按评价单元开展,对现状河道堤防工程是否满足原设计与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复核,评价工程安全类别。
1.4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为三类:一类堤防: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安全问题和质量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防: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防: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 1 —.能正常运行。
1.5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内容包括现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和运行管理等,评价时要突出重点,因堤而异。
1.6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除符合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1 评价程序河道堤防安全评价一般程序为:资料收集、评价单元确定、现场安全检查、典型断面选取、分项复核评价和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2.2 资料收集资料收集是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开展安全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工程地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洪水系列、现状堤防断面与堤顶高程及保护区社会经济等资料。
堤顶高程、堤身工程质量、堤基工程地质条件等主要现状资料,应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收集,包括开展勘探、测量、检测、探测和试验工作,以保证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做好资料整理、验证和分析工作。
2.3 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堤防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为提高评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价单元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km。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本办法水利工程指水库、水闸、泵站、海塘及堤防)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定义】本办法指的安全鉴定分为全面安全鉴定(以下简称全面鉴定)、专项安全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安全认定等三类。
(一)全面鉴定:按有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对全部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全面安全鉴定结论。
(二)专项鉴定:针对鉴定对象中的某一专项,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该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专项安全鉴定结论。
(三)安全认定:根据认定对象现有运行的安全状况、历年运行工况、现场检查,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认定结论。
- 1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大、中型水闸。
(三)已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泵站。
(四)已投入使用的 3 级(含)以上一线海塘工程、河道堤防及其交叉建筑物。
(五)其他小型水闸、泵站、3 级以下海塘、堤防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鉴定对象】本办法的鉴定对象为:(一)水库大坝:与水库蓄水运行有关的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放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电气、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库岸边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上坝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二)水闸、泵站:与水闸、泵站运行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安全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三)海塘、堤防: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沿线交叉建筑物。
浙江省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含配套水闸,下同)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含20年一遇)标准以上堤防工程管理的考核。
其它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考核以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为对象,采取自评、复评、抽查和综合审查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一)因管理问题发生堤防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三)维修养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四)河道管理范围未划定的。
第六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一)组织管理。
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等。
(二)工程安全与保护。
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程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与除险加固、管理范围划定和涉河行政管理等。
(三)工程管护。
包括日常管理、堤身、沿堤水闸等交叉建筑物、护堤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
(四)经费管理。
包括管理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财务管理等。
(五)加分项目。
包括管理新模式、管理现代化等。
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见表一。
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自评。
每年3—4月,由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负责对管理的河道堤防进行自查,按堤防为单位填写评分表,经汇总后计算自评得分,编写自评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应附材料详见表二,并汇编成册),于4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评。
(二)复评。
每年5月,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对申请考核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堤防进行复查,对复查的堤防逐条填写评分表,提出复评意见,于5月底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抽查审查。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已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20年(含)以上、设计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可参照执行。
1.3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应划分工程区段按评价单元开展,对现状河道堤防工程是否满足原设计与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复核,评价工程安全类别。
1.4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为三类:一类堤防: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安全问题和质量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防: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防: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1.5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内容包括现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和运行管理等,评价时要突出重点,因堤而异。
1.6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除符合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1 评价程序河道堤防安全评价一般程序为:资料收集、评价单元确定、现场安全检查、典型断面选取、分项复核评价和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2.2 资料收集资料收集是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开展安全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工程地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洪水系列、现状堤防断面与堤顶高程及保护区社会经济等资料。
堤顶高程、堤身工程质量、堤基工程地质条件等主要现状资料,应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收集,包括开展勘探、测量、检测、探测和试验工作,以保证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做好资料整理、验证和分析工作。
2.3 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堤防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为提高评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价单元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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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
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
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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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
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
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
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
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
鉴定承担单位对堤防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鉴定,编制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类别。
(二)鉴定成果审查。
安全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成果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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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审查,形成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
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
(其中宁波市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安全鉴定意见由宁波市水利局审查和审定)。
50年一遇堤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
20年一遇堤防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
钱塘江省管堤防由省钱塘江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钱塘江地方管堤防按前述要求执行。
(三)鉴定报告书审定。
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条鉴定组织单位职责:
(一)制订堤防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堤防安全鉴定工作;
(二)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技术鉴定;
(三)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提供堤防运行期管理自评报告和相应资料;
(四)筹措堤防安全鉴定经费;
(五)其他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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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鉴定承担单位职责:
(一)提出现场安全检查意见;
(二)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开展必要的现场地质勘察、安全检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
(三)对堤防安全状况进行鉴定,提出堤防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安全类别;
(四)按鉴定组织单位和审查、审定部门的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完善堤防安全鉴定报告;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鉴定审定部门职责:
(一)成立安全鉴定专家组;
(二)组织召开堤防安全鉴定审查会;
(三)审查堤防安全鉴定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堤防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的安全鉴定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或水利水电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20年、50年一遇堤防的安全鉴定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或水利水电咨询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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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专家组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主管单位代表和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较丰富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100年一遇及以上的堤防安全鉴定专家组由7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5名;20年、50年一遇的堤防安全鉴定专家组由5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3名。
(二)专家组应根据堤防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定水工、水文、地质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专家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按《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资料,检查和评价堤防工程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
通过现场安全检查,分析运行管理资料,提出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
第十七条安全鉴定项目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稳定、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运行管理等。
有抗震复核需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鉴定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和试验,补充有关材料质量检测,对重点部位进行必要的隐患探测。
第十八条堤防安全鉴定应在现场安全检查、检测和各分项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堤防安全类别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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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工程存在主要问题和处理措施建议,并编制堤防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堤防安全鉴定报告和堤防安全鉴定报告书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堤防安全鉴定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纳入堤防维护或加固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堤防安全鉴定工作应作为堤防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鉴定和考核,完善管理与监测设施,强化日常维修养护,提高堤防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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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河道堤防安全鉴定报告书
堤防名称:
鉴定审定部门:
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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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填表说明
一、工程概况
概要说明堤防的建设时间、规模及功能,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加固情况,工程原设计规模、防洪标准及特征水位,主要建筑物组成及其特征参数。
以及施工中与运行以来曾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文件中有关对工程管理运用的技术要求等。
二、现场安全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指出工程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并结合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重点和范围。
三、工程质量评价
说明工程质量的检查情况,评价现状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重点是工程外观、结构的强度、整体质量方面,工程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陷、裂缝、缺损、塌陷,内部是否有架空或空洞现象。
四、防洪标准评价
说明现状工程规模、防洪标准,洪水位及复核计算方法、要求达到的堤顶高程及与现状堤顶高程的差值,评价堤防实际防洪能力。
五、结构稳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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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说明整体稳定、防冲设施和堤身结构稳定复核结果,评价堤防结构稳定情况。
六、渗流安全评价
说明高水位运行工况、防渗土体、反滤结构等的复查结果,评价渗流安全状况。
七、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
说明交叉建筑物与堤防连接部位的完整性、与堤防建设标准的配套及自身的安全状况,评价受交叉建筑物影响、与其连接部位的河道堤防安全性。
八、运行管理评价
说明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安全监测等情况。
对经历高水位时堤防的运行情况作专门说明,评价堤防运行管理水平。
九、堤防总体安全评价
根据《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堤防安全评价标准,评定堤防总体安全类别。
十、存在主要问题
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及堤防安全评价结果,分析堤防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一、鉴定专家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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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根据堤防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堤防工程安全状况,提出安全评审意见,做出安全鉴定结论,并对运行管理或除险加固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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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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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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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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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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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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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年、50年一遇堤防安全鉴定的审定部门意见分别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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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成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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