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个税起征点后工资及年终奖金税金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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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个税起征点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1-7-10 00:00 来源:弈财
一、实行新个税起征点后,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2011年9月1日,我国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按照新个税起征点,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应缴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应缴税额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000元,假定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1000-3500=45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500×10%-105=345元。
注:
四金(也称“三险一金”)是指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费)、医疗保险金(费)、失业保险金(费),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税后工资=税前工资-ROUND(MAX((税前工资-3500)*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2)
税前工资=if(税后工资<3500,税后工资,MAX((税后工资-3500-5*{0;21;111;201;551;1101;2701})/(1-0.05*{0.6;2;4;5;6;7;9}))+3500)
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
税前工资-3500
a:若>0,则直接用年终奖金额/12 =应税所得额,查表得出适用的税率
应扣个税额=适用税率×年终奖金额
b:若<0,[用年终奖金额-(3500-税前工资)]/12 =应税所得额,查表得出适用的税率
应扣个税额=适用税率×(年终奖金额+税前工资-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