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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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 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 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 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 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 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 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 (三)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 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
二、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一)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 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 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 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 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 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 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 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 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 息等收入。
注:居民企业判定标准:登记注册地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 (二)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 企业所得税。
• 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
•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确定。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 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 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分类: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 企业。
•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 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 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 理和控制的机构。
•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 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 认收入的实现。
• (八)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 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 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 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前述 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 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 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 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 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
百度文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 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D、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 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 算
基本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 税收入-扣除项目-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 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
• (一)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 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 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 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 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 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 人的住所地确定;
税率
• 一、基本税率:25%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 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二、低税率:20%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 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 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注:实际征税时适用税率为10%。
• 以下使用25%税率的企业有( ) • A、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 B、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C、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
•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 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 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六)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 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 取得的收入。
•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 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 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 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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