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最新法律法规中对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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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湘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若干规定》的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1.严格规划管控。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明确用地范围、高度、层数等控制性指标,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加强居民自建房层数和高度管控。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完善选址和用地审批服务。

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指导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强化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核发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是指在购房者支付房款后,开发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法定要求。

这些法定条件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开发商合法经营的基础。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包括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开发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造房屋,确保房屋的结构、材料、设备等符合安全标准,保证购房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者赔偿。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还包括房屋的面积和使用权。

开发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交付房屋,不得少交或者多交。

同时,开发商必须保证购房者的使用权,即购房者可以合法使用房屋,不受任何限制。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还包括房屋的产权证书和相关手续。

开发商必须在交付房屋时,将产权证书和相关手续一并交付给购房者。

购房者只有拥有产权证书,才能合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还包括交付时间和方式。

开发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不得拖延。

同时,开发商必须采取安全、合法的方式交付房屋,确保购房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开发商合法经营的基础。

购房者在购房前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确保
开发商按照法定条件交付房屋,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

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

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房屋交付法律评说梁桦水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商品房的交付使用的约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而引发争议。

作为开发企业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作为购房人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包括领钥匙还包括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为准,只有办理登记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指出根据《合同法》第133条和第135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卖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出卖人将已经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交钥匙在实践中视为交付较为可行,但是交付使用还应当看其双方在合同中有无其他约定的条件。

案例一崔某于2022年10月20日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双方约定崔某购买该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单价为11800元,交房时间为2022年2月15日前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同时,双方约定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在“补充协议”中双方重新约定若出卖人逾期交房,出卖人从2022年2月16日始按照总房款的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而出卖人直至2022年12月3日,才交付了“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为此崔某以房地产公司迟延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出卖人承认其逾期交房,但认为崔某于2022年4月5日领取了钥匙,应当视为房屋交付。

一审法院支持崔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合同的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一经成立并发生效力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遵守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

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

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一、前言为了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商品房项目的交付,旨在明确开发商与购房者的权利义务,确保房屋质量,提升购房者满意度。

二、交付条件2.1 法律法规要求开发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并完成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

2.2 工程质量验收商品房交付前,必须经过工程质量验收,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设施完善、功能正常。

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2.3 配套设施验收开发商需确保商品房周边配套设施符合承诺,如道路、绿化、供水、供电、排水、供暖、通讯等,满足购房者生活需求。

三、交付标准3.1 外观及结构房屋外观应整洁、美观,无明显破损、脱落。

结构安全,满足国家建筑标准。

3.2 内部设施室内设施应齐全,如门窗、卫浴、厨房设备等,功能正常。

3.3 装修及材料商品房交付时,装修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无毒、无害、无辐射。

3.4 公共区域公共区域应整洁、安全,设施完善,如电梯、楼梯、消防设施等。

四、交付流程4.1 交付通知开发商应在交付前向购房者发出书面交付通知,明确交付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

4.2 交付手续购房者携带相关证件,按照交付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付手续。

4.3 交付验收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在交付验收单上注明,开发商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整改。

4.4 钥匙交付验收合格后,购房者领取房屋钥匙,正式接管房屋。

五、售后服务5.1 质保期内维修开发商应对质保期内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负责维修,确保购房者权益。

5.2 售后服务热线开发商应设立售后服务热线,解答购房者疑问,处理相关问题。

六、违规处理开发商如有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七、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24全新版的商品房交付标准

2024全新版的商品房交付标准

2024全新版的商品房交付标准一、交付条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商品房。

2. 商品房应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3. 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和公共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使用条件。

二、交付内容1. 房屋本体:包括主体结构、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2. 给排水系统:包括给水、排水、热水、消防等管道及设施,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3. 电气系统:包括供电、照明、插座、空调等电气设备和设施,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4. 通风空调系统:包括通风、空调、新风等设备和设施,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5. 通信系统:包括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通信设备和设施,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6. 智能化系统:包括安防、门禁、家居控制等智能化设备和设施,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7. 公共设施:包括电梯、楼梯、消防设施、停车设施等,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三、交付标准1. 房屋本体:应无明显裂缝、渗漏、空鼓等质量问题;墙面、地面、天花板应平整、光滑、无脱落;门窗应开启顺畅,密封良好。

2. 给排水系统:不应有漏水、冒水、排水不畅等问题;热水、消防等管道应无明显锈蚀、水迹。

3. 电气系统:应无电路故障、短路、漏电等问题;插座、开关应正常工作,线路敷设应规范。

4. 通风空调系统:不应有明显噪音、振动、漏风等问题;新风、空调设备应正常运行。

5. 通信系统:电话、网络、有线电视信号应稳定,覆盖范围应满足使用需求。

6. 智能化系统:应能正常进行远程控制、安防监控等功能;家居控制设备应正常运行。

7. 公共设施:电梯应运行平稳、无明显噪音;楼梯、消防设施应完好;停车设施应满足使用需求。

四、交付程序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通知购房者交付时间,并办理交付手续。

2. 购房者应对商品房进行查验,确认无异议后签署《商品房交付确认书》。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交付商品房法律规定(3篇)

交付商品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房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付是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交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交付商品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品房交付的定义商品房交付,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具备入住条件的商品房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的行为。

商品房交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现房交付: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完成商品房建设,买受人可以立即入住的商品房。

2. 期房交付: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商品房建设,但已具备入住条件的商品房。

3. 尾房交付: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具备入住条件的商品房中,剩余部分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三、商品房交付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商品房交付的相关规定有:(1)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约定质量要求的,出卖人应当符合该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基石性法律,其中涉及商品房交付的相关规定有:(1)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

”(2)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质量要求交付商品房。

”3.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司法解释,其中涉及商品房交付的相关规定有:(1)第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质量要求交付商品房。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商品房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商品房。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交付商品房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住房总体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用于房地产出售出租的房屋。

第四条州级住建部门负责全州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指导。

各县市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受理、核验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园林、环保、邮政、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网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出让文件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交付商品房。

按规划部门确定的分期实施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符合交付使用基本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七条商品房项目配套的教育、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物业服务、垃圾收集、公厕、消防站、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商品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备案;(二)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分户装表供水;(三)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分户装表供电;(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并通气到户;(五)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通过消防验收;(六)项目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建设要求和通行条件;(七)路灯安装完毕,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设计要求;(八)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住宅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九)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已落实,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十)安全防范工程符合智慧小区设计标准和专业技术要求;(十一)电梯安全检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十二)环境保护符合标准要求;(十三)按照公建配套立项、规划设计条件等要求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应当提交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十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湘建()房字第号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地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令第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有资格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地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地行为.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商品房预售地管理.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地区、自治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所报预售项目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规划许可证;(四)按提供预售地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地资金达到预售项目工程总投资地以上,并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填写"湖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在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办)签署是否具备商品预售条件意见后,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七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湖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二)开发经营企业地《营业执照》;(三)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地住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地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地,应在接到申请后地日内直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省鼓励开发经营企业向境外和省外销售商品房,对外商(包括省外法人、自然人)预售商品房,在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中实行国民待遇.第九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地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已经预售商品房地,预售人转让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由项目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商品房预购人三方应当签订原商品房预售合同地补充合同.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应当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持补充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商品房预购人转让预售合同,须经预售人同意,并经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地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地工程建设,以确保预售合同按时兑现.第十三条预售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承购人应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以处以罚款:(一) 未按本细则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二)未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售楼广告与说明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地;(三)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该项目有关地工程建设地;(四)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地;(五)预售后又设立抵押地.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湖南省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第十六条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搞好商品房预售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品预售管理地监督检查,对违背本规定取得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权予以撤销.第十七条我省各级原颁发地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与本细则相违背地,均以本细则为准.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2024年全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要求

2024年全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要求

2024年全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要求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对商品房交房要求进行了全面更新。

本文档详细阐述了2024年全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要求,敬请关注。

二、商品房交付条件2.1 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应保证主体结构验收合格。

主体结构包括:地基、基础、主体框架、屋面、墙面等。

2.2 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开发商需确保商品房所属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排水、供暖、燃气、通信、绿化、道路等。

2.3 室内装修及设备验收合格商品房交付时,室内装修及设备应验收合格。

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卫浴、厨房设备、中央空调、电梯等。

2.4 消防安全验收合格开发商需确保商品房消防安全验收合格。

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

2.5 环保验收合格商品房交付时,应具备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证明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噪音、土壤等环境指标。

2.6 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不超过3%商品房交付时,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不超过3%。

如误差比超过3%,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商品房交付程序3.1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2 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房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3.3 开发商组织相关部门对商品房进行验收,确保符合交付条件。

3.4 购房者对商品房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开发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3.5 购房者与开发商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支付相关费用。

3.6 购房者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四、违约责任4.1 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应支付违约金。

4.2 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应承担整改责任。

4.3 购房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应支付违约金。

4.4 购房者延迟接收商品房的,应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

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

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新房交房条件是指购房者购买新房后,开发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对于新房交房条件也有一定的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针对新房交房条件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购房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新房交房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质量:开发商在交房时应确保新房的建筑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外墙、屋顶、地板等各个部位的质量,以及采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标准等。

购房者对于新房的建筑质量有权进行检查和验收,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向开发商要求整改或要求合理的赔偿。

2. 功能设备:新房交房条件还包括房屋内部功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这包括供水、供电、供暖、通风、排水等基本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相关设备的品质和可靠性。

购房者对于房屋内的功能设备也有权进行检查和验收,如果发现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或赔偿。

3. 环境卫生:新房交房条件还包括开发商向购房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卫生。

开发商应确保新房周围环境的整洁与卫生,包括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完好与良好运行。

购房者对于房屋周边环境卫生有权进行检查和验收,如发现问题,可以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

4. 配套设施:新房交房条件还包括与房屋相关的配套设施的完善与齐全。

这包括小区内的停车场、儿童游乐设施、健身房、社区商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情况。

购房者对于配套设施的完善与齐全也有权进行检查和验收,如果发现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补救或要求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新房交房条件在民法典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购房者在购买新房时,应当仔细阅读购房合同,并对合同中对新房交房条件的约定进行核对。

一旦发现交付的房屋存在问题,购房者有权利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赔偿。

同时,购房者也可以通过依法组织验收、委托专业人士进行鉴定等方式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新房交房条件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购房者在购房前应仔细了解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开发商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理的新房交房条件。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标准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标准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标准商品房交付是指开发商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质量交付给购房者的行为。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标准是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开发商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交付应当符合以下法定标准:一、房屋质量标准。

商品房交付的首要标准是房屋质量,包括房屋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装修装饰等方面。

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房屋结构稳固、安全可靠。

同时,房屋的使用功能要符合设计要求,各项设施设备应当正常运转,符合相关标准。

此外,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装修装饰标准,开发商也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交付,不能低于约定标准。

二、交付时间标准。

商品房交付的时间应当严格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

如果开发商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应当提前通知购房者,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购房者也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交付,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交付文件标准。

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者提供相关的交付文件,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质量保修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

这些文件是购房者行使自己权益的重要凭证,开发商应当如实提供,确保购房者了解房屋的权益和义务。

四、交付验收标准。

购房者在接受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时,有权进行验收。

购房者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开发商也应当配合购房者进行验收,并及时处理购房者提出的问题。

五、其他法定标准。

除了以上几点,商品房交付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比如环保标准、消防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等。

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交付时,应当全面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定标准,确保交付的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总之,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标准是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开发商的行为。

购房者在接受商品房交付时,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商品房交付符合法定标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

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

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布使得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而在民法典中,新房交房条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下面,本文就将对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解析和阐述。

在民法典中,新房交房条件是通过物权这一章节来进行阐述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三十一条规定,房屋销售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付房屋的时间起生效。

在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之前,开发商与购房者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商达成一致,约定交付条件。

而对于新房交房条件的约定,如果不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的法定规定或者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被认为是无效的。

具体来说,在关于新房交房条件方面,民法典进行了以下规定:1.交房标准和交房时间。

在房屋销售合同中,开发商必须明确约定交付的标准和时间。

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事先告知的时间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验房程序。

开发商应当与购房者协商确定验房程序,必要时可以约定由购房者提供验房师,但验房师必须是符合国家要求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在验房过程中,应当注意真实记录房屋状况,并对记录的内容进行签字确认,以便在有争议时查证。

3.质量保证期限。

开发商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保证期限,并保证房屋达到国家法律和行业标准要求。

如果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应当给予购房者免费维修或者退货等处理措施。

4.物权转移手续。

在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应当为购房者提供相应的房产证、土地证等物权转移手续,确保购房者可以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权益。

除上述规定外,根据民法典还可以适用不动产登记法、房屋租赁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在新房交房条件方面,也应注意到相关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规范等相关政策。

总的来说,在新房交房条件方面,民法典强调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使用不公平或不正当的销售方式,同时保障房屋质量、权属交接等关键环节,为购房者提供更多的保障和依据。

对于开发商而言,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建立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1月4日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出卖人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出售房屋权属不明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完善了相关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二、以挂靠方式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一旦产生民事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转让购房指标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定有效。

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将预约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一般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

四、出卖人以同一房屋与数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时,一般按以下顺序确定房屋所有权人:(一)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二)在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手续的;(三)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预告登记手续的,应综合考虑是否实际使用、添附、交付房款多少、签订合同时间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确定所有权人。

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有哪些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时什么?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规定,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唯一有效法定的证明文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如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并出示拟交付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购房者有权拒收该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有:(一)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住宅所包含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电梯、燃气管道、水电、智能系统等配套和附属设施,小区道路、绿化、配电室等室外工程均属于住宅小区的分部、分项工程,这些分部、分项工程均应一一验收合格,缺一不可;而且,应当由具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燃气、电梯、防雷、智能建筑等专业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参与验收,并对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专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前提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质量监督报告等要求,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均应当遵守该规定。

(三)建设工程应当完成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验收内容和要求后才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上述这些强制性规定,在竣工验收时必须遵守,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中若有与之相冲突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除了上述法定交房条件应当遵守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也应当遵守。

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在符合交房条件后,开发商尚应以约定的方式通知买房人接收房屋。

湖南省最新法律法规中对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

湖南省最新法律法规中对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

湖南省最新法律法规中对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房屋买卖交易中的交付与交接标准规定

房屋买卖交易中的交付与交接标准规定

房屋买卖交易中的交付与交接标准规定房屋买卖交易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涉及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中,交付与交接是房屋买卖交易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一、交付的概念和方式交付是指卖方将房屋的实际控制权交给买方的行为,也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的第一步要素。

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实际交付:卖方将房屋的实际控制权交给买方,包括将钥匙和通行证等实物交付给买方,确保买房人可以合法进入房屋并拥有使用权。

2. 法律交付:在特定法律情况下,通过法院、公证机构等途径将房屋的控制权交给买方,例如拍卖、法院强制执行等。

3. 虚拟交付:指通过电子方式或线上交付手续完成房屋交付的方式。

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通过线上平台与卖方交付相关资料,例如签署电子合同、传输房产证等。

二、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和地点。

交付时间一般是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自然日或工作日,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约定。

交付的地点通常是房屋所在地或卖方指定的地点。

三、交接的内容和要求交接是指在房屋交付后,卖方将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交给买方的行为。

交接的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权属交接:卖方应将房屋的所有权正式过户给买方,包括完成房产证的过户手续等。

买方需确保房屋的所有权能够合法、有效地转移。

2. 房屋质量交接:卖方应将房屋以合格的质量和状态交付给买方。

买方在接手房屋时应仔细检查房屋的设施设备、结构、装修等,确保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

3. 相关文件交接:卖方应提供所有与房屋买卖交易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房屋状况报告、土地使用证明、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

这些文件对于买方的房屋合法使用和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四、交付与交接的风险和责任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交付与交接环节存在一定的风险,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和顺利进行。

1. 交付风险:买方应确保在签订合同时,对卖方的真实身份和房屋的合法性进行核实,以防止交付房屋时遭遇到欺诈、非法拆迁等风险。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经信、教育、国土、规划、房管、园林、城管、体育、民防、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出让文件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交付商品房,并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主要配套公建设施。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基本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五条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照明、信息、有线电视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建设,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停车设施等主要配套公建设施。

第七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二)按照规定建设供水设施,向供水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办理正式用水手续并完成装表计量,不得以施工水源或临时水源供水;(三)按照规定建设供配电设施,向供电部门办理正式用电手续并完成装表供电,不得以施工临时电源或外部转供电源供电;(四)雨水、污水实行分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五)信息基础设施按照规定建设到位;(六)绿化工程按照审查通过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完毕。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相应范围内的绿化建设;(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主要配套公建设施建设,并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单位管理使用。

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交付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交付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交付管理制度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购房者对商品房交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违规行为,我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交付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介绍。

一、制度背景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商品房成为人们购房的首选。

然而,在商品房的交付过程中,一些开发商为了谋取暴利,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夜间施工、低价招标等不良行为,给购房者预期的物业交付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交付行为,保证商品房按时按质交付,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了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交付管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1.商品房预售管理在国家层面上,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

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开发商必须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按照备案方案进行预售活动。

2.商品房交付标准管理国家对商品房交付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商品房交付应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并且开发商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仔细核对房屋品质,包括卫生间、厨房、客厅等功能区域的装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商品房质量管理在商品房的建设过程中,国家对开发商提出了严格要求,要求开发商确保施工过程的严密监管,必须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开发商必须对施工过程进行严密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管,确保商品房建设达到综合质量验收标准,并取得相关证书。

4.商品房权属变更管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很多购房者不了解商品房的权属变更管理制度,导致很多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发生纠纷。

因此,国家要求开发商在备案时必须对商品房权属进行备案,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必须确保房屋的产权证书被正常办理。

三、制度实施效果自该制度实施以来,有效地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商品房达到预期的标准和质量,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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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最新法律法规中对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二○○九年十月十九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7月16日第682号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171号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十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七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划拨。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十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湘建建〔2015〕145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综上所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一、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三、出卖人在交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符合上述最低质量标准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高于上述标准的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标准低于上述要求的,该合同约定无效。

因此,在商品房交付的时,出卖人(开发企业)向买受人(购房者)交付的商品房未办理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交房时,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应认定出卖人不具备交房条件。

十三、关于房屋交付条件中验收合格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验收合格是房屋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法定条件,但对验收合格的标准,司法实践中认识不尽相同。

根据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因此,商品房交付时的验收合格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综合验收为标准。

因为,房屋的验收合格,除要求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外,还需要满足买受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因此,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应是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配套设施、绿化、环保等综合验收。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十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十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

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

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上海、山东等地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

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北方地区要加强商品住房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的验收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2017 年9 月12 日三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前款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前款标准的,按前款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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