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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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担保物权PPT课件

十九担保物权PPT课件
。 ⑤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违法、违章建筑物及尚未办理权属证 书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第37条
第四十八条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 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 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 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条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 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注意: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比,增加了“正在建造的 船舶、航空器”,及就兜底条款相比来看,物权法所规定的可抵 押的财产范围更广。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 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 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 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课件第15章担保物权

民法课件第15章担保物权
财产,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从 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
特点。
抵押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债权 的实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 归属等内容。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
01
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的动产进行合法占有,这是留置权成立的
前提条件。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02
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才有权行使留置
权。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03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与留置的动产属于同
一法律关系,这是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
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必要程序,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产生法律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已登 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不得随意转让,除 非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或者以转让价款
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 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
担保物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
一旦担保物权消灭,担保物权人将丧失对担保物 的优先受偿权利。
3
担保物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担保物权消灭是由于担保物权人的原因造成 的,则担保物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THANKS.
留置权
04
留置权的定义
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 产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 况下,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 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章-担保物权PPT课件

第二十二章-担保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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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定抵押时,工商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 定抵押权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1年,因此也就愿意 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 利登记手续。后因为大地公司拖欠他人的债 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商品楼 ,甲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乙工 商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该楼被法院委托的 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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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11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 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 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的夏利车质 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 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 甲处。
1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 抵押权和质权。他能否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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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向乙借款人民币 2000 元,约定一个月 后归还
双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规定由甲将自 己的耕牛一头交于乙,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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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权利: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优先受偿权 (5)转质权 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 (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3)届期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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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不动产质权 民事质权
2、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规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
普通质权 3、根据质权的形态
特殊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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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权合同——书面形式

民法课件第15章担保物权

民法课件第15章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所具有的法律约束 力,包括对抵押人、抵押财产和债权人的效 力。
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即无论抵押财产的占 有是否发生转移,抵押权人均可以行使追及 权。此外,抵押权还具有物上代位效力,即 当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时,抵押权 人可以就其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 偿。同时,抵押权还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即 当同一债务有多个担保物权时,抵押权优先
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 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 动产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02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不 需要当事人特别约定,当满足一 定条件时,债权人即可享有。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01
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的动产拥有合法的占有权,这是留置权成
如果担保物被法院强制执行, 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1 2
债权人不再享有担保物权
一旦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将不再享有该权利。
债务人不再负担担保义务
随着担保物权的消灭,债务人所承担的担保义务 也相应消灭。
3
可能影响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担保物权的消灭可能对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产 生影响,如可能引发其他担保方式的调整或变更 。
留置权人有权就留置的动产优先受偿
当债务人仍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通过依法变卖或拍卖留置的动产,并优先 获得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可以通过协议实现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债务人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清偿 债务,从而解除留置权。
留置权可以通过诉讼实现
如果无法通过协议实现留置权,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 使留置权,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其权利。

民法学课件: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

民法学课件: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

1、债权人转让担保物——有权处分 2、债务人转让担保物——善意取得 3、债权人破产——破产财产 4、债务人破产——取回权
课堂练习(不定项选择)
• 1、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 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留置权实行 宽限期满
时间
质权
质权成立
合同成立
质权实行 债务到期
时间
第三编 物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占有成立 合同成立
留置权成立 债务到期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满清偿期 3、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1、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2、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向抵触 3、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
债权人 ———— 债务人
取得
财产 A
设定人
本质:以买卖之名,行担保之实
二、设定
1、让与合同: 债权人 ———— 设定人 2、无法具有独立的公示方式
第三编 物权
三、让与担保的效力
(一)内部效力 以让与担保合同的约定为依据
(二)外部效力 以担保物的权利外观为依据
债权人 ———— 债务人
取得
财产 A
设定人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占有动产 (2)收取孳息 (3)必要费用求偿权 (4)优先受偿权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 (3)返还留置物
第三编 物权

教学课件第十五章担保物权

教学课件第十五章担保物权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确定(原因)
《物权法》第206条: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 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 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设定抵押后,抵押人仍享有对抵押财产 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1.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孳息收取权
2.抵押人的处分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 面:
(1)仍可就抵押财产为他人设定抵押权。
(2)仍可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经抵押 权人同意转让的,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 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 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如果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 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 要求提供担保。当然,抵押财产价值未减少的部 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3.抵押权的处分
当被担保的债权发生转移时,抵押权也随之 一并让与或者一并提供担保。
另外,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 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 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 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即 不得加重其他抵押权人的负担或减少其本应 得到的利益。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84条)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担保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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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如果担保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究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担保人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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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具有法定性,即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 定。
实例分析
例如,丙向工厂购买一批货物,并约定货到付款,如果丙未按时付款 ,工厂有权留置货物并优先受偿。Fra bibliotek优先受偿权
定义
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在债务 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等财 产或权利。
02
质权具有排他性,即质权人可以排除其他一切对于质物的权利

实例分析
03
例如,乙向银行贷款50万,以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如果乙无
法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将汽车拍卖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
定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时,在债务人 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实例分析
例如,丁向公司出租一套房屋,并约定租金支付期限和方 式,如果丁未按时支付租金,公司有权要求丁返还房屋并 优先受偿。
07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与法 律责任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
01
了解风险
02
做好尽职调查
03
签订明确的合同
了解担保物权的风险是防 范的第一步,包括债务人 无法偿还债务、担保物价 值波动等风险。
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对债 务人的信用状况、担保物 的价值和风险进行充分的 尽职调查。
与债务人签订详细的合同 ,明确约定担保物权的范 围、担保期限、违约责任 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PPT课件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PPT课件
• ---80万元
• 【例3】甲工业企业向乙商业 企业借款100万元,乙丙签订抵押合同, 以丙之房屋一幢作抵押。后甲、乙之借款合同被法庭宣告无效,问:乙 丙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 ---无效
• 【例4】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一下幢作抵押,朋 友丙以汽车一辆作质押,朋友丁、戊作保证人。后甲如期偿还了乙 1000万元。问:本案中甲乙的抵押合同,丙、乙的质押合同,丁、戊 与乙的保证合同,应如何处理?
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 (二)变更的从属性 • 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但是该原则
有所例外。 • (三)效力上的从属于 • 主债权无效,担保必然随之无效。---• (四)消灭上的从属性 •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 (五)诉讼上的从属性 • 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
成为共同被告(《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 (六)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 (七)移转上的附从性
• 【例1】 甲欠乙债务100万元,乙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甲不能按期偿 还100万元时,丙负责偿还。事后查证,甲乙之债是一重大误解,根本 不存在,则丙对乙的债务
• -----也属子虚乌有。
• 【例2】甲欠乙100万元,丙为保证人,但甲乙约定将债务变为80万元, 则丙的保证之债是多少?
【问题与思考】
• 1.案例思考
• 王某将于某的存款单质押给郑某,向郑某借款, 但存款单没有背书。后郑某和于某均向银行要求 支付存款。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
• (1)用存款单向郑某质押,成立质权吗? • (2)以存款单设立的质权是何种性质的质权?
(3)你自己作为本案的法官,对本案应当如何处 理?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pptx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pptx

担保物权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
股权质押融资
企业可将持有的股权作为 担保物权,向金融机构申 请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企业可将应收账款质押给 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权, 获取短期融资支持,加速 资金周转。
存货担保融资
企业可将存货作为担保物 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缓解库存压力,改善现 金流。
担保物权纠纷案例分析
追及力的实际意义
担保物权的追及力确保了担保物权人在担保财产 流转过程中的权利保障,维护了担保制度的稳定 性和信用。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协议实现:债权人与担保人可以在担 保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如折价、拍卖、变卖等。
混合实现:协议实现与公力实现相结 合的方式。当事人在协议实现过程中 遇到困难时,可以申请法院介入,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
实现电子化、智能化,提高运作效率和透明度。
跨境担保物权制度的协调与合作
03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担保物权制度需要加强协调
与合作,为跨境融资活动提供便利。
学习担保物权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保障债权实现
通过学习担保物权制度,债权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并运用担保物权, 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促进融资交易
担保物权制度为融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有助于推动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留置权的成立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已到期、债权人未受清偿。
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或法定程序将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实现留置权后 ,债权人应当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05
担保物权在实务中的应用与案例 分析
担保物权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教学课件:第十五章-担保物权

教学课件:第十五章-担保物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 提供抵押财产作为担保。
质权
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 提供动产或权利凭证作
为担保。
留置权
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债权人按照合同 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作为担保。
保证权
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保证人提供保证
作为担保。
担保物权的意义和作用
教学课件:第十五章-担 保物权
• 担保物权概述 •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担保物权的效力 • 担保物权的实现与消灭 • 特殊类型的担保物权 • 案例分析
01
担保物权概述
定义与性质
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履行为 目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性质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 和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种类
登记内容与公示效力
登记内容应包括担保物的基本信息、 权利状况等,公示效力在于保护交易 安全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03
担保物权的效力
担保物权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限制处分
债务人或担保人未经债权人同意, 不得随意转让担保物。
保持担保物价值
债务人有义务保持担保物的价值, 不得随意毁损或降低其价值。
承担风险
债务人需承担担保物的风险,如发 生意外导致担保物灭失或损坏,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 物的义务,并不得擅自 使用或出租质物。
权利质权
特点
权利质权的标的物是财产权利, 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等。
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有权就出质的财产权利 优先受偿。
定义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 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适用场景
适用于需要担保的金融交易和 商业交易。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PPT课件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PPT课件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 第一节 概述 • 一、概念与特征 • 1、概念 • 2、特征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 二、种类 • 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 2、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 权 • 3、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占有型担保物权 • 4、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 • • • 三、性质 1、价值权性(与用益物权比较) 2、从属性 3、不可分性
第十五章 占有
• • • • • • •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一、效力 1、占有的推定 2、占有回复的权利义务 二、保护 1、自力救济 2、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十五章 占有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一、取得 二、消灭
第十五章 占有
• • • • • • • • (3)对概念的分析理解 2、性质 (1)占有是一种事实 (2)占有具有支配性与排他性 二、占有与本权的关系 1、占有保护本权 2、占有可以强化本权 3、本权可以强化占有
第十五章 占有
• • • • • • 三、占有的种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4、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四、占有在民法上的体系构成(建议稿)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 • • • • • 4、物上代位性 四、功能 1、降低交易费用 2、保障交易安全 3、加速资金和商品流通 4、促进商品信用的形成与发展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 • • • • • • •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述 1、起源与发展 2、概念 二、抵押权的设定 1、方式 2、当事人 3、抵押物:特定的可转让的财产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 • • • • • • • 第三节 质权 一、概述 1、历史沿革 2、特征:与抵押权比较 3、社会功能 二、动产质权 1、取得 2、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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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有约定从约定。
2、担保物权是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的他物权。 ①交换价值②优先受偿③物上代位性物法174条。④不可分性
3、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的权利。但所有人抵押 二、担保物权的价值:担保物权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可促进资金融通。
1、违约责任事后、保全、保证、担保物权均可以保证债权的实现,而担保物权 保证债权的实现更为彻底。
2、保证和担保物权的关系。见物法176条。 三、担保物权的历史沿革:
担保物权肇始于罗马法,罗马法上有信托质、质权和抵押权。信托质转移所有
权给债权人,相当于让与担保。质权转移占有权。均对债务人不利。抵押权来源
于古希腊,是较好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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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动产质、不动产质、优先权、抵押权。
德国: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质权。
第十七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所 设定的他物权。
(二)特征:
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之实现为目的。 与用益物权不同:担保物权是价值权;用益物权是实体权。
具有从属性;(现代具有缓和性) 主债权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
③具有物上请求权效力保全。④具有排他性。 1、抵押权为物权。 2、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为了使用收益。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抵押权具有从属性。①成立上的从属性②移转上③消灭上从属性 4、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第七十一条: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
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 物行使抵押权。 第七十二条: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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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概述:
(一)概念: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 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法179条。
1、当事人:抵押权人、抵押人。 抵押物。 2、历史沿革:古罗马以及传统民法已有抵押和质押之分。1922年苏俄民法典 和现在的俄罗斯民法典都未区分抵押和质押。我国民通也未区分抵押和质押。 担保法区分了抵押和质押。物权法也做了区分。 (二)抵押权的性质和特征: ①以特定抵押物为客体。②对抵押物有支配力
日本: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
瑞士:不动产抵押权、债务证券、定期金证券土地负担、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英美:抵押(mortgage)、留置权(lien)、质权(pledge).
我国:民通只规定抵押和留置权,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了抵押、质押和留置权,
但担保法与物权法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物法178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对外担保的债权人只能是外国人)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
①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 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 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②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 能清偿部分的1/3。 赵红春案 ③第9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 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担保物权的期限问题: 担保法解释12条2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 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当事人约定无效。
(四)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和留置性担保物权。
优先清偿性:通过支配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抵押
担保物权效力为标准
留置性:通过留置物压迫债务人履行债务。留置
质权具有双重性。抵押权被誉为“担保之王”。
(五)定限性担保物权和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
定限性:担保物所有权仍归担保人。担保物权人仅取得定限
构造形态不同
性权利的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转移。让与担保。买卖担保
五、有关担保物权的两个共同性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无效问题:
1、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①主合同无效。
②担保人无订立担保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担法解释3、4条
③担保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担保合同无效
④在对外担保合同中,除上述原因,担法解释第6条规定:
约定的则从属性具有缓和性。有的甚至被否定。
(二)
债务人担保
担保主体不同
第三人担保
意义:1、能否成立反担保不同。反担保:债务人或其他人为担保人将来追偿
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 物法171条2款。
2、在第三人担保中,债务人转移债务要征得担保人同意。175条。92
(三)典型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物权:
以担保是否为《物权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
四、担保物权的类型:抵押、质押、留置权。
(一)
法定担保物权:根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留置权。
发生根据不同
约定担保物权:依合同而成立的。 抵押权、质权。
区别:1、设定条件不同。一个法定,一个约定。
2、功能不同。法定的为维护公平正义,又称费用性担保物权。
约定的为了媒介融资,又称融资性担保物权。
3、从属性不同。法定的必以特定债权存在为前提,具附从性。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3
2、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物权法172条,与合同法58条、民通61条担保法5条2款一致。
172条: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 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结合担保司法解释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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