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PPT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日本: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
瑞士:不动产抵押权、债务证券、定期金证券土地负担、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英美:抵押(mortgage)、留置权(lien)、质权(pledge).
我国:民通只规定抵押和留置权,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了抵押、质押和留置权,
但担保法与物权法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物法178条。
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有约定从约定。
2、担保物权是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的他物权。 ①交换价值②优先受偿③物上代位性物法174条。④不可分性
3、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的权利。但所有人抵押 二、担保物权的价值:担保物权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可促进资金融通。
1、违约责任事后、保全、保证、担保物权均可以保证债权的实现,而担保物权 保证债权的实现更为彻底。
94
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概述:
(一)概念: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 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法179条。
1、当事人:抵押权人、抵押人。 抵押物。 2、历史沿革:古罗马以及传统民法已有抵押和质押之分。1922年苏俄民法典 和现在的俄罗斯民法典都未区分抵押和质押。我国民通也未区分抵押和质押。 担保法区分了抵押和质押。物权法也做了区分。 (二)抵押权的性质和特征: ①以特定抵押物为客体。②对抵押物有支配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对外担保的债权人只能是外国人)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
四、担保物权的类型:抵押、质押、留置权。
(一)
法定担保物权:根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留置权。
发生根据不同
约定担保物权:依合同而成立的。 抵押权、质权。
区别:1、设定条件不同。一个法定,一个约定。
2、功能不同。法定的为维护公平正义,又称费用性担保物权。
约定的为了媒介融资,又称融资性担保物权。
3、从属性不同。法定的必以特定债权存在为前提,具附从性。
约定的则从属性具有缓和性。有的甚至被否定。
(二)
债务人担保
担保主体不同
第三人担保
意义:1、能否成立反担保不同。反担保:债务人或其他人为担保人将来追偿
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 物法171条2款。
2、在第三人担保中,债务人转移债务要征得担保人同意。175条。92
(三)典型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物权:
以担保是否为《物权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
①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 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 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②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 能清偿部分的1/3。 赵红春案 ③第9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 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担保物权的期限问题: 担保法解释12条2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 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当事人约定无效。
(四)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和留置性担保物权。
优先清偿性:通过支配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抵押
担保物权效力为标准
留置性:通过留置物压迫债务人履行债务。留置
质权具有双重性。抵押权被誉为“担保之王”。
(五)定限性担保物权和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
定限性:担保物所有权仍归担保人。担保物权人仅取得定限
构造形态不同
性权利的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转移。让与担保。买卖担保
五、有关担保物权的两个共同性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无效问题:
1、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①主合同无效。
②担保人无订立担保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担法解释3、4条
③担保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担保合同无效
④在对外担保合同中,除上述原因,担法解释第6条规定:
第十七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念和特征:
(一)概念: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所 设定的他物权。
(二)特征:
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之实现为目的。 与用益物权不同:担保物权是价值权;用益物权是实体权。
具有从属性;(现代具有缓和性) 主债权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
③具有物上请求权效力保全。④具有排他性。 1、抵押权为物权。 2、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为了使用收益。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抵押权具有从属性。①成立上的从属性②移转上③消灭上从属性 4、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第七十一条: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
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 物行使抵押权。 第七十二条: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
2、保证和担保物权的关系。见物法176条。 三、担保物权的历史沿革:
担保物权肇始于罗马法,罗马法上有信托质、质权和抵押权。信托质转移所有
权给债权人,相当于让与担保。质权转移占有权。均对债务人不利。抵押权来源
于古希腊,是较好的担保物权。
91
法国:动产质、不动产质、优先权、抵押权。
德国: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质权。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3
2、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物权法172条,与合同法58条、民通61条担保法5条2款一致。
172条: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 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结合担保司法解释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