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涉爆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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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表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表

整改期限: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整改难度,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整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验收评估:整改完成后,组织专家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验收,确保整改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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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时间:20X-XX-XX
防爆除尘器:有效降低粉尘浓度,预防爆炸
粉尘收集装置:收集处理粉尘,减少污染
报警装置:在粉尘浓度超标时及时发出警报
粉尘清理及废弃物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粉尘清理频次:每日、每周或每月进行粉尘清理,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废弃物处理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严禁随意倾倒或排放。
粉尘防爆设备设施配置情况:配置粉尘检测仪器、除尘设备等,确保作业场所安全。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定粉尘清理及废弃物处理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专家会诊意见及整改建议
05
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总体评价
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是否到位
设备维护和检修是否符合标准
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是否符合要求
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和改进措施
人员配备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资质、经验和培训情况等,以及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定安全生产考核标准,定期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
事故报告制度:企业是否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事故报告职责。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粉尘清扫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称: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日期: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防火防爆
措施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涉爆粉尘安全检查表

涉爆粉尘安全检查表
2.4.4清扫、收集的粉尘应防止与铁锈、水或其他化学物质接触或受潮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应装入经防锈蚀表面处理的非铝制金属材料或防静电材料制成的容器(桶)内,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区域,收集的粉尘应作无害化处置。
2.3.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检修作业应进行审批。
2.3.3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设施应防爆。
2.3.4防爆电气设备应适合所在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
2.3.5电气线路应符合所在爆炸性环境要求。
2.3.6配电涉及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内电气时,配电接地应符合爆炸性环境要求。
2.1.4粉尘作业场所现场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积尘。
2.1.5存在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者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
2.1.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间距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1.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设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位置和宽度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通畅,疏散路线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2.3.7粉尘爆炸性环境中的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3.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应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2.3.9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应采用与动火作业相同的安全措施。
2.3.10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以及纺织棉麻设备应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涉爆粉尘安全检查表
类型
与布局(30)
2.1.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采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2.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江苏省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

江苏省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
公司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静电鞋、防静电服等个体防护装备
24
企业配备防爆电气维护人员,具备防爆电气知识,负责防爆电气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公司电器维护人员均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作业证
25
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应按GB500140规定要求配备专用灭火器和室外消防栓。
作业现场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灭火器、气体灭火系统
公司检维修作业执行断电、上锁、挂牌制度,如果涉及受限空间等高风险作业,要经过检测和审批,办理相应的作业票以后方可作业
作业场所清洁要求
21
作业场所清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定期对生产场所残留的粉尘进行清理,清洁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场所,包括地面、墙角墙面、设备表面和横梁等,并及时对除尘器、吸排尘管道等设备的粉尘进行清理;
5.3
检查
项目
检查
内容
*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基础管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建立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关部门等安全生产职责。
《安法》第
19条、22条
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关部门等安全生产职责。
管理制度
2
建立培训教育、劳动防护、危险作业审批(有限空间、动火等)、消防安全、安全用电、设备管理、现场管理、安全检查等制度。建立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通风除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理作业、打磨抛光作业、物料粉碎研磨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等。
16
除尘器应采用具有连续卸灰或自动周期卸灰功能的灰斗锁气卸灰装置,收尘器箱体内不应有明显结灰。袋式除尘器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并根据除尘器类型、清灰方式、过滤风速、入口粉尘浓度等确定合理清理周期,清灰气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要求,并详细记录。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必须按照GB15577要求配备防水防潮设施。

涉及粉尘爆炸作业企业检查表参考模板范本

涉及粉尘爆炸作业企业检查表参考模板范本
查企业制度,重点是作业规程、防爆制度、动火制度、动火作业票等
5.粉尘作业人员是否熟悉粉尘爆炸危险。
抽考企业负责人,粉尘作业人员等有关人员。
6.是否建立粉尘安全管理台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帐。
查粉尘安全管理台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检查记录。
7.特种设备是否检测检验,是否在有效期内。
查特种设备检查测报告。
对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6.1.1—6.2.3
3.粉尘爆炸危险扬所是否符合防雷要求。
对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3.1
4.生产场所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对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3.2.1—6.4.4
5.涉及粉尘作业场Βιβλιοθήκη 动火作业是否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查企业制度和审批表
6.涉及粉尘的生产车间是否符合除尘要求。
涉及粉尘爆炸作业企业检查表
企业名称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检查结果
基础管理部分
1.是否对上级关于粉尘爆炸有关文件和粉尘爆炸知识进行了学习。
查企业是否有(晋安监管四字〔2010〕5号)、(晋安监管四字〔2011〕11号)、(省安委办[2012] 103号)(晋安监管四字〔××〕5号)晋安办发电〔××〕45号,晋安发电〔××〕号等文件,有关人员是否熟悉粉尘知识。
对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6.1——6.6.4
对照《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7.涉及粉尘车间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查企业制度,交接班记录,查看现场状况管理情况
6.涉及粉尘车间作业人员着装是否符合要求。
对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9.1.1—9.1.3
8.防雷设施是否齐全。
现场查看。
8.是否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涉粉涉爆安全专项检查表

涉粉涉爆安全专项检查表

13 抛丸机收集、堆放、贮存的防示标识、安全风险告知是否破损
粉尘爆炸场所动火作业时:1)对抛丸机、集尘器本体作业时,开一级动火作业票,由总经理、总务科确认、签字;2)作
动火作业准备
15
动火作业前,清除动火作业场所 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配备充足的灭火器;3)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要停止运 行;4)进行的动火区域,必须和其他区域分开或隔开;5)动火作业后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
粉尘阴燃;6)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能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16
除尘系统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维护检修。除尘系统维护检修作业前,应清除作业区.除尘系统内部及周边区域的粉尘,明火 作业应按照GB 15577的规定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17 对于除尘系统维护检修和检测校验档案。
设备维护
18 除尘器维护检修时,应针对虑箱彻底清理并记录
7 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防雷设施、防雷检测报告 8 抛丸机、集尘器是否采用可靠接地、接地线是否损坏
9 抛丸机旁金属灭火器是否正常使用
10 集尘器的防爆措施是否正常
粉尘作业场所
和集尘器
11 抛丸机锁气卸灰装置是否正常运行、收尘器箱内不应有明显结灰、抛丸机防静电波纹管等相关附件是否损坏
12 现场抛丸机、集尘器压力表是否正常、地面粉尘、集尘器、抛丸机平台等处粉尘是否及时清扫、现场相关点检表是否点检
风险管理 应急管理 建构筑物
3 现场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对于隐患及时登记、通报、落实整改
4
检查制定的粉尘爆炸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综合应急演练每年一次,粉尘爆炸专项应急每半年一次,演练要 有签到相关记录
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场所合规,需和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安全检查表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或依据)
检查评价
符合
不符合及主要问题
1
场所位置
1)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居民区内或消防通道内。
实地查看2场所来自范1)通风除尘。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并设置接地装置。收尘器设置在建筑物外,并有防雨措施,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安全检查表
企业人员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
目的
进一步落实可燃爆粉尘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消除涉及可燃爆粉尘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涉及可燃爆粉尘生产安全事故
要求
全面排查治理可燃爆粉尘企业各类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提升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安全条件。
内容
见检查项目
计划
每月不少于一次
2)禁火制度。生产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检维修作业制度。生产系统完全停止、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严禁交叉作业。
1)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粉尘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查看费料现场抽查
教育培训
1)企业负责人应通过安全技能训练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现场抽查模拟演练
检查人签名:
陪同检查人签名:
2)器材配备。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电器电路。生产场所电气线路应当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金属管道等应当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生产场所电气线路、设备等应当由专业电工安装,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线、增加设备。

2024粉尘涉爆企业检查表

2024粉尘涉爆企业检查表
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信息档案 15 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16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是否按规定安装使 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检查人(签名):
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 7 所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 8 备前,是否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木制品
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设置火花探测 消除装置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是否采 9 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干式收集、堆放、
3 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 种爆炸防控措施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正压除尘方 4 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
时,是否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除尘系统是否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 5 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 6
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0 是否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严重
粉尘涉爆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 11 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是否符合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并 12 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13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4 是否按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建
附件1
粉尘涉爆企业检查表
企业名称:
序号
检查内容
企业地址:
联系人:
检查情况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 建(构)筑 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 1 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 所
联系方式:
整改情况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安全检查表6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安全检查表6

号一、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1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1条2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2条3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3.1、5.3.2、5.3.3条4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

工房内墙表面应采用平整不易积尘和易清扫的结构,且不应向上拼接。

非整料构筑的墙体,墙面应用砂浆抹平,不得留有孔隙。

工房、成品库房的地面、工作平台应采用硬质防滑导静电的非燃性材料制作,且不应有积尘接缝。

工、库房屋顶不应漏水,同时应防止室内漏水及外部水流入。

工房、成品库房所有门、窗框架均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窗扇应向外开启,且不得设中挺并配有摩擦式窗栓。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5条《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第5.2.3、5.2.4、5.2.5、5.3.1、5.3.2条5疏散通道要求如下: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门应向外开启,并不得设门槛。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6.1条《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第5.3.3条6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6.2条二、工艺设备7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4条号8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企业名称(地址):检查单位:检查人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1.所属行业”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按照金属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木制品加工、纸制品加工、纺织品加工、橡胶制品加工、塑料制品加工、冶金行业煤粉制备、有色行业煤粉制备、建材行业煤粉制备、其他分类填写,并增加竹制品加工行业。

2.“粉尘种类”按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填写;目录外的可燃性粉尘按其名称填写,如竹制品加工企业产生的粉尘填写“竹粉”,务必核实准确。

3.“企业规模”填写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

4.“涉及粉尘作业人数”是指可能受到粉尘爆炸伤害的最多作业人数。

主要区域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设置隔离设施的工作区域。

5.为便于推送有关安全信息,法人代表和安全负责人的手机号码务必填写。

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注:L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序号"1,2-10",没有填“无”。

如检查出隐患为“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则填写为“3”,有多项则填写多项,没有填“无”。

2.重点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按“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完成“是”,未完成“否”。

3.省级部门是否组织了核查:指省级部门是否在检查诊断、执法处罚或整改验收等环节,牵头组织对该企业的整治情况进行了核查。

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验收表验收单位:验收时间:2018月日。

粉尘涉爆安全专项检查表

粉尘涉爆安全专项检查表

生产加工储运可燃性粉尘的工艺设备是否有粉尘泄漏的措施,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
口、挡板、泄爆口是否封闭严密。
十三、粉尘控制与清理 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是否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是否进行全面规范清扫。
不应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洒水增湿方式清扫。
金属管道连接处是否进行防静电跨接。
操作人员是否采取静电措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是否采取防止发生摩擦、碰撞措施。 五、防止摩擦、碰撞火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是否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 花
五、防止项摩擦目、碰撞火 花
检查内容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等金属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是否采用与动火作业相同的安全措施。
干式除尘器是否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是否及时清卸仓内积灰。
检查问题点描述
项目
检查内容
干式除尘器灰斗内壁是否光滑。
干式除尘器泄爆口是否朝向安全区域。
湿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是否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是否及时清除沉
淀泥浆;水槽及水质过滤池是否有良好通风。
湿式除尘系统是否采取防冻措施。
是否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设备连通。
是否按工艺分片设置独立的除尘系统。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除尘系统的导电部件是否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接地电阻是否>100Ω;管道
连接法兰是否采用跨接线。
除尘系统的启动是否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
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
所有产尘点是否安装吸尘罩并保证有足够的入口风量。

(完整版)粉尘涉爆企业检查表

(完整版)粉尘涉爆企业检查表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除尘系统必须根据GB15577规定,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通互连,防止连锁爆炸。
金属打磨与抛光宜使用湿式除尘系统。干式除尘系统应采用防爆措施。
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输送铝合金粉尘的管道风速不应低于23m/s,输送镁粉尘的管道风速不应低于18m/s,输送木材粉尘的管道风速不应低于20m/s。
(5)塑料、合成树脂与橡胶
漆粉、墨粉、粉末喷涂材料、ABS、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酚醛树脂、环氧树脂、橡胶、墨粉、聚酰胺树脂、聚丙烯酰胺、聚丙烯腈、三聚氰胺树脂(密胺树脂)、聚丙烯酸甲酯、聚乙烯醇、聚乙烯醇缩丁醛等。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如果设置在建筑内,则应采取爆炸防护措施。
防爆措施可以是以下方法中的一种:惰化、爆炸抑制、爆炸泄压或者抗爆强度设计。
7
消防
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制度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18
个体
防护
生产人员应按GB11651的有关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能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
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4
防雷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检查表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检查表

2.9 于铝镁等金属粉尘的除尘器应采取防雨 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
、积水措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
导则》(GB/T 17919)
第3页
2.10
除尘风管应明设,按规范采用圆型横截 面钢质金属材料;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 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得 选用铝质金属材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 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 爆导则》(GB/T 17919)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车间,应当设有两
1.7
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 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 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安全 通道应畅通,不得堆放包括易燃易爆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 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
品在内的任何物品。
1.8
防雷设施应取得气象部门防雷检测机构 出具的检测报告。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 局令第24号)、《建筑物防雷设计 规范》(GB 50057)
2.1
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 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 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灭火器材,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及灭火器
3.6
材进行检查、维护。镁铝等遇湿自燃的 金属粉尘发生火灾禁止采用水、二氧化 碳、泡沫等灭火器材灭火,应当采用干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砂、专用干粉等D类金属火灾灭火器材
灭火。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制度应明确实施 1557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 4.1 每班、每周、每月进行粉尘清扫的部位 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 及区域,以及清扫过程的作业安全。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

粉尘涉爆企业检查表(家具厂)

粉尘涉爆企业检查表(家具厂)

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粉尘涉爆企业
(家具厂)安全检查表
1.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建(构)筑物检查表
2.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通风除尘检查表
3.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粉尘运输、输送及贮存检查表4。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电气检查表
5.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现场作业检查表
6。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应急救援检查表
7。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安全管理检查表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建(构)筑物检查表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通风除尘检查表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现场作业检查表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应急救援检查表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安全管理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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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
建构筑物
1.5
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应与其它加工方式作业区,按防火分区进行隔离(如:铝镁制品打磨抛光与电焊气割作业分区隔离、木制品加工与喷漆作业分区隔离等)。粉尘涉爆区应靠外墙设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2.11
除尘主风管设计风速应按风管内的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铝镁金属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5%计算;铝镁制品抛光打磨加工除尘器主风管风速应大于23m/s,木材加工系统除尘器主风管风速应大于20m/s,风管内不应出现超过厚度1mm的积尘。
2.9
干式布袋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外部。用于铝镁等金属粉尘的除尘器应采取防雨、积水措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2
防爆技术措施
2.10
除尘风管应明设,按规范采用圆型横截面钢质金属材料;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得选用铝质金属材料。
2.8
采用干式除尘的,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电除尘、具有粉尘沉降室的重力除尘方式除尘,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木质家具机械加工可采用单机滤袋吸尘器。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 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 12476.2)
3
电气及防火安全
3.2
必须按规范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如:选用筛网、筛分装置、吸除分离金属异物的磁选装置等 );必须及时清理附着在装置上的异物。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2.16
有爆炸危险的金属粉尘采用湿式除尘时,应当连续供水,并设置供水水量、水压监测报警装置,除尘器、管道喷淋、喷雾洒水形成的水幕应当尽量靠近产尘源,除尘水箱(槽、池)应当有足够的水量,水质清洁,并每班巡查清理金属泥浆。对铝镁等遇湿自燃的金属进行湿式除尘的,无论除尘器处于开启或者停止状态,储水箱(槽、池)、过滤池(槽)及水质过滤装置、沉淀池(槽)、粉尘收集槽(箱)等不得密闭,池(箱)内不得存在沉积泥浆
4
粉尘清理
4.1
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制度应明确实施每班、每周、每月进行粉尘清扫的部位及区域,以及清扫过程的作业安全。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4
粉尘清理
4.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生产加工设备积聚尘灰的部位、除尘风管内部、除尘器箱体内部、干式除尘器滤袋、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积尘必须得到有效的清理,不得出现严重积尘、粉尘浆泥堆积和粉尘干湿状况。
2.6
含有可燃粉尘的空气,在进入风机前必须按规范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2.7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2.1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除尘器,必须按规范在除尘器灰斗下部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锁气卸灰装置应与除尘器同步运行;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应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
4.6
企业应加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除尘,保证收尘系统安全可靠运转。收尘设备应先于产尘设备启动,产尘设备停车后收尘设备才能停止运行。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2.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粉体加工设备、料仓、斗式提升机等设备设施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2.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除尘器应按规范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2.17
风机、叶片运转正常,无摩擦、碰撞,无异常杂音。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3
电气及防火安全
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的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必须符合GB 12476.1、GB 12476.2规定的20区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的电气连接必须符合GB 50058的要求。
2.14
布袋除尘器应当采用阻燃和不产生静电的布袋。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2
防爆技术措施
2.15
铝镁等金属制品机械加工采用湿法机械加工工艺的,应当连续供水,并设置供水水量、水压监测报警装置,定期清理过滤池(槽)、沉淀池(槽)中的金属泥浆。铝镁等遇湿自燃的金属采用湿法加工的,其循环水的水箱(槽、池)、过滤池(槽)、沉淀池(槽)等应当通风良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2.13
干式布袋除尘器应按规范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装置,设置清灰气压监测装置。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3.6
应按照GB 50140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维护。镁铝等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发生火灾禁止采用水、二氧化碳、泡沫等灭火器材灭火,应当采用干砂、专用干粉等D类金属火灾灭火器材灭火。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粉尘涉爆安全检查表
自查情况
序号
项目
安全要求
安全要求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1
建构筑物
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构)筑物的防火安全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单层厂房的,屋顶应当采用轻型结构;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的,厂房建筑物应当采用是框架结构。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4.3
不得出现设备泄漏粉尘现象。
《铝镁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4.4
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应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配备防潮防湿设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
4.5
回收的铝镁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通风良好、远离人群的场所,应采取防水防雨措施,并配备干砂、专用干粉等灭火器材。
4.7
清扫粉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粉尘二次扬起,优先采取负压方式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1.6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定,在其外墙上设置泄压设施,泄压(口)的朝向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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