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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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东知情权

浅谈股东知情权
股东 知情 权概 念


其 次 ,股 东 法 律 地 位 的平 等性 要 求 法 律 赋 予 股 东 公 司 知 情 权 。公 司股 东 虽 然在 出资 比例 、对 公 司 的实 际影 响控 制 上有 较 大 的 区别 ,但 股 东 作为 公 司 中的 一员 ,其法 律 地位 是平 等 的 ,即股 东 的权 利受 到平 等 的保 护 。法 律 和章 程不 得 因为 股 东 出资 的多 少 而对 股 东权 利 的保 护厚 此 薄彼 ,即不 得对 在 公 司 中只保 护 大股 东
的 “ 尺巷 ” 六 。

富一 一 人 心 。
团结合 作 最 重 要 的是 要跳 出 以 自我 为 中 心 的狭 隘观 念 。要承 认 这 个 事实 :世 上 并 不是 只有 你 的存 在 是最 重 要 的 ,他人 也 与你
祜 科 论 坛
浅谈股东知情权
唐 小 娟
( 东培 正学 院 法 学 系 广
广州 广东
5 03 1 8 0)
摘 要 :公 司股 东知 情 权 是 有 限 责任 公 司和股 份 有 限公 司股 东享 有 的一 种 十 分 重要 的股 东权 。本 文通 过 对 股 东知 情 权 产 生 的理 论依 据 和 相 关 法律 规 定 等 方 面的 研 究 ,阐 明 了对 股 东知情 权 的行 使 和 救 济 等 问题 的观 点 。 关键 词 :知 情 权 限 制 查 询 救 济
利。
三 、 我 国公 司 法 中股 东 知 情权 行 使 范 围 的界 定
股 东在 什 么 范 围 内享有 知 情 权是 各 国公 司法所 关 注 的一 个核
二 、股 东 知 情 权 的 理 论 依 据 首先 ,股 东 的公 司 主 人 翁 地 位 要 求 法 律 赋 予 股 东 享 有 公 司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股东应当了解自己所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知情权。

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自己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和范围。

其次,股东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知情权的请求。

股东应当明确说明请求的内容和理由,并在请求中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收到股东的知情权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回复。

公司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股东提供所请求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决策、股东大会等重要事项。

公司在提供信息时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股东的隐私权,不能提供不应公开的信息。

如果股东对公司提供的信息不满意或者认为公司拒绝提供信息的理由不充分,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股东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信息。

总的来说,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公司应当积极配合股东的知情权请求,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和公司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和股东的参与度,共同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简述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

简述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

简述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指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

这一权利源自股东对公司投入的资本,并基于对公司事务的关心和参与公司决策的需要。

二、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1.财务报表的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2.公司资料的查阅权: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和其他与公司运营相关的资料。

3.质询权:股东有权就公司的事务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要求得到满意的答复。

4.公司审计权: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三、股东知情权的法律限制尽管股东享有知情权,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制的。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法律可能会对股东的知情权进行限制。

例如:1.商业秘密的保护:公司可以合理地保护其商业秘密,禁止股东查阅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2.防止内幕交易:为了防止内幕交易,法律可能限制股东查阅某些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

3.防止不当影响:如果某些信息可能对公司运营造成不当影响,法律也可能限制股东的查阅权。

四、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股东知情权对于维护股东权益、保障公司透明度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1.维护股东权益:通过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股东可以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防止受到欺诈或不公平待遇。

2.提高公司透明度:保障股东知情权有助于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减少内部操作和腐败的可能性。

3.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有助于股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公司持续改进和发展。

4.加强股东参与:知情权得到保障的股东更有可能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从而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效率。

5.预防纠纷和诉讼:充分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可以减少股东间的误解和纠纷,从而降低诉讼风险。

五、结语股东知情权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股东提供了获取公司信息的基本途径,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权

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权

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权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权,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

在深入探讨此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和公司会计账簿的概念。

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是指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决策过程等信息。

这个权利是由公司法规定的,旨在保护股东利益,使其能够了解公司的情况,从而更好地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

公司会计账簿是公司的财务记录,包括公司的账户、报表、凭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内容。

会计账簿记录了公司的经济实体的财务活动,是公司的财务基础和核心记录。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权呢?首先,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确实包括获得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而会计账簿是公司财务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公司的财务数据等内容,因此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来看,公司会计账簿是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获得的信息之一。

其次,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复制会计账簿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这是因为,在现代企业的会计工作中,会计账簿往往是以电子数据或纸质文档的形式存储,因此,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来收集和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这也是现代企业中普遍采用的会计备份方式。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并非是无限制的。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并规定了其可以获得哪些信息,但股东在获得信息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限制。

例如,股东需要遵守商业机密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竞争等规定,不能利用知情权恶意侵犯公司利益。

此外,由于会计账簿也包含了公司的商业机密信息,因此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信息,例如加密、限制复制等方式,以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可以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权,但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限制,同时应尊重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信息,并防范因股东知情权而带来的商业风险。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为提⾼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经营效率,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管理⽅式,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权⽇益向“董事会中⼼主义”发展。

公司的⼤部分股东尤其中⼩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股东知情权的设⽴就是为了解决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对于保护股东的权益和完善公司的治理具有重要的价值。

那么,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

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三⼗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起⼗五⽇内书⾯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股东知情权”不是⼀个法定的概念,世界各主要国家公司⽴法中分别规定了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相关具体权项,但并未采⽤股东知情权的称谓。

我国公司法中也没有股东知情权的明确表述。

我国学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脚;也有学者将知情权简练地界定为“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

根据世界各国的⽴法体例和相关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该包括以下⼏个⽅⾯的权能内容。

(1)股东的查阅权。

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件和账簿的⽅式进⾏,所以,股东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在股东的查阅权。

由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信息为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因此股东有必要通过查阅公司⽂件档案材料的⽅式了解信息,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关于股东的知情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股东的知情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股东的知情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关于股东的知情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

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根据新《公司法》第三⼗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起⼗五⽇内书⾯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新《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对于上市公司⽽⾔,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公司法》第165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次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法》第65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起⼆个⽉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诉讼事项;(三)已发⾏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犯,可以依照《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查帐。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股东知情权制度是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目前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知情权难以落实等。

为了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和改进。

一、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内容。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等,导致股东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让股东能够及时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

二、规范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重要场所,但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股东大会议程过于简单、议案设计不合理、决议执行不到位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知情权,应当加强对股东大会的监督,规范股东大会程序,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和制定决策,同时加强对决议执行的监督,确保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三、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内幕交易是股东知情权的严重威胁,对于内幕交易的监管非常重要。

目前,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应当进一步加强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对内幕交易的预防和发现工作,确保股东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行使知情权。

四、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保障,他们可以起到监督公司管理层和维护股东权益的作用。

目前,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权益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加强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益的保障,确保他们能够真正履行监督和维权的职责。

五、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的推广投资者教育是提高股东知情权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还不够完善。

应当加大对投资者教育的宣传力度,提供更多的投资者教育资源,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行使股东知情权。

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需要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股东大会、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的推广等方面的改进和调整,从而更好地保护股东知情权,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特定的权力和责任。

公司法是对公司治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框架,其中明确了股东的权力和行使方式。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股东权力的行使,包括股东权利的种类、行使限制以及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影响等方面。

一、股东权力的分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力可以分为核心权力和附属权力。

1. 核心权力核心权力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所享有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力。

其中包括:(1)表决权: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上享有表决权,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通过表决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选举董事、修改章程等。

(2)收益权:股东享有公司的收益权,包括分红权和享受公司资产增值的权益。

分红是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一种方式,股东根据所持股份的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

2. 附属权力附属权力是指股东在公司管理和监督中的权力。

其中包括:(1)监督权:股东有权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股东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新增议案或行使少数股东权利等,以确保公司管理和运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诉讼权:股东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股东认为公司的决策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追求合法权益。

二、股东权力的行使限制虽然股东权力在公司法中得到了保障,但其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1. 表决权比例限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稳定经营,公司法对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了限制。

例如,某些重大事项可能要求股东以超过一定比例的表决权才能通过。

这种限制可以防止少数股东通过表决权操控公司决策,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2. 董事会制约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它对股东权力的行使起到重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董事会可以限制股东权力的行使,例如拒绝股东提出的不符合公司利益的议案,或者通过合理的决策来保障公司的长期利益。

3. 股东契约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签订股东契约来约束彼此的行为,并对股东权力的行使进行进一步规定。

合伙经营协议中如何保障各方的知情权

合伙经营协议中如何保障各方的知情权

合伙经营协议中如何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在商业合作的世界里,合伙经营是一种常见的模式。

然而,要确保合伙关系的稳定和成功,保障各方的知情权是至关重要的。

知情权就像是合伙关系中的一盏明灯,照亮了合作的道路,让每一个合伙人都能清楚地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和决策过程。

那么,在合伙经营协议中,我们应该如何有效地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知情权。

简单来说,知情权就是合伙人有权了解与合伙事务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业务运营、重大决策等。

这是合伙人做出明智决策、监督合伙事务、保护自身利益的基础。

为了保障知情权,合伙经营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财务信息无疑是其中的关键部分。

比如,每月或每季度提供详细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这些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除了财务报表,还应当披露重大的财务交易,如大额的采购合同、贷款协议等。

业务运营方面的信息也不能忽视。

合伙人有权了解企业的市场开拓情况、客户反馈、新产品研发进度等。

例如,定期汇报销售数据和市场份额的变化,分享客户满意度调查的结果,以及详细说明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的进展和预期成果。

在重大决策的知情权保障上,合伙经营协议应当规定,对于涉及企业战略方向调整、重大投资、合并收购等决策,必须提前向所有合伙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给予合伙人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同样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关于时间,信息的披露应当及时,不能拖延。

比如,财务报表可以在每个月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供给合伙人。

对于紧急和重大的信息,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通知到所有合伙人。

在信息披露的方式上,可以灵活多样。

可以是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定期的合伙人会议,甚至是专门的信息共享平台。

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确保信息能够准确、完整地传达给每一位合伙人,并且便于合伙人保存和查阅。

为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合伙经营协议可以引入审计和监督机制。

公司法34条股东知情权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34条股东知情权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34条股东知情权主要内容是什么在公司的制度体系中有公司董事也有公司股东。

其中股东拥有的职权与董事是不一样的,就比如股东具有知情权。

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就有规定。

那么,公司法34条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有什么呢?按照相关规定,股东在进行工作时是具有审查、接受公司信息等知情权的。

在公司的制度体系中有公司董事也有公司股东。

其中股东拥有的职权与董事是不一样的,就比如股东具有知情权。

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就有规定。

那么,公司法34条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有什么呢?按照相关规定,股东在进行工作时是具有审查、接受公司信息等知情权的。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一、股东知情权的内容(1)查阅权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34条、98条的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注意:作为股东,你应该意识到你有权对公司的主要文件进行查阅。

但公司法并没有对行使查阅权给出更详细的规定,很多公司其实有意阻扰股东行使这一权利,所以,在你和公司翻脸之前,你要想好:你的查阅权是否容易行使?(2)复制权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和查阅权相比较,你会发现,你可查阅的公司文件很多,但允许你复印的文件缺失有限的。

(3)质询权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意:质询权行使的主要时间和场所就是公司开股东大会的时候。

(4)公司信息接收权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与信息公开

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与信息公开

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与信息公开公司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涵盖了众多关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等方面的法规要求。

在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法规要求,对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方面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的内部通知和公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发布重大事项通知,包括公司的改制重组、投资合作、财务状况等变化情况。

同时,公司还需要向股东公告涉及股东会议、股权交易等重要事项的通知。

2. 股东会议的传达和参与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召开股东会议,并将会议相关文件和议题通知股东。

在股东会议中,股东有权在会议上提问、发表意见,对公司经营决策和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3. 公司财务报告的公布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公布的标准和程序,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信息公开是指公司向股东和其他相关方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键决策等信息。

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在于增加了公司的透明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诚信度。

1. 保护股东权益信息公开使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助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评估,保护自身权益。

只有及时披露信息,股东才能做出准确的决策和判断。

2. 增加市场透明度信息公开能够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使投资者更加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

透明的市场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活力。

3. 推进公司治理信息公开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可以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信息公开还可以增加公司对外部监管的透明度,促进公司与监管机构的合作与沟通。

论涉外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论涉外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司 的利 益 .而 且 严 重侵 犯 了其 他 处 于弱 势 地 位 股 东 的利 益 很 多 国 家 意 识 到 控 制 股 东 滥 用 资本 多数 决 的 弊害 之 后 ,纷 纷 出 台 了相 关 的制 度 对 弱 势 股 东 加 以保 护 , 情 权 制 度便 是其 中 的一 项 。 知 新 《 司法 》 原 有 条 文 的基 础 上 大 幅 度 地 扩 充 了 相 关 内 容 , 公 在
商业信息或秘密。 2 股 东知 情 权 的行 使 需 受 诉 讼 时 效 的 限制 、 实 践 中 , 的股 东 要 求 查 阅公 司几 年 前 的 资 料 , 司往 往 以超 有 公
及 时 、 分 了解 公 司经 营 情 况 及 相 关 信 息 的 权 利 , 是 股 东 正 常行 充 这 使各项股东权的前提。 是 , 实践中 , 分股东操纵公司 , 但 在 部 阻挠 其 他 股 东 查 阅 公 司 账 簿 .使其 他 股 东难 以 了解 公 司经 营 内幕 的情 况
所 有 股 东 行 使 知 情权 查 , 必 影 响 公 司 的 正 常 运 营 , 别 是 一 些 上 势 特 市公司股东数量多 。 且流动性大 。 而 不但 要 浪 费 大 量 的公 司成 本 而 议 记 录 和 公 司 财务 会 计 报 告 修 正 为 : 东有 权查 阅公 司章 程 、 东 且 极 有 可 能 泄 露公 司 内 部 状况 。 因此 必 须 限制 防止 股 东 滥 用 此 权 股 股 美 示 和 持 名 册 、 司债 券 存 根 、 东 大 会 会 议 记 录 、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 事 会 利 。 国 的《 范 公 司 法 》 纽 约 州 商 事 公 司 法 都 规 定 , 有 不 低 于 公 股 董 监 %的 股 份 . 所 持 股 份 时 间 不 低 于 6个 月 的 股 东 方 有 权 查 阅公 司 和 会 议 决 议 、 务 会 计 报 告 、 公 司 的经 营 提 出建 议 或 者 质 询 。 外 , 5 财 对 此 同时 还 要 严 格 确 认 股 东 身 份 , 清 一 些 挂 名 的虚 假 股 分 对 于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东 有权 对上 述文 件 进 行 复 制 , 可 以查 阅 公 的 财务 帐册 。 股 并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和方式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和方式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和方式
社会上少不了团队的合作,因为有些事情确实不是一个人就能完成的,需
要团队的力量,但是既然是一个团队的话,也就是要相互信任,要是缺乏信任
的话就不成为一个团队了。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
和方式的相关内容。

一、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和方式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

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
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
信息。

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
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

因而,世界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
权做出一定的规范。

中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立法上作了完善。

二、股份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
(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
(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
1。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摘要:股东知情权关系股东重要利益,小股东诉公司的相关纠纷逐年增多,虽然《公司法解释四》对知情权范围和诉讼做了全面规定,但是在执行中仍存在查阅范围把握不准、执行方法不清晰等问题。

从保障中小股东弱势地位角度出发,在兼顾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下,应在执行中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权利落到实处,妥善把握查阅的界线、方法、内容和限制,规范采取执行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执行难点执行策略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1,股东享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公司文件材料,在知情权受阻时,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具性的权利,是股东据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进一步主张其他权利的利器。

《公司法解释四》又对股东知情权做了详细的规定,从审判角度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做了全面的保障。

但是在执行实践中,仍存在范围把握不准、执行方法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抗性强等问题。

执行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查阅地点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该在执行法院,有的认为应该在被告公司,还有的认为应该按照判决书指定的场所。

对查阅方法也有争议,有的认为可以对公司账册进行整本复印,有的认为只能查看不能复印,还有的认为可以进行部分摘抄而不能整本摘抄2。

股东知情权作为公司股东之间纠纷的基础诉讼,不管在审判程序中,还是在执行程序中,都会对公司前景、经营、持续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后序和最终的保障实现,两者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相辅相成,最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

二、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的表现和成因分析(一)执行难的表现1、执行标的物是否客观存在查证难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形成很多文件及档案材料。

股东在诉讼中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因为这些材料都属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判决一般都支持诉请。

但是在执行中往往才发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的资料未必必然存在。

股东知情权是如何行使的

股东知情权是如何行使的

股东知情权是如何⾏使的公司法关于知情权的法律⾏使以下介绍公司法关于知情权的法律知识,主要介绍了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使范围的界定、知情权制度的利益冲突、知情权的诉讼救济。

公司法上的股东知情权是⼀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

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

⽽股东知情权的⾏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实现,⽽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

因⽽,世界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定的规范。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法上作了完善。

⼀、我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使范围的法律界定公司股东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法所关注的⼀个核⼼问题。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三⼗⼆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使知情权的范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则被规定在第⼀百⼀⼗条。

根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使知情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可见,股东知情权的⾏使范围被限定在⼀个⾮常狭⼩的范围内。

修订后的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四条和第九⼗⼋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

第三⼗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起⼗五⽇内书⾯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论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

论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

对 询 。正确理解知 情权 的行 使 范 围是 权利 实 现 的 有效 保 障 。 会 计账簿查 阅权 涉及 公 司 重大 财 务信 息 , 公 司股 东和 公
知 情 权 范 围 的确 定 与 限 制 明 显 属 于 立 法 选 择 问 题 , 文 基 司 利 益 影 响 巨 大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虽 然 能 够 比 较 客 观 的 反 映 本 经 于 解 释 论 的行 文 立 场 只 能 针 对 相 关 概 念 进 行 基 础 性 分 析 , 公 司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的 财 务 状 况 、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情
公 必 5 公 司 文 件 可 能 会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向 对 方 出 具 ( 东 会 会 议 记 明 目的 , 司 拒 绝 查 阅 的 , 须 在 自股 东 请 求 至 日起 1 日 股
录 、 事 会 会 议 记 录等 ) 董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为 了 防 止 公 司 管 理 内 提 出书 面 答 复 。
有效 监督长期 、 大量 借 用 公 司资 金 的行 为 。有 限责任 公 司
其 财务会 计报告是 根据经过 审核 的会 计 账簿 记 录和有 关 并没有 强制性 信 息披 露 义 务 , 财 务管 理 相对 松散 。多数
高 无偿 借款 、 拖 资料编制的 , 括会计报表 、 计报 表 附注 和财 务情 况说 明 股东 、 级管理 在 处 理 公 司 信 息 特 别 是 公 司 财 务 资 料 中 存 在 的 虚 假 问
上 述 区别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于 : 东 对 会 计 报 告 行 使 查 阅 、 股
而 题 , 以 通 过 新 公 司 法 设 定 的 较 为 宽 泛 的 行 使 范 围进 行 查 复 制 权 并 不 影 响 其 它 股 东 的 权 益 和 公 司 利 益 , 股 东 行 使 可

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分析

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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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行使:1.程序要求: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2.可以查阅的对象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以下内容即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该法对会计账簿的规定在实践中仍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分界不清;二是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否包含会计凭证并不明确;三是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未作规定。

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可以查阅原始凭证也是态度不一,导致了各地法院(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在适用公司法保护股东知情权上的不同的判决结果,我个人认为会计账簿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鉴于小股东最想查实、控制股东或者高管最害怕查阅的对象就是原始凭证,而且会计凭证造假的难度最大且最容易暴露问题所在,所以就现实中会计报告及账簿造假频发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支持小股东查阅权而不允许其查阅原始凭证无异于剥夺了小股东的查阅权。

查阅的形式一般来讲,查阅的形式应该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明确,例如将公司会计账簿置于公司特定场所,由原告或者原告委托人(一般为律师及会计师)在营业时间查阅、誊抄和复制。

对于电子版的会计账簿,可以请求公司予以拷贝、打印或者发送至制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查阅的费用负担股东行使查阅权的费用是由股东自身承担地,但是实践中存在小股东兼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此时小股东查阅权主体便与监事职权相重合在一人身上,此时建议以监事身份检查公司财务,一则公司在此种情况下没有抗辩权,二则聘请律师和会计师以及所有的诉讼费用便由公司来承担了,(当然公司承担也即股东承担,但是还是有所区别)公司的对抗方式(1)利用公司法规定的“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公司可以拒绝”,立法者在防止查阅权滥用时明显带有矛盾的心理,在同一法条中同时运用了“合理依据”和“可能损害”两个逻辑上相互矛盾的词组,因而给公司留下了巨大的“做文章”的空间,因为公司举证只要达到“可能损害”就可以拒绝了!(2)公司采取消极配合的方式,以守为攻,变相藏匿可能有问题的账簿,一般在执行过程中会以各种理由“找不到”,尽管《会计法》和《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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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
摘要: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但对于知情权的行使要件问题并没有作细致的规定。

结果导致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论,有必要对知情权制度进行精细化设置。

下面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行使范围和主观目的对知情权的行使要件进行讨论。

关键词:知情权行使主体行使范围主观目的
新《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保障股东对公司事务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有效的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遗憾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作详细的规定,而学界一般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一般包括主体、行使范围、主观目的。

这就引出了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行使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主观目的如何界定等疑问。

这些疑问的讨论直接关系股东知情权的维护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准确实施。

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问题
1、毋容置疑,股东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但对于股东资格的确定却存在两种标准,即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资格标准的实质要件说和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说。

①这就产生了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的争议。

理论上和实践中关于股
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资格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股东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或协助其查询。

现代公司的经营治理结构相当复杂,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信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而公司的很多股东特别是大多数小股东不可能精通各种相关的知识,股东仅仅依靠自己的个人常识和判断往往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状况,当然更加无法识破公司为隐瞒真实经营状况而特意营造的假象。

因此,为了解决股东在专业上存在的障碍,有效的维护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法律应赋予股东有权聘请、选任会计师、律师得等专业人士辅助自己查询的权利。

其理由是:一方面,这些人员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助于他们更有效地查阅相关资料。

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受到保守业务秘密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当他们进行审阅公司相关文件时,更能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在这一点上我们完全可以可以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启动外部检查人制度,即当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有权申请法院选任检查人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


第二,股权受益所有人可否行使股东知情权。

在股权转移过程中,受让人已经取得出资或者股份但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的就产生了股权受益人能否行使
股东知情权的问题。

这时受益所有人实质上已经成为股东,但股东名册上却未能体现他的股东资格。

这就出现一段真空期,在这阶段已将出资或股权转让给受益所有人的在册股东因与公司已不存在
利益上的一致,可能不再关心公司事务了;而受益所有人出于自己的利益,希望能准确了解公司的事务却又不能直接行使权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当给受益人一个平衡,比如受益所有人可以指令在册股东要求其行使权利或者将受益所有人作为委托人代理其行使权利,如果这两种途径都无法实现,那么受益所有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使其行使权利。

③而且,对于公司而言,其要承担的义务仅仅是在对象上从原股东替换成所有人,而并未加重公司的义务,因此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第三,已经通过转让出资或股份,并且在股东名册上注销的原股东,可否查询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的公司相关信息?
对于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已有实际案例的发生。

典型的案例是无锡的梁溪公司起诉无锡的太平洋公司和长江公司,认为这两家公司侵犯了其股东知情权。

而根本的问题是梁溪公司被强制转让,而梁溪公司认为其原持有的股权价值在执行中被低估,所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账簿,如果否定其权利,则其请求保护其他权利的主张也无法得到实现,对原告是不公平的。

④关于已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有权行使其作为股东期间的知情权,存在争议。

从理论上来说,股东一旦丧失股东资格,也就丧失了其行使股东权利的基础。

但现实中的问题是,股东知情权被侵害往往发生在股东未丧失股东资格时,股东一旦转让股份离开公司后,其与公司之间的利益一致性的基础也随之消失,取而代之只存在利益上冲突,股东和公司都会尽可能争取自己的利益。

有人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
的社会,信息的占有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的事情的成败。

相较于公司而言,在信息占有和掌握方面,股东根本无法跟公司抗衡,其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股东的利益受损。

是要坚持只有具备股东资格的人才能行使股东知情权呢,还是修正这个理论,尝试平衡股东的知情权和公司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呢?有学者提出原则上股东不能行使知情权,即使仅仅要求知晓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的公司信息,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利益有受损的可能,而且这得通过向法院起诉地方式进行判断。


第四,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行使股东知情权。

法律规定,违反出资义务只导致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而并不直接导致股东资格的否认。

鉴于此,一般来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自益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等应该受到限制,但如股东诉权,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知情权等公益权,即直接为公司利益,间接为股东自己利益的权利,不应该被否认,否则,实质上等于取消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当然如果能够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是为了谋求个人经济利益服务,则可以以其未履行出资义务而拒绝。

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而第34条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但我们不能把股东的知情权仅仅限定在公
司法例举的这些文件上。

一方面,由于在股东所掌握的公司信息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公司财务信息。

而公司财务信息一般记载于公司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因此《公司法》第98条虽未例举公司会计账簿,但在司法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也应包括公司会计账簿。

另一方面,对记载公司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和票据也应包括在行使范围内。

公司法例举的文件包含的信息往往是概括性的,股东经常无法从中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情况,股东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由于公司往往不欢迎股东的查阅,可能存在对公司的真正经营情况加以隐瞒的行为。

如果把查阅范围限定在公司法例举的范围内,结果自然是股东无从知晓真实的、全面的和其利益切身相关的公司经营和管理信息。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观目的
一般而言,股东行使其知情权都要具备正当的目的,如果股东的查询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那么公司有权拒绝其查询要求。

但是正当目的如何界定,或者要不要股东有正当目的,或由谁来证明股东的目的是正当,实践中是一个很难判断的问题。

一般来说,股东在提出查阅请求时所陈述的正当目的应当是:(1)和他作为股东的地位相关;(2)合法的;(3)不能与公司的利益相违背或有害于公司的利益。

⑥对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各国的立法和实践都规定了股东需要提供正当目的的说明,但对于那些包含公司商业秘密很少的信息的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则没有必要要求股东通过书面形式对目的的正当加以说明。

然而,对于股东行使其知情权目的是否正当,股东和公司往往得出相反的结论,股东认为是正当的,公司可能认为是恶意的。

这种情况下,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认为股东的行使请求权的目的不正当时,可以拒绝其要求的权利,并且说明理由。

而股东如果对公司拒绝的决定不服,则可以向法院起诉,最终由法院来判断股东的主观目的是正当。

但是我国《公司法》对此作的规定,导致公司和股东认定的目的正当性的判断无法达成统一的标准,股东和公司往往对目的的正当性各执一词,而且将对目的是否正当的最终判断的权利赋予人民法院,又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加重了股东、公司、乃至人民法院的负担。

因此,有必要对正当目的作更具体的规定。

建议我国公司法参照日本的立法模式修改我国的立法模式,采取列举式,在设立正当目的一般规定的同时,列举正当目的的若干情形和不正当目的的若干情形,提升公司法的可操作性。

总而言之,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方面、行使范围、目的的正当性方面存在诸多的争议或难题,面对这些争议或难题,要找到合理的,能够被社会普遍接受的解决之道绝非易事,除了理论上的探讨,更多的是需要司法的实践才能够积累足够的智慧,形成详细而又兼具灵活性的法律规则。

参考文献:
①赵旭东《新公司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148页
②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 北京:法律出版
社,1997.186-187页
③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7页。

④怀效锋:《中国最新公司法-典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136
⑤任再峰《探讨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的平衡》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⑥孙宪超《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论》载自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作者简介:蒋玲玲,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民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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