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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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九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条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法律管理规定
![合伙企业法律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3f951f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37.png)
合伙企业法律管理规定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的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合伙形式来经营业务。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共同投资组建的企业,各合伙人根据约定共同承担风险与收益。
为了保障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合伙人的权益,法律对合伙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首先,合伙企业应成立合伙协议,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通过协议明确合伙人的权益、义务和责任分配等核心事项。
在合伙协议中,应明确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合伙期限等基本信息,并规定合伙人的投资额、利润分配比例、管理机构等具体规定。
此外,合伙协议还应包括合伙退出、变更和解散等情况的处理方式,以便在发生相关事项时有明确的规则可循。
其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
合伙人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还应定期进行合伙人会议,就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会议应遵守规定的程序,记录会议内容并保存相应的文件资料,以备日后参考和核查。
此外,合伙企业还应注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是指通过制度、方法和措施等手段,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保持企业内部的稳定运作和正常秩序。
合伙企业应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执行,避免内部欺诈、贪污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另外,合伙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经营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以保障企业的可持续经营和各合伙人的利益。
最后,合伙企业应履行相关财务和税务义务。
合伙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
同时,合伙企业还要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的税法和税率纳税,不得逃避税款的缴纳。
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也需要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确保各合伙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灵活的经营形式,在法律上受到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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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方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方法》等规章的决定(xx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资本登记改革方案》,根据xx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方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方法》作如下修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国家对企业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
(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删去第(五)项。
(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视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监视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十)项。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一)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3458b21a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6d.png)
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财产形式,也可以以劳务等非财产形式。
第四条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六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协议;(二)出资额明确;(三)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二)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三)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四)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和风险分担办法;(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
第十条合伙企业应当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包括“合伙企业”字样,不得与已有合伙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人代表会议作出。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由合伙人共同负责,也可以聘请经营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不得损害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最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2023年最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42bab48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c7.png)
第二十条 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七)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注销;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
第十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第三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
合伙企业管理制度
![合伙企业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1a9fc5b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c7.png)
合伙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维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合伙企业的全部业务活动。
第三条合伙企业应依法合理确定出资比例,合作关系和整体运营结构,并建立健全企业章程、经营机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保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合伙人的共同利益。
第五条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决策程序等事项,确保企业运营的正常、有序。
第七条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内部运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八条合伙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共同繁荣。
第九条合伙企业应当定期向合伙人公布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保障合伙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合伙企业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促进经营效益和企业价值的提升,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成立与注册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注册地为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出资比例为______。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应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共同投资目的、权益分配规则、投资期限、企业管理形式和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经所有出资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注册。
第十四条出资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款项,出资方式可以为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
第十五条出资人应确保其出资行为合法有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出资人不得擅自转让其出资份额,如有转让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应选择合适的税务登记方式,完成税务登记手续,依法履行税收义务。
合伙企业管理条例全文
![合伙企业管理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dfb73055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021ca12.png)
合伙企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是指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是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四条设立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二)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和出资;(三)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期限;(四)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五)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六)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七)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八)合伙企业的终止和清算;(九)违约责任;(十)合伙企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认缴出资。
合伙企业的出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经营第七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人共同执行。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忠实于合伙企业,不得利用执行事务的权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https://img.taocdn.com/s3/m/c04a885f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d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2.23•【文号】主席令[第八十二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三章合伙企业财产第四章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第五章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六章入伙、退伙第七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第六条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3篇)
![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f0df800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d9.png)
第1篇一、概述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它具有灵活、简便、高效等特点,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 设立条件(1)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合伙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4)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5)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事项。
2. 设立程序(1)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合伙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准予登记的,颁发营业执照;(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后,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合伙企业债权;(4)合伙企业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2.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1)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2)合伙企业财产的收益归合伙人共有;(3)合伙企业财产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4)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
四、合伙企业的经营1. 合伙企业的经营原则(1)合法经营;(2)诚信经营;(3)公平竞争;(4)保护消费者权益。
2. 合伙企业的经营方式(1)合伙企业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如生产、销售、服务等;(2)合伙企业应当依法纳税;(3)合伙企业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1. 利润分配(1)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2)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合伙企业管理最新办法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管理最新办法合伙企业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764f069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00.png)
合伙企业管理最新办法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第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有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2024全新合伙企业法全文最新2024
![2024全新合伙企业法全文最新2024](https://img.taocdn.com/s3/m/2d0b7d6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ac.png)
合伙企业财产与事务管理
明确了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管理方式及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加强 了对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
合伙协议与争议解决
强调了合伙协议的重要性,规定了协议的内容、变更和解除等事项, 同时完善了合伙企业争议解决机制。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03
合伙企业财产与事务管理
财产构成与分配原则
01
02
03
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包括合伙人出资、以合伙 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其 他合法财产。
财产分配原则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分 配,保障各合伙人权益。
禁止性行为
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转移 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确 保财产安全。
事务执行方式及权限划分
合伙企业数量与规模增长
创新驱动与高质量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作为 一种灵活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数量和 规模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合伙企业将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 导下,更加注重技术研发和品牌建设 ,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专业化与规范化程度提升
新法的实施将推动合伙企业向更加专 业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提高企业 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设立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
变更事项及程序
变更事项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的名称改 变;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合伙企业变更的其他事项。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程序,以及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8460374e53a580217fcfe5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七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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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登记管理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依法申领、报送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应提交的材料;2、受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3、核准;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核发执照;对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设立登记所需要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合伙企业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收费标准300元收费依据鄂价费字99341号,计价费981073号,价费92414号;工作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收费—发照变更登记所需要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文件;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收费依据鄂价费字99341号鄂价费字1998387号工作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收费—发照注销登记所需要件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工作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条件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4、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5、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8、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明;收费标准300元收费依据鄂价费字99341号工作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收费—发照分支技工变更登记所需条件1、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文件;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收费依据鄂价费字99341号鄂价费字1998387号工作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收费—发照分支机构注销登记1、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工作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年检所需要件1、合伙人企业年检报告书或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2、委托代理人申报年检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6、属分支机构的,提交隶属企业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收费标准50元,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不收费;收费依据鄂价费字92135号年检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依法申领、报送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应提交的材料;2、受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3、核准;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核发执照;对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工作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收费—发照。
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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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法是指针对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之间关系和运作规则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和要求。
包括注册登记、合伙协议的制定和签署等。
2.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合伙企业法明确合伙企业的资本和
财产组成,并规定了合伙人对企业财产的权益和享有份额。
3.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有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利润分享、风
险承担和管理决策等问题。
4.合伙企业的管理与决策:合伙企业法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经
营管理方式,包括合伙人会议、合伙人投票、董事会等的
设立和运作规则。
5.合伙企业的责任和限制: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责任和限制,包括有限合伙、无限责任合伙等合伙
形式。
6.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解
散条件和程序,以及清算和分配资产的规定。
7.合伙企业的税务和财务要求:合伙企业法涉及与税务和财
务相关的问题,包括纳税义务、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等。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体系中,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
具体的解释和适用。
合伙企业法的目的是为合伙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保护各方的权益,规范企业运作,并促进合伙企业的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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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企业法](https://img.taocdn.com/s3/m/70de946a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1a.png)
有限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法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在这种企业类型中,合伙人分为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不同身份。
一般合伙人对企业负有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只对其合伙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限合伙企业法的定义、特点、组织形式和管理规定。
首先,有限合伙企业法是指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立的一种特殊法人实体。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需要有一个一般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
一般合伙人在企业中承担管理和经营的职责,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而有限合伙人则只对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其责任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
其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是明确区分出资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实现了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分离。
这使得有限合伙企业在吸引投资者方面更具有优势,因为投资者无需亲自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只需要出资即可。
同时,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也更加灵活自由,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和经营,他们的权利主要是根据投资额的多少分享企业利润。
然后,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相对简单。
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时,需要遵循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有限合伙企业的组成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形成合股契约,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其个人名义对外经营,否则将承担无限责任。
最后,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管理层和决策机构的设置。
一般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还可设立合伙理事会或合伙人大会等机构,用于决策重大事项和监督企业运营情况。
总结而言,有限合伙企业法为一种具有一定特点的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以其灵活自由的组织形式、投资者和经营者分离的特点,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家的青睐。
在了解有限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定义、特点和组织形式后,希望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有限合伙企业法的运作机制和管理规定,以便合理应用于实际的经营活动中。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02fb1ae9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10.png)
合伙企业法全文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管理,保护合伙人的权益,促进合伙经营的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章合伙人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以自然人为主,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共享利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额外的权益和责任分配,并可以约定在合伙期间以及合伙终止后对利益的分配方式。
第七条合伙人应当忠实、互助、合作地进行经营活动,共同完成合伙协议规定的目标。
第八条合伙人享有按照约定分配利润的权利,并承担因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风险与损失。
第三章合伙协议第九条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成立前制定合伙协议,明确各项权益、义务和责任事项。
第十条合伙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二)合伙人名册及其出资额;(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期限;(四)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义务的约定;(六)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七)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和职责;(八)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合伙人签署。
合伙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合伙协议的变更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进行登记。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二)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出资额。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登记机关,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结登记,并颁发合伙企业法定登记证书。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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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下同)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分为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出资企业通过出资入伙、受让等方式首次取得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当办理占有登记。
第五条占有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成立日期、合伙期限(如有)、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认缴出资额与实缴出资额;
(六)合伙人名称、类型、类别、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额、缴付期限;
(七)对外投资情况(如有),包括投资标的名称、统一信用编码、所属行业、投资额、投资比例等;
(八)合伙协议;
(九)其他需登记的内容。
第六条有限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登记: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主要经营场所改变的;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改变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摘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摘要](https://img.taocdn.com/s3/m/ecea69cd5fbfc77da269b10a.png)
元 以内,且不超过企业 自筹资金投入的额度 。 ( 二)产学研一体化 高新技术研发项 目、由有关部 门
( )贷 款贴息的额度 ,参照项 目贷 款额度和 不超 过人 民 二 银行 公布 的同期贷 款利率的5% 0 确定 ,最高不超过5 0 0 万元 ;贷
款贴息项 目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 的程序进行 ,每个项 目的
贴 息 期 限 一 般 不超 过 2 。 年 四 、 申请 研 发 资 金 的企 业 必 须 同时 具 备 下列 资 格 条件 :
认 定的国家级新产 品研制项 目、在省级 以上部 门立项的新 材料 ,新技术的设计开发项 目、应用技术项 目。 ( )保障人身健康安全及符合环境保 护要 求的新型 三 环保包装材 料项 目。
定。
二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 管理经验 的外 国企业或
者个人在中 国境 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
的 发展 。
将清算人成员名单 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清算人应 当自清算结
束之 日起 1 目内,向原企业登 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5
七 、本 规 定 自2 1年 3 1 0 0 月 日起 施 行 。 《 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令 ( 4 号 )》 。 第 7
的行 为,便于外 国企业或者个人 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 中国境 内投 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伙 企 业 法 》 、 《 国企 业 或 者个 人在 中 国 外 境 内设 立合 伙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和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 伙 企
外 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 定摘要
为 了规 范外 国企 业 或 者 个 人 在 中 国境 内设 立 合 伙 企 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d6eb96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04.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工商个字[2007]108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国务院新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丰富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扩展了合伙人范围,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经营及登记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深入贯彻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为切实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登记管辖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可以登记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做出规定。
二、关于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核准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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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第九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第二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提交的年度检验文件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不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结束后,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承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