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银行存款保险费率计量模式的比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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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登 制度

银登 制度

银登制度银登制度是指银行存款保陆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旨在防止银行出现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护广大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对于银行业而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其信誉和声誉,促进银行业的持续发展。

对于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来说,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下面,我们将从历史渊源、功能作用、实施形式、存在问题以及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渊源。

对于世界各国而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都与经济危机有关。

美国的《美国货币改革法》于1933年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存款人提供保险,以防止银行系统相继倒闭。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陆续成立了类似的存款保险机构,从而使存款保险机制得以逐渐完善。

我国也于1999年成立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了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工作。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作用。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功能是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一方面,对于存款人而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降低其害怕银行倒闭而引发的恐慌情绪,增强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对于银行业而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其声誉和信誉,增强其吸引存款的能力,有助于发展其业务。

对于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而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金融稳定性,避免金融危机对整个经济的冲击。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形式。

不同国家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包括保险覆盖的范围、保险金的数额、保险金的来源等方面。

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每名存款人提供的保险金的数额为25万美元,保险费由银行支付。

而在我国,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每名存款人提供的保险金的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由国家财政提供。

还有一些国家将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与其他金融保险机构进行整合,形成了综合金融保险制度。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趋势。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不断的改革完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在当今的金融领域中,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偿付能力的监管至关重要。

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环境、金融体系和监管目标,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通过对这些国际模式的比较和研究,我们可以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一、国际主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一)美国的风险资本(RBC)监管模式美国的保险监管以风险为导向,其风险资本(RBC)监管模式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精确性。

该模式通过计算一系列风险因子,来确定保险公司所需持有的最低资本水平。

RBC 模式不仅考虑了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和负债风险,还将业务风险、经营风险等纳入考量范围。

这种全面而细致的风险评估方法有助于准确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但也对监管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数据要求较高。

(二)欧盟的偿付能力Ⅱ(Solvency Ⅱ)监管模式欧盟的偿付能力Ⅱ是一套基于经济原则的综合性监管框架。

它强调市场一致性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使用内部模型来评估风险和确定资本要求。

同时,Solvency Ⅱ引入了三支柱的监管框架,包括定量要求的第一支柱、定性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的第二支柱,以及市场纪律和透明度要求的第三支柱。

这一模式注重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但实施成本较高,对小型保险公司可能存在一定的挑战。

(三)日本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日本的保险监管体系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中。

其偿付能力监管注重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通过设定一系列的财务指标和比率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同时,日本的监管机构也加强了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

二、国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比较(一)监管目标的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目标虽有相似之处,如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但侧重点有所不同。

美国的 RBC 模式更侧重于对风险的精确量化和资本的充足性;欧盟的 Solvency Ⅱ则更强调市场一致性和透明度;日本则在注重资本充足的同时,也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健性。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国内银行存款安全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是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保障范围、保险金支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以探讨两国在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异同之处。

我们来看一下中美两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在中国,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监管银行业,该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国内各类人民币存款。

保险基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缴存,以保障银行发生倒闭时能够及时偿付存款保险金。

而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实施,该机构将对银行存款予以最高5万美元的保险保障。

关于保障范围方面,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所保障的存款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储蓄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主要存款账户,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则包括储蓄存款、检查存款、定期存款、借记卡存款等多种存款账户类型。

基本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所保障的存款类型更加全面。

在保险金支付方面,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受保险银行发生破产时的保险金支付有明确规定。

在存款人提出保险金求偿申请后,保险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偿付义务。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受保险银行的破产保险金支付也有规定,但是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险金支付方面更加灵活,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更加灵活。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方面,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导,由政府机构进行存款保险金的管理和运行。

而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由联邦政府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管理,相对更加独立。

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保障范围、保险金支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政府主导、保障范围较窄等方面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不同,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范围、保险金支付上表现得更加灵活和细致。

不同的国家在面对金融风险和银行倒闭时采取的制度安排有所不同,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在金融监管和保障存款人权益方面的不同理念和制度建设。

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全文)

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全文)

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引言:当今在随着存款保险的制度推出,使其很好的改变金融机构中的经验环境,与此同时也有效的改变存款人的心里预期,更好的促进一些中小型银行的进展。

与此同时,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银行经营效率进行全面的提高,然而保费的支出也将不会对银行的成本带来压力,但是个别金融机构将会由于经营失败而进一步退出市场。

1.案例分析对我国和美国为例,美国存款属于一项有本金风险的“风险资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的存款人传统理解的存款五本金风险,完全不相同。

由于存在着不同,进一步决定了危机状态下银行是存款流出,我国在危机状态或资产价格向下时,银行体系是出现存款回流,这也是ZG和欧美在金融体系上的最大不同。

在风险面前,ZG市场的所有资金,无论多大规模,都可以回到银行的怀抱,本金无风险;而在美国或者欧、日等市场,在真正的风险面前,银行体系不能为资金提供本金安全,资金只能奔向国债市场。

而我国必须要走这条路就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2.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来说,主要是在国际上通行的存款人保护的支柱,与此同时也是金融安全XX的三大支柱所在。

现阶段在世界上大概已经是有一百一十三个GJ和地区中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

2.1关于实行有限赔付的分析现阶段在平稳的经济环境之下,全额的保障并不是保护存款人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这将会增加道德风险的理由。

反而言之,有效的赔付能够为债权人以及大额存款人员提供监督银行经营活动的激励,针对债权人来说,主要是和大额存款人员通过采纳“用脚投票”的方式能够限制银行以及其经营人员的高风险行为。

根据国际方面的经验来分析,赔付限额通常情况下是人均GDP 的二倍到五倍之间,或者是覆盖了百分之九十之上的存款人,同时一些类型的存款也并不受到保护,比如非法存款等。

2.2关于风险差别费率的分析在国际方面,保险费率制度主要是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是费率;第二是基于风险。

社会保险费率国际比较:全球水平、内在差异与经验借鉴

社会保险费率国际比较:全球水平、内在差异与经验借鉴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学术界对于社会保险费率(以下简称“费率”)的“高低之争”始于1999年前后,主流观点认为应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以提高国际竞争力(李珍等,1999),因为社会保险缴费挤出了企业利润(周小川,2000)。

对此,微观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的承受力(刘钧,2004)和高费率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影响(孙博等,2011;封进等,2012)。

宏观领域的费率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朱文娟等,2013)和对消费及储蓄的影响(白重恩等,2012)。

随着2015年2月以来我国法定费率连续四次降低或阶段性调低,该论题的讨论涉及到了配套政策的拟定和最优费率(苏中兴,2016;景鹏等,2016;杨俊,2017)。

2018年7月,中央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将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掀起了全社会对费率的新一轮关注:统一征收在提高遵缴率、夯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费基”)、提高征缴效率的同时,是否会对国内中小企业造成普遍的利润挤出(郑秉文,2018),留出的降费空间有多大(朱小玉,2019)。

伴随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发展、改革和优化,我国社会保险费率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低到高、从高到减的过程。

费率制定权限从最初的中央拟定、全国统一发展到各地自行拟定、差别化执行再到综合改革下的逐步统一。

当前的社会保险名义费率水平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制度转轨的历史性因素,也有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性因素,更与多种制度性因素有直接关系。

2019年4月,我国第五次启动社会保险降费改革,将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

不同于前四次改革,第五次降费是一次深度的综合性改革:不再局限于名义费率的下调,而是着眼于统一各地差异化的名义费率和对“碎片化”费基政策进行规范化改革。

在经历前后连续四轮“小步多次”和第五次“综合统一”降费改革后,我国社会保险法定总费率水平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

浅谈国外商业银行与国内商业银行存款产品的差异

浅谈国外商业银行与国内商业银行存款产品的差异

浅谈国外商业银行与国内商业银行存款产品的差异国外商业银行存款产品不仅品种丰富,能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偏好,而且其存款产品设计体现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机制,既能够吸引客户,又能够很好地约束客户的行为,进而达到稳定存款的目的。

而国内商业银行的存款产品品种较为单一,面对的市场较为粗略,没有细化,整个产品结构较为僵硬。

下面我以美国的花旗银行和中国的工商银行为例,浅谈一下对国外商业银行与国内商业银行的存款产品的差异。

首先是二者的存款产品的构成要素方面的差异。

以花旗银行为例,国外的存款产品基本上有六个构成要素:开户起点、日均余额、优惠条款、惩罚性条款、期限与利率。

对上述要素进行不同的组合,便生成了不同的存款产品,以多样化的存款产品来满足市场日益变化的需求。

而国内的商业银行,以工商银行为例,存款产品的构成要素极其单一,虽然银行的官方的法定利率显示的要素有利率和期限两种,而实际上,期限是决定着利率水平的高低的,所以本质上来说,其构成要素只有期限一种。

国内的商业银行大都以期限和利率的变化为主轴来创造存款产品,难免会显得单调,种类相对于国外的存款产品也是少之又少。

其次是二者创造存款产品的动力来源的差异。

以花旗银行为例,其存款产品的创造完全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动力,即注重市场细分,达到了有效的权利和义务的搭配。

花旗银行以上述构成要素为支点,通过构成要素的不同组合,进而创造出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不同产品,对市场进行分化,使得市场对存款的不同需求得以最大程度的满足。

如花旗银行的两种支票账户——Basic Checking,适合每月签发支票次数有限,且无法达到银行规定的帐户余额要求的存款人群体,而The Citibank Account是针对能够满足余额要求, 而且每月需要签发多张支票的存款人设计的。

而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产品创造的动力就要模糊得多,他们大都忽略了市场的不同需求,以供给来带动需求,让需求去迎合供给。

商业银行差异化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商业银行差异化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监管引领47Guidance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 SupervisionSupervision Practice 监管实践陈丽丽分类施策、差异化监管是近年来国际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理念,也是各国监管机构在践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方面达成的共识。

从商业银行差异化监管的国际实践来看,各国在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监管、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等方面形成了一些较好的做法,对进一步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差异化监管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差异化监管的主要方式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金融稳定研究院将各国监管当局对适配性监管的应用方式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定性、定量指标将银行分类,对不同类别银行实施不同的监管规则,如瑞士和日本分别将银行分为5个类别和2个类别,并施以不同的监管要求;二是对某类特定监管指标或要求差异化执行,常见的有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要求、交易账户市场风险、流动性监管指标以及监管资本要求计算方法等,如欧洲在交易账簿市场风险、信息披露要求、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方面分别制定不同类型银行的监管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9年3月发布的《适配性监管规则运用的现状调查报告》显示,75%的受调查监管机构当前均已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24个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中,有21个已建立了差异化监管框架。

受调查监管当局中,24个使用资产负债表项目作为分类指标,17个使用业务模式作为分类指标,12个由监管当局根据监管情况进行分类,其中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同时采用多个分类指标。

调查还显示,被各个监管当局使用最多的差异化监管要求为资本要求、流动性指标、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报告报送情况以及监管检查频率等。

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或和非成员国中分别有54%和48%的受调查监管机构表示计划对其现有的差异化监管框架进行调整。

各国及主要地区差异化监管的实践对比美国美国差异化监管的实践正从对某类特定监管指标或要求差异化执行逐步过渡到分类监管和对某类特定监管指标或要求差异化执行并存的模式。

国外银行监管评级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银行监管评级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 的行业风 险 。
处置 问题银 行 , 进整个 银行 体系 的健康 发展 。 促

aeu c ) 资产质 量 ( s tq at)管 理水平 ( ng— dq ay 、 A s ul 、 e i y Maae me t、 i r ) 盈利 状 况 ( ann s 、 动性 ( iudt) 市场 E rig) 流 Lq ii 和 y
J i nn e r erh in f a c e ac l i s
国外银行监管评级 比较及对我国的启 示
张光 华
( 国银监会 吉林监 管局 吉林 长春 中 102 ) 30 1
商业 银行 在一 国经 济金融 发展 中起着 至关 重要 的 国联邦储 备委员 会 、 国货 币监 理署 、 美 联邦 储 蓄保 险公
风险识 别 的敏感性 和预 见性 ,更 多地将 监管 者 的角色 应 新 的监管 体制 架构 ,s 于 2 0 年 组织 力量 研 究开 FA 01
由事后 救助转 向事 前干 预与 纠偏 ; 另一 方面 , 一 时期 发 了 A 这 RROW 风 险评 级 体 系 。06年 又在 巴塞 尔 新 20 也提供 了大量倒 闭银 行 的样 本 数据 , 为监 管 当局分 析 、 资 本 协议 实施 背景 下进 一 步拓 展成 A RROW I 框架 , I 识别潜在 问题 银行 ,尤其是 运 用数理 统 计方法 建立 银 充 分 吸 收融 合 了包 括 C ME S评级 体 系 在 内 的先 进 A L 行 监 管评级 模 型提 供 了条 件 。 国主 要采 用 C E S 风 险评级 模 型 的有关 内容,代 表 了欧 洲银 行业监 管的 美 M A L 监 管评级 , 即为人 熟 知的 “ 驼评 级法 ” 该 评级 法是美 最新 成 果 。 国金融 监 管局 (S 运用 ARROW 系 统 骆 , 英 F A)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由国家订立并实行的保险制度,旨在保障个人和企业在银行存款的安全性。

在银行抵押、建筑垮塌等意外事件发生或银行破产时,存款保险基金会向受影响的存款者供给肯定的赔偿,以减轻受影响群体的经济损失。

存款保险制度的分类目前,存款保险制度重要可以分为两类:定额制和比例制。

定额制是指在存款保险制度中规定每个存款户最高可以获得的赔偿额度,而比例制则是以每个存款户在银行存款总额中所占比例为基础,按肯定比例进行赔付。

目前,美国采纳的是定额制,而欧洲和中国则重要采纳比例制。

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倒闭和存款损失事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于1933年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案》,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

该公司会向美国全部存款者供给肯定的赔偿,以保障他们的存款安全。

自此,存款保险制度成为了各国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保障金融市场平稳进展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发挥了紧要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缺点作为一项金融保险制度,存款保险的优缺点是不可避开的:优点1.保护投资者利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保护了大众在银行存款中投资的合法权益。

2.稳定金融市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加强了民众的信念,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平稳进展。

3.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效果:银行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会更加严格管束自身的风险管理,致力于防止存款损失事件的发生。

缺点1.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管理不当:存款保险机构本身也有经营风险,如管理不当、投资亏损等,会给国家带来肯定的风险。

2.激励银行冒险行为:有些银行可能会利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实行高风险投资,从而加添了全国性的金融风险。

3.对于大资产客户的影响:对于一些大资产客户来说,保险的保障额度可能会限制他们存款的数量,从而给他们带来不便。

存款保险制度参考

存款保险制度参考

存款保险制度参考自从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已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

然而,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危机使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暴露无遗。

通常人们将这次危机主要归咎于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的道德风险以及保险机制的“监管宽容”。

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选择“监管宽容”的主要原因:一是它缺乏充足的保险资金来关闭无力偿债的储贷机构并偿付存款;二是其监管人员同监管对象之间的关系过于亲密;三是保险机构宁愿掩饰问题,期待问题会自行消失。

其实,这些因素几乎困扰着所有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它们不仅加剧了道德风险,而且削弱了存款保险的效能。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及其道德风险一是存款保险有时会导致金融风险积累。

众所周知,银行倒闭往往是由于经营者的操作失误造成的。

假如金融监管当局在有问题银行还未完全破产之前就予以关闭,便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但是,有些负责人为了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往往倾向于拖延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如果银行的问题未明显暴露,他们便尽可能地把它延缓下去,因为他们认为纳税人是分散的集体,难以有效地采取集体行为。

有些监管者故意混淆其代表的利益,把自己看成是银行业的监护者。

个别监管者认为,把自己监管的金融体系弄得风平浪静,最能提高自己在金融领域的声誉。

因此,他们尽量不让自己监管的地方暴露很多问题,并千方百计给有问题银行以更多的喘息时间,最终损害国家利益。

二是存款保险可能会降低存款人的自我保护激励。

对存款人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对其利益提供了保护。

但却由此使他们无积极性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没有必要对银行的业务和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对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也会掉以轻心,甚至缺乏积极性将其存款从潜在破产的银行中取出。

因此,由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险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激励,这样就使低效率、甚至是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中所谓的“僵尸银行”。

中国存款保险费率的国际借鉴及选择

中国存款保险费率的国际借鉴及选择
革 。 我 国 存 款 保 险 费 率 的 计 算 模 式 制 定 , 可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是 一 个 国家 的 货 币主 管 部 门 为 了 维 护 存 款 者 的 利 益 和 金 融 业 的 稳 健 经
营 与 安 全 在 金 融 体 制 中 设 置 负 责 存 款 保 险 的 机构。

款 保 险 费 率 无 法 反 映 不 同 存 款 机 构 的 经 营 态 势 和 风 险 状 况 , 效 益 不 佳 和 风 险 较 大 的 存 款
机 构 将 从 中受 益 。 () 发 存 款 机 构 的道 德风 险 。 单 一 保 险 2引 费 率 的 设 置 独 立 于 银 行 资 产 组 台 的 风 险 ,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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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杨 琪 ( 蒙 古 呼 伦 贝尔 工 商 银 行 )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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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存款 保险 费率 的国际借鉴 及选择
摘 要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是 防 范金 融 风 险 的
三 大法 宝之一 。世界 上很 多 国家建立 了存款
保 险 制 度 , 实行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面 临 的 核 心 技
保 险 费 率 进 行 挂 钩 ,具 体 衡 量 指 标 是 资 本 充 足 率  ̄C M L 的 评 价 标 准 。 美 国 是 全 球 最 早 HAE S
行 为 追 求 利 润 最 大 化 以牺 牲 存 款 人 和 保 险 者
的 利 益 为 代 价 而 提 高 其 资 产 组 台 的 风 险 。 由
是 要 能 准 确 鉴 别 银 行 的 风 险 水 平 , 做 到 这 一
为实行风 险 等级差 别费 率制创造 条件 ,等条 件 成熟 时再 学习美 国实行 风险等 级差 别 费率

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利与弊

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利与弊

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利与弊存款保险的利弊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

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

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

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

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

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

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风险可控的原则确定。

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主要有以下两种:
1. 短期存款保险费率:短期存款保险费率由市场因素和教育成本等因素决定。

目前,短期存款保险费率大约为0.1%左右。

2. 长期存款保险费率:长期存款保险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风险水平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决定。

目前,长期存款保险费率大约为0.05%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监控措施,确保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管理能力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也应当定期对外披露相关风险信息,保障公众利益。

中外大型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的比较分析

中外大型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的比较分析

我们看看银行股再融资到底对原始股东意味着什么。

1988年9月,累计募股到位资金人民币3.779亿元,外汇0.15亿美元,1988年至1993年,兴业银行在注册资本15亿元内不断吸收新的入股者,至1993年末实收资本6.2882亿元,记6.2882亿股。

1995,1996年以送红股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分别10送3,和10送2,截至1997年5月底,总股本9.78761094亿股。

1996年,以1995年末净资产2.15元每股为基础,以2.2元的每股价格发行新股5.25164306亿股,募资11.55亿元,1997年末总股本达到15亿股。

1999年,公积金转增股本5亿股,总股本达到20亿股。

2000年,以1999年末净资产1.58元每股为基础,以2.06元每股的价格发行新股10亿股。

募资20.6亿元,总股本达到30亿股。

2004年,以2002年末净资产1.8倍定价,每股2.7元发行9.99亿股,募资26.97亿元,2004年5月,总股本达到39.99亿股。

恒生银行就是通过这次募股,成为兴业银行的股东。

以上就是兴业银行A股上市以前的情况,内容来自招股说明书。

2007年A股上市,兴业银行以15.98元每股发行10.01亿股,募资159.96元。

2010年以每股18元配股9.9245063亿股,募资178.64亿元。

2011年每10股转增8股,总股本107.8641113亿股以上是兴业银行的增资募股情况,自成立以来,所有股东累计投入资本404.02亿元。

再来看一下分红情况,太早的分红情况查不到了,从2002年开始。

2002年现金分配3.3亿元,每股0.11元。

2003年现金分配3.3亿元,每股0.11元。

2004年现金分配4.04亿元,每股0.10元。

2005年不分配。

2006年现金分配13亿元,每股0.26元。

2007年现金分配16亿元,每股0.32元。

2008年现金分配22.5亿元,每股0.45元。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提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采纳的、爱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信用的制度安排。

本文通过比拟美、日两国存款保险制度,介绍了现今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进展特点。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1、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根底。

存款保险制度是社会经济进展到肯定阶段的产物,是在金融体系中设立的一种爱护银行业以及商业稳定的制度安排。

商业银行或其他吸纳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险金,存款保险机构承诺在银行或其他存款金融机构发生财务危机或面临破产时,为其供应流淌性资助或代为清偿债务。

存款保险制度是直接针对银行挤兑或倒闭而设计的。

由于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即使在存款银行倒闭破产时,仍旧可以从相应的存款保险机构获得肯定程度的赔偿,这样就削减了存款人的损失和恐慌心情,并在肯定程度上防止了存款人的非理性挤兑行为,从而维护了银行业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社会经济进展到肯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当社会中消失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危机时,存款保险制度才有了其确立的前提。

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是针对中小存款机构,由于中小存款机构的破产风险大于大型存款金融机构。

对于经营货币存储业务的中小存款机构,其自身实力有限,反抗风险的力量弱,往往最简单发生支付困难,倒闭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因此,中小存款金融机构对信用体系存在更特别的依靠性,当一家存款金融机构消失支付危机时,往往会引发连锁反响。

为了防止由于一家中小存款金融机构破产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危害,从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遏止破产风险的扩散。

西方理论界依据银行体系产生危机缘由的不同,将存款保险理论分为银行恐慌理论和清算危机理论。

银行恐慌理论认为,在银行体系的不稳定因素中,存款人行为变化是关键因素,存款人集中性地大量提取存款会破坏银行效劳效率,并中断正常的生产性投资,存款保险是削减存款人提取行为动机的制度性安排。

依据恐慌缘由的不同,银行恐慌理论又分为随机提款理论与信息不对称理论。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其传播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 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

目前,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①20 世纪6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金融危机表明,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不容乐观,国际社会对于何种存款保险制度谓之有效尚无定论。

2022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联合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IADI)发布了《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在全球应对金融危机的经验的基础上,在总结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状况之后,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准则,为各国加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指导。

一、《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的核心理念《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指出,一国的政策制定者必须考量如何保护存款人及稳定金融秩序。

存款保险制度最基本的出发点即是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这也是《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的初衷。

当银行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对储户存款予以投保后,能够给存款人以“心理保障”从而增强其对银行运营的信心。

进而,通过对存款加以保障来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最终达到促进金融稳定的目的――这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归宿,也是《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最核心的理念。

二、《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的重大创新(一)创设有效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原则毋庸赘言,《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的创新或者突破并非创设了存款保险制度。

但在归纳、创设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方面,该文件无疑是开了一条先河。

通过对零零散散、参差不齐的各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予以修正、发展、完善,BCBS和IADI联合制定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归纳总结并创设了使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得以有效运行的一套核心原则,从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先决条件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设计上确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通行准则,反映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规范与指导原则的发展趋势,对已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完善该制度的作用不可小觑,对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引进该制度的意义更是极其重大。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说《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是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再造亦不为过。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利弊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利弊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抑制金融恐慌、维持银行系统稳定方面获得了较大成功。

从1930年代至1980年代的将近50年间,美国银行平均每年倒闭不超过15家,大大低于1929年- 1933年同的2000家。

如此突出的成就,主要归功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具体表现在:(1)复合制的职能设计。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一是保护小额存款人利益,二是加强金融监管,事先介人银行风险管理,三是为银行业也提供一种市场退出机制。

这些职能同中央银行的审慎监管和最后贷款人功能,共同构成了.相对完善的美国金融安全网:一方面将银行风险尽量控制在萌芽阶段,另一方面即使有少量银行不得不破产,由于退出机制良好,也不致再现30年代的大恐慌。

(2)独特的保险基金运作,美国FDIC的保险基金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向财政部、中央银行及公众融资来拯救银行或银行体系,然后再通过收取保费分摊损失,从而大大减轻了财政和央行进行援助的负担和风险,也不影响财政预算的当期平衡,确保财政对经济增长的刺激,避免产生银行与经济的双重危机。

(3)贯彻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原则。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并非保护大额存款人利益,因为大额存款人拥有信息优势,会自己监测银行风险,而小额存款人投有这种优势且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大,因此FDIC通过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设定保险限额、对有问题的小银行实行破产救助等措施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

然而,1980年代美国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现已并人FlDIc)的危机导致近2000亿美元损失,也暴露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局限性:(1)诱发当事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同任何保险一样,存款保险制度也激励银行过度承担风险,改革前的固定费率制又使风险大的银行首先加人保险;另一方面,FDIC的限额内全部赔付制度又使存款人放松对银行的监督。

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险制度所追求的金融稳定。

(2)对大银行过度保护,导致银行问的不公平。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作为两个经济大国,中国和美国的金融制度有着很多相似之处,也有很多不同之处。

其中,存款保险制度是两国金融制度中的关键组成部分。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中美两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

1. 相似之处(1)基本原理相同。

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都是基于同样的原理:即保护普通储户的储蓄免于意外损失。

这一原则对于保护小额存款的储户非常重要,因为他们往往无法承担突然的损失。

(2)制度保障规模基本相同。

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都对存款规模的保障有所限制。

美国的保障规模是25万美元,而中国的规模是50万人民币,但这两个数值在保障普通储户方面都是相当的。

(3)实施机构有所不同。

中国的存款保险由中国银监会实施,而美国的存款保险则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实施。

这些机构在规定和执行方面都有各自的优点和局限性。

2. 不同之处(1)资金来源的区别。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各大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负责缴纳保险费用,而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则由金融机构向FDIC缴纳保险基金。

这导致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资金来源上存在一些差异。

(2)风险监管机制的差异。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风险监管上相对较弱。

中国采用了基于市场的监管方式,而美国采用了更为严格的合规性监管。

这两种监管方式的区别可能引起股权募集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不同。

(3)制度扩展的不同。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理论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成立初期也曾向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保险服务,但由于金融危机的爆发而被迫撤销。

综合以上分析,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共同点和不同点。

两国对普通储户的保障规模都非常相似,但在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细节差异,可能会导致两国在金融稳定和危机管理方面的表现存在差异。

因此,两国应该学习彼此的经验,加强合作,提高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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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银行存款保险费率计量模式的比较及启示张同功,赵英伟青岛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66061)Email:zhang_hugo@,hugo7619666@摘要:在我国或将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之际,面临的一个核心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存款保险费率计量模式。

纵观世界,虽然现阶段采用统一存款保险费率的国家偏多,但是差别费率模式却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实施何种费率计量模式要综合兼顾,考虑国情,我国合理的选择应该是初期实行机构等级费率制,等条件成熟时再实行风险等级差别费率制。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统一存款保险费率模式,差别存款保险费率模式1.引言据报道,争论多年、酝酿已久的存款保险制度或将实行,下半年专业的存款保险公司有可能挂牌,各相关部门就存款保险公司的原则问题已达成共识,但涉及多个不同部门,一些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一定时间,技术问题主要是保险费率和存款保险公司监管职能的确定。

存款保险费率的计量和实施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值得关注和探讨,本文在比较世界各国存款保险费率计量模式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现实提出了合理的存款保险费率计量模式。

以供参考。

2.各国存款保险费率的计量模式2.1美国存款保险费率计量模式1993年以前,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一直实行统一保险费率,即根据银行存款的规模,而不是依据其风险构成来征收存款保险费。

但是,1980年以后美国由于实施利率的自由化,放开了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管制,使利率飞速上涨。

S&L(Savings and Loa -储蓄与贷款组合)由于贷款和存款利率出现负差额,1989年前后大量的商业银行倒闭使FDIC的负担剧增,不得不考虑修正统一的费率的征收方式,因此1991年美国就颁布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修正法案》(FDICIA ),为实施差别保险费率未雨绸缪,1994年FDIC开始实行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制度。

美国现行的差额保险费率,风险评估和保险费率进行挂钩,具体衡量指标是资本充足率和CAMELS的评价标准。

具体见下面表格[1]:表1:资本充足率划分表资本比率% 资本比率良好资本比率充足资本比率不充足全部资本充足率(%) 10%以上 10%-8% 8%以下核心资本充足率(%) 6%以上 6%-4% 4%以下表2:CAMELS的评价标准Category (A)没有任何一点弱点,财务健全的金融机构Category (B) 如果不改正,金融机构将会使保险机构风险增加Category (C) 不进行有效的改革,金融机构将给保险机构带来相当的损失[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表3:美国的差额保险费率表(A)Category (B) Category (C) 现行的保险费率(%) Category资本比率良好0.00 0.03 0.17资本比率充足0.03 0.10 0.24资本比率不充足0.10 0.24 0.27 资料来源: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FDIC)表1给出了资本充足率的划分标准,表2是CAMELS的评价标准,根据这两个标准进行矩阵排列得出表-美国的差额保险费率表,共0.00%-0.27%九个档次,根据银行的风险程度进行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

美国是全球最早采用差额保险的国家,而美国的商业银行资本比率合理,对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的控制能力强大,财务体系的高度透明性等因素都为美国可以顺利的实施差额保险费率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2.2日本存款保险费率的计量模式日本于1971年建立存款保险机构起就采用统一费率来征收存款保险, 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西方各国效仿美国纷纷采用差额保险制度时,日本财政当局也考虑,将现行的统一费率改作差额保险费率。

但是泡沫经济的崩溃,使日本的经济体系暴露了大量的问题,以下的分析是使日本很难做出相应的改革的原因。

2.2.1商业银行资本比率低下泡沫经济崩溃后,以不动产和股票为代表的金融资产的价格持续下跌导致了日本企业的资产剧减,尤其是长达14年之久的土地价格的持续下跌,对于日本商业银行以土地作担保给与企业贷款的“土地神化”彻底崩溃,为了尽快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额,而出售担保土地的行为更加剧了日本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增加速度。

为了尽快处理不良资产,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不断减少,资本弱小的商业银行因此被市场强制淘汰,银行业不良资产严重,2002年日本银行的不良资产按照严格的《金融再生法案》的认定标准达到了40兆亿日元以上,(如图1)日本政府为了挽救濒临倒闭的商业银行,开始向其主要商业银行注入公共资本,(如图2)以来防止金融危机的进一步恶化。

1998年开始日本政府先后向其商业银行注入了12兆亿日元的公共资本,来充实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比例。

因此,现阶段日本采用美国式的定量分析来确定商业银行的保险费率,而高额的保险负担对其商业银行的收益能力打击很大。

日本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和资本比率的低下是困扰着日本采用差额保险费率的原因。

图1-历年银行业不良资产图2-日本政府对其商业银行历年注资额资料来源:日本金融厅资料来源:存款保险机构2.2.2金融机构的差额费率影响。

日本现阶段对于差额费率另一个担心是来自市场。

因为差额费率来自于对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的定量分析,如果公开必然对市场造成很大的影响,这种定量的评价很容易被作为投资的判断标准,其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很大。

因此对于金融机构定量标准的保密制度建立是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2]因此,日本一直采用统一费率模式,具体如表4[3]所示。

表4:日本的保险费率推移表一般保险费率特别保险费率1971年0.006% 无1982年0.008% 无1986年0.012% 无1996年0.048% 0.036%特定存款其他存款2001年0.048% 0.049% 0.036%2002年0.094% 0.080% 无支付存款一般存款2003年0.090% 0.080% 无2005年0.115% 0.083% 无资料来源:日本存款保险机构可见日本对不同的银行机构一直采用统一的存款保险费率,只是依据存款类型的不同有所区别,具体费率水平与美国相比明显偏低。

[2] http://www.dic.go.jp 日本存款保险机构官方网站[3]日本存款保险机构研究会『中期报告』2004年6月18日 4页2.3其他各国存款保险费率的计量模式选择2.3.1德国的存款保险费率:德国无论是储蓄银行业的存款保险,还是合作金融业的存款保险,以及私人商业银行业的存款保险以前都是采用统一费率的,但现在都已进行了改革,以合作金融业的存款保险费率制度为例,德国的信用合作业现行之保险体系由大众银行及莱夫艾森银行联邦协会(BVR)的保障基金和保障协会两部分构成,审计协会每年向信用合作社按客户贷款额的0.5‰-2‰收取费用,以缴入保障基金。

费用收取比例,一般是根据国民经济景气状况、经济周期和整个合作银行业面临的风险程度来确定。

年度间一般有所不同。

1994-2000年,存款保险基金收取的保费费率(见表5)。

表5:1990-2000年德国合作金融保险基金费率表单位:‰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0.8 0.5 0.5 0.5 0.7 0.7 0.7 0.5 1.25 1 1.25 资料来源:由德国大众银行及莱夫艾森银行协会(BVR)提供。

2002年以前,德国所有的合作金融机构均是按照统一的费率向基金组织缴纳费用。

2002年德国合作金融业达成共识,把德国所有的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风险程度分成三类,并分别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开始实施差别费率模式。

[4]2.3.2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费率模式:英国对银行征收累进保险费,最高限额为存款总额的0.3%,是一种差额费率模式,意大利、葡萄牙及瑞典从1995年7月起,根据银行的风险程度收取存款保险费,即实行差别费率;迄今为止,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70多个国家中,已经有20多家采用差别费率模式,可见差别费率模式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3.存款保险费率计量模式的优劣分析3.1统一费率模式的优缺点在统一费率征收方式下,投保存款不分存款种类,不分投保金融机构的差别,同样以相同的费率征收存款保险费。

这种征收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即操作简单易行,计算方便,因此,被国际上许多国家采用。

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3.1.1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金融自由化和业务多样化趋势的形成使存款机构的经营活动出现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单一的存款保险费率无法反映出不同存款机构的经营态势和风险状况,效益不佳和风险较大的存款机构将从中受益。

换句话说,单一存款保险费率制度的实施使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存款机构对那些经营不善的同业者们进行了补贴,这显然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法则。

3.1.2单一存款保险费率制度将引发存款机构的道德风险,进而增强经营风险。

即在此制度下,单一保险费率的设置独立于银行资产组合的风险,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以牺牲存款人和保险者的利益为代价而提高其资产组合的风险。

由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普遍经济规律,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在商业盈利性上处于劣势,成为风险性金融机构。

从而,高风险经营机构充斥整个金融体系,使得整个金融体系的营运风险不断攀升。

银行经营风险进一步增强,这样做有悖于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

[4]何广文、冯兴元,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3.1.3导致整个社会资源的非优化配置。

在单一费率征收方式下,高风险业务被金融机构广为推行,直接促使社会资金流向高风险经营的企业,使得资源配置难以优化。

3.1.4引发逆向选择问题。

在许多采取自愿投保方式的国家,单一费率征收方式还会引发逆向选择问题。

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往往自身具有较为严格的内控机制,能较好地把握经营风险,不愿参加存款保险,支付保险费徒增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

这使得参加存款保险的大多数是高风险金融机构。

3.2实施差别费率模式的障碍差别费率模式与投保银行风险水平挂钩,风险高的则费率高,风险低的则费率低。

实行差别保费费率可以促进银行加强自身业务和风险控制,提高资本充足比率,增强资产流动性,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而且更能体现公平。

但是实施差别费率却面临着许多苦难。

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3.2.1信息不完全,使得很难对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客观评价。

实施差别费率的前提是要能准确鉴别银行的风险水平,而要做到这一点却是很难的。

在现实经济中不完全信息情形下,对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客观评价是十分困难的。

3.2.2费率级差难以确定,而且差别费率可能引起不良影响。

对未来风险进行预期的困难,使得难以科学地确定费率级差;况且同一费率如果不公平的话,那么什么样的差别费率才是公平的?此外,还有许多问题是采取差别费率所必须考虑的,如差别费率导致对银行风险“级别”的划分,一旦公开或引起公众的怀疑,就会动摇信心,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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