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论述题
国际私法整理大题论述题
一,如何理解涉外性: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或二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1,主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2,客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内容: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2.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大量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客观基础)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3.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4.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平面冲突三、连接点的相关理论问题(一)连接点的发展方向: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由于传统的冲突规范极为概括,往往只给某一类法律关系规定一个连结点,这就越来越不能适应当今法律关系的复杂多样化。
因此,国际上出现了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softening process)的潮流,“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和发展是其主要标志。
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
3.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战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对诸如住所、侵权行为地等连结点因使用的场合不同,为达到不同目的、执行不同功能而赋予不同的含义。
(二)连接点的软化处理softening process1.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
采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代替传统的僵硬的封闭性的连结点来进行软化处理并非没有限度,否则,整个冲突法规范都可归结为一句话:“涉外法律关系由与该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这样等于否定了国际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存在。
国际私法论述题
国际私法论述题论述及简答1、试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a这种法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因此,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联系几及对外政策紧相关。
b这种法律关系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c这种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包括各种商事法律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它不仅包括含有涉及外国的民事关系,而且还包括含有涉及外法域的民事关系。
2、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类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根据本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国主权中的司法权在涉外民事案件审判上的体现。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分类1、以管辖的对象为准,国际民事管辖可分为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
普通管辖即为属地管辖,侧重于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地域性质或属地性质,强调一国法院对于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管辖权的基础是被告在法院地国境内设有住所或惯常居所,或者物之所在地火法律事件和行为发生地位于该国领域内。
特别管辖即针对特别规定的诉讼类型进行管辖规定,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以管辖的排他性为标准,国际民事管辖可分为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专属管辖指一般将标的与国家公共政策或重大的政治、经济问题联系紧密的法律关系无条件的划归国内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而排除任何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
如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
(完整word版)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七、论述题1、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
4、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
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七、论述题1、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
4、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
国际私法简答和论述题(17页)
国际私法简答题论述题目录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简述动产三分说。
(2)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3)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3)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3)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3)简述本地法说。
(4)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4)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5)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5)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5)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6)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6)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6)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7)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8)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8)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9)简述准据法的概念及特点。
(10)简述识别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10)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10)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10)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
(10)简述国际礼让说。
(11)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11)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11)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 1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12)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2)简述本地法说。
(1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12)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13)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13)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13)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14)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14)简述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规定。
国际私法论述题考试必背
一、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三、.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四、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五、国际司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六、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七、区际私法有哪些基本特征?八、怎样理解法律的时际冲突?十四、国民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当今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十五、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简述当今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分类。
十六、简述形式上的互惠与实质上的互惠的主要区别。
十七、外国人在我国目前能享受哪些主要民事权利?十八、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和性质上有什么特点?19。
冲突规范有哪几种基本类型?20。
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21。
什么是连接点?连接点的冲突如何解决?22.什么是识别?识别在冲突法制度中起何作用?解决识别冲突的依据有哪几种主要学说?23。
什么叫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是什么?24。
遇有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时,如何确定他的本国法?25。
简述识别中法官的一般认识过程。
?26.论述国际私法中时际冲突的解决。
27。
简述反致产生的根本原因。
28。
简述反致制度在冲突法中的作用。
29。
公共秩序的职能和规定的方式。
30。
简述公共秩序多采用客观说(结果说)的理由。
31。
简述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处理方式。
32。
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及其效力。
33。
在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最基本的态度?其理由是什么?34。
我国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具体规定是什么??35。
试论对待反致的理论上的不同观点。
36。
分析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37。
论述外国法不能查明与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处理。
38。
论述运用公共秩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9.简述住所冲突的解决。
43。
论述国际私法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44。
论述连接点的改变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影响。
国际私法课程论述题
国际私法课程论述题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1)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2)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3、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
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原则,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4)法院地法。
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论述题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论述题参考答案论述题: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冲突法调整。
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冲突法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式。
2、实体法调整。
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消除法律冲突。
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系属公式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4)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5)国旗法国旗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臶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3、论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P69页)答: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按键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论述题
论述题2.试论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
答:1、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
2、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3、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3分)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答: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二)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3、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
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245+个题整理
1、试论述当代(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私法新的变化和发展。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工作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及于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侵权行为责任这些新的领域,且有向更广泛的领域铺开的趋势。
②通过国际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在由区域性向全球性发展。
这一现象反映在联合国有关机构已越来越积极地参加到统一化运动中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其它从事统一化工作的国际组织的协调与联系进一步加强;签署、批准或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国家日益增加。
③在新的统一国际私法条约中,统一化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
这种现象首先表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的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的尖锐对立得到一定程度的调和。
④在统一国际私法的各种条约中,已越来越多地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这在表面上看似乎是矛盾的,但允许这种灵活性的存在,有利于吸收更多的国家参加到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努力中来。
2、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3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法律冲突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4.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答:各国最早采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题的办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制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但是,这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另一种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将彼此在民、商法的分歧统一起来,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之中,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选择。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在于解决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纠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总结一些常见的国际私法简答题和论述题。
一、国际私法简答题1. 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什么?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间跨国交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例如合同、侵权等。
2.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普遍适用的法律途径是根据涉及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国际惯例。
3. 什么是重大问题输入法?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
它制定了规则,确定了在纠纷中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以确保公平公正。
4.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可能对本国利益产生严重损害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并适用本国法。
5. 请解释国际私法中的选择法理论。
选择法理论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法理论,例如就事实法、国籍法、居住法等。
二、国际私法论述题1. 论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涉及跨国法律关系,但其重点和范围不同。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国际公法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且有共同的目标,即解决跨国纠纷。
2.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重大问题输入法的优点和缺点。
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其优点在于确保公平公正,避免利害关系国家的不正当利益损害。
然而,其缺点在于其适用的规则和标准可能不明确或主观,导致争议和不确定性。
3.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
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涉及国际合同的地点、主要履行地、合同的性质和特定的选择法。
其目的是提供一种确定合同适用法的准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2023年国际私法论述题考试必背
一、简述国际私法旳调整对象。
二、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旳?三、.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旳措施。
四、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旳基本内容五、国际司法保护弱方当事人旳合法权益原则旳基本内容。
六、法律冲突旳实质是什么?七、区际私法有哪些基本特性?八、怎样理解法律旳时际冲突?十四、国民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当今国民待遇制度旳重要特点十五、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简述当今最惠国待遇制度旳重要特点和分类。
十六、简述形式上旳互惠与实质上旳互惠旳重要区别。
十七、外国人在我国目前能享有哪些重要民事权利?十八、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构造和性质上有什么特点?19。
冲突规范有哪几种基本类型?20。
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有什么区别和联络?21。
什么是连接点?连接点旳冲突怎样处理?22.什么是识别?识别在冲突法制度中起何作用?处理识别冲突旳根据有哪几种重要学说?23。
什么叫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旳条件是什么?24。
遇有冲突规范指定应合用当事人旳本国法,而其本国存在多种法域时,怎样确定他旳本国法?25。
简述识别中法官旳一般认识过程。
•26.论述国际私法中时际冲突旳处理。
27。
简述反致产生旳主线原因。
28。
简述反致制度在冲突法中旳作用。
29。
公共秩序旳职能和规定旳方式。
30。
简述公共秩序多采用客观说(成果说)旳理由。
31。
简述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旳处理方式。
32。
法律规避构成旳要件及其效力。
33。
在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旳查明有哪几种最基本旳态度?其理由是什么?34。
我国对外国法查明问题旳详细规定是什么?•35。
试论看待反致旳理论上旳不一样观点。
36。
分析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制度旳联络与区别。
37。
论述外国法不能查明与外国法错误合用旳处理。
38。
论述运用公共秩序应注意旳几种问题。
39.简述住所冲突旳处理。
43。
论述国际私法有关处理自然人国籍冲突旳基本原则和措施。
44。
论述连接点旳变化对自然人旳行为能力旳影响。
最新国际私法论述题——考试必背
一、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三、.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四、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五、国际司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六、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七、区际私法有哪些基本特征?八、怎样理解法律的时际冲突?十四、国民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当今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十五、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简述当今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分类。
十六、简述形式上的互惠与实质上的互惠的主要区别。
十七、外国人在我国目前能享受哪些主要民事权利?十八、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和性质上有什么特点?19。
冲突规范有哪几种基本类型?20。
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21。
什么是连接点?连接点的冲突如何解决?22.什么是识别?识别在冲突法制度中起何作用?解决识别冲突的依据有哪几种主要学说?23。
什么叫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是什么?24。
遇有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时,如何确定他的本国法?25。
简述识别中法官的一般认识过程。
•26.论述国际私法中时际冲突的解决。
27。
简述反致产生的根本原因。
28。
简述反致制度在冲突法中的作用。
29。
公共秩序的职能和规定的方式。
30。
简述公共秩序多采用客观说(结果说)的理由。
31。
简述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处理方式。
32。
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及其效力。
33。
在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最基本的态度?其理由是什么?34。
我国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具体规定是什么?•35。
试论对待反致的理论上的不同观点。
36。
分析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37。
论述外国法不能查明与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处理。
38。
论述运用公共秩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9.简述住所冲突的解决。
43。
论述国际私法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44。
论述连接点的改变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影响。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论述案例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20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论述案例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20)一、论述题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答:11世纪以后,意大利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开始发生。
这时的法律冲突表现为罗马法与城邦法、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
冲突如发生罗马法在与城邦的法则之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罗马法原则,可适用城邦的法则,但是冲突发生在不同城邦的法则之间,就没有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
法律冲突对各城邦之间的商业贸易是十分不利的,因而需要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这就是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产生的时代背景。
(4分)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14世纪,巴托鲁斯在意大利和法国的一些法学家一些早期的法则区别理论或冲突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
(3分)巴托鲁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
巴托鲁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仍然是完全借助他的先行者们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在他看来,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法和物法。
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法则),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无这种纯粹的物法法则和纯粹的人法法则,他便只得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来进行这种区分。
(6 分)巴托鲁斯方法虽悖谬可笑,巴托鲁斯的理论与方法也未完全摆脱注释学派的影响,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带人了国际私法领域。
这主要表现在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入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从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国际私法。
(5 分)2.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国际私法简述题
简答题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凡有以下情况者,即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答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3.简述同一国家民事法律的不同性质的冲突。
答:(1)区际法律冲突,即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2)人际法律冲突,即指一国之内适用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实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4.简述我国的国际私法的定义及其特点。
答: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规范的统一实体规范一级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部门。
其特点是:(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
(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制度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
国际私法论述题
国际私法论述题1.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于16世纪创立的.杜摩林在回答加涅夫妇关于夫妻财产如何处理的咨询时阐述了意思自治的主张,之后,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与资产阶级主张的“契约自由”原则相吻合,同时,这一原则有利于合同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有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了合同的准据法,这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因此,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但当事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这种权利,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这样,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事实上,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张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第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有合法的目的.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故意规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2.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关于侵权行为地法律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作了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3.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原则: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其核心问题是一国法院依据何原则或标准取得涉外案件管辖权.可以看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何原则只能是国际条约何国内立法.因此,除依国际条约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外,应依据各国国内立法以下列原则确定管辖权:①“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主要适用于与人身有关联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②“属地管辖”原则,即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受案法院能够控制被告或其财产的案件,以物之所在地为连接因素的案件以及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的案件;③“专属管辖”原则.即对涉及本国公共利益或出于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规定某些民事案件为本国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对本国公共秩序何本国当事人利益重大的民事案件;④“协议管辖”原则.即依据当事人达成的管辖权协议或条款,将其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对属人管辖何属地管辖的变更何补充.主要适用于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⑤“平行管辖”原则.即在多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一国法院审理案件.主要适用于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4.论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与涵义: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在各国法律上的表述不尽相同,德国称为“善良风俗”,日本称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奥地利称为“基本原则”,俄罗斯称为“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我国对公共秩序的称谓是最多的,除称为公共秩序外,常使用的称谓还有:公共政策、社会治安、善良风俗、法律目的、国家政策、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根本原则、道德准则等等.公共秩序不仅在不同的场合可以适用不同的表述,而且其内涵的伸缩性也很大.公共秩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内容,即使在同一国家,公共秩序的内容在不同的时期也会发生变化.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外国法构成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这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由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官根据本国现实的国家政策和本国利益作出认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在于:为维护本国国家根本利益,对涉外民事案件应适用的外国法,排除或限制适用.公共秩序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3世纪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中,巴托鲁斯在提出法律具有域外效力的同时,认为一个城市国家对另一个城市国家的“令人厌恶的法则”可以不予承认,巴托鲁斯还例举了禁止女子继承遗产的规定就属于这类法则.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家胡伯在其创立的“国际礼让说”中也阐述了公共秩序保留的思想.胡伯认为:一个国家出于礼让可以承认外国法在内国具有法律效力,但外国法在内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是这样作不至损害本国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率先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确定下来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一规定本是适用于国内合同的,后来通过审判解释,也同样适用于涉外案件.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违反法国的公共秩序,则不予适用.继《法国民法典》之后,一些国家相继在本国法律中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19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缔结了大量的统一冲突法公约和统一实体法公约,这些公约中,不乏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如1928年2月20日订立于哈瓦那的《布斯塔曼特法典》第8条规定:“根据本法典各规则所取得的权利在缔约各国内具有充分的域外效力,但任何此种权利的效力或其后果如与国际公共秩序的规则抵触时,则不在此限.”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规定,通常采用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规定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如果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则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这种意义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实质上是对本国冲突规范的一种“校正”,或者说是对本国冲突规范的一种“临时调整”,使冲突规范丧失原有的法律功能,使本国的社会秩序不至于因外国法的适用造成紊乱.第二种方式是规定本国的某些领域只能适用本国法,不能适用外国法,本国法在这些领域具有普遍的绝对效力,从而排除外国法与本国法相抵触的的可能性.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在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制力.”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也采用单边冲突规范的方式,规定我国的法律在某些领域具有普遍强制效力,必须直接适用,从而间接地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例如,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规定以肯定的方式表明,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确保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公共秩序得以维护.第三种方式是规定本国法院在为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如提供司法协助、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外国裁决有悖于本国的公共秩序,可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和外国裁决.例如,前捷克斯洛伐克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下列情况拒绝予以司法协助.(2)请求履行之行为违反捷克斯洛伐克的公共秩序.”该法第64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4)承认外国判决违反捷克公共秩序的.”1958年纽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如果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该项裁决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5.论国籍冲突的解决: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B.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6.论系属公式: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1804年以前,欧洲大陆国家也是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属人法的.1804年法国颁布了民法典,在这部民法典中,法国改变了以往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属人法的作法,采用以当事人本国法为属人法.法国的作法在欧洲国家和欧洲以外的国家中产生很大的影响,许多国家仿效法国亦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一国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还是采用住所地法为属人法,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有两方面因素往往起决定性作用:一方面是人口的流动,人口大量外移的国家多倾向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移民大量涌入的国家多倾向采用住所地法为属人法.另一方面是一国法域的状况,一国存有不同法域时,一般多倾向采用住所地法为属人法.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不断扩大,国家之间人员往来不断增加的情势,为了协调属人法本国法原则和住所地法原则的对立,国际社会在制定国际条约时及一些国家在本国的国内立法中,已把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的国家近年来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开始采用住所地法或兼采住所地法为属人法,使立法更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属人法中还有一种法人属人法,一般指法人国籍所属国法律,常用来解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解散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我国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为属人法,但在某些领域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律”、“定居国法律”为属人法.(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行为地法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原则,初始用于确定行为方式的有效性,以后发展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4)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5)旗国法.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7.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分方式、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而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适用公约.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居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3)意思自治原则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何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A.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 B.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C.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8.论统一实体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往来、文化交流和人员交往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产生的.由于统一实体规范扬弃了冲突规范的许多弊端,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能够直接、准确、迅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消除了法律冲突,避免了矛盾和纠纷,所以,国际社会在许多领域制定了统一实体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这一下学者们没有异议,但统一实体规范应否属于国际私法范围,学者们意见相佐.一种意见认为:统一实体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私法中,应归入国际私法相邻法律部门,其理由为:1统一实体规范不是用间接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是以实体法的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用实体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已不存在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问题,因此统一实体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私法范围.2.统一实体规范已经形成了若干法律部门,这些法律部门都有各自的调整对象,这些调整对象大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因此,统一实体规范划入国际私法范围,不如划入国际经济法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统一实体规范应纳入国际私法范围,其理由为: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统一实体规范调整对象亦是涉外民事关系,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二者的调整对象是一致的,只是调整的方式不同罢了.法律分类应以调整对象不同而区分,不应以调整对象方式不同而划分.2.国际私法的发展应随着其调整对象的发展而发展,不应停滞不前.19世纪后期,国际经济的发展,使涉外民事关系中产生了大量的是涉外经济关系,仅靠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已不够了.经济的发展要求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统一实体规范应运而生,成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一种手段.统一实体规范应作为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其理由为:1.统一实体规范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和人员往来的条约规范和国际惯例,是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而产生和发展的,不能把统一实体规范排除在国际私法范围之外.2.国际私法对统一实体规范的研究范围应加以限制,应从法律适用角度研究统一实体规范的产生、发展、应用、及与国际私法的关系,而不去研究每一个统一实体规范的内容.3.国际私法研究统一实体规范的目的是掌握哪些领域已制定了统一实体规范,在什么情况下无须适用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如何用统一实体规范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达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目的.9.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7日生效.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3)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拒绝承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则,在承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10.评述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评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他创造性他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论述题题库及答案b试卷号:1020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论述题题库及答案(b试卷号:1020)一、论述题1.论《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答:《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生效。
后来,英国、美国、日本、丹麦等国家先后加入了该公约。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
《巴黎公约)以其历史久、成员多、影响大而成为保护工业产权的最主要的国际公约。
(2分)《巴黎公约》自缔结以来,先后经过6次修订,产生了6个文本,目前,绝大多数成员国执行的是斯德哥尔摩文本。
(1分)《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强制许可原则。
(4)独立性原则。
2.论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常常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因此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批评。
当代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莫里斯于1951年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
侵权行为自体法指出,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去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新理论的运用,把单一的冲突规范形式发展成了多重的冲突规范形式,使传统封闭的规范演变成为开放型的规范,适应了当今采用多元化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并且在立法上得到了相应的肯定。
侵权行为自体法虽然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是就其本身而言,存在着一个难以克服的缺陷,即可选择法律的不确定性。
(5分)(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为法国学者杜摩兰于16世纪提出,他主张契约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个法律。
现在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将这一原则引入了侵权领域。
尽管赋予当事人的只是有限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也只能是法院地法,但无论对于国际私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这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突破,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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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题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二)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3、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
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原则,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4)法院地法。
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
4、论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方法主要有: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B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5、论《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由一方(代理人)有权代表他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但有关当事人的能力,有关代理的形式要件,以及一些法定代理、职务性代理、信托代理关系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适用按照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选择的某国国内法。
当事人未选择时应以代理人营业地法律为准据法。
无营业地的以惯常居所地法为准据法。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4)一般条款和最后条款A强行法的适用,优先适用内国法律有关代理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B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只有在公约适用会明显地与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才可拒绝适用。
C公约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D保留条款。
公约规定,除了在银行交易中,为银行或银行团进行的代理、保险业务中的代理,以及在行使职权时替私人从事代理活动的公职人员的行为,缔约国有权保留不适用公约。
6、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二、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三、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四、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
五、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以下几种情况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1、关于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2、关于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
4、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
5、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
6、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7、论客观标志说。
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常用的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主要有以下几个:1、合同缔结地2、合同履行地3、当事人国籍或住所4、物之所在地5、法院地或仲裁地。
8、论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连接点是抽象的,而不是直观的,因此,其核心是对最密切联系因素的判定。
“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
“量”的分析是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接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
“质”的分析是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连接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在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
著名的“奥汀诉奥汀”案,正是这一分析方法的例证。
9、论大陆法系“特征履行说”。
“特征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
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征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特征性履行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需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
二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场所。
“特征履行”是一种分析、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方法,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标志,它具有灵活性的特点。
10、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际创立的,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但当事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这种权利,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这样,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但事实上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2、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生的。
有限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可归纳为三点:1、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特定国家的任意法法规范围内进行。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善意,不得存在规避法律的意图。
3、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通常有明示的意思自治与默示的意思自治两种。
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采用明示意思自治的方式。
默示的意思自治经常被使用的是合同中订立的“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
11、论《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强制许可原则。
4、独立性原则。
12、论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传统国际私法解决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主要有三种理论和实践。
一、侵权行为地法说。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冲突法中最早确立的一个原则。
二、法院地法说。
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13、论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
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
14、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我国法律不认为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15、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排除了某些货物的买卖: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
二、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合同应适用公约。
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全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明示选择适用公约。
3、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
三、公约对以下法律问题未涉及:1、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条款的有效性问题。
2、不调整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3、不调整卖方对所售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四、我国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1、关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2、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
16、论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国籍相同的外国人在我国结婚,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
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但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