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煤矿四大件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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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煤矿四大件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四大件设备维护管理,保证四大件设备安全运行、密切配合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我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电副总工程师是贯彻执行本细则的第一责任者,机电科长、分管四大件机电副科长和主管四大件工程师(技术员)应对四大件设备维护、管理的维修、钳、电工及操作司机、信号工、摘挂钩工、人车跟车工等都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所有负责四大件设备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各矿机电科、运输区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均应严格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者应及时制止,对严重者要予以处理。每个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违章作业的行为,都有权杜绝任何人违章指挥。
第四条各机房司机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执证上岗。
第二章2米及以上绞车提升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节设备装置
第五条根据《规程》403条规定,每一部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七项保护装置,并保持装置齐全,正常使用,安全可靠。
1、防止过卷装置:必须装设两套,即井口井架上一套,机房深度指示器一套、两套过卷开关均能同时保证,提升容器超过正常卸载位置0.5M时安全闸可靠动作。
2、防止过速装置:过速装置应能保证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过程的15%时,安全闸能可靠动作。
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4、当提升速度超过3M/S时,提升机必须装设速度限制器。在提升速度超过给定速度的10%时,限速继电器应动作,实现安全制动。
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指示器的传动系统发生断轴、脱销等故障,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6、闸瓦过磨损保护装置:当闸瓦磨损超限时能报警或自动断电。
7、对缠绕式提升装置,必须设松绳保护并接入安全回路。
8、使用箕斗提升时,必须定量控制。井口煤仓应装设满仓保护,仓满时报警或自动断电。
第六条凡是单线制动系统(即一付闸瓦同时闸住两只滚筒的制动系统,主要系指角移式制动器)应加装小抱闸,并确保小抱闸只有在紧急制动时且滞动后安全闸0.5-0.7秒情况下才准发生动作,其制动力矩的选择应符合《规程》第432条规定要求。
第七条斜井提升倾角小于30,且其制动型式为盘形闸时,应
采用二级制动。
第八条凡有负力提升的主井提升系统(如下放电机车等大型重物时可能为负力提升)和斜井(巷)提人系统,必须加装动力制动装置,并至少要能保证主回路断电以后动力制动能人工投入。
第九条所有提人容器,都应装设可靠的断绳保护装置(基建井临时罐笼不在限)斜井人车的断绳保护装置要求既能自动动作,也能人工动作,否则,不准使用。
第十条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的连接装置,应逐步推广锲形连接装置。
第十一条立井提升采用罐笼时,中间水平严禁安装托罐闸,罐笼内应设置功能可靠的腰卡和地锁(脚卡),腰卡和地锁只有在提升容器到达卸载位置时才能自动或人工打开。
第十二条需要上下人员的罐笼,进出口两头必须调协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米,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距离不提超过250毫米,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毫米。罐门不得向外开。
第十三条立井罐笼提升系统的井口和各水平进出罐处轨道上均应装设复式阻车器,确保每次只能放一只煤桶进罐。
第十四条立井采用罐笼、吊桶或其它容器提升时,必须有导向设施,导向设施的敷设应符合规定要求,如果导向设施采用钢丝绳时,每100米钢丝绳的张紧力的不得小于1吨,每根导向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导向绳张紧力差不小于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
第十五条立井提升容器之间以及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的井壁导向绳、井架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7条表5规定,如果小于表5规定,必须装设防撞绳,在装设防撞绳后,提升容器间的最小间隙也得小于200毫米。
第十六条每一提升装置,必须根据《规程》393条要求装设信号及信号锁装置,信号应声光兼备,并能显示提升水平。同时,还应设置与正常工作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紧急音响停车信号,紧急信号可由井口、井底和各中间提升水平直接向绞车房发放。
第十七条为了降低提升容器在主绳发生断绳事故后的减速度,保证提升容器内人员的安全,不论主井或斜井,凡需要担负升降人员任务的,均应装设缓冲机构,缓冲机构要按有关要求调试好,并经试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井底罐窝进出口必须装设可靠的安全栏或安全门(手动或自动均可行),防止人员撞入罐窝。立井提升井窝要逐步改装符合“规程”要求的过放距离。
第二节维护、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电科应指定一名副科长分管四大件工作,并配备一名工程技术人员专管四大件技术工作。成立四大件钳、电维修专业组,专门负责四大件维修、检修工作。建立领导干部上岗,各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必须每月对提升系统巡回检查一次;机电科分
管副科长每月检查三次,主管技术人员至少每三天巡回检查一次,对提升机房的值班记录、检修记录、安全装置等,应详细审查。
第二十条加强对提升系统的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保护装置正常运行,动作可靠,每天必须保证各提升系统有不少于1.5-2小时的检查维护时间,完成《规程》的有关规定提出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每月各提升系统应有8-16小时,停车检修。无特殊情况(如井下发生事故)任何人无权取消提升系统的日检。凡没有按要求日检、月检、导致设备发生事故的,由矿长负责;矿上已给检修时间,但机电、运输部门检修质量差或检修人员不负责任,隐患没有及时处理而发生事故,要追究主管四大件技术人员和检修工责任。日常检修,要严格按《规程》第435条进行。检修时要作好详细记录,检修后,要将检修记录整理,记入该设备档案,以备查核。
第二十一条对罐笼防坠器和斜井人车抓铺器,开动机构和传动机构必须每日检查一次,使其经常保持在完好状态。罐笼防坠器,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静止松绳抓捕试验,斜井人车防坠器,每日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以便检查所有零部件的动作情况。使用中的提升容器防坠器经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为了防止罐笼防坠器滑道、轴承因雨水、湿气、灰尘的侵蚀生锈、影响滑楔的运动,每月必须解体检查加油一次。
第二十二条使用钢丝绳罐道的立井提升井筒;应确保每根罐道绳的位置尺寸不超过设计允许值,更换罐道绳时,应测量并调整好其位置尺寸。要加强对罐道绳及其下端悬挂重锤的检查,及时清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