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事故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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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公司产品质量满足规定要求,充分体现质量从严的原则,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质量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由于产品实物质量、员工工作质量及售后服务质量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的认定及对有关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部门的处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公司品管部是公司产品实物质量、设计与工艺质量、员工加工质量及售后服务质量事故的认定、处罚的判定部门。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为公司各类质量事故处罚的执行部门。

第五条公司技术中心为品管部在各类质量事故的认定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处罚范围

第六条在各类零件、部件和整机的加工、装配、调试、运转及物流过程中,因人为疏忽、失误或责任心不强,造成次品、废品;

第七条因设计、工艺粗心大意,导致产品质量问题、零部件和产品报废或性能缺陷;

第八条不按操作规程,或私自更改工艺流程,造成次、废品或给后续加工带来困难,影响加工质量、给产品带来质量隐患;

第九条不规范装配,影响产品质量,造成损失。

第四章处罚原则

第十条质量处罚秉承“帮助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坚持“过失从轻、故意从重;初次从轻、重复从重;自报从轻、隐瞒从重;积极处理从轻、推委扯皮从重;对后续工作影响小从轻,对后续工作影响大从重”的处罚原则。

第十一条品管部在质量检验过程中坚持对技术文件负责的原则,以图纸要求为标准进行检验和评判。

第十二条坚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一视同仁的原则。对指挥不当、管理不善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工艺纪律和由于工作质量、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事故,追究指挥者、管理者和操作者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责任连带负责的原则。质量处罚除对直接责任者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和/或行政处罚外,还要根据事故情况与所在部门及领导、相关部门及领导责任挂钩,按责任的性质和损失大小追究经济、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维护质量管理、质量检验人员权威与秉公执法相统一的原则。对漫骂、推打、阻挠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工作人员执行本职工作的人员和部门予以严肃从重处理;对滥用职权、办事不公正的质量管理、质量检验人员予以严肃从重处理。

第五章处罚细则

第十五条根据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公司给予事故责任人以口头警告、质量罚款、行政扣款、通报批评、降低工资薪点(职务)、离岗反省直至辞退等处罚或多项并处。

①轻微质量事故未造成后果,经过简单补救即可达到要求的,给予口头警告;

②在制品加工过程中出现次品,扣罚责任人加工该产品的工时。

③在制品加工过程中出现废品,按产品损失金额的30%—50% 扣罚责任人(其中,不影响产品出厂期的罚30%—40%,影响产品出厂期的罚40%—50%)。

④不按操作规程或私自更改工艺流程造成废品的,不按规程装配,影响产品质

量而造成损失的,扣罚责任人产品损失金额的40%—50%。

⑤给后续工序带来加工或装配困难的,按解决该问题所增加的工时全额扣罚责任人。

⑥通过让步接收的产品按废品处罚标准的50%处理。

⑦在制品、零部件、产品经检验员检验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或批量产品首检时检验员未检出的质量问题,或产品经检验合格出厂后出现确认为我公司责任的质量问题,或检验员漏检导致的质量问题,经判定属宏观可视、可度量或在公司现有条件下可检验出的质量缺陷,对直接责任人和检验员一并进行处理,以经济损失为依据,按损失的30%—50%进行罚款。其中,检验员承担罚款的75%,直接责任人承担罚款的25%。

⑧每月车间或部门因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累计达5000元及以上的,除按上述条款处罚直接责任人外,车间或部门负责人处罚当月累计损失的5%—10%;累计损失在10000元及以上的,除上述外,中心负责人处罚当月累计损失的5%—10%;累计损失在20000元及以上的,除上述外,分管副总经理处罚损失的5%—10%。

⑨单次处罚金额超过2000元的,有关车间或部门负责人承担罚款的5%—10%;单次处罚金额超过5000元的,除上述外,中心负责人承担罚款的5%—10%;单次处罚金额超过10000元的,除上述外,分管副总经理承担罚款的5%—10%。

⑩个人连续两个月出现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或废品,除罚款外,由品管部发出质量事故通报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三个月出现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或废品,除质量罚款和通报批评外,将处以一个月离岗反省处分。离岗反省后重新上岗的,仍连续出现质量事故,将调离原有岗位。

⑪出现特重大质量事故,公司有权依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⑫责任人拒不承认错误、恶意隐瞒或严重干涉检验员正常工作,以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可重罚至产品损失金额的50%—100%或多项并处。

⑬对于不便计算损失的质量事故或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给公司质量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将给予50~1000的行政扣款处罚。

第六章处罚程序与权限

第十六条一般质量事故,由检验员填写报废单,交财务部计算损失金额,由品管部负责人确定处罚比例后,交人力资源部执行。

第十七条损失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或罚款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质量事故,除按上条填写报废单外,还需品管部查清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损失金额低于10000元的各类质量事故,公司分管质量的副总经理有权根据其具体情况调整处罚结果。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处罚结果需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分管质量的副总经理负责让步接收的审批,高压水方面的让步接收还必须由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果与公司其它考核、处罚办法不一致,或发生重复处罚时,以处罚最高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质量事故责任人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本部门或中心负责人与公司品管部进行协商,若仍存在异议,可提请公司分管质量的副总经理进行仲裁。

第二十二条对在增强公司信誉、改进和提高公司产品质量、预防质量事故发生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视情况给予100~1000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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