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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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编制说明

《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编制说明

《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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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编制说明
一、概述
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是封装液化天然气(LNG)的金属容器,是液
化天然气车辆行驶中发动机所需要燃料的重要容器之一、为了保证运行安全,保证液化天然气气瓶正常使用,确保其装载的液化天然气符合相关质
量要求,为此,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要定期检验与评定,并对符合要求的
气瓶粘贴检验标识。

二、目的
本文旨在总结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其安全可靠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其安全使用。

三、原则与范围
1.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其他要求,车用液化天然
气气瓶经过定期检验和评定,可以使其继续有效地安全使用。

2.范围:本文适用于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四、责任与要求
1.责任:
(1)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油瓶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与评定的情况;
(2)液化天然气气瓶所有者应按规定的周期把液化天然气气瓶送到经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与评定,并办理检验证书;
(3)检验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准确、全面、客观地检验和评定液化天然气气瓶,以。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实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实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号:GB13004-1999替代标准号:GB 13004-91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徐州气体厂、株注洲硬质合金厂、大连金菊化工厂前言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对瓶体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004-9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徐州气体厂、株洲硬质合金厂、大连金菊化工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军、孙萍辉、丁培印、文树德、陈丽萍。

本标准于1991年4月首次发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45MPa,水容积0.4~80L,用于储存和运输永久气体或空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气的钢质无缝气瓶以及车用天然气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填有固体填充物的气瓶以及灭火用的气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99-1999 钢质无缝气瓶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1 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为GB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现行标准为GB13004-1999。

2 检验周期和项目1)检验周期(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2)检验项目外观检查、音响检查、内部检查、瓶口螺纹检查、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内部干燥、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3 检验工艺流程4 检验前准备1)标志检查逐只检查登记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

登记内容包括国别、制造厂名称代号、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质量、上次检验日期。

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 5099或《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2)瓶内介质处理确认瓶内介质后,根据介质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与瓶内介质相适宜的方法将气体排出。

对于盛装毒性气体的气瓶,在排放瓶内气体后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瓶内解毒处理。

3)卸瓶阀防震圈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壁金属的瓶阀装卸机和防震圈装卸机卸下瓶阀和防震圈。

4)气瓶内外表面处理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漆膜清除干净。

5 外观检查与评定5.1 瓶体外观检查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伤、划伤、裂纹、夹层、皱折、热损伤等缺陷。

《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编制说明

《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编制说明

《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编制说明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是一种储存能源的设备,用于提供车辆的动力。

为了确保车用LNG气瓶的安全运行和使用,需要进行定期检验和评定。

本文将对车用LNG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编制说明进行详细介绍。

其次,车用LNG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编制要注重细节和操作流程,确保检验评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首先,需要收集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法规,对车用LNG气瓶的检验和评定要求进行归纳和总结。

其次,需要详细描述车用LNG气瓶的外观检查、气瓶内部检验、高压气体检测等具体操作过程,并制定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清单。

同时,要注明车用LNG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和方法,确保检验和评定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三,车用LNG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编制需要明确责任和监督机构。

编制中应规定相关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在检验和评定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组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审核,并及时进行问题反馈和整改。

最后,车用LNG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编制需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和合作,提高检验评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可以与国家相关的标准化机构、检验机构和行业协会进行联络和沟通,了解相关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和技术进展,不断更新和完善车用LNG气瓶的检验和评定方法。

综上所述,车用LNG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编制需要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注重细节和操作流程,明确责任和监督机构,并加强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和合作。

只有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编制,才能确保车用LNG气瓶的安全和可靠运行,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练习题目0822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练习题目0822

第7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理解: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报告书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报告书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报告书包括检验依据、检验过程、基本参数表格、检验评定结果与综合分析

一、检验依据
二、检验过程
1.体积检测:测量液化石油气钢瓶容积;
2.材质分析:采用金相显微组织技术,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材料进行材
质分析;
3.受压检验: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受压试验,检测钢瓶受压强度;
4.焊缝检验: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焊接头进行检查和试验,检验其焊缝
强度和结构;
5.漏气试验: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漏气试验,检测其结构的完整性;
6.热塑性试验: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热塑性试验,检测钢瓶的耐热性;
7.断裂性试验: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断裂性试验,检测钢瓶材料的
断裂性能;
8.外观检查: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外观检查,检查钢瓶外观状况;。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与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与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与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与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她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站用储气瓶组定期检验与评定

站用储气瓶组定期检验与评定
站用储气瓶组定期检验与评定
20xx年01月01日实施的行业标准
01 起草人
03 适用范围
目录
02 起草单位 04 主要内容
《站用储气瓶组定期检验与评定》是2019年01月01日实施的一项行业标准。
起草人
陈祖志、薄柯、王红霞、武常生。
起草单位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
站用储气瓶组定期检验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按气瓶设计的站用储气瓶组(以下简称“站用瓶组”)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为10 MPa~35 MPa,单只公称水容积为450 L~4 200 L,使用环境温度为-40 ℃~+60 ℃,充装压缩天然气、空气、氢气、氮气、氦气、氩气的站用瓶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1.1 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 -2016 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组(以下简称“站用瓶组”)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为10 MPa~35 MPa,单只公称水容积为450 L~4 200 L,使用环境温度为-40 ℃~ +60 ℃,充装压缩天然气、空气、氢气、氮气、氦气、氩气的站用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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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概述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用于储存压缩液化石油气的容器,其安全性能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运行,定期检验与评定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流程,以及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定期检验流程
1. 检验时间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时间通常为5年一次,具体根据地区和使用情况而定。

2. 检验内容
1.外观检查:包括检查钢瓶表面是否有腐蚀、凹陷等损坏情况。

2.内部检查:通过检查内部是否有腐蚀、磨损等问题。

3.泄漏检查:检查阀门、接口等部位是否有泄漏情况。

4.测试:进行压力测试等相关检验。

5.标记检查:检查钢瓶的标记和标牌是否完好清晰。

3. 检验机构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评定标准
1. GB/T 11638-2018《钢制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该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要求和流程,对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和评定结果进行了详细说明,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的重要依据。

2. 《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技术规范》
该规范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在定期检验后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才能继续使用。

结论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是确保其安全运行的重要步骤,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

只有经过严格的检验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才能保证安全可靠地使用。

以上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45MPa,水容积0.4~80L,用于储存和运输永久气体或空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气的钢质无缝气瓶以及车用天然气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填有固体填充物的气瓶以及灭火用的气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99-1999 钢质无缝气瓶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2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内部检查、瓶口螺纹检查、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4 检验准备4.1逐只检查登记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

登记内容包括国别、制造厂名称代号、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上次检验日期。

4.1.1未经劳动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气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5099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对使用期超过GB 5842-2006规 定的设计使用寿命8年的钢瓶应按 报废处理,若要继续使用,必须 由钢瓶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10
根据“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关
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
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要求:
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有永久性的原
始制造日期钢印,严禁检验单位将
(2)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
(3)护罩脱落或其焊接接头断裂以及 对接接头出现裂纹的钢瓶。
(4)因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
、磨损以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的钢瓶

25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 中规定:
封头直边部分的纵向皱折深度 不得大于0.25%D(钢瓶外直 径)。
26
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 钢瓶》的要求
c.焊缝表面存在凹陷或不规则的
突变的钢瓶应报废。
40
3.外观复检与评定:属于下列情 况的受检瓶,按报废处理:
d.纵、环焊缝的划伤、磕伤或凹坑经修磨 后,焊缝低于母材的钢瓶应报废。
e.纵、环焊缝 热影响区的划伤和磕伤 经修磨后,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钢瓶 应报废。
f. 纵、环焊缝热影响区的凹陷深度大于等 于6mm的钢瓶应报废。
钢瓶安全性能的方法) (回收、卸瓶阀) 外观初检与评定 钢瓶喷砂除锈 外观复检与评定 焊接接头的检查与评定 阀座检查 壁厚测定 容积测定(补充检测)
18
水压试验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检流程(一般)
瓶阀检验与装配 气密性试验 抽真空 打印检验标志 喷塑烤漆涂敷 出具检验报告 如果报废,进行报废瓶处理。
钢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 纹、重皮、夹渣和深度超过 0.5mm的凹坑以及深度超过 0.3mm的划伤、腐蚀等缺陷。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概述如同其他机械设备一样,气瓶也需要定期检验和评定,以确保它们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本文档旨在介绍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的规定。

定期检验检验周期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应遵循以下规定:1.空气、氮气和氧气用的钢瓶一般为每5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气体用的钢瓶则需要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3.具体的检验周期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确定,以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检验内容气瓶的定期检验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检查气瓶的外观,包括是否有凹陷、裂纹,瓶阀是否完好等。

2.检查瓶口螺纹是否完整,有无磨损和变形等现象。

3.检查瓶底和瓶身的厚度和变形情况。

4.检查瓶内是否有水分和沉淀物等。

5.检查瓶内是否有损伤和腐蚀等。

检验方法气瓶应采用非破坏性检测方法进行定期检验。

包括以下方法:1.无损探伤:可以检查是否有缺陷、孔洞、腐蚀、裂纹、变形等。

2.压力试验:可以检验气瓶的压力强度和是否有泄露等。

3.磁粉检测:借助磁力线检查表面是否有缺陷。

检验结论定期检验结束后,应对气瓶做出合理的评价和结论,包括但不限于:1.合格:气瓶符合使用标准。

2.不合格:气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重新检验和修复。

3.报废:气瓶不能继续使用,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评定规程基本要求气瓶的评定应该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对气瓶的评定应该由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

2.评定机构应该具有相应的检验资质和技术标准。

3.评定结果应该及时反馈给气瓶使用单位。

4.对评定结论应采用书面形式予以记录。

评定内容气瓶的评定内容应该包括以下方面:1.检查气瓶的技术状态、使用年限、维护情况等。

2.对气瓶进行适当的检验和测试,并进行相应的数据记录。

3.判定气瓶是否符合使用标准,给出相应的评价结论。

评定标准气瓶评定应该参照以下标准:1.GB / T 18435.1-2015 压力容器检验规则2.JB / T 6897-1993 钢制液化气瓶安全监督规定3.YS / T864-2000 钢瓶压力容器再制规范4.ASME BPVC Section V Nondestructive Examination总结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是确保气瓶使用安全和可靠的重要环节,规程的规定可以保证检验和评定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修订版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修订版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一、引言气瓶作为贮存高压气体的重要设备,其安全性对于生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气瓶必须定期检验,以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本文档将介绍与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相关的规程规定。

二、气瓶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1.定期检验的间隔期限:气瓶的检验和评定需要遵循以下周期:•液化气瓶:每五年定期检查,最长使用期限是20年。

•气体充填金属气瓶:每五年定期检查,最长使用期限是30年。

•气体充填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气瓶:每三年定期检查,最长使用期限是15年。

•气体充填碳纤维复合材料气瓶:每三年定期检查,最长使用期限是15年。

2.定期检验的程序要求:气瓶每次检验应按以下顺序进行:•气瓶外形检查。

•精密仪器检查。

•气瓶内表面检查。

•气瓶试验。

•防爆盖检查。

•气阀、压力表检查。

•紧固件检查。

三、气瓶的评定气瓶的合格性评定应该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气瓶结构和外观是否达到标准规定;•气瓶试验是否符合规定,如弹性恢复,气密性、固定件等;•气瓶制造商或生产单位的生产或装配行为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实施。

四、检验记录在气瓶的生命周期内,需要对它进行定期检验,并详细记录每个检验结果,并在合格的前提下办理检验合格的证书。

需要保留检验记录,且记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气瓶的制造商和使用单位信息;•气瓶的型号、等级和容量;•制造和检验日期;•气瓶的检验和评定结果;•检验单位的名称和编号以及检验人员的姓名。

记录的保存期限为气瓶的使用期限加三年。

五、结论本文档介绍了与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相关的规程规定。

对于掌握气瓶应用的人员来说,了解这些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它可以为生产和使用气瓶提供保障,很好的保护人们的安全。

同时,制定这些规程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也应加强对这些规定的宣传,以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

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为15~35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5~20L,环境使用温度为-40~60℃,用于盛装空气、氧气、氩气、二氧化碳、氦气、氮气及此类混合气体、一氧化二氮等的复合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70.1圆板牙第1部分:圆板牙合圆板牙架的型式和尺寸GB/T3464.1机用和手用丝锥第1部分:通用柄机用和手用丝锥GB/T3934普通螺纹量规技术条件GB7144气瓶颜色标志GB8335气瓶专用螺纹GB/T8336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T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13005气瓶术语GB15382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Z700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3术语和定义GB/T13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复合气瓶protable fiber-wrapped cylinder以金属材料为内层筒体(亦称瓶胆),其外侧缠绕高强纤维并以树脂固化作为增强层,且公称容积不大于20L的复合气瓶。

3.2磨损abrasion damage气瓶表面与其他粗糙物体反复摩擦而引起的一种表面损伤。

表现为气瓶表面粗糙以及保护层或缠绕层厚度的减少等。

3.3分层delamination撞击引起的缠绕层纤维束之间的分离、纤维束本事的分离或缠绕层与金属内胆外表面之间的分离。

表现为发白的斑痕、表层下又中空的迹象等。

3.4撞伤impact damage由于跌落或钝物击打而造成的缠绕层的裂纹、分层或划伤以及金属内胆变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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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
(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
(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注:不含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车用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

2、溶解乙炔气瓶、呼吸用复合气瓶
每3年检验一次。

3、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
每5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
每4年检验一次。

5、车用纤维缠绕气瓶
按照GB2416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

6、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按照GB1953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

7、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
每3年检验一次。

检验或者使用中发现存在影响绝热性能等问题时,应当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或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或修理。

(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
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时一般应当报废。

出租车安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期达到8年应当报废;车用气瓶应当随出租车一同报废。

对焊接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车用气瓶),如果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报废。

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当按表3-5规定的设计年限作为气瓶报废处理的依据。

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对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规定其检验周期应当按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这些规定覆盖了现有的所有气瓶品种,考虑到了几乎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使气瓶定期检验有章可循。

五提前检验
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1.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
2.缠绕气瓶缠绕层有严重损伤的;
3.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使用的;
4.机动车发生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使用的交通事故后重新投用的;
5.气瓶检验标准规定需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情况以及检验人员(或者充装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六气瓶检验前处理
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前,应当对瓶内残余气体进行回收和处理。

回收和处理至
少符合以下要求:
1.盛装毒性、可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采取环保的方式回收处理,不得向大气排放;
2.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3.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须经置换;盛装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液化气体的气瓶需经蒸汽吹扫或者采用其他不损伤瓶体材料、不降低瓶体材料性能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达到规定的安全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七检验项目和要求:
1.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未制定定期检验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 (按规程条)可由定期检验机构参照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经过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标准评审;
2.气瓶定期检验应当逐只进行,检验时发现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或者瓶阀,应当予以报废;
3.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及气瓶阀门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当报废。

不能保证安全使用到下一检验周期的气瓶阀门,应当更换。

八检验记录和报告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填写检验记录,检验结束后应当对检验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检验报告。

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气瓶检验报告,格式如下。

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气瓶充装单位或产权所有者):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及国家标准(GB ) /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号)的规定,你单位送检的(充装介质名称) 气瓶共 ______________ 只,经我单位实
施定期检验(安全评定),下次检验日期为年月。

其中_____只气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详见附表1),_______ 只气瓶更换了由__ 阀门制造企业名称)___生产的气瓶阀门,_______只气瓶已判报废(详见附表2),并按照规定实施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检验员:(签字)
批准:(签字) (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年月日
附表1 定期检验合格气瓶一览表
附表2 报废气瓶一览表
注:本检验报告一式两份,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存档一份,气瓶产权单位或所有者一份。

附表1及附表2中行数不够时可另加附页。

九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处理由当地质监部门指定单位负责。

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得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承担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将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气
瓶进行登记,并每年向所在市级质监部门报告。

报废气瓶应当由气瓶产权单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为避免报废气瓶被修理或翻新后重新使用,禁止气瓶充装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将未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报废气瓶转卖他人。

质检办特〔2015〕675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
(二)关于焊接绝热气瓶的制造与检验。

3.定期检验要求。

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国家标准未颁布前,检验机构可依据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具体可按照《瓶规》条规定执行。

(九)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评定。

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气瓶,制造单位承诺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以在通过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最长不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

安全评定由具有液化石油气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

检验机构应对评定结论负责,同时应出具安全评定报告并在瓶体上喷涂字高为60至80mm 的“安全评定合格”字样。

气瓶需要更换气瓶阀门时,检验机构应选用具有气瓶阀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气瓶阀,并在检验报告或安全评定报告上注明气瓶阀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

在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实施前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依据钢印标记的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采取可靠措施消除使用功能。

(十)关于对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

当地质监部门应确定负责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检验机构或专业单位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当地质监部门暂未确定单位的,由实施气瓶定期检验的机构按照《瓶规》条规定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气瓶产权单位应依法履
行气瓶报废义务,将报废气瓶委托给当地质监部门确定的单位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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