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在人类社会中,法律和正义是密不可分的。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并由政府强制执行的规则和条款的总和,而正义则是指符合道德和公平原则的行为和决策。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社会中的互动作用。
一、法律与正义的基本概念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以公共权力形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
它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以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律通过法律体系、法律程序和法律制裁等方式,为社会提供了稳定的规则和保障。
正义则是指行为和决策符合道德和公平原则。
正义考虑的是人们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以及是否能够给予每个人应有的权益和公平待遇。
正义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支持和约束,同时也依赖于社会中公民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
二、1. 法律作为正义的基础法律是正义的基础,它为社会提供了一套共同的准则和规范。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是基于对公正和公平的追求,以确保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不同情况下应该如何行为,它提供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惩罚,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2. 法律的完善与正义的追求正义的实现需要法律的完善和进步。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问题和挑战不断出现,旧有的法律和制度可能无法完全适应新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需要通过修改和完善法律来实现更高水平的正义。
法律的完善需要反映社会的多元需求和利益,以保证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对待。
3. 正义的约束与法律的制约正义对于法律具有约束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符合正义的原则。
正义可以对法律进行评判和批判,尤其是当法律与公众的道德感受不一致时。
正义的追求需要通过对法律的改革和调整来实现。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追求更高层次的正义,人们可能会选择违反法律,但这需要在必要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三、法律与正义的互动作用法律与正义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基于正义的原则,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同时,正义的实现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首先阐述了人们对正义的不同理解和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的原因以及笔者对正义的理解。
正义与法的关系体现在正义对法有评价作用以及对法律进化的有强大推动力,其次法律对正义具有实现作用,表现在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正义;关系;内在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0-02引言“法”-古体字为“■”,据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而“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所以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法的价值是为了保障利益,维持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与正义密不可分,它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实现正义。
《法学阶梯》中曾提到:“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因此,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首先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一、对正义的认识一般情况下,人们很容易从经验上判断正义和非正义,例如当一个黑人受到歧视时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不正义的,一个人做了好事还受到受益人的责难,这也是不正义的,等等。
尽管如此,我们却很难给正义下个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定义。
这就好像我们生活在时间中,却很难说清楚时间究竟是什么。
当然,很难给正义下定义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
有学者总结到,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正义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是极为抽象和形而上的,所以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全面而标准的定义[1]。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于法律的思考和理解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柏拉图主张建立一个理想国家,认为合理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这个理想国家的关键要素之一。
一、理性和公正的法律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
他关注的不仅是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整个社会,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在他的著作《理想国》中,柏拉图描述了一个由哲人统治的理想国家,其中法律被视为实现公正的工具。
柏拉图认为,理性国家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它的公民对真理的理性追求上。
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哲学的方式,通过思考和辩论,追求真理,并将这些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中。
只有在法律制度基于理性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道德性。
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一个无序的社会将会导致混乱和不公正,因此,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柏拉图主张,一个有组织的国家需要法律来管理和调节社会关系。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他认为,法律不仅应该被视为一种制约力量,还应该成为塑造个体品德的手段之一。
他认为,通过教育和法律的约束,人们可以得到道德上的完善,并为理想国家的建设做出贡献。
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柏拉图将法律和正义视为密不可分的概念。
在他的著作中,法律是对正义的具体化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正义,并根据不同的情境和需求,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则。
柏拉图主张依法治国,并强调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对于法律与正义的理解对于后来的法律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观点部分地影响了现代法律理论,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公正性提出了重要的思考。
总结: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理性性质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哲学的基础上,服务于整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并塑造个体的品德。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法与正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二者“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议》)。
在西方国家的词汇中,除“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俄文中的право和акоН,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droit,право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内涵。
从以上诸述可以看出,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法学与公平正义
法学与公平正义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制度的支撑。
作为社会规范的表达和人间正义的体现,法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学的目标之一就是追求公平正义,为人们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平等的社会环境。
本文将从法学的定义、功能以及在实现公平正义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的学科,是法律研究和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
法学研究的对象首先是法律文本和法律制度,同时也包括法律的效力、作用、变革等方面。
法学是以法律为核心的学科,研究内容广泛且涉及众多领域,如法理学、法律史、刑法学、民法学等。
二、法学的功能1. 维护社会秩序法学通过制定和解释法律,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和稳定。
法律的存在能够限制人们的行为,规范公民的行为举止,并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
法学的功能在于促进社会的发展,保护社会成员的权益,防止各种形式的不公正对待和冲突。
2. 提供公正的决策依据法学研究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为司法实践和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
法学通过对法规、判例和各种案例的研究,为法官和律师等司法人员提供指引,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3. 推动社会改革与发展法学研究法律的精神与原则,不仅了解法律的文本和适用,更注重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法学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分析和对现实问题的探讨,提出法律改革的建议和方案,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法学对于社会的正当性、平等性和公正性的追求,为社会改革提供了思想支持和理论指导。
三、法学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公平正义是法学追求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法学的重要使命。
法学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对法律的研究和解释,努力实现公正与正义。
首先,法学通过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了解社会的行为规律和价值观,分析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和产生的原因,为制定公平的法律政策提供依据。
其次,法学通过对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结果的研究,评估法律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四章 正义
第二十四章 正义本章重点、难点提示:1、法律正义论发展的历史轨迹与典型代表2、法律正义观的十大主题标准3、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作为法律的核心价值,正义具有丰富多变的内涵,法律正义论也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与更易。
法律正义观虽然内容庞杂,但其主题标准可以概括为十大方面。
就法律与正义密不可分的关系而言,正义是法律的价值核心,法律是正义的基石奠定。
第一节 法律正义论的历史回顾一、正义源头与法律神话在远古时代,法哲学中的正义问题尚未为人清晰认识。
这一时期的法哲学,我们称之为“神话法哲学”,当时的“法”并非固定地安身在一部部成文的法典或一卷卷汇编的判例而是诗意地栖居于口耳相传多采多姿的神话传说中。
那个时代,人们主要通过虚构的神话来解释万物,正义理论也在其中摇曳滋长。
在古希腊神话中,执掌正义与司法的themis(忒弥斯)是天神宙斯的妻子,她的出生颇有传奇色彩:“后来大地和广天交合,生了……忒弥斯”。
二、从神话到逻各斯在远古时代,正义是神话中的“运命”,到了这一时代的末期,人们开始从浑沌的冥然定数中体察到了对立的思维客体,人感到了运命的背弃,同时也塑压了理性的雏形。
人们对正义和司法问题开始“祛魅”式思考,逐渐完成了“从神话到逻各斯(Logos,即理性)”的转变。
雅典哲学是对智者学派的批判、继承和超越。
苏格拉底是其历史上首位集大成者。
他曾提出一个著名的口号,叫“深入内心,认识自我”,从中可见他并不赞同正义的虚无论。
与苏格拉底不同,柏拉图早年并不相信法律,甚至相当厌恶法律。
在他的观念中,正义首先停留在自然法的理念天堂,而不会降生于人定法的尘世炼狱。
在法律和正义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调和并超越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之间的理论分野,尤其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司法正义的均衡理念。
一方面,亚里士多德不像苏格拉底那样绝然肯定实在法与正义的一体性,另一方面,他也不赞同柏拉图那种漠视正义与人定法繁杂关联的简约态度。
三、正义帝国:世俗与神圣德儒耶林曾言,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正义和法律正义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它们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价值观念。
正义强调的是基于道德和伦理标准的公正和合理性,而法律正义则强调的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和实现公正。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正义和法律正义的定义、价值、关系以及法律正义的重要性。
正义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观念,是指人们在处理事情时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平等和合理的原则。
正义不仅是一种个人的品质,也是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在现实生活中,正义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尊重人权、平等对待、扶危济困等等。
正义的价值观可以引导人们积极向上、无私奉献,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和实现公正,它强调的是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正义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石。
法律正义能够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不公正的待遇。
为了保证法律正义的实现,我们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法律执行。
正义和法律正义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基石,法律正义则是正义的体现。
法律正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现正义,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能够在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其次,正义和法律正义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比如,在某些文化或政治背景下,人们对于某些行为的看法可能存在分歧,这时就需要借助法律来判断和解决分歧。
总的来说,法律正义对于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一个充满不正义的社会中,人们会感到失望和无助,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矛盾的激化。
因此,我们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们也需要不断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让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实现社会公正和稳定,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和谐、幸福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一、本文概述《论正义和法律正义》这篇文章旨在探讨正义的本质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是道德和法律领域的核心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正义进行解析,同时分析法律如何保障和实现正义,以期为构建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文章首先将对正义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正义的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正义在不同领域、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表现形态,分析正义观念的多样性和普适性。
随后,文章将重点讨论法律正义的内涵与要求,阐述法律如何体现正义原则、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对正义和法律正义的分析,本文旨在揭示正义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探讨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正义的最大化。
文章还将对现实中的法律实践进行反思,指出法律在实现正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总体而言,本文旨在通过对正义和法律正义的研究,为深化对正义的理解、推动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正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二、正义的内涵及其特征正义,这一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深深植根于人类的历史、文化和思想之中。
它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原则,是评价社会行为和个人行为的重要标准。
然而,正义并非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演变而不断发展和变化。
正义的内涵丰富多样,它涵盖了公平、公正、平等、权利、义务等多个方面。
正义要求社会公平分配资源和机会,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社会生活。
正义要求法律制度公正无私,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正义还体现了人类对于道德和伦理的追求,要求人们以诚信、善良、尊重他人的态度去处理人际关系。
正义的特征也十分鲜明。
正义具有普遍性,它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不受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的影响。
正义具有客观性,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主观情感和个人意志的左右。
再次,正义具有相对性,它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下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法律与正义的哲学思考
法律与正义的哲学思考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存在与发展。
法律既是一种有关社会规范的制度,也是一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
然而,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明了,常常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困境与挑战。
本文将就法律与正义的哲学思考展开探讨,并从不同角度分析其中的问题。
首先,法律与正义之间的矛盾是法律哲学中一直存在的问题。
法律立足于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并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来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
然而,这些规则并不总能完全代表正义的要求,有时还会造成某些群体的利益受损。
例如,一些法律规定可能对弱势群体造成不公平的待遇,或者对某些价值观和个人权利的保护不充分。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通过哲学思考来回答一个问题: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如何平衡?其次,正义的概念具有多样性与相对性。
正义是人们对于公平、公正和道义的追求,但它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
正义的界定往往因时间、地域和文化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都体现了当地社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而法律的制定也会受到当地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和追求的影响。
因此,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必然受到当地文化、历史和社会现实的制约。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相对灵活的制度,能够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特殊情况,以实现当地人们对正义的诉求。
然而,法律的相对性也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困难。
在不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可能存在着相互矛盾的规定,不同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处理方式也可能不同。
如何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的同时,保证对每个人的正义诉求的满足,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在当前全球化的时代,法律体系之间的交流与对话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性的法律组织和机构应该推进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以便更好地解决不同法律体系间的冲突和矛盾。
另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是法律的成文方式如何与正义目标相适应。
成文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通过明确的文字规定来保障公正与一致性。
然而,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无法对所有情况进行详细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运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来保障正义的实现。
理解法律与社会正义的基本原理
理解法律与社会正义的基本原理引言法律与社会正义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公平、和谐和有序的社会体系。
然而,要理解法律与社会正义的基本原理,并将其应用于实际生活中,需要我们深入探究它们的本质、相互关系以及其在社会中起到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理解法律与社会正义的基本原理,并探讨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
法律的基本原理立法过程的民主性法律的本质是社会通过立法过程制定的规则和规范。
立法过程的民主性是法律的基本原理之一,它要求法律的制定应通过合法的程序,并由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来实施。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公正、公平,尊重个人权利和民意。
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律应该明确、清晰地规定行为和行为的后果。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法律的不确定性导致法律适用的歧义和混乱。
法律的平等性法律的平等性是法律的基本原理之一。
它要求法律应该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论其社会地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
平等的法律保证了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正和公平的待遇,并避免了特权和歧视现象的产生。
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的基本原理之一。
它要求法律应该体现道德和伦理的准则,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公平和正义。
公正的法律保证了社会各方的利益平衡,并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社会正义的基本原理平等正义平等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社会应该对每个人平等地分配资源、权利和机会,并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实现自己的潜力和追求幸福。
保障最低生活水平保障最低生活水平是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社会应该为每个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食品、住房、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过上基本的人类生活。
机会公正机会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社会应该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无论其社会背景、家庭条件等因素。
机会公正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实现自己的梦想和追求自己的理想。
法学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
法学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近年来,社会公平正义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而在这场关于公平正义的讨论中,法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的学科,它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法学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并非单一,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首先,法学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一个有序的框架。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制定法律,社会可以对各种事物进行规范和约束,使得社会行为的结果更加公正。
例如,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界定,保护了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劳动法规定了雇佣和劳动关系的准则,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规范的有序性使得社会成员可以在一种公平和公正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其次,法学通过司法实践可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施。
司法实践是法律制度的执行者,通过对法律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解决了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法官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角色,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来判决案件,确保法治的公正和有效性。
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公民诉讼权,使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是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然而,法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有时甚至不能完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首先,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公平正义的偏离。
法律是由人制定和实施的,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主观因素和利益考量。
一些法律可能对不同群体或个人存在不公平的规定和偏差。
再者,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和不公正也可能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失衡。
法官可能受到个人偏见、非法干预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案件的判决不公正。
同时,资源不均衡和贫富差距也会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学需要与其他学科相互交叉,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和视角。
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和政策建议。
此外,法学还需要与公众进行沟通和互动,在决策制定和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公众参与,以便更好地反映社会多元群体的需求和利益。
法学与社会公平正义
法学与社会公平正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日益加强。
而在这个过程中,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探讨法律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以及法学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法学与社会公平正义紧密相连。
法律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起一套规范和制度,旨在保护人们的利益和权益,并为社会中存在的不公平、不正义现象提供解决的途径。
法学的发展与完善,对于确保社会正义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法学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法学不仅是一门学科,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和价值观。
它以客观公正为基础,以法律为工具,通过法治的方式,为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公正的结果。
法学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秩序的框架,将不同利益和权益进行平衡和协调,防止社会冲突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法学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一个衡量和评估的标准。
在法学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涌现出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伦理学等理论和方法,通过对法律的探索和反思,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参考。
这些理论和方法不仅对于法学的发展具有指导作用,更为实践层面提供了一个判断的标准和思考的路径。
此外,法学在法律实施和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法学家们的努力与智慧,他们通过对社会问题和法律原则的研究和分析,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规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法学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法学的发展仍然面临着知识体系相对封闭和僵化的困扰,需要与社会现实更好地结合起来,关注社会问题和需求,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法学的实践与理论之间还存在一定的鸿沟,需要加强对实践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提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综上所述,法学与社会公平正义密不可分,其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浅析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浅析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最本质基础是正义。
没有正义的存在,法律的存在就没有价值。
所谓正义,它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因此,正义千百年来为人们无限憧憬与不断追求的目标与理念。
法律与正义的良性循环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保证。
标签:法律;正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康德曾经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笔者认为,崇高的道德法则中要数正义最为重要。
为了追求正义,无数仁人志士不惜抛头颅,洒热血。
法学家丹尼斯·罗伊德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也谈到了法律与正义。
他认为,有一种更普遍的目标是各地法律所追求或应该追求的,那就是“正义”。
那究竟什么是正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如何?本文的意图正是要澄清此类问题。
一、什么是正义苏格拉底(前470年——前399年)持以秩序价值为核心的正义观。
有一个叫希比亚的,曾问道苏格拉底有关正义的学说是什么。
苏格拉底对他说:“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
”因此,在苏格拉底看来,“合法就是正义”。
这个结论并不是苏格拉底的信口雌黄,他用自己的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毅然饮鸩,以身殉法。
“苏格拉底之死”成为几千年来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但是,笔者个人认为,苏格拉底的“合法就是正义”的观点,从某种程度上说,根本说服不了我。
笔者坚持认为“恶法亦法”。
我们都是这个社会的一员,“天赋人权,人人自由平等”,苏格拉底作为公民,与其他公民地位平等,为什么要由其他公民“民主”判苏格拉底死刑?像苏格拉底这样为了所谓的“正义”而献身,令人感到痛惜与深切同情。
其实,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
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由于形式正义体现法律的条文规定,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因此,在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落实中,可能会导致某些个案中的实质非正義。
法治与公平正义的辩证关系
法治与公平正义的辩证关系当谈论法治与公平正义的关系时,我们常常将二者视作一对矛盾的概念。
法治似乎强调的是对法律的遵守,而公平正义则立足于对个体和群体的公平分配和公正对待。
然而,事实上,法治与公平正义并非截然对立的概念,而是互为补充,相互依存的。
在一个社会中,法治的存在才能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而同时,公平正义的不断追求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首先,法治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基础性和保障性的作用。
法治本身是以公正、公平、平等为基础的制度性安排,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威慑。
只有通过法治的机制,社会中各种争议和冲突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才能保证人们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公正的对待。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约束适用于每一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和财富水平。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正是公平正义所追求的目标。
因此,法治建设的稳定与完善,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强力支撑。
然而,光有法治还不足以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因为法律和法治只能提供一个基本的框架和指导,而无法涵盖所有的特殊情况和需求。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和法治难免会遇到一些无法完全预测和解决的问题。
这时,公平正义的价值就显得格外重要。
公平正义的原则强调对不同群体和个体的平等对待和合理分配,使得社会资源能够合理流动和利用,让每一个人都能分享社会发展的红利。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平正义的原则可以部分超越法律的规定,对特殊个体给予特别照顾和关注。
例如,对于残疾人群体,法治通过各种福利制度保障了他们的基本权益,但是公平正义的原则也要求社会对他们进行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力求弥补他们的不同能力和机会之间的差距。
另外,我们还需要关注法治和公平正义的动态平衡。
法治和公平正义不是僵化的概念,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而不断调整和演变。
法治的制度和法律需要时刻跟上时代的发展,适应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需求。
而公平正义的原则也需要在法治框架内不断调整和实践,以适应社会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实情况。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
本文主耍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正义促进了法律的进化,法律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的进化正义的实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漶”。
“漉,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薦,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薦”,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_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法治和公平正义的关系
法治和公平正义的关系法治和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价值观,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平等、有序的社会。
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维护来实现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原则和机制;公平正义则是指在法律的框架下,所有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没有任何人受到不公平对待。
法治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石。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权益保障,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不公平的发生。
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是法治的核心要素之一,它保障了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追求目标。
法治依赖于公平正义的支撑,只有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才能得到人民的认可和遵守。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价值导向,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只有当社会中的法律得到普遍认可和尊重,才能实现法治的目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治和公平正义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
法治的实施需要公平正义的支持,而公平正义的实现也需要法治的保障。
法治通过建立起公正的法律框架和法律机构,为每个人提供了公平的待遇和保护,确保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公平正义也为法治提供了价值追求和社会支持,只有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法治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法治和公平正义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难免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例如,法律的执行可能会因为地域、阶层、利益等因素而产生差异,造成一些人受到不公平对待。
因此,为了确保法治和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加强对法律的执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能够受到平等的对待。
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秩序和发展的基石,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至关重要。
法律的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一、法律的作用法律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明确了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它不仅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还规定了社会组织的运作机制。
2. 保护公民权益: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
通过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婚姻、劳动等权益,使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框架下享有平等的保护。
3. 调整社会关系:法律通过制定适用于各方的法律规定,平衡各方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法律的存在使得争议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和程序解决,减少不正当竞争,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二、社会公平正义的意义社会公平正义是指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每个公民在社会中享有公正机会和权益的原则。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
以下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1. 减少社会不平等:社会公平正义可以减少贫富差距,避免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加剧。
通过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公正的待遇,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稳固的社会结构。
2. 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公平正义能够减少社会冲突和不满情绪,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和谐性。
当每个人都感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待遇时,社会的紧张局势会减少,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也会提高。
3. 提高社会发展水平: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当每个公民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和潜力时,整个社会将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关系。
法律的实施可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则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证。
1. 法律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法律通过规范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在一个社会中,法律起着维护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每个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然而,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完美无缺的。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改革和完善法律体系来实现更公平正义的社会。
一、法律的本质和目标法律是一套规则和制度的集合,旨在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保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它的本质在于保护每个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法律的目标是为每个人提供公平的机会,保障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差距。
二、法律的局限性尽管法律的初衷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它并不总能完全达到这一目标。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等。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法律对某些群体或个人的不公平。
例如,一些法律可能偏向于保护富人的权益,而忽视了穷人的利益。
此外,法律的执行也可能受到腐败和不公正的因素的影响,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
三、法律改革的必要性鉴于法律的局限性,我们需要进行法律改革,以实现更公平正义的社会。
首先,我们需要确保法律的制定过程公正透明,充分考虑各方利益,避免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打击腐败和不公正现象,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法律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律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法律能够真正起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四、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的互动关系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和互动的关系。
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受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期待的影响。
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可以促使法律的改革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期望。
另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会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影响。
不公正的法律和执行方式可能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而公正的法律和执行方式则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五、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我们可以分析一些具体的案例。
苏格拉底正义中的法律
苏格拉底正义中的法律苏格拉底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对于正义、道德和法律的理论深刻而有影响力。
在苏格拉底的理论中,正义是一种由理性和道德共同决定的原则,他认为正义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在苏格拉底的眼中,法律也是一种可以指导人们实现正义的制度。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苏格拉底对于正义中的法律的看法,以及他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批判。
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一种由理性和道德共同决定的原则。
在《对话录》中,苏格拉底与其他对话者讨论正义的本质,他指出正义是一种超越个人利益、遵守道德准则的行为。
根据苏格拉底的理论,一个人之所以行为正义,是因为他们理性地认识到什么是正确的,而不是因为害怕法律的惩罚或者为了个人利益。
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一种超越法律的准则,它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而是由理性和道德决定的。
苏格拉底也指出,法律是一种可以指导人们实现正义的制度。
在他的理论中,法律被认为是一种由智慧和道德制定的规则,它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秩序、公正和道德。
在《理想国》一书中,苏格拉底提出了一个关于理想国家的构想,他认为理想国家的法律应当是公正、合理、以及能够引导人们实现正义的。
在这个理想国家中,法律不仅仅是一种权威和强制的规定,更是一种可以引导人们实现正义的准则。
从苏格拉底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一种可以促进社会和个人正义的重要制度。
苏格拉底对于法律也并不是完全盲目的。
在《对话录》中,苏格拉底和其他对话者讨论了法律对于正义的限制和局限,他们指出,法律有时候也可能是错误的、不公正的,甚至违背了正义的原则。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虽然可以引导人们实现正义,但是它不是绝对的、不可挑战的,它也可能存在缺陷和错误。
苏格拉底在《对话录》中提出了对于法律的批判和质疑,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服从于正义的,而不是绝对的权威。
苏格拉底正义中的法律
苏格拉底正义中的法律在苏格拉底的对话作品《格尔吕能》中,苏格拉底探讨了正义的本质以及与法律的关系。
他认为正义是一种超越个体和社会的普遍原则,而法律只是具体的规则和制度,有时可能与正义相悖。
本文将通过对《格尔吕能》的分析,探讨苏格拉底对正义和法律之间关系的理解。
在对话中,格尔吕能向苏格拉底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是否必须服从法律,即使这些法律是不公正的?”苏格拉底回答道:“是的。
”他进一步解释说,这并不意味着不公正的法律是正义的。
他认为正义是一种绝对的原则,而法律只是一种由人制定的规则,可能和正义相悖。
正义不是各种个人的喜好和意愿的产物,而是一种持久和普遍的原则。
苏格拉底进一步说明,正义是一种内心的美德,它与个体的灵魂和思想有关。
正义的一部分是权力,控制和服从于个人的内心。
法律只是外部的规则和制度,用来维持社会秩序和公正。
正义和法律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
根据苏格拉底的观点,正义是超越法律的。
即使法律是不公正的,我们仍然必须遵守,因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没有它就会导致混乱和无序。
苏格拉底进一步提出了一个问题:“是否有人可以违反法律以维护正义?”格尔吕能回答说:“只有在某种情况下。
”苏格拉底则认为,只有在法律制度本身是不公正的,或者法律违背了更高的正义原则时,违反法律才是正当的。
他举了一个例子:如果法律要求一位朋友出卖另一位朋友,那么出于正义,他应该违抗这个法律。
在后来的对话中,苏格拉底也承认这种违法行为可能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和混乱。
他认为,在一个公正的城市里,每个人都应该尽可能地遵守法律,通过合法的手段来改变不公正的法律。
只有在极端情况下,当正义的原则被无法忍受的不公正法律所侵犯时,才能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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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法律最本质基础是正义。
没有正义的存在,法律的存在就没有价值。
所谓正义,它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因此,正义千百年来为人们无限憧憬与不断追求的目标与理念。
法律与正义的良性循环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保证。
关键词:法律;正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29-02康德曾经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笔者认为,崇高的道德法则中要数正义最为重要。
为了追求正义,无数仁人志士不惜抛头颅,洒热血。
法学家丹尼斯·罗伊德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也谈到了法律与正义。
他认为,有一种更普遍的目标是各地法律所追求或应该追求的,那就是“正义”。
那究竟什么是正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如何?本文的意图正是要澄清此类问题。
一、什么是正义苏格拉底(前470年——前399年)持以秩序价值为核心的正义观。
有一个叫希比亚的,曾问道苏格拉底有关正义的学说是什么。
苏格拉底对他说:“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
”因此,在苏格拉底看来,“合法就是正义”。
这个结论并不是苏格拉底的信口雌黄,他用自己的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毅然饮鸩,以身殉法。
“苏格拉底之死”成为几千年来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但是,笔者个人认为,苏格拉底的“合法就是正义”的观点,从某种程度上说,根本说服不了我。
笔者坚持认为“恶法亦法”。
我们都是这个社会的一员,“天赋人权,人人自由平等”,苏格拉底作为公民,与其他公民地位平等,为什么要由其他公民“民主”判苏格拉底死刑?像苏格拉底这样为了所谓的“正义”而献身,令人感到痛惜与深切同情。
其实,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
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由于形式正义体现法律的条文规定,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因此,在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落实中,可能会导致某些个案中的实质非正义。
有少数西方经典作家给正义下过定义。
比如西罗马时代的西塞罗、之后的乌尔比安,中世纪的阿奎那等。
但只有对正义标准的论证,而没有对正义概念的定义。
所以,正义仍然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
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也如是说:“正义是一个相当模糊和不确定的概念。
”[1]美籍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则指出说:“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
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脑汁;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解决。
”[2]周旺生教授曾说:法律正义“是法定化的正义,是正义化的法。
当我们说法律正义时,所指称的,是以法或法律规范形式存在的正义,或是包含着正义的法或法律规范。
”[3]但笔者个人觉得周教授的定义依然很模糊。
笔者认为,对于“什么是正义”,从苏格拉底观念中的“合法即正义”来论述,不失为这次讨论的一个开端,为接下来的探索打下基础。
二、形式上的正义与法律梁慧星先生曾说:“形式正义是手段,实质正义是目的。
”这一点,笔者很是赞同。
社会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
形式正义,看重程序的公正。
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
这就是所谓的“正当程序”原则。
它认为,程序正当必然导致结果正当。
此观点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我们必须对形式正义进行多重性的审视与理解。
“前提性的思考”很重要。
从历史的维度与法律思想史的维度来看,法院裁判当然要讲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但切不可走向极端。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才是最终目的,片面强调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而忽视“法官的作用”,不仅违背了法律的正义性,也违背了法官裁判的本质要求。
在全国引起巨大轰动的南方某地导致一对老人双双自杀的“欠条案”是程序正义而实体非正义的典型。
法官将本案的举证责任加在被告即两位老人的身上,然后导致两位老人败诉。
而法官把举证责任加给哪一方,关键看法官的“内心确信”。
一部分人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本案法官的辩解是不能说服人的。
本案的法官过多地关注形式上、程序上的正义而将实质上的正义抛到九霄云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当受到舆论与民众的谴责。
中国一直以来都是“重实体而轻程序”,而西方国家则与之相迥异。
笔者一开始踏入法学领域,就知道了“辛普森杀妻案”与“米兰达告诫”,这两大案例举世闻名,其重视程序的程度,就我而言,是难以接受的。
有的学者认为,为了推行法治,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普遍性,某些案件中的实质正义可以被抛弃。
笔者认为,在法院裁判工作中,这种过分强调程序正义,忽略具体案件的实质正义,企图以程序正义代替实质正义,甚至否定实质正义的倾向必须坚持予以摈弃。
《恐怖的法官》一书中告诫法官应当有理性与意志,以程序正义为手段去维护实质正义。
在现实生活中,案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但这不能成为法官“不现实地进行考虑”,只顾程序正义而完全忽视实体上的正义的借口。
一对老人在法院门口自杀的结果岂不是将司法机关弄得很尴尬,很被动?这种“重程序正义而轻实体正义”的行为趋势,只会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最后只会丧失民心。
边沁说:“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这是对法官的要求,让他们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了解到法律缺陷的存在,而不是死搬法律教条,盲目地追求程序正义。
毕竟是“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给败坏了。
”培根如是说。
程序与实体的正义必须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笔者希望此观点在中国司法领域能引起共鸣。
三、实质上的正义与法律邓宝驹等人涉嫌侵吞信用社资金两个多亿一案,邓宝驹依法被控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如果同种情况发生在国有企业,则可判贪污罪,最高法定刑是死刑。
两者差别甚大,在公众看来,2.3亿巨款与15年有期徒刑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合法而不合情理,与公众的道德要求相悖。
这就引出了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问题。
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
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冲突的另一个例子是德沃金《法律帝国》中的一则案例: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
但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
当时审理该棘手案件的纽约州法院针对此案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
这个案件正验证了诺内特·塞尔兹尼克的观点——“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
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任何案件的审理都不得抛开实体正义而只考虑程序。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当某种形式正义的实现违反了显而易见的公平和正义,为了符合法律形式上的规定,难道可以抛弃实质正义吗?法律必须尽可能地反映实质正义,和人们的政治理想、道德要求相一致,就如卢梭指出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贝卡利亚说:“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的溃灭。
”所以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中,人们可以淘汰滞后的法律。
当然,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这就需要立法者的审度与权衡,在恰当的时候对法律进行改革。
笔者认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统一协调的过程是充满着艰难与曲折的。
多元化的社会价值观需要我们去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矛盾与冲突。
按照自由心证主义的现代证据法理论,关于证据的取舍、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及事实认定规则,均不取决于法律的预先规定,而是由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最终形成“内心确信”。
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不仅仅是依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还要依赖法官的“社会生活经验”,依赖法官对案发当事人身份、地位、相互关系及案件发生的环境、条件的了解,以及法官在庭审中对当事人、证人等的言行、举止、神态等的一种“察言观色”。
对于刚刚提到过的一对老人自杀案,笔者认为,一个有经验、有正义感的法官,完全可能得出“被告主张的真实性较大”的“内心确信”,而不致酿成如此悲剧。
正如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说:“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使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用“邪恶”一词来形容那个法官,可能有点极端,但合情合理,至少笔者个人那么认为。
总而言之,裁判活动的“主体”是“法官”,而不是“程序”。
无论如何,科学及精密的程序也取代不了“法官”的地位。
程序规则只是形成法官“内心确信”的一种工具,正如“程序正义”只是实现“实质正义”的手段。
司法改革也好,庭审改革也罢,法官人格的塑造才是至关重要的。
正如自由法学和法社会学的倡导者爱尔里希的观点所言:“唯有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笔者认为,虽然爱尔里希的观点有些许唯心主义的因素,但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理性。
法官在处理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中,的确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来看,如果剔除不掉政治因素对司法独立尤其是法官独立的影响,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协调与和谐,将是一句空话、一张永远都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就目前从中国司法领域的情况来看,中国司法想要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实现法律与正义的协调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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