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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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第一条现金业务必须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离岗必须查库(箱)”的原则,做到内控严密、职责分明。实行复核制的,还要坚持“钱账分管、双人临柜、换人复核”。

第二条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三条柜员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以内,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第四条收付现金必须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再散把点数;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现金实物与记账凭证或现金调拨单核对相符。

第五条坚持“一日三次碰库(箱)”制度。营业前,柜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上日“柜员钱箱核对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中午休息时,柜员必须将现金实物与现金箱余额进行核对,碰数入库;下班签退前,柜员必须核对现金实物与“柜员钱箱核对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经主管审核无误后,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第六条每日日终平账,管库员核对库房现金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余额是否为零。

第七条需进行款箱交接的,交箱前必须核对接箱人是否为被授权人,接箱时必须核对总箱数,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条是否完整无损等,并详细登记《箱包交接登记簿》,由交接双方签章。

第八条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二、现金收付

第九条现金收入。

柜员受理客户交存的现金和现金收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审查现金收款凭证。现金收款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填写正确清楚,大小写金额、凭证各联次金额一致,无涂改。

(二)初点。按款项券别顺序点收,先点捆、卡把过大数,后点尾数,核对总数。与现金收款凭证金额核对相符。

(三)清点。现金按券别依次逐张清点细数并挑残、辨假。款未点清前不准与其他款项调换和混淆。清点中发现有误,当即向交款人声明,并可将凭证和款项一并退回客户。

(四)交易处理。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处理,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回单联退客户,留存联附记账凭证后。

第十条现金付出。

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现金付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审查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对现金付款凭证进行审查。

(二)交易处理。选择相关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付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金额由大到小逐位配款,配零头现金要拆把、不得抽张,并点验正确。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付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

(三)复点付款。按照现金付款凭证的金额复点现金无误后将款项交取款人,并提示其当面点验。

三、现金整点

第十一条业务量大的营业网点可设专职整点组(员),不直接对外办理收、付款业务;业务量小的营业网点,由柜员兼办现金整点。

第十二条整点现金。

(一)挑净。拆把清点过程中要将损伤票币挑剔干净,并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票币整洁度标准;硬币与纸币要分别整理,流通券和损伤券要按券别、版别分别整理,上缴人民银行回笼券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整理。

(二)点准。纸币每一百张为一把,硬币每一百枚或五十枚为一卷,每捆十把(卷),不得多、缺。

(三)墩齐。票币应平铺,每一把票币中间不得有折叠,且要墩齐。

(四)捆扎紧。扎把的腰条应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按流通券或损伤券的标准方法扎紧;一捆票币用绳捆扎成双十字型后,用手

提绳,绳索绷直、票币不移者为紧;每捆绳头结扣处应粘贴封签,不要将浆糊直接刷在票币上,以免污损票币。

(五)盖章清。整点人名章、封捆人名章都要盖在规定的位置,印章必须带行号且清晰可辨,做到谁经办、谁盖章、谁负责。

第十三条细数未点清前不得将原捆把的封签、腰条丢毁,不得与其他票币调换或混淆。

第十四条整点伍拾元券、壹佰元券,需要手工复点,逐张捻动,仔细鉴别真假。

四、票币兑换

第十五条票币兑换坚持“先收款后兑付”的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柜员在办理大小面额票币兑换时,必须手工清点、逐张辨别真假,配款后要经复点方能付出。

第十七条柜员在办理残缺票币兑换时,除点验清楚外,应根据兑换标准确定兑换额,并当面在残缺票币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和柜员名章。

五、库房管理

第十八条必须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分工明确、相互复核,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凡入库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等物品,必须按券别、种类陈放整齐。

第二十条库房钥匙管理,坚持“库匙分管,平行交接”原则。一名管库员只能掌管一把钥匙(密码),不得接触另一把钥匙(密码)。替班人员只能固定接触其中一把钥匙。

(一)库房门、保险柜,要装配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密码锁,机械锁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二)正把钥匙由主管和一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得交叉。工作变动时,必须变更密码,必要时换锁。丢失库房(柜)钥匙,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营业部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由主管行长和会计部门负责人分别入保险柜妥善保管;支行以下营业网点的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含ATM钥匙)由管库员会同支行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后,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支行集中登记加锁入库保管。

(四)组合密码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设定,密码封存,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行长妥善保管。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

(五)副把钥匙因故需办理交接的,要严密登记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启用时,须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会计部门负责人会同管库员共同启封,并记录启用原因和启用时间,由启封人签章。库房、保险柜设有密码锁的,开启密码的记录亦按上述办法管理。如使用密码锁的人员有变动,密码应随之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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