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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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目录一、前言 (2)1. 工作背景 (2)2. 工作意义 (3)3. 工作目标 (4)二、调整划定原则 (5)1. 坚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决策部署 (6)2.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 (7)3. 坚持科学规划、精准划定的原則 (8)三、调整划定任务 (9)1. 明确永久基本农田总规模和定位 (10)2. 界定永久基本农田权利 (11)3.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责任 (12)四、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13)五、监督管理 (15)1.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6)2. 加强制度建设 (17)3. 加强资金管理 (18)六、工作保障 (19)1. 明确责任主体 (20)2. 加强组织领导 (21)3. 加大宣传力度 (22)七、预期效果 (23)八、附件 (24)1. 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25)2. 数据调查报告 (25)3. 方案实施方案 (26)4. 其他相关附件 (27)一、前言前言。

紧密结合我区实际,依据农业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农业结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提高农田利用效率,促进合理布局和集约化经营,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受损耗,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1. 工作背景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强调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于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优化调整生产布局、提升土地资源效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永久基本农田作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底线,其调整划定工作遵循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旨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在此背景下,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是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与提升土地资源管理水平的决策部署,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农业体系的必要举措。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

邵武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方案邵武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6月目录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原则 (3)二、目的与任务 (3)三、组织形式 (3)四、基本要求 (4)五、基本程序 (4)六、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技术方法和流程 (4)七、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技术要求 (6)1、基本农田现状分析 (6)2、基本农田调整范围的确定 (6)3、基本农田的确定 (8)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确定 (8)5、基本农田的编号 (8)八、图件编制 (9)1、基本农田保护区图编制内容 (9)2、基本农田保护区图编制方法 (9)3、基本农田保护区图编制要求 (10)九、数据库建设 (10)1、基本农田保护区数据库的基本内容 (10)2、基本农田保护区数据库属性表结构 (11)十、数据汇总与表册编制 (11)1、数据汇总 (11)2、表册编制 (11)十一、检查与验收 (12)1、成果内容 (12)2、成果检查与验收 (12)附录一基本农田图式图例 (13)附录二基本农田要素属性结构表 (13)附录三基本农田统计汇总表 (15)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原则1、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

在基本农田总体布局不变的基础上,依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对现有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整和补划。

2、保护高产稳产优质耕地和成片耕地的原则。

3、基本农田数量按规划指标不减少,质量按生产条件不降低的原则。

二、目的与任务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目的:通过调整划定,全面查清已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状,依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对其局部开展调整划定,提高基本农田保护的现势性和科学性,为基本农田保护提供依据。

2、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任务:依据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全面查清已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状,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本规程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和补划,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数据库。

三、组织形式以县级行政辖区为组织实施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开展,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整理标准

基本农田整理标准

5.4规划方案总体布局说明5.4.1项目规划标准项目区内土地以平原为主,在充分考虑项目区地形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工程规划布局和土地规模耕作等因素及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相关要求,提出本项目的规划标准。

5.4.1.1耕作田块的规划标准本项目规划田块的规划标准依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的要求,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进行确定:(1)耕作田块的规划标准①耕作田块的方向:耕作田块的方向以保证田块长边方向受光照时间最长,受光热量最大为原则,宜选用南北向,耕作田块的长边尽量平行等高线布置,同时兼顾到原有田块布局合理且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田块,不搞统一化。

另外,低缓丘陵区水平梯田化率应不小于90%。

②耕作田块的长度:根据农作物的类型、耕作机械工作效率、田块平整度、灌溉均匀程度及排水通畅度等因素确定耕作田块的长度。

根据本项目区田块的实际情况,平原地区;田块长度在300~600m之间,宽度在150~300m左右,低缓丘陵区因地制宜布置田块,田块长度在60~100m之间,宽度在10~40m左右,实际宽度按机械作业宽度的倍数进行选取。

③田面平整度:根据种植的农作物种类和地貌类型确定。

本项目区主要种植玉米等旱地作物,其田块平整度,以保证灌溉为条件,一般控制在3/1000以内,局部低缓丘陵区域按照实际情况达到机械耕作要求。

(2)耕地土壤质量要求①土层厚度:山地、平原区的土层厚度是指半风化基岩层以上的土壤层厚度,有效土层在60cm以上。

②耕作层厚度:指便于耕作利用,具有较好的保水、保肥能力、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层,厚度在30cm以上。

④耕作层有机质含量:耕作层土壤重有机物质占土壤总量的比值。

各类型区土地开发整理后必须一次性增施有机肥2000kg/亩,连续2-3年,以保证作物生长需要。

5.4.1.2耕作田块的灌溉设计考虑项目区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灌水方法等因素,项目区灌溉水源主要为地下水,需利用更新机井和原有机井进行灌溉。

国土资源部〔2009〕51号

国土资源部〔2009〕51号

国土资源部下发县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国土资源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日前下发地方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提高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成果质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遵照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1、规划优先序和分解落实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布局安排、规模数量和质量要求等。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批准后,作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保护任务,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组织逐级分解落实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合理控制平原地区城市和山区城市划定比例,确保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联合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

因生产建设或者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河道两岸堤防范围内不适宜或者难以稳定利用的耕地,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以及还牧的耕地,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XXX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XXX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XXX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X府办发〔2011〕第号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XXX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2011年月日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X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日主题词:永久基本农田方案通知主送: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目录一、基本原则 1(一)依法依规,规范划定 1(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1(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1(四)落地到户,记载到证 2(五)图、属、地一致 2二、工作任务 2(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2(二)健全相关图表册及保护台帐 3(三)设立统一标识 3(四)落实保护责任 4(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4三、技术流程 4(一)工作准备 41、资料收集 42、分析与核实 53、划定方案的编制与论证 6(二)划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7(三)划定成果的验收与上报71、验收方式72、验收程序73、成果报备8四、技术要求9(一)调整划定要求91、调出要求92、调入要求10(二)基本农田片(块)边界确定11(三)基本农田编号11(四)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落实11(五)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设立11(六)基本农田增划12(七)图件编制121、编制内容122、编制方法和要求12(八)数据库建设131、基本内容132、属性表结构14(九)数据汇总与表册编制141、统计汇总142、表册编制14(十)成果内容及要求141、成果内容142、成果要求15五、工作安排16(一)准备工作阶段161、成立领导组织机构162、编制实施方案163、技术培训164、确定项目技术承担单位16(二)划定实施阶段171、内业上图建库172、外业调查核实173、成果整理汇总17(三)落实永久保护措施阶段17(四)成果验收阶段17(五)国土资源部复核、省级确认阶段18(六)成果报备阶段18六、保障措施18(一)加强组织领导18(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19(三)落实工作经费19(四)加强技术指导和督办19(五)严格考核奖惩19附件1: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1附件2: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22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

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方案

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推进基本农田各项制度的落实,确保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完成,根据上级要求,在全市永久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制定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基本农田原划定成果为基础,在正确处理建设发展和保护耕地关系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确保耕地面积稳定,耕地质量提高。

二、主要任务为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辉县市人民政府及各乡(镇)政府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按照省、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方案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基本农田原划定成果,按照新一轮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确定新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和管护责任,按时完成辉县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

三、主要依据1、《土地管理法》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5、《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6、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第二次土地调查相关成果8、《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9、《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10、有关技术规程四、基本要求1、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并要层层分解,落实到村、组和地块;2、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不能留有基本农田;3、各单位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总体要求,开展新一轮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做到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协调一致;4、新调入的基本农田现状必须是耕地。

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第三章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一、基本原则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基本农田调整应当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总要求,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调整。

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规划目标任务,对现状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整。

严禁借规划修编随意调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擅自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应协调一致。

(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整要求(一)调入的基本农田1.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应当为耕地。

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2.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3.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作为生态景观和绿色开敞空间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4.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田面坡度大于15度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出的基本农田1.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坡度大于25度、严重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2.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3.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调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

5.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自然资源部: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新农村2023.6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助力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同时切实防止因实施不当出现突破底线、侵害群众权益等问题。

最近,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全文如下。

1.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国土空间规划是土地综合整治的基本依据,试点工作要坚持规划先行、依法依规。

土地综合整治活动原则上应分别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内相对独立开展,稳定空间格局,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

(1)严格控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稳定农业空间土地综合整治中确需对少量破碎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布局调整的,按照“总体稳定、优化微调”的原则,在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实施。

已建高标准农田、有良好水利灌溉设施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不得调出。

严禁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2)严禁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生态空间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破碎、不便耕种、以“开天窗”形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在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外围边界不变、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适度予以整治、集中,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生态系统功能不降低、完整性联通性有提升。

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不得采伐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

(3)严守城镇开发边界,锁定城镇空间原则上不得以土地综合整治的名义调整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自然资源部: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3内的耕地,以“开天窗”方式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应予以保留,充分发挥其生态和景观功能。

对过于零星破碎、不便耕种、确需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仍优先以“开天窗”方式保留,保持“开天窗”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不再以“开天窗”方式保留的,必须确保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增加。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要求规范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要求规范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要求规范基本农田是指具有较好的农业生产条件,能够为农民提供充足农田供应的土地资源。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是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农民的生计需求。

下面是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要求规范的概述。

1.土壤质量保证:基本农田的选址应考虑土壤质量,选择土壤肥沃、排水良好的区域进行农田建设。

在设计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土壤,合理利用农田水资源,防治土壤侵蚀和污染。

2.供水保障:农田建设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灌溉水源的保障,合理规划灌溉设施和渠道。

在设计中要考虑农田排水的合理布局和水资源的科学利用,确保农田供水的可持续性。

3.环境保护:基本农田建设设计应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合理规划农田、建筑及其它设施的位置和布局。

设计中应尽量保留和修复现有自然生态系统,减少土地资源的破坏和污染,提高土地的生态功能。

4.农业多样性:基本农田建设设计应充分考虑农业多样性,合理规划农田的种植结构和作物轮作。

设计中要优先选择适宜的农作物和养殖品种,促进农田的生态系统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5.功能分区:基本农田建设设计应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特点和需求,合理划分农田的功能分区。

根据农田的土壤质量、水源条件等因素,将农田划分为耕地、林地、草地等功能分区,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

6.基础设施规划:基本农田建设设计中应考虑到农田的基础设施需求,合理规划农田周边的交通、水利和电力等基础设施。

设计中要确保农田交通畅通、排水通畅以及供水和供电稳定,提高农业生产的便利性和效率。

7.基于科技创新:基本农田建设设计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农业智能化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设计中要考虑到农田的灌溉、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创新技术,提高农民的生产能力和收入水平。

8.可持续发展:基本农田建设设计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地域特点和当地农业资源状况制定合理的农田利用方案。

设计中要考虑到农田的长期利用和保护,避免过度开发和过度利用土地资源,保持农田可持续利用的能力。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基本农田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农业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在农业用地上划定的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具有重要的保护和利用价值,必须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建设设计,以保证其功能达到最佳状态。

下面将介绍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

首先,基本农田的建设设计应遵循保护为主的原则。

保护基本农田的生产功能是首要任务,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农田的保护需求,尽量减少对农田的破坏。

在农田规划设计中,要严格按照保护红线进行划定,严禁跨越或侵占基本农田。

同时,在设计过程中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农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其次,基本农田的建设设计应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的需求。

在农田规划设计中,要合理划分不同类型的基本农田,如水田、旱田、园地等,根据不同类型农田的特点,确定合理的设计标准和措施。

例如,对于水田,要考虑排灌系统的设计,确保农田的灌溉和排水能力;对于旱田,要考虑土壤的改良和肥料的施用等方面。

此外,还要注重农田的合理布局,合理划分种植区和休耕区,保证农田的轮作耕种和休养功能。

再次,基本农田的建设设计应注重生态保护。

农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农田的生态环境是保护农田功能的重要前提。

在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农田的生态功能,保留或恢复农田的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

对于特殊功能区域,如农田水源涵养区、农田生态调控区等,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持水土流失的控制、防止非农业污染物入侵等。

最后,基本农田的建设设计应符合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基本农田是重要的农村土地资源,必须整体规划,确保农田的利用和保护的统一、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乡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合理规划农田与农村工矿、交通、生活用地的配套关系。

此外,还要与乡村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建设相协调,保证基本农田的建设与整治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基本农田的建设设计规范是保障农田生产功能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保证。

在设计过程中,要坚持保护为主、科学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的需求和生态保护的要求,与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以实现农田保护与利用的最佳效果。

基本农田整改补划和储备区划定技术文件

基本农田整改补划和储备区划定技术文件

基本农田整改补划和储备区划定技术文件1、项目区概况泾阳县属于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春季风大少雨干旱,夏季温热短促,雨热同季,秋季气温变化迅速,易旱霜,小气候特征明显,冬季漫长寒冷干燥。

年平均气温4.6℃,最冷月平均气温为-16.9℃,极端最低气温达-36.4℃;最热月平均气温22.9℃,极端最高气温达41.5℃。

降水量西北多,东南少,年平均降水量469.8毫米。

年平均温度55%,最小相对湿度为0%。

无霜期比较短,年平均无霜期148天。

全年日照2661.1小时,占可照时数的59.8%。

年平均风速每秒2.9米,最多风向为西北风。

年平均蒸发量1503.4毫米,大于等于10℃活动积温平均在2774.8℃。

主要气象灾害有干旱、洪涝、大风、冰雹、霜冻、雷暴等自然灾害,尤以干旱严重。

2、技术依据《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343号)《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黑泾阳省自然资源厅黑泾阳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关于严格落实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19]48号)《黑泾阳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19]302号)《黑泾阳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任务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19]179号)《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任务的通知》(齐自然资发[2019]23号)《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定》(TD/T 1055-2019)《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2019版)《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检查细则(2019版)》《储备区数据质量检查细则》3、技术方案及技术流程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面梳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基础上,对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更新完善,同时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库。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一、基本农田保护1.根据国家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基本农田范围。

2.严格限制基本农田用地的占用和转用,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3.对于基本农田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对农田的影响最小化。

4.对于基本农田用地的改造或开发项目,必须按照提高农田质量和提高农田综合效益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

二、农田地貌设计1.根据地理和气候条件,合理布局农田,确保地块的通风、保肥、保水和防治农田病虫害等作用。

2.合理设计农田的坡度和坡长,确保排水良好,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

对于斜坡地,应按照适宜的坡度和坡高进行整地和梯田建设。

3.合理设计农田的排水系统,确保地势低洼地区的排水通畅。

三、耕地质量保证1.对于基本农田,应进行土壤质量测定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土壤管理措施。

2.根据土壤质量和作物需求,合理施用有机肥料和化学肥料,保证农田的肥力。

3.对于农田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土壤污染,应制定预防和治理措施,确保农田质量。

四、水资源合理利用1.对于农田的灌溉设计,应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节约利用原则。

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减少灌溉水量。

2.对于农田的排水设计,应合理设计农田的排水系统,避免因排水不畅造成农田水浸和积水。

3.对于农田的水资源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水资源利用计划和管理措施,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五、耕作管理规范1.制定农田耕作措施,包括播种、施肥、间套作物等,确保农田的高产稳产。

2.合理安排作物种植轮作,避免连作障碍和土壤病虫害的发生。

3.对于农田的草地管理,应合理控制放牧和灌溉,保持草地的健康生长。

综上所述,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农田地貌设计、耕地质量保证、水资源合理利用和耕作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范旨在保护农田资源,提高农田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田建设必须按照这些规范进行,以确保农田的生产力和可持续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要求规范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要求规范

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本农田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技术指标、耕作田块规划设计、田间排灌沟渠规划设计、机耕路规划设计、农田防护林设计和路、沟、林、渠、田综合规划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平原、低山丘陵地区的洋田、山垄田和梯田三种类型,且面积小于666.7公顷的基本农田建设规划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今后这些标准如有修改、修订的,应按修改后的标准执行。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T50265 泵站设计规范GB/T16453.1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453.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NY/T309 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TD/T 101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SL18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207 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灌水标准SL265 水闸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基本农田系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长期不得占用或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3.2 基本农田建设系指对基本农田的田块、土壤肥力、沟、渠、路、林等方面按照本规范的标准进行改造与建设。

3.3 洋田:系指分布平原地区各河流的入海口、内陆盆地和河流中、下游的一级阶地的田块。

包括滨海平原田和平洋田。

3.3.1 滨海平原田:系指主要由冲、海积形成的洋田,分布于各河流的入海口。

3.3.2 平洋田:系指主要由冲、洪积形成的洋田,分布于内陆盆地和河流中、下游的一级阶地。

3.4 山垄田:系指分布在丘陵、山区的丘间和内陆山间谷地的田块。

基本农田调整方案

基本农田调整方案

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基本农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是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些基本农田被占用或调整,给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需要对基本农田进行调整和优化。

本文将从调整背景、调整原则、调整步骤和实施保障等方面,对基本农田调整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一、调整背景1.城市化进程加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用地不断扩张,一些位于城市周边的基本农田被占用,导致耕地面积减少,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

2.经济发展需要:一些地区为了发展经济,将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等用途,导致基本农田面积减少,影响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

3.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随着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一些传统农作物种植面积减少,而一些高效、高产、高附加值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增加,需要对基本农田进行调整,以适应农业生产结构的变化。

二、调整原则1.保护优先:在调整基本农田时,应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确保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2.布局稳定:在调整基本农田时,应保持基本农田布局的相对稳定,避免大规模调整导致农业生产的不稳定。

3.占补平衡:对于因占用基本农田而减少的耕地面积,应通过土地整治、复垦等方式进行补充,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4.可持续利用:在调整基本农田时,应考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导致土地退化。

三、调整步骤1.调查摸底:对现有基本农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了解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分布等情况,为调整提供基础数据。

2.制定方案:根据调查摸底结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城市规划和农业生产等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调整方案。

3.公示听证:将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并组织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完善。

4.审批备案:将完善后的调整方案报请上级政府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备案。

5.组织实施:根据审批后的调整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实施,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整治基本农田方案

土地整治基本农田方案

土地整治基本农田方案土地整治是指对农田进行调整、改造和提升,以提高农田的生产能力和质量。

基本农田是指具有较好自然生产力和适宜农业生产条件的农田。

下面是一个基本农田的整治方案。

一、确定整治目标1. 提高基本农田的耕地质量和农业生产能力。

2. 优化耕地结构,实现高效用地和增加农田产值。

3. 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田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内容1. 优化土壤环境。

通过土壤修复和改良措施,提高土壤肥力和含水量,增加土壤养分,减少土壤侵蚀和虫害,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2. 水土保持和防洪措施。

修建排水沟、河道和水库,进行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洪灾发生,保障农田的安全和稳定。

3. 调整耕地结构。

根据当地农业发展需要和土地利用现状,合理调整耕地布局和面积,实现高效用地,提高农田产值。

4. 提高农机化水平。

推广农机具的使用,提高农机化水平,减轻劳动力负担,提高农田的耕作效率和产量。

三、推动措施1. 加强政策支持。

制定土地整治的相关政策和法规,鼓励农民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2. 加强组织管理。

成立土地整治的专门机构或农田整治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土地整治工作。

3.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培训班、宣传片、宣传栏等方式,向农民宣传土地整治的重要性和好处,提高农民的土地整治意识。

4. 加强科技支持。

加大科技投入,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提供先进的农田整治技术和方法,提高农田整治的效果。

四、预期效果1. 提高农田产量和质量。

通过土壤修复、水土保持和优化耕地结构等措施,提高农田的肥力和水分供应,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2. 实现农田的高效用地。

通过农机化推广和耕地结构调整等措施,提高农田的利用效率,实现高效用地。

3. 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水土保持和防洪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和洪灾发生,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综上所述,基本农田的整治方案包括优化土壤环境、水土保持和防洪措施、调整耕地结构和提高农机化水平等内容。

基本农田调整方案

基本农田调整方案

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基本农田是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农田资源,对于保护和调整基本农田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当前农田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需要制定调整方案,以确保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本文将对基本农田调整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是保护与利用并重。

在基本农田保护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基本农田的潜力,实现农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调整方案应兼顾生态保护与农业发展的平衡,保证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基本农田调整的重点是优化结构与布局。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基本农田的质量、面积和空间分布进行科学调整,以满足农业生产需求和农田资源的合理利用。

应注重提高基本农田的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持续发展。

基本农田调整的关键是科学规划与精准施策。

通过综合考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和农业需求等因素,科学制定基本农田调整的规划方案,并采取精准的政策措施实施调整。

应加强对基本农田调整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和调整效果的达成。

基本农田调整的保障是政策与法律。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落实,建立健全基本农田调整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体系,确保调整方案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应加强对基本农田调整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认识和支持程度。

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优化结构与布局,科学规划与精准施策,以及政策与法律的保障,可以有效实现基本农田的保护与调整,推动农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基本农田调整工作,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培训ppt课件

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培训ppt课件
之间存在关联。 南方稻田区:高产田(大于850公斤/亩)、
中产田(550-850公斤/亩)、低产田(小 于550公斤/亩); 南方山地丘陵区:高产田(大于800公斤/ 亩)、中产田(500-800公斤/亩)、低产 田(小于500公斤/亩)。
四、省级验收审查要点
(一)内业审查 地类审查 规划审查 (二)外业审查
三、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资料编制
(一)申报验收材料
2. 市级初验意见
重点审查内容 (1)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是否完成; (2)划定基本农田范围内土地现状是否符合《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
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3)实地抽查是否与基本农田图、地块统计表相一致; (4)县镇两级是否成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5)各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是否签订; (6)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报告书是否规范,与实际一致; (7)是否按规定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注意事项:要有初验结论和验收组成员签名。
四、省级验收审查要点
(一)内业审查 地类审查 (1)审查方法 将上报的基本农田图层与省备案的二调
地类图斑层、基本农田图斑层(剔除补划 部分)进行位置叠加、比对分析。
四、省级验收审查要点
(一)内业审查 地类审查 (2)审查内容 基本农田调整情况 A. 检查维持不变基本农田的位置与上一轮规划
三、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资料编制
(一)申报验收材料 1. 市、县申请——市级申请
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联合向省国土资 源厅、农业厅提出申请。
注意事项 (1)标题要规范
示例:关于要求对韶关市曲江区等十个县(市、区)新 一轮规划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的请示
(2)对市级初验结果进行描述; (3)要明确将初验意见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 (4)要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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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一、基本原则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基本农田调整应当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总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调整。

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规划目标任务,对现状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整。

严禁借规划修编随意调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擅自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应协调一致。

(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整要求
(一)调入的基本农田
1.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应当为耕地。

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2.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3.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作为生态景观和绿色开敞空间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4.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田面坡度大于15度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出的基本农田
1.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坡度大于25度、严重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2.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3.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调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

5.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
(一)检验分析要求
按照以下要求对基本农田调整进行检验分析。

1.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不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2.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3.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当有所降低。

4.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二)工作及成果要求
基本农田调整、检验中,需对调整前后的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相关成果进行评价,统计调整情况,形成检验分析报告。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编绘调整分析图,将调整前后基本农田分布情况进行叠加分析,重点标注调入、调出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质量等别、地类代码等要素。

基本农田调整成果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用途区确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一)划区要求
1.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绿色隔离带中的耕地。

2.为基本农田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其他零星土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预留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不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边界应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和分区要求,参照已有的相关规划,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建设安排、基础设施建
设用地布局、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等因素确定。

尽可能利用明显的线形地物或河川、山脊、林带等自然、人工地物界线,兼顾行政界限。

5.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中,可以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污染企业搬迁等)。

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

(二)管制规则
1.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2.土地整理复垦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4.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和未列入项目清单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

5.在不突破多划的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列入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不再补划,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一)基本农田集中区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的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

基本农田集中区,要重点保护和整治。

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应尽量避让基本农田集中区。

(二)基本农田整备区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前提下,可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要加大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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