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DOCX 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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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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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3)

1总则 (3)

2危险分析 (8)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1)

4预防与预警 (17)

5应急响应 (30)

6信息发布 (34)

7后期处置 (34)

8保障措施 (35)

9培训和演练 (36)

10奖罚 (38)

11、附则 (39)

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40)

一、瓦斯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40)

二、煤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52)

三、井下火灾专项应急预案 (64)

四、水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76)

五、顶板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86)

六、火工品爆炸专项应急预案 (96)

七、矿井停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06)

八、提升运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18)

九、地面火灾专项应急预案 (128)

十、灾害性天气专项应急预案 (138)

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47)

一、瓦斯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47)

二、煤尘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50)

三、井下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53)

四、水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57)

五、顶板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59)

六、火工品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64)

七、矿井停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67)

八、矿井提升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70)

九、地面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72)

十、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方案 (180)

附录: (185)

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增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程序,提高矿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变能力,保证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安全工作。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2.2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09〕59号)、《关于加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8〕70号)。

1.2.3山西省有关文件和规定

《山西省生产安全条例》、《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山西省特大安全故应急救援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2.4国家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

标准AQ/T9002-2006)。

1.2.5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聚盛煤业有限公司有关应急预案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聚盛煤业有限公司有关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适用区域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承建的三聚盛煤业有限公司副斜井、行人斜井井筒工程及工广范围内的重大安全事故。

1.3.2事故类型

可能发生的事故主要是顶板事故、瓦斯爆炸事故、煤尘爆炸事故、火工品爆炸事故、水害及灾害性天气事故、矿井火灾事故、矿井停电事故、提升运输事故等。

1.3.3事故级别

1.3.3.1伤亡事故的级别

(1)轻伤事故: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事故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含轻伤重伤)的事故。

1.3.3.2 非伤亡事故的级别

(1)三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a、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h至4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h至16h;

b、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c、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作业的;

d、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

e、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f、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g、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

h、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米以内;

I、小型物件坠入井筒;

j、电机车(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

k、压风机风罐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l、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m、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n、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3m以下、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冒顶高度在

1m以上;

o、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p、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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