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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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思考
摘要:非婚同居是我国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我国未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导致了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我国应立法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并对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归属和争议解决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将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非婚同居;合法权利;立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23-02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解放,两性关系呈现多元化,婚姻不再是两性关系唯一的结合方式,非婚同居已成为两性结合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没有规制,在现实中非婚同居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一、非婚同居的法律界定
我国法律规制的非婚同居,应指无同居障碍的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而自愿地、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并且事实上成为亲密的生活共同体的一种两性关系。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无同居障碍
无同居障碍,主要包括:第一,非婚同居双方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识别同居的法律后果,非婚同居者一方或双方已具
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亦属于法律调控的非婚同居范围;第二,双方均无两性结合的状态,即非婚同居任何一方都无配偶,也不存在其他的较为稳定两性同居关系;第三,从优生学和伦理学出发,当事人还必须不患有医学上严重传染性、遗传性的疾病,不属于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双方非婚同居期间可能生育子女;第四,非婚同居当事人必须为异性,同性同居的情形不应受法律的保护。
(二)非婚同居双方应完全自愿
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应完全自愿地建立同居关系,完全自愿既包括建立同居关系的自愿,也包括解除同居关系的自愿。双方建立同居关系,必须是基于双方完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在违背另一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建立非婚同居关系。在双方无法合意继续存在该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破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同居关系。
(三)同居须公开并持续达到一定期限
公开是指同居双方的共同生活,在特定空间内为群众包括亲戚、朋友、同事、邻居等知晓。这种知晓通常与同居的持续时间长短有密切的关系,这也是非婚同居关系的公示方法,因此同居也应达到一定的期限,如果同居虽公开进行,但时间较短,既难以认定同居的事实,也缺乏法律保障的必要性。目前各国法律对非婚同居予以调整一般以同居达成法定的期限为条件,如丹麦法律规定3年的期限,且期间无明显中断;又如挪威《联合家庭法》要求持续同居2
年以上,或者己经有或正准备共同生育子女。考虑到对同居生活的相对稳定性要求,我国立法应规定同居持续时间以满2年为宜。
二、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立法的必要性
讨论非婚同居立法的必要性问题主要是在分析非婚同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和现实后果基础上强调立法的紧迫感和必要性。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非婚同居大量存在,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规制。
(一)财产分割及相关问题容易出现纠纷
首先,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未做明确规定,所以同居者在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容易出现纠纷。其次,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非婚同居关系的合法性,同居者无论相处多少年,在一方死亡时,另一方难于以合法身份继承死者遗产,更不可能以合法配偶身份与死者平均分割“共同财产”。这对那些为死者生前尽了生活、治病等照顾的同居者,显然是不公平的,也容易造成纠纷。再次,因意外事故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同居一方可能被无情地抛弃,而无任何法律手段救济。最后,我国婚姻法确认夫妻间有一定范围的相互代理权,但作为非婚同居者,既然相互之间没有合法的身份关系,在没有对方授权的情况,一方不可以行使代理权,哪怕是为对方利益或为双方利益。否则,一旦对方反悔或事后不追加代理权,就容易导致纠纷。
(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不管
子女的父母是否已经结婚都必须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同居关系的不确定性使得这一法律规定的父母应该承担的义务没有了安全保证。一旦双方同居关系宣告结束,大多数同居者因为顾及到自己的利益,既不愿别人知道自己有非婚生育的事实,也不愿为自己的非婚生子女尽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往往不能同婚生子女一样享受到父母的关爱。同居关系解除后,未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一方的探视权也没有保证,这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人格的完善。
三、非婚同居立法的展望
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在我国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应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非婚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
1.非婚同居双方身份的确定。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赋予同居当事人伴侣身份。荷兰1988年通过的《登记伴侣法》,规定除父母子女外,同居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婚姻当事人关系基本相同,即同居者相互有忠实的义务、扶助的义务、共担养育子女的责任。法国政府2000年1月颁布的《家庭伴侣法》调整非婚同居伴侣关系。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为一种新型的家庭伴侣关系,同居伴侣享有合法婚姻夫妻所拥有的某些权益和责任。借鉴这两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立法也可以将非婚同居主体的身份定为同居伴侣或同居生活伴侣,赋予同居当事人伴侣身份,并在该身份之下为当事人设定相应的责任和享有的利益。即同居伴侣的人格、
姓名、名誉、荣誉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同居另一方和其他人的干涉。同居伴侣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在一方发生疾病或意外事故时,另一方应尽力照顾和帮助对方克服困难。同居关系解除后,在同居期间负责了主要家务劳动和解除同居关系时仍有尚未治愈的疾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相应的生活补助或扶养费用,另一方应提供补偿义务。此外,同居双方在日常生活的范围内拥有法定的代理权。
2.非婚同居双方继承的规定。继承权的取得以一定的合法身份存在为前提,此合法身份或者是婚姻关系中的夫妻身份,或者是血缘关系中的近亲属关系。由于同居主体无法获得夫妻身份,所以原则上,同居主体间没有相互的继承权,当同居关系解除时任何一方都不能对另一方提出财产继承的权利。但法律应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同居一方应分得另一方的部分遗产。一是同居一方有将其遗产的部分或全部遗赠给另一方的,无论遗赠方是否有法定继承人,法律都应确保该遗赠的优先效力。二是在同居主体的一方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同居主体的另一方也可以继承对方的遗产。三是同居关系当事人一方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同居生存方,法律应规定其应获得死者的部分遗产作为适当的补偿。
(二)财产归属及争议解决的规定
非婚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不能像处理离婚案件时一样处理夫妻间的财产。同居是私权的范畴,代表个人意志,而婚姻是公权规定的范畴,代表国家的意志。所以法律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