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南省范围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物业管理责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推行便民、高效、透明的服务模式,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登记管理第六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并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工作的收支情况。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保证资金的安全、合法使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业主。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益保障第十条业主对物业拥有所有权,并享有相应的物业管理权益。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各种管理服务,确保物业的安全、有序、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业主对物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使用业主委托的资金,并按照约定使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委托的要求,管理和维护物业,保持物业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物业设施的故障和突发事件,确保业主的生活和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各种必要的信息,如物业管理费用、公共设施的维修等。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物业消防设施的维护,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地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
第二节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和权限第三条物业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和维护;2.负责组织居民委员会会议,并积极参与解决居民的问题;3.负责管理小区停车场、绿化带等公共设施;4.制定物业管理规划并执行;5.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节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2.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3.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人员配备;4.拥有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为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促进其专业能力的提高。
第四节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执行管理职责,保证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业主有义务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参与物业管理的工作和活动。
附件: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图、小区规划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指云南地区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文件,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条例。
--------------第一章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节绪论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加强云南地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地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节物业管理职责和权限第三条根据云南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巡查、维修、保养;2.负责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问题;3.管理小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交通秩序;4.组织开展小区文化和体育活动;5.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概述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业,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环境。
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a. 维护、管理和保护物业共用部分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b. 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修、绿化养护等工作;c. 维护小区内的治安秩序,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d. 提供必要的服务,如垃圾清运、环境卫生等;e.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报告物业管理工作;f. 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 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b. 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c. 业主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d. 保安、保洁等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e.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a.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业主大会;b. 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c. 了解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d. 合法使用和享有物业共用部分的设施设备;e. 获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
2. 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a.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确保费用的合理性;b.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c. 不得擅自改变、损坏物业共用部分的设施设备;d. 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e. 积极参与小区事务,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四、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1. 物业管理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投诉;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3. 若投诉未得到妥善解决,业主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4.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采取报复性措施,不得阻碍业主行使合法权益。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两篇)2024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二)引言概述:一、制定背景与目的1.1云南省的物业管理现状1.2需要制定该条例的原因1.3目标与意义二、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2.1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2.2物业管理公司的角色与职责2.3业主委员会的权益与义务三、物业服务与管理要求3.1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与管理3.2小区安全管理与防火工作3.3环境卫生与噪音管理3.4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3.5物业服务收费与费用调整机制四、业主权益保护机制4.1业主参与决策与监督的权利4.2解决纠纷的机制与途径4.3业主的知情权与财产安全保障4.4对违规管理行为的处罚与惩戒机制五、物业管理条例的落实与推进5.1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5.2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考核5.3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与技术支持5.4物业管理的创新与发展趋势5.5物业管理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合作总结:通过对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该条例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必要性。
云南省在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时充分考虑了本地特点和需求,旨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各负责不同的职责,以确保物业服务和管理的顺利进行。
该条例也涵盖了小区公共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卫生、资金管理以及业主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通过宣传、培训、监督和技术支持等手段,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落实和推进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为该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为实现社区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引言概述:一、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尊重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居民应该及时了解小区的管理情况和决策- 居民在物业管理中的意见和建议应得到尊重和合理回应2. 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 物业管理应确保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 物业管理应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务,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3. 平稳解决纠纷- 物业管理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 物业管理应与相关机构合作,提供司法解决争议的途径4. 安全管理- 物业管理应加强安全巡查和防范工作,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应制定消防安全、电梯安全等管理规定,确保安全标准的执行5. 提升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应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水平提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物业管理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效能和便利性二、物业管理的组织架构1. 业主大会及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小区的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愿组成的,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协助工作2.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主体,提供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3. 物业管理机构- 物业管理机构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管理水平三、物业费的管理1. 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 物业费的收取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公开透明- 物业费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用于物业管理和维护小区设施2. 物业费的计算和调整- 物业费的计算应合理公正,基于小区面积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 物业费的调整应经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合法程序下执行四、物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提供稳定、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2. 业主、居民的责任与义务- 业主、居民应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不干扰物业管理- 业主、居民应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共同营造和谐社区环境五、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物业管理机构应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接受居民的监督和检举2. 业主大会及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 业主大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业主大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业主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云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各县(市)区(含开发度假园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云价综合〔2011〕12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县(市)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昆明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当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最高收费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包括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五类,每类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五个等级。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服务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相应服务类别和等级进行确定。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保障业主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行自治的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四)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五)遵守业主大会决议。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所有人及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小区、住宅、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绿化、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停车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构,推行物业管理专业化。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设立合理的管理架构,明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有合格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熟悉物业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管理办公室等机构的建立和运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和财务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业主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经营、转让物业的权利,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有权参预物业管理决策,并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投诉和申诉,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十条业主有权知晓物业管理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重要信息,并参预相关决策。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剥夺业主合法权益,不得垄断或者变相垄断物业管理市场。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清洁、绿化、维修等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基金制度,及时进行物业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设施和业主的人身安全。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doc
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的。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doc
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有关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旳告知》,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行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旳约定,对房屋及配套旳公共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有关区域内旳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旳费用。
本实行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旳产权所有人。
本实行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置并获得对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旳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旳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倡导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合法旳价格竞争,严禁价格欺诈,增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旳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旳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照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旳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辨别不一样物业旳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旳物业服务协议旳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括别墅)有关物业服务旳,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如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整价:(一)别墅及其他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协议以外旳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步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旳。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旳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旳,同步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旳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旳住宅,但具有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旳。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云南省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而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旨在保障住户权益,提高社区管理水平,促进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加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一、物业服务内容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
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安全巡逻、环境卫生清洁、绿化管理、供水供电维护、保安服务、垃圾处理等。
物业公司应根据业主需求和社区特点,提供全面、高效、贴心的服务,确保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安全。
物业公司还应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二、物业费用管理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费用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物业费用应在业主大会上经过表决通过,并向业主公示。
物业公司需按照约定使用物业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资金等,并向业主报告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物业费用使用应公开透明,不得挪作他用。
三、物业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强调了物业服务的监督与投诉处理机制。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设立投诉受理部门,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
业主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投诉,物业公司应及时回复,并妥善解决问题。
如物业公司不按时处理或处理不当,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调查并给予处理意见。
四、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责。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和决策权的重要机构,业主大会通过选举组成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进行协商、监督和指导。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和协调,履行管理职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处罚措施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不履行、不合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物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措施。
如情节严重,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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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评价方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综合打分评价、评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指导各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完善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信息平台,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条各州(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及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公布,年度动态更新。
第七条云南省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前言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适合于云南省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和义务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物业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居民参预社区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4.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5.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参预物业管理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2. 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维修、保洁、安全等方面的服务。
3. 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合理使用物业设施和设备。
4. 业主有义务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四、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不得随意增加或者乱收费。
2. 物业费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维修以及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
3. 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并接受业主监督。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2. 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和监督机构投诉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或者存在问题。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六、法律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机构依法赋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 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是针对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标准格式文本,详细介绍了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以及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等内容。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条例
欢迎共阅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本实本实活动的企第四条 物业争形成。
第五条 导监督州、本行政区第六条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第八条部门制定各州导价由州定期公布。
全省制定。
各地当地物业定、调整各州务收费基实行定,物业格主管部实行协商确定的复印件提交物业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及执行期限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收费属于临时性收费,当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自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应当重新约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云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全境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积极稳健的原则,并充分尊重业主的意愿,促进共享共治。
第二章物业服务提供者第四条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条件从事物业服务提供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2.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3.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态度。
第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维护物业的安全和保洁,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2. 组织开展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3. 搜集和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及时回应;4.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沟通;5.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物业服务费,并遵循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原则。
物业服务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相关的支出,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七条业主参与与监督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就物业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2. 制定和监督物业管理规约,维护共同利益;3. 对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八条业主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业主建立维修基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
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九条业主权益的保障机制云南省建立业主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业主权益不受侵害。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合于云南省各类物业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物业所有权人、使用人、业主等相关方。
二、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与管理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运营管理。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4.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三、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要求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安全巡查等。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修、保养、装修等增值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4.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居民活动,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四、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理收取物业费用,并及时公示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2.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设施更新、安全设备配备等方面。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物业纠纷的处理与调解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工作,妥善解决物业纠纷。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居民的沟通与商议,化解矛盾,维护社区和谐。
六、监督与执法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 物业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旨在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为了规范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目的和适合范围本条例旨在加强云南省物业管理的监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保障业主的利益。
适合于云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要求1.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合法的公司注册资格,并在云南省物业管理局注册备案。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证书。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物业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
4.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日常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应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绿化、道路、排水系统等。
3.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清扫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妥善处理垃圾和污水。
4. 设施设备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5. 业主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便利的业主服务,包括投诉处理、信息发布、社区活动组织等。
五、业主权益保障1. 物业管理企业应公开透明地向业主提供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2.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随意涨价,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合理定价,并及时通知业主。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投诉。
4. 物业管理企业应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滥用业主的个人信息。
5.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及时解决业主关注的问题。
六、监督与处罚1. 云南省物业管理局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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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
新版)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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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含开发度假园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云价综合〔2011〕12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县(市)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昆明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当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最高收费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包括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五类,每类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五个等级。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服务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相应服务类别和等级进行确定。
三、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上(含8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内,将上年全市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统计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8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抄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统计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经招投标中标或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复印
件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总平面图及车辆(机动、非机动)停放平面图(室内、室外或地上、地下);
前期物业服务(含物业服务合同)方案,申请备案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收费等级的书面文书;
(四)成本测算表及物业服务费等级资料;
(五)已售购房合同抽样复印件。
五、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在业主入住前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收费地点进行公示。
标准不得超过同等级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六、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相关内容。
房屋满足交付使用条件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日期生效后,无论业主是否接收房屋,其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
未满足交付使用条件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费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
七、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委托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的项目内容、服务质量,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双方协商一致的,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请求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八、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业主大会要求提供本规定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经双方协商,可对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收费标准
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服务成本协商确定,并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业主公布。
九、配备有电梯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的物业,其设备的维护保养及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代收代管。
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并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十、物业项目配建的蓄水池、化粪池、室外管网的清洗清掏费用已含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对蓄水池(罐)每年至少清洗一次,清洗后的水质必须达到饮用水标准。
十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自有产权车库(位)(含地上、地下)的物业服务费,按同区域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车库(位)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车库(位)计收,也可以按面积计收。
十二、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与业主、使用人约定装修保证金的金额和用途,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2000元。
非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可按每100平方米1000元收取。
装修完成,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检查验收,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给业主。
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
若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进行修复,保证金有余款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修复后10日内如数退还业主;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修复后10日内补齐修复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
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其出入证押金每人每本30元。
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还押金。
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人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服务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装修建筑垃圾收费按房屋建筑垃圾重量收取。
装修建筑垃圾可自行清运,也可委托物业企业代运。
代运收费标准按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垃圾处理服务费标准执行,并签订书面装修服务协议,未签订书面装修服务协议的,不得收费。
十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三个月内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三个月后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即业主大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所有权人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七、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出入证(含IC卡等)管理服务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每户四张卡的数量无偿提供给业主;出入证(含IC卡)需要增加或者出现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证(含IC卡)工本费收取。
十八、物业服务企业自立名目、自立标准擅自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十九、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有效期为二年。
到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重新修订发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原昆价房地〔1997〕178号、昆价经〔1998〕265号、昆价房〔1999〕279号、昆价房〔2000〕38号、昆价房〔2001〕9号、昆发改价格函〔2006〕63号、昆发改价格函〔2011〕44号等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