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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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扬府发[2006]178号•【施行日期】200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按规定程序,由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简称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投资概算、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控管理,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安排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开。

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代建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锡政办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5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契约化管理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项目代建市场,控制投资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工程咨询业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发展目标,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各类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上级拨款、补助以及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引入市场管理手段,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的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30%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包括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环境保护、道路桥梁、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不包括市级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XXX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城区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利用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85号)、《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项目业主(建设项目产权所有者或使用、管理单位)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移交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明确采用代建制的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关于代建确定、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合同管理、代建执行监管、代建费用安排等内容的管理规定及程序。

代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管理按照上级文件《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四条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城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对应领域、行业的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一)依据项目业主提出的建议,会同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管理代建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责部门)确定代建单位。

(二)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需要,组织、指导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议书阶段研究确定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功能布局等。

(三)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四)总体协调项目推进工作及工程变更管理,参与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的监督检查。

代建制管理办法(9月19日综合二处)

代建制管理办法(9月19日综合二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6日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以下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治安拘留所、劳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消防设施等政法设施项目;(四)其他社会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四条项目代建单位的服务采购原则上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执行。

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符合招投标法规定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可采用项目全过程代建和项目施工阶段代建。

项目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立项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过程代建管理。

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泉政文〔2008〕2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部属驻泉各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一)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办[2004]2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和《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项目投资来源中使用下列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2.市政府间接融资资金;3.市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管理的其他资金。

(三)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建设项目,凡是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开展代建制工作:1.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2.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3.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非经营性的城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5.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部属驻泉各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治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治理暂行规定一、总那么〔一〕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治理体会,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治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办[2004]2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治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和«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治理方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项目投资来源中使用以下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 纳入市本级预算治理的资金;2. 市政府间接融资资金;3. 市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治理的其他资金。

〔三〕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治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操纵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或设施治理单位的制度。

〔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那么,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以下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建设项目,凡是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开展代建制工作:1.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2.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证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3. 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 非经营性的城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环境爱护等基础设施项目;5. 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或委托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doc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doc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和培训教育用房等;(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旧城(村)改造项目;(四)环境保护、市政道路、地质灾害防治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政府相关部门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代建职责。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代表区政府实施委托代建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作为委托单位,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此项工作。

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实施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区政府批准,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九条代建项目经区政府确定后,应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代建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年09月11日)萧政发〔2008〕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六日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和我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建安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上、使用单位不具备承担基建管理能力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选择实施。

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第四条项目代建原则上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

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直至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必要时,可分为前期(包括前期征迁)、后期两阶段代建方式。

第五条区发改局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等综合监管工作。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管。

区建设局、国土萧山分局、区监察局、区招管办等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监管代建项目。

使用单位参与和监督项目的建设。

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鉴证后生效。

第七条代建项目试行代建单位履约保证金制度。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滨政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3]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6日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职能分离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代建制推行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试点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

总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下列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城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阳府[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9〕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成立市公共工程管理局(下简称代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管:(一)项目总概算低于200万元;(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和培训教育用房等;(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旧城(村)改造项目;(四)环境保护、市政道路、地质灾害防治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政府相关部门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代建职责。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代表区政府实施委托代建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作为委托单位,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此项工作。

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实施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区政府批准,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九条代建项目经区政府确定后,应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代建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02]128号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02]128号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正文:----------------------------------------------------------------------------------------------------------------------------------------------------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02]128号2002052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1)155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凡建安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建设项目,都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采用自行管理或代建,以及代建的具体形式,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形式(一)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二)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自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三)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三)具有和项目相适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四)具有和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资格认定。

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市计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等部门参加,所有代建单位代建资格认定均须通过审查委员会审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日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制度。

凡政府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或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的建设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并由计划部门在立项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运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及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多元投资主体,且政府控股的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代建单位资格由市计划、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监察部门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

代建单位资格审查办法由审查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计划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综合管理部门。

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分别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单位的选择,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也可由政府委托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定。

第六条建设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一)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三)管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代建单位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根据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比例通过委托代建合同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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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理或建设实施代建。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第九条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省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省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大中型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四)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六)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八)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九)按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省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省财政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十)向省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十一)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十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二)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四)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部门;(五)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省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六条使用单位按《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的规定提出项目建议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审查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省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

第十七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确定后,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向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函。

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依照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省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委托工程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总概算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投标。

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项目决算投资经审核不超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投资、竣工验收合格和不超过约定工期的,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即可解除。

第二十四条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

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五条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五章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

年度投资计划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报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省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和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省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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