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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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萧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排查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建立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矿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任免、调整,必须在三日内报县煤炭管理局备案、审查。
矿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指导意见》第6条、第11条的规定。
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必须具备能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规范性图纸,并及时填绘。凡要求上报的各类图纸、报表、资料,必须及时上报。
第四条矿井实行矿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下井次数、工作要求,应符合《指导意见》第
17条规定。
第五条矿井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隐患排查工作按《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全面推进矿井安全质量达标工作,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成立机构、制定年度达标计划。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任职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资质的单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第八条矿井必须建立入井检查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九条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闭锁的不准掘进施工;高沼高突矿井无瓦斯抽放系统的不准生产;采区接替不准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并巷减尺;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佩带自救器的不准下井。
第十条煤矿企业要配备传真机,保证矿内外信息畅通,并同时也要保证井上下通讯畅通。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第十二条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煤矿企业必须有为其服务的创伤急救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救灾演习。第二章井下开采
第十五条必须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并建立贯彻规程登记簿(表),签名盖章。贯彻学习后,还要组织考试,成绩要归档存查,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作业。并严格按计划和规程施工。
第十六条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的需要。
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采区内的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净高不得低于 1.8m,其净断面在支护变形后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70%。
第十七条加强顶板管理,各煤矿生产矿长对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安全矿长负监督检查、隐患落实整改责任;区(队)长负本区(队)安全管理责任;班、组长负本班组安全直接管理责任;安检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三大规程”检查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应按《规程》的规定认真管理顶、帮,不得空帮空顶。严格敲帮问顶制度,掘进工作面必须正确使用前探支护。采用架棚支护的掘进工作面,靠近工作面10m长度内,必须有防倒棚措施。
第十九条煤矿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推广新工艺、新技术。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矿长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生产。
第二十条每一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联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设专人维护。开采边角地段,确实不能保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的支架必须牢固,并有防倒措施。
第二十二条倾角25度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小眼应分段错开布置,小眼口应设置警标、箅子、围栏等,防止人员坠眼。由下向上掘进25度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同人行道隔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
第二十三条开凿或延长斜井和下山时,在斜井或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跑车的装置;掘进工作面的上方和斜巷道修护地点的上方必须设置坚固的车栏,其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采用锚杆或锚喷支护的掘进工作面,其锚杆布置、安装和喷浆的工序都必须按照锚喷支护操作规程作业,其质量必须符合标准。
锚喷支护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超前支护,其形式和规格在作业规程中要有明确的规定。当护顶锚杆打到迎头后(最大不超过一排锚杆间距),超前支护方可拆除。第二十五条锚杆支护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锚杆眼要按线布置;护顶锚杆到迎头的空顶距离不准超过设计规定的距离;锚杆应垂直岩壁或岩石层理;锚固力要达到要求。
第二十六条掘进工作面遇到断层、破碎带或其它地质情况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冒顶。
第二十七条架棚支护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梯形棚扎角应根据巷道的压力合理确定;支护的材质和规格要在措施中有明确的要求;严格按标准施工;支架顶部及两帮应背紧、背严、背牢;按要求打齐木楔。
第二十八条巷道拨门位置应选择顶板完整、支架完好的地点。所有架棚巷道拨门都必须架设双抬棚。拨门前应对拨门点两旁的巷道予以检查、维修、加固。拨门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区(队)干部现场跟班指挥,安检员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