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様性基本法(生物多样性基本法)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解读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日益加速的当下,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期加深对这些措施的理解。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的背景生物多样性是指包括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在内的全球生物资源的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对人类社会和全球生态系统都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遏制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各国和地区纷纷采取了立法措施。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于2008年实施,是我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核心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和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涵盖了物种多样性的保护、基因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态系统的保护等方面。
首先,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强调了对保护特有物种和濒危物种的重要性。
特有物种和濒危物种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对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它们的生存环境,加强监测和保护措施的执行。
其次,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基因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措施。
基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基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基因资源的收集、整理和利用。
再次,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重视了对生态系统的保护。
生态系统是生物多样性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各级政府应加强全民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的意义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能够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提高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效果。
其次,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有助于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
通过宣传和教育,可以增强公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识,促使大家行动起来,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下面我们就来学习一下有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
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和它的环境之间一个复杂、动态的相互作用。
地球上生命有十万种以上,其中植物可达70万种。
它们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创造了适合自身生存的环境。
如果一个生态系统被人为破坏或遭到破坏,不但不能维持生命的正常运行,还会导致大量的生物物种死亡,使得许多生态系统难以自我维持,甚至崩溃,给整个地球生物圈带来巨大损失。
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当今人类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护好地球上的每一种生物,我国通过立法、制定标准,建立一系列的监测体系、教育体系和管理体系,采取各种措施保护珍贵的生物资源。
3。
美国国家公园是最经典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代表案例。
该国将国家公园界定为特殊的景观,由联邦政府负责规划、设计和管理。
为了确保美国的世界遗产保护得到真正的实施,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公园。
国家公园与国家其他遗产的区别在于,这些区域必须经过特别的审查程序,才能授权开放。
每个国家公园都对特殊的保护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并确定了具体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
我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等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
这些法律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也是值得借鉴的。
3。
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专门法律是1981年12月6日签署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禁止非法交易和国际贸易中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运输。
1994年11月15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 150多个国家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公约是在1993年生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整。
公约的核心是:国际贸易的所有形式的交易都应对人类健康,安全和环境构成威胁;根据自然价值定义物种;建立透明的方法来跟踪野生动物的交易,包括标准的跟踪,避免国际贸易中非法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高额利润。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框架和管理策略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框架和管理策略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是维持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的基础。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要求的增加,生物多样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威胁。
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当代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框架和管理策略是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核心。
本文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一. 法律框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框架涉及多个层面和多个领域,旨在创造合适的环境来保护和促进生物多样性的发展。
在国际层面,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框架的基础。
公约规定了各国保护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多样性的义务,并创建了生物多样性国际机构和基金会,以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广泛的交流。
在国内层面,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布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文件也构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框架。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和政策文件规定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范围、以及保护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 管理策略法律框架的制定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第一步,而管理策略的实施则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步骤。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策略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计划,以便使利益相关方能够共同采取应对措施。
1. 保护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系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任务之一。
管理策略的核心就是要保护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
其中,以保护特别重要的生态系统为主要任务。
在中国,生态保护红线也是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策略之一。
保护生态系统不仅仅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更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策略之一。
2. 保护物种多样性保护物种多样性是大多数生物多样性管理策略的核心,主要涉及到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野生动植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也是生物多样性的基础。
通常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来有效保护和维护野生动植物。
有些重要的措施包括采取控制狩猎、控制偷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域的设立等。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和标准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和标准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同时也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大重点。
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各种生物的多样性,包括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政策和标准则是指各国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以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的概念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通过法律、政策、规划和实施行动等方式,促进并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消除影响和威胁生物多样性的因素,改善自然生态环境。
与环保政策、可持续发展政策等深度相关。
各国政府大力推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不仅是对环境的负责,也是对未来人类和地球的责任。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的标准1、生物多样性协定生物多样性协定(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简称CBD)于1992年生效,是全球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的生物多样性协定。
主要涉及到自然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的公正使用与分享等方面的问题,CBD自2004年以来,已经成为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共同致力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公约。
2、红色名录国际自然保护联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颁布了一个国际性的名录——红色名录,用于对全球的生物多样性进行评估和监测。
这个名录主要是对地球上各种生物的濒危情况、分布范围和数量进行详细记录和描述,为全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提供最为权威的科学数据。
3、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主要为了保护野生动物,防止非法捕杀、非法交易。
各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它们的基本方向都是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的实施方案1、完善自然保护区体系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体系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在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管理下,对各种动植物的自然分布和生境优劣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监测,加强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和推行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积极开展保护区的宣传和科普教育工作。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物种保护法规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物种保护法规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物的多样性,包括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它是地球生命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的活动和环境变化等原因,全球生物多样性正面临巨大威胁,许多物种正面临灭绝的危险。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物种,各国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这些法规和政策旨在限制和规范人类活动,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促进物种保护和恢复。
下面是一些重要的国际和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物种保护法规。
1. 全球生物多样性公约:全球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律文件。
公约于1992年签署,并于1993年生效,旨在推动各国采取保护、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生物多样性的措施。
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制定并实施生物多样性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通过保护区网络和物种保护计划等方式保护和管理生物多样性。
2.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是各国常见的物种保护法规之一。
这些法律旨在限制或禁止对特定物种的捕猎、捕捞、采集、贩卖和消费等活动,以保护这些物种的生存和繁衍。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罚措施,以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度。
这些法律通常具有保护特定物种的名录和保护区划分等具体措施。
3. 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国家和地方政府会根据生态状况和物种分布等因素设立自然保护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这些管理办法通常包括限制开发建设、限制狩猎捕捉、监测物种数量和采取保护措施等。
4. 禁止非法贸易:非法贸易是当前对物种保护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之一。
为了保护濒危物种免受非法贸易的侵害,各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这些法规和政策主要包括限制野生动植物产品的进出口、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对非法贸易的惩罚力度等。
5. 生态补偿与生态保护修复:为了缓解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一些地区和国家制定了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范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范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当今世界上最为紧迫的环境问题之一。
由于过度开发、污染和栖息地的破坏,地球上的许多生物物种都处于严重威胁之中。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是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上通过的。
这个公约提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各种方法和途径,并确立了国际社会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责任。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基础性文件,也是各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基本准则。
二、《消除国际贸易中濒危物种国际公约》《消除国际贸易中濒危物种国际公约》也被称为《华盛顿公约》,这是于1973年签署的国际条约。
该公约规定了物种的国际贸易和保护。
公约禁止国际贸易中濒危动植物和其制品,保护这些动植物的野生种群。
也同时规定了贸易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三、《生物多样性公约》逐年的会议200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六次缔约方大会在韩国召开,缔约方大会决定成立“金翅雀基金”和“世界生物多样性基金”两个专门机构,用于资助各种保护生物多样性行动。
2010年,第十次缔约方大会于日本召开。
缔约方在会议上通过了“青奥渠道倡议”,呼吁全球青年加入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列,共同努力保护地球和保护生物多样性。
2016年,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于墨西哥召开。
会议强调了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提倡通过野生环境和地方社区保护来支持文化多样性。
四、各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为了贯彻执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各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当地的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
例如,在中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植物保护法》、《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
在加拿大,《加拿大品种保护法》旨在保护加拿大的植物品种,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加拿大经济发展和实现加拿大国家利益。
在澳大利亚,政府实施了《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法》,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所有生物种类和它们所形成的群落及其基因资料的多样性。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持生态系统功能和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其中《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生物多样性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包括栖息地丧失、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退化等。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以规范各方面的保护工作。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制定的。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利用与保护生物资源,促进物种的多样化,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微生物多样性。
二、法律内容与原则《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原则:1. 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的原则:包括优先保护濒危物种和栖息地,恢复退化生境,促进自然界的自然平衡。
2. 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通过科学调查和研究来合理利用生物资源,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设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划定区域范围,制定管理规定,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4. 建立生物多样性信息系统:收集生物多样性相关数据,建立信息数据库,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资料。
5. 国际合作与资源共享: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共享生物资源和相关科技成果,促进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
三、法律实施与具体措施为了确保《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倡导爱护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
2. 加强监管与执法:制定相关的监管规定,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监测和执法力度,打击非法采集和贩卖珍稀野生物种。
3. 促进科研与技术创新:加大对生物多样性研究的投入,提升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 建立保护基金和项目:设立专门的保护基金,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并开展相关研究项目。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框架与实践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框架与实践引言地球上的生命系统由无数个物种组成,这些物种之间相互依存,构成了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不仅是地球生命系统的基础和支柱,也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各种资源和服务。
不幸的是,在人类的经济发展和生活方式变化的推动下,大量的物种正在消失,生物多样性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人类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并付诸实践。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框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框架建立在国际法、国家法和地方法律制度之上,其核心是《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签署并于1993年生效,旨在保护和促进生物多样性以及可持续利用与分享生物资源。
公约规定了各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一般义务,以及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和行动计划。
另外,公约还包括生物技术、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管理等重要议题,每个缔约国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生物多样性。
除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国际法律条约和文件。
例如,联合国环境署颁布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无害化管理规定》、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发布的《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和各个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等。
在国家法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通常与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联系在一起。
例如,在中国,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涉及到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此外,各个国家和地区还会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门法律和政策。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践实践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国家和地区有效地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贯彻到实践中,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 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决策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政府各部门的决策和行动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计划,鼓励公民和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生物多样性。
此外,政府部门可以采取立法措施,惩罚侵犯生物多样性的行为。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法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法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所有生命形式的多样性、变化和互动。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生命的基础,也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繁荣的关键。
尽管保护生物多样性已经成为全球议程的一部分,但是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并不少。
为了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保护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法律法规。
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92年制定的。
其宗旨是通过维护生物多样性,保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提供多种资源。
该公约的重要原则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合理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以及维护生态平衡。
公约通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要求各方采取措施来防止和控制生物多样性的损失。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全球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但是由于过度开发等原因,许多野生动物和植物正面临灭绝的危险。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中国制定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该法规的重要内容包括严格禁止非法捕杀、贩卖、收购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规定野生动植物的人为驯养、繁殖、保护等应受到相应的支持和鼓励;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监管,并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和处罚。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森林法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作为中国的重要森林资源大国,中国制定了森林法,以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
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剥夺和恢复,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以及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等。
森林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森林进行立案、管理、监督、保护和资助。
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森林管理和保护的具体措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和管理中国的森林资源,促进森林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水生生物保护法水生生物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资源,对生态平衡和人类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措施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措施生物多样性是指在自然环境中存在的不同物种、种群、基因等所构成的一系列互联系统的总体,这些生物物种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生物多样性正在遭受着越来越严重的威胁。
为此,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措施。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是联合国于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上通过的,旨在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地球上的生物资源的国际公约。
自此之后,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生态系统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工作也得到了很大的推进。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是中国政府于1988年颁布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和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并规定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等级。
这项法律措施使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管理,减缓了生物资源的流失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是针对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法规,通过规定禁止猎捕、购买和销售野生动物,以及禁止非法放养等措施,实现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以此激发人们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和责任。
四、森林保护法森林是维持生物多样性的最关键的生态系统,因此保护森林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至关重要。
森林保护法是指为了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砍伐和保持森林生态平衡制定的法律规章。
该法规定了森林的保护和修复措施,以及砍伐、捕猎等违法行为的制裁。
五、湿地保护法湿地是指自然状态下的水域、沼泽、河岸滩涂、湿草地、深度浸水的地域和由以上地域及可替代地域组成的生态系统综合体。
湿地是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系统,可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
湿地保护法则是为了保护、管理和利用湿地资源而制定的法律规章。
六、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是针对转基因技术、生物工程等方面的法律规章,通过监管和管理非天然的生物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来保障人类、生物和环境的安全。
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法律制度与政策
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法律制度与政策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所有生物的多样性,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等。
这种多样性是地球上生命存在的基础,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保护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护地球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人类对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生物多样性的丧失速度也越来越快。
保护生物多样性已经成为全球环保工作的共同目标,也是各国政策的重要任务。
但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不仅仅需要人们的意识和行动,还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支持。
本文将介绍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1. 国际法规生物多样性保护最主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是《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它于1992年通过,是全球约定的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该公约规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三个目标:生物多样性保护、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利益,各种政策和措施都是为了实现这三个目标。
CBD公约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制定了一系列指导原则和执行条款,包括:(1) 责任原则:确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全球性的责任,各国都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生物多样性;(2) 合作原则:各国需要密切合作,共同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贡献;(3) 防范原则:各国需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2. 国内法规中国政府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分重视,已经出台了多项法律规定,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律自1989年开始实施,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个体、栖息地和生境等方面,禁止一切非法捕杀、繁殖、出售或者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可以申请新品种保护权,保护期限为20年,从授予日起计算;保护范围包括繁殖材料、繁殖产物和其他有关的特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该法律目的在于促进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防止生态环境破坏,保持生态平衡,防止自然灾害的发生。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政策与实践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政策与实践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所有生命体的共同体,包括动植物、微生物、土壤生物等等。
不幸的是,近些年来由于人类的活动,生物多样性正在不断减少。
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人类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和实践措施。
各国之间的方法各有不同,但是目标都一致:尽可能地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
以下是世界范围内一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政策与实践的例子。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政策1.《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个全球性的条约,旨在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可追溯到1992年。
该条约由156个国家签署,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多边环境条约。
该条约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包括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生物资源。
签署国家都应该在其国内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2.《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一个国际条约,旨在限制对野生动植物的贸易。
该公约被称为CITES,于1975年签署,目前有183个成员国。
CITES限制的物种包括那些因过度开采、非法捕捞和非法贸易而受到威胁的动植物,如大象、熊猫和虎。
签署国家都必须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这些物种的灭绝。
3.《生物安全公约》(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生物安全公约是一个全球性的条约,旨在确保生物安全。
意味着在进行生物的交换、引进、出口和使用时必须考虑风险。
生物安全通常与转基因或者基因工程技术相关。
生物安全公约要求签署国家对可能具有风险的生物进行严格的监管。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生物多样性指的是生态系统中生物种类和居住区的数量、多样性和相互依赖关系的综合。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态系统最基本、最稳定的组成部分之一,对维持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维持生态平衡、维持生态安全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生物多样性受到了威胁,越来越多的动机导致生物多样性逐渐减少。
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各个方面应该代表法律保护生物多样性。
1.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如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不足已经成为全球社会越来越重要的问题之一。
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人类活动,例如焚烧煤炭、构筑大坝、兴建建筑、过度捕捞等等,无可避免地威胁着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
事实上,全球哺乳动物数量减少了40%,而两栖类数量减少了约30%。
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速度之快甚至已经与文明兴衰之间的速度同步。
2.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保护生物多样性不仅仅因其价值而广泛认识,也因为它是一切生命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避免生物多样性进一步的丧失,以便为人们创造更加美好的生存环境,维护地球生态功能,实现经济学、社会学以及文化学的可持续发展,这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所在。
3.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是保护生物多样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多寡、强弱的法律制度直接决定生物的形象和安全。
法律制度是国家从根本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式。
(1)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础法律,形成了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制度。
近十几年来,我国法律制度针对生物多样性逐步完善,相关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生物保护法》等。
同时,我国还参加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木材商业合同公约》和《热带雨林国际条约》等国际公约。
(2)生物多样性法律制度的不足虽然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制度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仍然存在不足,如缺乏技术力量、完善基础设施、科学参与和计划调控、欠缺各方面的有效合作和信息共享等问题。
生物多样性知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与政策
生物多样性知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与政策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生物中各种物种、基因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然而,在人类活动的过程中,大量的物种和生态系统受到了破坏和破坏。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社会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一、生物多样性法律的制定生物多样性法律的制定与推行,在国际上是非常重要的。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最早开始推行生物多样性法的国际公约,于1993年签订并生效。
此后各国也其它国际公约的形式制定了生物多样性法,如10年一次更迭的《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和为了保护恐龙所制定的《古生物遗址保护法》(和一系列的其它法律)。
此外,每个国家也都有自己的陆生和海洋保护法律,例如美国的《国家环境保护法》和欧盟的《物种和生境保护法》。
二、生物多样性法律的实施和推动为了更好地推广生物多样性法,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行政机构,并将其作为国家战略的一部分。
例如,中国环境保护部在2015年发布的《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纲要(2015-2020年)》。
该纲要主要着眼于改善生态环境和激励社会公众的参与。
在美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是以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为首的政府机构。
在欧洲,生物多样性保护则以欧盟委员会和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首要政策的欧洲环境署为主。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除了实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国际社会还制定了一系列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
其中一个政策是推广可持续发展的全球联盟倡议,该倡议于2015年被联合国大会批准,旨在促进全球合作以解决贫困、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
另一个政策是《届时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又称“卡塔赫纳协定”),旨在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总之,生物多样性保护是重要而必要的。
不仅仅因为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它也是我们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因此,生物多样性保护不仅需要政府机构的重视和法律的制定,我们每个人也需要做出自己的努力。
法律知识:国际环境法中的生物多样性与生态保护法规
法律知识:国际环境法中的生物多样性与生态保护法规随着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全球经济和工业的大规模化发展,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其中生物多样性与生态保护法规成为了国际环境法的重要议题。
生物多样性是指在不同层次,包括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层面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类型的生物,并存在着各类互惠互利的关系,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
然而,“人类扩张和发展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严重威胁,人类活动导致了大面积的森林砍伐,生态系统遭到了破坏,让许多物种面临着濒危、灭绝的危险。
”在各国政府的重视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法规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议题。
1972年,联合国成立了环境规划署(UNEP),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问题,提高全球各国对自然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意识,制定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1992年6月,由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UNCED)召集的“地球峰会”于里约热内卢举行,该峰会一方面传递了保护环境,追求可持续发展的普遍价值观,另一方面还开创了全球环境治理的新局面。
峰会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三个重要环境公约。
目前受到广泛关注的环境公约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也称生物安全公约。
该公约是为了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而制定的一国际协议。
该公约提出了虽然国家有权利开发本国天然资源以提高国家生活水平,但是这种开发应遵循科学原则。
《生物多样性公约》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定了完整的框架,包括生物多样性的评估与监测、合理开发和利用、物种保护、生境保护、遗传资源获取及公平分享等各方面。
该公约还规定需要保护和维持自然资源,特别是渐遭灭绝的物种,为此各缔约国也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加强管理。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生态保护法规应该是国家生态保护行动的重要法规之一。
生态保护法规是中国国家层面的环境保护法规之一,主要的作用是保护现代中国生态环境的基本情况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物多样性基础知识
生物多样性基础知识生物多样性(biodiversity)是指地球上所有生命形式(生物)之间的差异、变化和丰富度。
它包括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地球上生态系统稳定和人类繁荣发展的基石。
本文将从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方面介绍生物多样性的基础知识。
一、物种多样性物种多样性(species diversity)是指某一地域或生态系统内所存在的不同物种的数量和分布。
物种多样性体现了生物界的繁荣和适应能力,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经济价值。
首先,物种多样性对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稳定性起着关键作用。
不同物种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通过相互作用维持着循环物质和能量流动。
物种多样性可以增加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和恢复能力,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其次,物种多样性对农业、药物和旅游业等经济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农作物的多样性可以增加农业系统的抗病性和适应性,减轻对化学农药的依赖。
许多药物和保健品来源于自然界的植物和动物,因此保护物种多样性对于人类的健康非常重要。
旅游业也可以受益于物种多样性,吸引人们欣赏各种珍稀动植物,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最后,物种多样性对于科学研究也具有重要启示。
研究不同物种的适应策略和相互作用有助于揭示自然界的奥秘,为人类提供新的创新和突破。
二、基因多样性基因多样性(genetic diversity)是指一种物种内部的遗传变异丰富程度。
基因多样性是物种进化和适应环境变化的基础,对于物种的繁殖和生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基因多样性可以增强物种的适应性和抗病能力。
遗传变异使得一些个体能够适应环境的变化,增加其生存和繁殖的机会。
在自然选择中,适应性较强的个体往往能够更好地获得资源,生存下来并将其有利的基因传递给下一代。
此外,基因多样性还可以增加物种对病原微生物的抗性,减少疫情的发生。
其次,基因多样性对于生物的繁殖和种群的稳定性也起着重要作用。
在繁殖过程中,基因的重新组合使得后代具有更丰富的遗传组合,增加了后代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但随着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等压力增加,世界各地的生物多样性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下面就来介绍一些主要的内容。
一、公约和条约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6月5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生效,作为全球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基础法律。
公约明确了生物多样性的定义,提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原则、目标和途径,规定了各缔约方的义务和责任,并建立了层次分明的机构和程序,以便各国合作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另外,许多条约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如《种子条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公约关于洲际迁飞候鸟物种保护》等。
这些条约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国家法律各国为了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的规定,相继出台了各自的法律。
以我国为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中均包含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
其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最为重要,它规定了对野生动物特别保护的范围、标准和措施,并强调了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和合理利用的必要性,是我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基础。
三、政府政策政府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我国自2000年开始实施自然保护区体系建设工程,建立了一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保护区,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此外,政府还实施了濒危物种保护、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等一系列政策和计划,全面提升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水平。
四、公众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因此公众教育至关重要。
在教育方面,政府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生态旅游和环境教育活动,引导公众认识到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提高市民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社会组织和媒体也积极发挥作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倡导,引起公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
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体系
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体系生物多样性是指在地球上自然界中存在的生命种类、生物体系和基因的丰富程度。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最基本、最重要的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生物多样性密不可分,但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人类活动的干扰等原因,生物多样性逐渐受到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世界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体系。
一、全球性的政策和法律1、《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地球峰会上,全球190多个国家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旨在保护和促进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
公约规定了许多具体措施,包括:(1)开展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2)建设生态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3)推动生物样本及遗传资源的共享和交流;(4)防范和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5)加强生态监测和生物多样性研究等。
2、《里约宣言》2000年,在联合国召开的“千年发展峰会”上,全球各国通过了《里约宣言》,强调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性,并承诺实施以下五个目标:减缓生物多样性的损失、对优先区域保护进行专项管理、生物多样性发展与国际贸易的态势平衡、支持社区成为生态保护的参与者和生态系统治理方案的推动。
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是联合国环境保护系统的主要项目,致力于推动全球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了许多具体的政策和计划,包括科学研究、政策法规、环保研训、环保宣传等。
二、中国的政策和法律1、《环境保护法》2000年8月1日,中国通过《环境保护法》,其中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广绿色农业,建立生态保护示范区,发展生物技术和生物产业,促进可持续利用。
”《环境保护法》中还规定了严格的环保标准和处罚措施,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2、《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3月18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1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是一个由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创建的法规的总称,它要求各国实施措施来开发、测试、维护和保护生物多样性。
它可以帮助人们抵御威胁,提出政策和框架,以尽量减少生物多样性的损害。
这一法律原则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机制(CBD)提供了支持,自1992年签署CBD,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它与生活有关的部门在世界各国的战略蓝图。
2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基础原则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所赋予的基础原则包括:主权原则,生活可持续性原则,最低实质行为原则,预防原则,报酬原则,空间政策原则,本地规划原则,补偿权责原则,联合行动原则,土著和先民原则,与社会正义原则。
3执行生物多样性国际法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要求,国家在执行国际法规定的同时,要考虑本国的国情,合理、公平、合法的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家法律、政策以及行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措施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刷新,如制定生物多样性法规、建立保龄设施、发展生物多样性友好的技术,以及加强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等都可以获得帮助。
4国际公约有助于实施生物多样性国际法
为了实施国际生物多样性法,一些国家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
1992年签署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为世界各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上的合作提供了基础。
这些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为更多的国家形成和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和框架,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以及确保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律的实施。
5结论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是一个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的法律原则,它确保国家通过合理、公平、合法的政策和框架来保护生物多样性,实施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也非常重要,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是有助于实施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有力法律手段。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生物种类和遗传信息的丰富度。
在面临日益严峻的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下,各国纷纷加强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为了确保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概述1. 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危机面对环境污染、栖息地破坏、非法贸易等因素,全球生物多样性正遭受严重威胁。
根据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数据,目前全球面临灭绝风险的物种数量已经达到数千种,生态系统遭受的压力正在不断增加。
2. 国际共识与合作世界各国意识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紧迫性,纷纷加强合作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国际公约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成为全球范围内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基础。
二、法律内容1. 生态保护区划设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
相关法律规定了生态保护区划设的程序、管理要求和保护标准,以确保其有效运行并实现预期的保护效果。
2. 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的禁止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是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法律对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进行禁止,并规定了打击非法贸易的措施和法律责任,以切实保护濒危物种的生存和繁衍。
3. 强化栖息地保护栖息地是维持生物多样性的核心要素。
法律要求采取措施,加强对栖息地的保护和恢复,确保物种有适宜的生活空间,并防止栖息地破坏和变迁。
4. 遗传资源管理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生物多样性的维护至关重要。
法律要求对遗传资源进行管理和监控,确保其合法、可持续的利用,并防止未经授权的非法取用。
三、法律意义1. 保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
通过设立生态保护区、禁止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加强栖息地保护和遗传资源管理等措施,有效减少了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并为物种的繁衍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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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様性基本法(平成二十年六月六日法律第五十八号)前文第一章総則(第一条―第十条)第二章生物多様性戦略(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章基本的施策第一節国の施策(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節地方公共団体の施策(第二十七条)附則生命の誕生以来、生物は数十億年の歴史を経て様々な環境に適応して進化し、今日、地球上には、多様な生物が存在するとともに、これを取り巻く大気、水、土壌等の環境の自然的構成要素との相互作用によって多様な生態系が形成されている。
人類は、生物の多様性のもたらす恵沢を享受することにより生存しており、生物の多様性は人類の存続の基盤となっている。
また、生物の多様性は、地域における固有の財産として地域独自の文化の多様性をも支えている。
一方、生物の多様性は、人間が行う開発等による生物種の絶滅や生態系の破壊、社会経済情勢の変化に伴う人間の活動の縮小による里山等の劣化、外来種等による生態系のかく乱等の深刻な危機に直面している。
また、近年急速に進みつつある地球温暖化等の気候変動は、生物種や生態系が適応できる速度を超え、多くの生物種の絶滅を含む重大な影響を与えるおそれがあることから、地球温暖化の防止に取り組むことが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の観点からも大きな課題となっている。
国際的な視点で見ても、森林の減少や劣化、乱獲による海洋生物資源の減少など生物の多様性は大きく損なわれている。
我が国の経済社会が、国際的に密接な相互依存関係の中で営まれていることにかんがみれば、生物の多様性を確保するために、我が国が国際社会において先導的な役割を担うことが重要である。
我らは、人類共通の財産である生物の多様性を確保し、そのもたらす恵沢を将来にわたり享受できるよう、次の世代に引き継いでいく責務を有する。
今こそ、生物の多様性を確保するための施策を包括的に推進し、生物の多様性への影響を回避し又は最小としつつ、その恵沢を将来にわたり享受できる持続可能な社会の実現に向けた新たな一歩を踏み出さ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ここに、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ついての基本原則を明らかにしてその方向性を示し、関連する施策を総合的かつ計画的に推進するため、この法律を制定する。
第一章総則(目的)第一条この法律は、環境基本法(平成五年法律第九十一号)の基本理念にのっとり、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ついて、基本原則を定め、並びに国、地方公共団体、事業者、国民及び民間の団体の責務を明らかにするとともに、生物多様性国家戦略の策定その他の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する施策の基本となる事項を定めることにより、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する施策を総合的かつ計画的に推進し、もって豊かな生物の多様性を保全し、その恵沢を将来にわたって享受できる自然と共生する社会の実現を図り、あわせて地球環境の保全に寄与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定義)第二条この法律において「生物の多様性」とは、様々な生態系が存在すること並びに生物の種間及び種内に様々な差異が存在することをいう。
2この法律において「持続可能な利用」とは、現在及び将来の世代の人間が生物の多様性の恵沢を享受するとともに人類の存続の基盤である生物の多様性が将来にわたって維持されるよう、生物その他の生物の多様性の構成要素及び生物の多様性の恵沢の長期的な減少をもたらさない方法(以下「持続可能な方法」という。
)により生物の多様性の構成要素を利用することをいう。
(基本原則)第三条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は、健全で恵み豊かな自然の維持が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に欠くことのでき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にかんがみ、野生生物の種の保存等が図られるとともに、多様な自然環境が地域の自然的社会的条件に応じて保全されることを旨として行わ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生物の多様性の利用は、社会経済活動の変化に伴い生物の多様性が損なわれてきたこと及び自然資源の利用により国内外の生物の多様性に影響を及ぼすおそれがあることを踏まえ、生物の多様性に及ぼす影響が回避され又は最小となるよう、国土及び自然資源を持続可能な方法で利用することを旨として行わ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3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は、生物の多様性が微妙な均衡を保つことによって成り立っており、科学的に解明されていない事象が多いこと及び一度損なわれた生物の多様性を再生することが困難であることにかんがみ、科学的知見の充実に努めつつ生物の多様性を保全する予防的な取組方法及び事業等の着手後においても生物の多様性の状況を監視し、その監視の結果に科学的な評価を加え、これを当該事業等に反映させる順応的な取組方法により対応することを旨として行わ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4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は、生物の多様性から長期的かつ継続的に多くの利益がもたらされることにかんがみ、長期的な観点から生態系等の保全及び再生に努めることを旨として行わ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5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は、地球温暖化が生物の多様性に深刻な影響を及ぼすおそれがあるとともに、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は地球温暖化の防止等に資するとの認識の下に行わ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国の責務)第四条国は、前条に定める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ついての基本原則(以下「基本原則」という。
)にのっとり、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する基本的かつ総合的な施策を策定し、及び実施する責務を有する。
(地方公共団体の責務)第五条地方公共団体は、基本原則にのっとり、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し、国の施策に準じた施策及びその他のその地方公共団体の区域の自然的社会的条件に応じた施策を策定し、及び実施する責務を有する。
(事業者の責務)第六条事業者は、基本原則にのっとり、その事業活動を行うに当たっては、事業活動が生物の多様性に及ぼす影響を把握するとともに、他の事業者その他の関係者と連携を図りつつ生物の多様性に配慮した事業活動を行うこと等により、生物の多様性に及ぼす影響の低減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努めるものとする。
(国民及び民間の団体の責務)第七条国民は、基本原則にのっとり、生物の多様性の重要性を認識するとともに、その日常生活に関し、外来生物を適切に取り扱うこと及び生物の多様性に配慮した物品又は役務を選択すること等により、生物の多様性に及ぼす影響の低減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努めるものとする。
2国民及び民間の団体は、基本原則にのっとり、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のための取組を自ら行うとともに、他の者の行う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のための取組に協力するよう努めるものとする。
(法制上の措置等)第八条政府は、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する施策を実施するため必要な法制上、財政上又は税制上の措置その他の措置を講じ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施策の有機的な連携への配慮)第九条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する施策を講ずるに当たっては、地球温暖化が生物の多様性に深刻な影響を及ぼすおそれがあること等にかんがみ、地球温暖化の防止、循環型社会の形成その他の環境の保全に関する施策相互の有機的な連携が図られるよう、必要な配慮がなされるものとする。
(年次報告等)第十条政府は、毎年、国会に、生物の多様性の状況及び政府が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して講じた施策に関する報告を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政府は、毎年、前項の報告に係る生物の多様性の状況を考慮して講じようとする施策を明らかにした文書を作成し、これを国会に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二章生物多様性戦略(生物多様性国家戦略の策定等)第十一条政府は、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する施策の総合的かつ計画的な推進を図るため、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する基本的な計画(以下「生物多様性国家戦略」という。
)を定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生物多様性国家戦略は、次に掲げる事項について定めるものとする。
一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する施策についての基本的な方針二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する目標三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し、政府が総合的かつ計画的に講ずべき施策四前三号に掲げるもののほか、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する施策を総合的かつ計画的に推進するために必要な事項3環境大臣は、生物多様性国家戦略の案を作成し、閣議の決定を求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4環境大臣は、前項の規定により生物多様性国家戦略の案を作成しようとするときは、あらかじめ、インターネットの利用その他の適切な方法により、国民の意見を反映させる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を講ずるとともに、中央環境審議会の意見を聴か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5環境大臣は、第三項の規定による閣議の決定があったときは、遅滞なく、生物多様性国家戦略を公表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6前三項の規定は、生物多様性国家戦略の変更について準用する。
(生物多様性国家戦略と国の他の計画との関係)第十二条生物多様性国家戦略は、環境基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項に規定する環境基本計画(次項において単に「環境基本計画」という。
)を基本として策定するものとする。
2環境基本計画及び生物多様性国家戦略以外の国の計画は、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しては、生物多様性国家戦略を基本とするものとする。
(生物多様性地域戦略の策定等)第十三条都道府県及び市町村は、生物多様性国家戦略を基本として、単独で又は共同して、当該都道府県又は市町村の区域内における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する基本的な計画(以下「生物多様性地域戦略」という。
)を定めるよう努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生物多様性地域戦略は、次に掲げる事項について定めるものとする。
一生物多様性地域戦略の対象とする区域二当該区域内の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する目標三当該区域内の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し、総合的かつ計画的に講ずべき施策四前三号に掲げるもののほか、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及び持続可能な利用に関する施策を総合的かつ計画的に推進するために必要な事項3都道府県及び市町村は、生物多様性地域戦略を策定したときは、遅滞なく、これを公表するとともに、環境大臣に当該生物多様性地域戦略の写しを送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4前項の規定は、生物多様性地域戦略の変更について準用する。
第三章基本的施策第一節国の施策(地域の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第十四条国は、地域固有の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を図るため、我が国の自然環境を代表する自然的特性を有する地域、多様な生物の生息地又は生育地として重要な地域等の生物の多様性の保全上重要と認められる地域の保全、過去に損なわれた生態系の再生その他の必要な措置を講ずるものと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