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示范文本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煤矿发生事故时,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那么,我们该怎么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下面是店铺整理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忻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偏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偏关县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则(1)实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协同应对”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2)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依法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产。
(4)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县人民政府及县属各煤矿企业设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企业内煤矿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一)县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主任、县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人为成员。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煤安字(1995)第30号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厂积极的指导作用。
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
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丁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闩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一节煤层灾小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顶测………………………………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川措施的效果检验…………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四、煤巷掘进卜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开采保护层…………………………………………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七章附则………………………………………………………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附录四钻屑指标法………………………………………………附录五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附录六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附录七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的测定方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2篇)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一、安全生产目标和原则煤矿的主要灾害预防制度应确立安全生产的目标和原则。
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制度中不使用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以避免给人产生优先级的错觉。
二、风险评估和管理1. 煤矿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灾害的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估。
2. 针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3.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复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煤矿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落实到每个岗位上。
2. 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层层传导和落实,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机制,鼓励安全生产的积极作为,惩罚安全事故的失职失责人员。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 煤矿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向员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内容,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 配备专业的安全培训师,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有效性。
五、事故报告和处理1. 对于发生的事故,煤矿应立即进行报告,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
2. 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安全检查和监督1. 煤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关的记录和档案。
2. 加强对安全检查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安全检查的全面性和严肃性。
3. 鼓励员工和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形成安全生产的全员参与氛围。
七、应急预案和演练1. 煤矿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措施和责任人,并进行定期演练和练习,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2. 制定相应的应急装备和工具配备计划,保障应急处置的需要。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 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 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 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 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 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 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 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矿长。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 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 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Article/jishugf/201005/Article_23863_13.html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91 更新时间:2010-5-1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背景煤炭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由于煤炭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要求煤炭生产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保证生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
为了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多次强调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近几年来,各方面为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制定,实行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到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从关闭非法开采煤矿,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实行一次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到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建设大型煤矿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使得我国的煤炭生产在2004年产量翻一番的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一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2003年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1人;2004年发生特大事故42起,死亡1008人。
今年1月至11月,发生特大事故53起,死亡154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7.2%和70.8%,事故涉及17个省(区、市)。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晋煤安发[2010]1478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煤安发【2010】1478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0〕24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顿关闭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2.目标任务。
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下达指标以内。
二、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3.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兑现安全生产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打三非、反三违、抓三点、治三超”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打三非、反三违、抓三点、治三超”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打三非、反三违、抓三点、治三超”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各级、各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强化现场管理,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和“现场管理年”各项活动,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抗灾防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为巩固隐患排查整治成果,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有力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后100天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和省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晋煤安发[2008]809号)要求,结合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管理现状,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为期100天的“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抓三点(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隐患点)、治三超(超人员、超能力、超强度)”百日安全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抓重点、重点抓的工作思路,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86号)和《晋城市地方煤矿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晋市煤局安字〔2008〕295号)的要求,加强领导,分级负责,精心组织,真抓实干,认真抓好百日安全活动。
煤矿安全预防管理规则方案(3篇)

煤矿安全预防管理规则方案一、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技术、安全、机电等分管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责任,煤矿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定期复训。
2.完善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___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落实管理人员入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落实职工培训计划;___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___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认真整改存在问题;努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
4.矿井要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___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5.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每周五要主持召开___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形成纪要,下次会议检查落实,并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6.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机构。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
7.矿井要加强技术基础工作。
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保证规范并与实际相符,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要及时对比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越界开采。
8.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及设备。
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
9.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采掘作业规程。
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向现场作业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探放水等工作,技术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10.必须加强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
确保通风系统合理,每旬一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并合理分配风量,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国务院 号令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1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2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第3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企业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包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煤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来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煤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条件的煤矿或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正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446号令解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背景煤炭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由于煤炭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要求煤炭生产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保证生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
为了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多次强调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近几年来,各方面为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制定,实行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到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从关闭非法开采煤矿,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实行一次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到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建设大型煤矿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使得我国的煤炭生产在2004年产量翻一番的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一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2003年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1人;2004年发生特大事故42起,死亡1008人。
今年1月至11月,发生特大事故53起,死亡154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7.2%和70.8%,事故涉及17个省(区、市)。
第二,瓦斯爆炸事故居高不下。
据统计,建国至2005年7月全国煤矿共发生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死亡3162人。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九月三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7.11•【字号】晋煤执发〔2017〕293号•【施行日期】201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晋煤执发〔2017〕293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精神,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7〕1号)工作任务,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晋安办发〔2016〕113号)和《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7〕42号)要求,努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的工作要求,准确把握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构建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
二、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全省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努力实现煤矿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排查自治、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精准监管、科学预防,构建双重预防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文(3篇)

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山安全,制定本检查制度。
第二条本检查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单位。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检查组织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查人员和检查设备,并由专职检查人员组成。
第五条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篡改或故意损害被检查单位的利益。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被检查单位,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二章检查内容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3. 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4. 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能水平;5. 作业场所的安全环境;6. 事故应急管理措施的完备性。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当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包括矿井下的巷道、井口、采掘区等。
第三章检查流程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应当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并约定检查时间、地点和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单位应当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第十二条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认真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并对煤矿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的安全隐患和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应当尽快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如果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停产整顿;2. 暂停营业许可证;3. 撤销生产许可证;4. 责令停业整顿;5. 经济处罚等。
第十七条在煤矿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单位应急演练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二
划
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应 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年度演 练工作计
组 织开 展并 参 与应急 演 练
急预案演练管理制度
地点 、 类型 三
安排 等 四
形式 、 规模 、 参加人员范 围等情
三 等 五
四 保障应 急演练所需经费 、 场所和设施
通 过 应 急 演 练 , 查 找 预 案及 演 练 过 程
要 事故 风 险 , 分 别组 织开 展 现场 处置 方案 应急 演 第十 三条 煤矿 煤 矿 企业 应 当制 定 年度
单位整体应急救援能力 。
第十 条 煤矿 煤 矿企业 主要 负 责人对 本
应急演练工作计划 , 主要内容包括
一 二 况说 明 年度 计 划 开 展 的综 合 或 专项 、 现 场 处 每 次 演 练 的 目的 、 主 要 内 容 、 时 间 、 置方案 演练 次数
本 办 法适 用 于 山东 省行 政 区域 内煤 生 产安 全事 故应 急 预案 的演练 和 应 当按 照有关 安
全 生产 法 律法 规 和本 办法要 求 , 建 立健 全应 急组
织 , 制 定 完善 应急 预 案演练 管 理制 度 , 定期组 织 开 展生 产 安 全事故 应 急预 案演 练 以下 简称 “应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 办法
细则 》 等规 定 , 制 定本 办法 。 第 二条 矿 煤 矿 企业 第三 条 评 估工 作 。 煤矿 煤 矿 企业
实施 细则 》 和
修订
《山东 省煤 矿企 业生 产 安全 事故应 急 预案
故应急预案作为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重要 内容 , 通
过 培训 和 演练 , 使全 体从 业 人员 掌握 本单 位 、 本 岗位 危 险 源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内 容 和 程 序 、 逃 生避 险 、 自救 互救 知识 和 避难 碉 室 舱 、 应急 救 援 设 备 器材 使 用 方 法 救生 特别是要加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3篇)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对该管理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导言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行业之一。
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工人安全权益,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二、管理目标该管理规定的核心目标是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管理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煤矿企业应依法建立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生产作业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操作程序,确保工人按规定操作,避免安全隐患。
3.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煤矿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保障煤矿生产工艺的安全可靠性;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4. 安全教育培训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强事故防范和应对能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 安全生产监督煤矿企业应加强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6. 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生产中发生的事故,煤矿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相关配套措施为了进一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完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四、处罚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煤矿企业和责任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煤矿企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管机制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定期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进行整改指导,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5.10.12•【文号】煤安监调查字[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56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加快事故批复结案工作进度,并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上报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及格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精神,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
对煤矿事故的查处,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及时结案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除按要求立即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中心外,要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事故调查司书面报告基本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待事故调查结束后,要根据调查结果重新上报。
三、煤矿发生特大事故后,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局《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的要求,由省局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国家局批复结案。
四、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力度。
对煤矿特大事故要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从严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煤矿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对事故矿井,凡是无证非法开采、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煤柱和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5倍的罚款;超层越界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将井巷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对非法矿井和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的矿井除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予以关闭。
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每周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力、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在停产整顿其间,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下五条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果,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土、防冒顶等安全设施、设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煤炭开采、洗选、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防安全管理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矿、依法治矿”的原则。
第四条煤防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企业应设立煤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防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煤防安全管理制度;2.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 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4.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5. 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煤防安全工作;6.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七条各级领导对本单位煤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煤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岗位特点,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企业应组织员工参加国家规定的各类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井上下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 作业人员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3. 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整改;4.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5.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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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是落实本规定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是落实本规定的监管主体。
对所辖区域监管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的职责。
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第五条矿井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总工程师做出的生产安全技术决策,其他副职不得否定。
总工程师、安全副职对危及安全生产、建设的事项有权予以否决。
第六条矿井必须设立“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构和专职副总工程师。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置防冲机构和防冲副总工程师。
第七条基本建设矿井必须设置相应机构和职位,严格安全技术管理。
第八条基本建设矿井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生产矿井水平延深,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审批;工程竣工后,由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布置采区必须由煤矿编制采区设计,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审批;采区移交生产前,由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必须每年对所辖区域监管煤矿开拓布局及生产计划进行一次审查。
第十条大中型开采深度超过1000m、小型开采深度超过600m及受瓦斯、煤层自然发火、高温热害、水害、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基本建设矿井,施工安全可靠性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采深超过800m及受瓦斯、煤层自然发火、高温热害、水害威胁及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生产矿井,开采深度和范围超出原论证深度和范围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一通三防管理第十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实现生产水平和采区分区通风。
严禁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及角联通风,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及容易自然发火矿井的采区,必须设专用回风巷。
第十二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区,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3个;其它矿井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5个。
小型矿井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十三条矿井必须编制井下各用风地点通风设计和配风计划,确保各用风地点风量符合规定要求。
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第十四条所有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实现“双局扇、双电源、自动换机、自动分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全煤和半煤岩巷道,炮掘工作面迎头20m范围内,必须采用抗炮崩风筒。
第十五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矿井,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井下瓦斯移动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采抽放工作。
采煤工作面瓦斯含量较高、工作面隅角或架间极易出现瓦斯超限、未建立瓦斯移动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障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制度。
凡是启封密闭,不论瓦斯浓度高低,封闭时间长短,必须由救护队排放。
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实行2个总指挥到岗后排放。
地面总指挥,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负责,在矿调度室指挥;井下现场总指挥,由矿通风副总或安全副总负责,在井下协调指挥。
第十七条矿井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等符合规定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调试、校正和使用。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煤层容易自燃或自燃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报警浓度不得大于0.8%,瓦斯超限必须实现传感器控制范围内的设备就地断电。
巷道长度超过500m 的,每500米必须增设一组甲烷传感器。
第十八条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随机自动喷雾和移降架联动喷雾装置。
综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综掘机喷雾装置和二次负压降尘装置,并安装水电联动闭锁装置,实现防尘供水与综掘机联动。
第十九条煤巷、半煤岩巷炮掘工作面必须实施短壁快速注水,设置高压远程喷雾装置,水喷雾射程必须到达该迎头。
炮采工作面必须实施短壁快速注水,在工作面前排支柱设置高压喷雾装置,放炮时对放炮地点实施高压水喷雾。
第二十条井下严禁采用放炮法处理大块矸石,必须人工处理;处理矸石前必须洒水降尘,检查瓦斯。
第二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在高瓦斯与自然发火并存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对采空区实施注浆或注氮措施,加强采空区有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
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必须具备水淹灭火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工作面采空区放水必须采用“U”管或其它措施,防止向采空区进风,并随时观测采空区压差和漏风情况。
放水结束后,要对放水孔进行有效封堵。
第四章防治水管理第二十三条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
排水设备能力、水仓容量达到规定要求;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实现井下主要泵房无人值守、地面远程监控集控功能。
第二十四条受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定期对积水情况进行排查分析,将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上下限标高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标明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
凡存在水害隐患或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邻近矿井相透,在“谁破坏,谁治理”的基础上,仍无法实现永久隔离的,必须在本矿井内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签定安全互保协议,定期交换生产图纸,及时通报水情水害。
第二十六条受冲积层水或地表水体威胁的矿井,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第二十七条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水动态观测系统。
受承压水威胁区域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水害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有突水危险的区域必须留设防水隔离煤柱、设置防水闸门,实现分水平、分采区隔离开采。
隔离煤柱不得擅自开采。
防水闸门必须保证每年进行两次关闭试验,其中一次必须在雨季前进行。
第二十八条矿井必须按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每年雨季前,矿井必须对地面河流、水库、池塘、积水坑、塌陷区、古井、老窑等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对矿井存在威胁的,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十条矿井每年必须根据实际,编制雨季“三防”工程计划和地面防洪、井下避水灾应急预案,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排水试验,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矿井必须与气象、防汛和水利等部门联系沟通,建立有效的汛期预警处置机制;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安排专职队伍对地面河流、水库、池塘、积水坑、塌陷区、古井、老窑等进行巡查,及时通报水情水害对矿井的威胁情况。
第五章顶板(冲击地压防治)管理第三十二条矿井必须实施井下矿压观测和煤巷顶板离层观测,并用牌板显示。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建立微震或地震监测系统,做好冲击地压(矿震)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三条矿井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对煤层顶底板和巷道围岩进行分类。
研究矿压规律,确定支护参数,改进支护方式,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强化顶板管理。
第三十四条井下巷道、硐室必须优先采用锚喷、锚网、锚索、锚网喷、锚索喷等主动支护形式。
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护,采煤工作面取消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严禁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
第三十五条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在编制矿井开拓延深、采区设计时,必须编制防冲专项设计,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在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第三十七条矿井必须优化采掘布置,避免不合理开采顺序和形成不规则煤柱。
第三十八条多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开采时,下层工作面切眼及停采线要内错布置,顺槽尽量避免布置在应力集中区。
第三十九条矿井在有冲击地压(矿震)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对冲击危险性进行监测,解危处理及效果检验。
第四十条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区的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范围内,严禁采掘相向同时作业。
第六章机电提运管理第四十一条矿井供电必须实现双回路,严禁供电线路“T”接。
在立井开拓、供电安全无保障、不能保证井下人员安全撤出的矿井,必须配备满足通风、排水、提升供电安全的备用发电机组。
第四十二条地面及井下主要生产系统(影响安全的)机电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第四十三条矿井供电、排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系统的主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调度工业监视,并实现在线监测监控。
第四十四条井下必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
杜绝电气失爆。
第四十五条矿井水平大巷、主要运输巷道及运输距离超过100m或坡度变化超过5‰的采煤工作面顺槽、掘进巷道等,必须消灭人力推车。
运送材料及设备实现机车、绞车运输,推行卡轨车、单轨吊运输。
煤炭实现连续化运输。
第七章生产禁项管理第四十六条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严禁组织生产: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2、矿井供电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线路存在“T”接的;3、矿井排水系统不完善、系统能力不足的;4、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的;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不正常或未发挥作用的;6、安全出口不畅通、不能保证直通地面两个安全出口的;7、正在建设、资源整合改造的;8、“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防治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的;9、“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防治责任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0、“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的;11、无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