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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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山东省境内的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煤矿回采率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山东省生产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生产煤矿,在省外建设的生产煤矿、各企业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生产煤矿应严格执行煤炭资源开采的相关规定,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实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生产煤矿的矿长(公司总经理)是各生产煤矿煤炭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保证煤炭资源回采率指标达到考核要求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地质测量部门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回采率指标的制定与考核;生产技术部门对回采率进行技术管理,组织采区、工作面资源回采率设计编制和审查,提出并落实保障回采率达标的具体措施,确保设计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六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各集团公司、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煤矿的回采率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回采率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各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可采煤层的最低开采厚度按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中确定的最低开采厚度,若开采煤厚小于0.6m 的,编制专题研究,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集团公司组织进行安全技术论证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八条 生产煤矿各开采煤层若可采厚度、可采层数、可采面积、可采量有较大变化要及时编制生产地质报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九条 采区、工作面回采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一般煤类采区、工作面回采率标准
特殊和稀缺煤类的采区回采率,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标准各提高3%。
第十条 工作面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100⨯+=工作面损失量
工作面采出量工作面采出量工作面回采率 (1) 式中工作面采出量,即回采工作面内根据实测结果计算出来的采出煤量。计算公式如下:
Q 面=S 面×M 面×D -R
式中Q 面—工作面采出量;
S 面—工作面实际采空面积。即工作面轨道顺槽内侧到运输顺槽内侧,开切眼内侧到工作面煤壁(或停采线)所围成的面积;
M 面—工作面煤层平均厚度。以工作面内及相对巷道的煤厚观测资料的加权平均值为主,参考面内及附近的钻孔资料综合确定;
D —煤层视密度。采用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地质报告的数据。 R —工作面内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
(2) 式中工作面损失量,是指实际发生在工作面内的各项损失。如煤柱资源损失量、浮煤过小断层损失量、顺槽间小煤柱。
第十一条 综放工作面由于不能精确测算工作面采出量,工作面采出量采用经过水分、灰分、矸石量改正后的统计产量。计算公式如下:
⎥⎦⎤⎢⎣⎡⨯⨯=煤样灰分矸石灰分煤样灰分原煤灰分煤样水分原煤全水分统计产量工作面采出量---1-100-100()含矸率-1⨯
式中:原煤灰分—原煤空气干燥基灰分Aad ,%;
煤样灰分—煤层煤样空气干燥基灰分Aad ,%;
煤样水分—煤层煤样空气干燥基水分,Mad ,%。
煤层灰分、煤样水分一般取工作面内及其附近地质钻孔的煤质化验数据的平均值;在煤层顶底板岩层炭质含量低或基本不含炭质的情况下,矸石灰分取100%。
第十二条 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100⨯=采区动用储量
采区采出煤量采区回采率 (1)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回采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2) 掘进煤量是指根据实测数据计算出来的采区巷道掘进出煤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Q 掘=S 巷×L 巷×D
式中Q 掘—采区巷道掘进煤量;
S 巷—实际巷道断面平均见煤面积;
L 巷—采区见煤巷道长度;运输机巷和回风巷的长度应计算到报告期未回采工作面停止的位臵。超前掘进不能参加计算;
D — 煤层视密度。
(3)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其按如下公式计算:
采区动用储量—工作面动用储量+采区巷道储量+采区煤柱等损失量
式中工作面动用储量—采区内各工作面动用储量之和;
采区巷道储量—采区已开采部分巷道掘进煤量与采区巷道内损失煤量之和;
采区煤柱等损失量—采区煤柱等应摊销的损失量。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回采率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内蕴经济资源量中的正常块段、各类煤柱,地质
构造影响严重的煤炭资源,若要开采必须由具有煤矿开采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题开采设计,经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集团公司初审论证后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矿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确需压覆煤炭资源建设的,要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鲁国土资发﹝2012﹞161号)执行。
第十五条在可采的特殊和稀缺煤类范围内建设公用工程或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将压矿评估报告报省煤炭工业局,经煤炭工业局许可并报国家能源局审批后,方可批准建设。
第十六条对于建下压覆的厚煤层、中厚煤层或多个可采煤层要坚持搬迁全采和充填全采的原则,若要采用条带开采方法需编制专题开采设计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论证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中厚、厚煤柱要尽量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工艺,对3~5m厚的煤层尽量采用高架子一次采全高的综合机械化开采方法,对于煤厚5m以上的煤层应尽量采用网下综放开采或分层综采开采,对于综放开采要不断改进放煤工艺,尽量提高放煤率。对薄煤层也应尽量采用机械化开采。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采,确需反顺序开采的,需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开采设计并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实现赋存条件好坏煤层、厚薄煤层合理配采,以及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