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精品文档8页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9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我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我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 引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旨在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审查流程,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本文将对我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进行详细介绍。
2. 申请材料在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时,申请企业需准备一系列申请材料,以便监管机构对其进行评估。
常见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食品生产场所:需提供场所的房屋租赁或购置合同、场地平面图等;•生产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列出生产所需设备清单并提供设备购置合同、设备说明书等;•生产工艺流程:详细描述食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线布局图;•原辅料的描述:包括原辅料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等;•质量控制计划:描述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和检测方法;•人员培训计划:说明企业员工的培训情况和培训计划。
3. 审查流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了审查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3.1 资料初审监管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
如果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申请企业将被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3.2 现场检查监管机构将对申请企业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设备、卫生条件、原辅料存储和使用、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
现场检查是审查的重要环节,旨在评估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
3.3 检测和评估在现场检查完成后,监管机构将对申请食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
这包括对原辅料的检测、对产品的感官评估和物理化学指标的检测等。
监管机构将根据检测结果对申请企业的生产质量进行评价。
3.4 审核和许可决定基于对申请材料、现场检查以及检测评估的综合分析,监管机构将对申请企业的许可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对申请企业的生产管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进行评估。
最终,监管机构将根据审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
4. 后续监管一旦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将进入后续监管阶段。
监管机构将对已获得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含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下同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统一食品分类,统一审查规范,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管要求;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食品种类和品种,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第六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必须严格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由国家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必要时,根据食品类别和品种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实施;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对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第九条企业以下称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七出厂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申请人自行实施出厂检验的;八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员、检验负责人食品安全知识、法律知识以及行业道德伦理的培训合格证明;九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十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还需提交: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二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1年内的空气洁净度、水质等检测报告;三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提交该部分工艺说明、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储存运输要求、受托企业合法生产的证明文件及委托生产合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还需提交产品注册的批准证明文件;按照国家总局规定,应当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还需提交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第十条申请人可以试生产申请许可证的产品,送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作为申请许可补充材料;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与保证食品安全无关的环境评价、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条件,限制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委托加工备案、公证证明文件等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许可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许可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总局有关规定进行,申请人应予以配合;第十五条自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核实的申请事项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第十六条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无特殊情况,现场核查工作不得随意中断;第十七条对于根据举报或已经取得涉嫌违法证据正在立案调查、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企业申请人,在案件办理结束前,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暂停本辖区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许可机关应根据对上述申请人的调查处理结果或整改验收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在许可申请受理后发现并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应立即决定中止本项许可申请;第十八条现场核查时发现申请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核查组应将相关情况详细记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现场核查工作;中止现场核查的,许可机关应根据对申请人的调查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现场核查工作;第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如下处理:一符合要求的,依法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于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二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于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处理;第二十条许可机关应当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第三节换证与变更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申请人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申请时不需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对提交换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对换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许可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当场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可以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现场核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不得继续生产加工食品;未按期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证书逾期三个月后自动注销,原证书编号作废;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拟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重新申请;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等信息中任一项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场所迁址的;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四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五增加新的食品类别,或者在同一食品类别中增加新的食品品种的;六在同一食品品种中增加新的食品明细的;七产品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发生变化的;八减少食品种类或食品品种的;九保健食品企业变更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受托企业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及第九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对企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要求企业提供变更后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有前款第一、六、七、八、十项情形之一的,不再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但证书有效期不变;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发生变更但注册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未发生变更的,可不申请生产许可变更,生产许可换证一并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证书中载明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主动向企业发放变更后的证书;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三章证书与标识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其式样由国家总局制定;正本和副本记载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名称、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监督举报电话和二维码;被许可企业生产的全部食品名称、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和食品品种明细,应当在副本中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逐项载明;其中,保健食品品种明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及注册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还应当载明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受托企业名称及委托事项;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应悬挂或摆放在企业生产场所的显着位置;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企业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声明,并及时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领;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均属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标志式样由国家总局统一规定;第三十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范围生产食品;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并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对本辖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的监督管理计划,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生产许可现场检查结果,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和风险高低,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确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第三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第三十五条获证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投诉举报管理规定,组织开展获证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第三十七条国家总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监督抽查;第三十八条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对出厂检验能力与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比对检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自行检验能力,其出厂检验应当暂时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直至比对检验符合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将比对检验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二企业不再生产许可产品的;三企业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证书有效期满,企业逾期三个月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许可机关应当收回被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四十条企业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第四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六年;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而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按照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按照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对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时,还应当同时查明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并实施;决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上报许可机关核准;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所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等规定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不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以经营为目的加工、制作食品的单位;第五十一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第五十二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5版试用版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一、基本要求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查,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审查和许可检验等工作;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相关标准结合使用;现场审查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本通则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二、审查程序一制定现场审查计划;许可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向审查组织部门移交企业相关材料,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制定现场审查计划,明确审查组人员和审查时间;审查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审查组织部门在现场审查5个工作日前向企业发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通知书,告知现场审查时间、审查人员、审查工作程序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项等,并通知当地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企业有权对审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且应在审查日期3个工作日前提出;现场审查应在许可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审查组应由2至4名熟悉相应产品生产工艺、管理体系和产品检验等方面的审查人员组成,其中1名为审查组长,现场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二审核申请资料及制定审查方案;审查组应根据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在实施现场审查前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制定现场审查方案;现场审查方案应包括审查组人员分工、审查重点及注意事项等;三实施现场审查;审查组遵照审查计划规定的时间,按照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制定的现场审查方案对企业实施现场审查;企业应配合审查组做好与现场审查有关的准备工作,确保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换证企业提供至少近两年的生产相关记录,其他申请类型的企业提供试生产相关记录,并按照本通则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准备生产许可检验抽样用的样品,保障现场审查活动顺利进行;因企业原因导致现场审查无法正常开展或未按规定准备好样品的,视为未通过现场审查;四形成审查结论;1.判定原则;审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记录表以下简称“审查记录表”进行记录并判定企业情况;审查项目分为关键条款和一般条款,关键条款的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一般条款实行评分制,总分350分,一般条款单项评判标准分为4个级别,评分时应按照级别评分,例如单项总分为10分项,评分可为:10分、7分、3分和0分,不得给出其他分数;关键条款不适用情况,视为合格;一般条款不适用情况视为最高分;当关键条款全部合格,一般条款得分无零分且总得分大于等于300分即得分率≥%时,判定为通过现场审查;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判定为未通过现场审查:1关键条款有一项及以上为不合格;2一般条款有一项及以上得分为零或一般条款总得分小于300分;3因企业原因导致现场审查无法正常开展或未按规定准备好样品;2.形成审查结论;审查组依照审查记录表记录的企业情况,形成审查结论、编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报告等格式文书,并交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观察员应一并签名;如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审查组应说明情况并做好记录;五生产许可检验;审查结论为通过现场审查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样品一式两份,并加贴封条,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及封条应有抽样日期、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审查组织部门和企业印章;若实施细则未明确规定抽样方法的,审查组在企业成品仓库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为抽样量的10倍以上,抽样量应能满足检验需求;审查组抽取的两份样品由企业在7日内送达生产许可检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企业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检验要求及储运条件,确定样品送达时间;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在样品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检验时间;检验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向审查组织部门及企业递送检验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 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保证食品安全是国家的基本政策。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的安全和合法性,相关法规和规定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是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指导文件,以确保审查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所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允许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证件。
3. 申请程序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场所信息、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
2.材料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有疑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补充说明。
3.现场验收: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对企业生产场所进行现场验收,以确保企业的卫生条件和生产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技术评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辅材料的采购、生产过程的控制、产品质量的检验等。
5.审查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验收和技术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审查决定。
审查决定分为准予申请和不准予申请两种情况。
6.发放证书:对于准予申请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示。
对于不准予申请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申请的原因,并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4.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
•生产场所信息:包括生产场所的建筑和设施、卫生条件等。
•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辅材料的采购、生产过程的控制、产品质量的检验等。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修订情况
2010年8月23日,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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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通则(2022版)》共5章39条,包含5个附件。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方面,明确了《通则(2022版)》适 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规定了《通则(2022版)》应当 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规定了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 当审查其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分别 作出了规定。在现场核查方面,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各种情形,规定了现场核查人员具体要求及其职责分 工,规定了现场核查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对现场核查项目及其评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在许可审查时 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 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效率。在审查结果与整改方面,规定了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及时作出食品生产许可 决定,要求申请人自通过现场核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 部门书面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解读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解读1. 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本文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进行详细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通则的内容和要求。
2. 通则概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通则的实施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通则主要包括了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审查要点等内容,接下来将对这些内容进行逐一解读。
3. 审查范围通则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产范围:对于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明确其生产的食品范围。
只有在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才能获得审查通过。
•生产工艺和设备:通则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生产环境:通则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4. 审查程序《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对审查程序进行了详细安排。
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申请材料提交: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
•审查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企业生产能力、设备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
•现场检查: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是对生产工艺、设备环境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
•审查结果公示:对经过审查的企业,相关部门会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
5. 审查要点通则明确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资质:主要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以及企业工商登记证件等。
•生产工艺:通则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食品生产工艺,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设备环境:通则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原材料采购:通则强调了对原材料采购的要求,包括对供应商的评估和监管等。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最新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最新版」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最新版】1. 总则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4.1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解读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解读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而食品生产许可则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我国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程序,保障食品安全。
本文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背景和意义。
食品生产许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出台,旨在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管理,提高审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食品生产的安全和质量。
接下来,我们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是审查的适用范围。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的新申请、变更、延续和注销等审查工作。
其次是审查的基本原则。
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再次是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对审查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申请材料的提交、审查机构的组织和程序安排、审查标准和依据等方面的要求。
最后是审查的结果和处理。
审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通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审查决定,并依法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际操作中,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落实需要各相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首先,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其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工作,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最后,审查结果的处理也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进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作出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征求意见稿)新
附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一、基本要求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查,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审查和许可检验等工作。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相关标准结合使用。
现场审查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本通则使用相应格式文书。
二、审查程序(一)制定现场审查计划许可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向审查组织部门移交企业相关材料,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制定现场审查计划,明确审查组人员和审查时间。
审查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审查组织部门在现场审查5个工作日前向企业发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通知书》,告知现场审查时间、审查人员、审查工作程序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项等,并通知当地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企业有权对审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且应在审查日期3个工作日前提出。
现场审查应在许可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审查组应由2至4名熟悉相应产品生产工艺、管理体系和产品检验等方面的审查人员组成,其中1名为审查组长,现场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审核申请资料及制定审查方案审查组应根据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在实施现场审查前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制定现场审查方案。
现场审查方案应包括审查组人员分工、审查重点及注意事项等。
(三)实施现场审查审查组遵照审查计划规定的时间,按照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制定的现场审查方案对企业实施现场审查。
企业应配合审查组做好与现场审查有关的准备工作,确保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换证企业提供至少近两年的生产相关记录,其他申请类型的企业提供试生产相关记录,并按照本通则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准备生产许可检验抽样用的样品,保障现场审查活动顺利进行。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附件二解读
1
目
录
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二、《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评
分表》解读 三、问答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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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是用以指导食品 生产许可审查 工作的技术规 范,目的是规范食品 生 产许可申请受理后的相关许可条 件核查要求、核查程序、核查方法等,保证现场核查工 作的标准统一、审评公平、行为规范。 同时,《通则》也是企业获得食品 生 产许可必须达 到的技术要求,与相关细则配套使用,对指导食品 生 产 企业完善 生 产条件,严格过程控制,加强原料把关和出 厂检验,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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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总局出台《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自2016年10月1 日起施行。 新《通则》共五章五十六条,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 查的基本原则,以及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查结果 与检查整改等要求,并首次明确外设仓库概念。
新《通则》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衔接,适
(一)生产场所核查 (二)设备设施核查 (三)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核查 (四)人员管理核查 (五)管理制度核查 (六)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核查
(一)生产场所核查
1.1.1 保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周围无虫害大量
孳生的潜在场所,无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 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各 类污染源难以避开时应当有必要的防范措施, 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响。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 --GB 14881-2013 第3.1条
用于食品、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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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则》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 统一规范——审查范围严格依法框定,审查要求适用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规。
它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本文旨在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首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品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需求,因此,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非常高。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针对食品生产企业,从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多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企业能够生产出符合标准的食品。
其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任何想要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都需要通过审查才能取得生产许可。
审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的资质、食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质量等。
只有经过审查并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才能取得生产许可,从而合法地进行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审查通则严格要求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和设备,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污染源。
此外,通则还要求企业必须遵循正确的生产工艺,使用合格的原材料,确保食品质量合格。
通过这些严格的审查要求,可以有效地杜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安全隐患,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另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还涉及到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一旦企业取得了生产许可,它们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企业的定期检查,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抽检等。
通过这种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地发现和纠正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标准和要求。
此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还规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追究责任。
如果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将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这为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对违法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实施虽然对企业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和挑战,但它也为企业提供了规范和规则。
GB31647:2018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培训课件
3 厂房和车间
• 3.1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根据产品特 点和工艺要求设置生产场所、包装场所、原料仓库、成品仓 库、危险品仓库、检验场所等生产用房,其面积和空间便于 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 3.2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和产 品生产操作要求,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 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生产中或工序间发生交 叉污染。 • 3.3 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 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一般作业区、准清洁 作业区、清洁作业区或划分一般作业区、清洁作业区等,并 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清洁作业区的清 洁程度应满足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对于全封闭管道式生产 的产品,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特殊性,设置厂房及划分作业 区。如使用敞开式车间,对于敞开式车间物料添加口和产品 罐装处应做好安全防护, 2.1 选址 2.1.1 厂区不应选择对产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2.1.1 厂区不应对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造成影响。 2.1.2厂区不宜选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厂 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 避开时应有必要的防范措施。
2选址及厂区环境
• 2.1厂区环境 2.2.1 应考虑环境给食品添加剂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 采取适当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 2.2.2 生产场所应环境整洁。 2.2.3厂区应合理布局,生活区与生产区等各功能区域划分明 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2.2.4 厂区道路应平整,硬化,尽量降低扬尘和积水的产生。 2.2.5 应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虫害的孳生。 2.2.6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渣处理 系统及其他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 符合有关规定。 2.2.7生产区不得生产和存放有碍产品卫生的其他物品。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标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定本通那么。
第二条本通那么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那么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那么〔以下简称审查细那么〕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那么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方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标准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平安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平安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发布
05
2016.07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发布
近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 《食 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以下简称为 《通则》 ) , 并将于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据悉, 《通则》 共 5 章 56 条, 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 申请材料审查、 现场核查、 核查结果上报和检查整改要 求等。其严格划分了许可审查的方式, 优化了现场核查 要求, 完善了许可审查机制, 提出了行政许可方便服务 机制。 《通则》 与 2010 年公布并应用的通则相比主要有 三大变化: 一是实现了通用性。食品 (含保健食品、 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 、 食品添加剂均可 应用该 《通则》 , 并对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类别食品, 统一 审查基本要求; 二是实现许可与监管的联通。将现场核 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由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一个月内 完成; 三是简化了许可审查条件、 要求和内容。
《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 支 撑中国制造
为落实 《中国制造 2025》 的部署和要求,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工信部联合印发 《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 量提升规划》 。 据了解, 该规划提出, 到 2020 年, 工业基础、 智能制 造、 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基本完善, 质量安全 标准与国际标准加快接轨, 重点领域国际标准转化率力 争达到 90%以上, 装备制造业标准整体水平大幅提升, 质 量品牌建设机制基本形成, 部分重点领域质量品牌建设 取得突破性进展, 重点装备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 平; 系统配套、 服务产业跨界融合的装备制造业标准体 系基本健全, 企业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持续增强, 质量主 体责任意识显著提高, 有力支撑 《中国制造 2025》 的实 施。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DOC 44页)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DOC 44页)1. 总那么为规范央求人按规则条件设立食品消费企业,落实质量平安主体责任,保证食质量量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消费容许证管理条例»、«食品消费容许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那么。
2. 适用范围本通那么适用于对央求人消费容许规则条件的审查任务,包括审核资料、核对现场和检验食品。
3. 运用要求本通那么应当与«食品消费容许管理方法»、相应食品消费容许审查细那么结合运用。
«食品消费容许管理方法»及本通那么触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则运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任务顺序及要点4.1央求受理收到央求人食品消费容许央求后,资料完全并契合要求的发给央求人«食品消费容许央求受理决议书»;央求资料不契合要求,应一次告知央求人补正资料;不属于食品消费容许事项的或不契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央求人«食品消费容许央求不予受理决议书»。
4.2 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依据央求消费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任务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方案审查组拟定展开审查的时间,熟习需求审查的央求资料,与央求人沟通,构成审查方案,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央求人,告知需求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央求资料4.4.1 审核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则,审核央求人制定的组织消费食品的各项质量平安管理制度能否完备,文本内容能否契合要求。
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审核央求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能否与消费相顺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阅历等要求能否明白。
4.4.3 必要时审核央求资料可以与现场核对结合停止。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首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例如,食品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并在生产过程中保持卫生和安全。
其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食品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时,监管部门会对其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原辅料等条件进行审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另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还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食品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记录管理和溯源体系,确保产品追溯和质量可控。
最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要求食品企业必须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监管部门会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抽样检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相关要求,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总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执行,是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合法合规运营的重要保障。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放心的食品产品。
食品生产是一个涉及民生的重要行业,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环节。
因此,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众利益以及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行政制裁。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制定旨在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能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首先,食品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注册情况、生产设施和设备情况、产品工艺流程、原辅料购进和使用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信息。
监管部门会根据这些材料对企业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企业生产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其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生产设施和设备是保障食品生产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监管部门会对企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和卫生条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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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人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供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以及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申证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申请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应当完整。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未受到从业禁止。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图表清晰,生产场所、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符合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应当按比例标注。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
许可机关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一)申请生产许可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二)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场所发生变迁,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三)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组织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查部门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五)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六)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现场核查第二十条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核查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
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审查部门指定。
第二十二条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派出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观察员应当支持、配合并全程观察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对申请人生产条件的评分及核查结论的判定。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许可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目的、依据、内容、工作程序、核查人员及工作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核查组长应当召集核查人员对各自负责的核查项目的评分意见共同研究,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核查组对核查情况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进行会商后,应当根据不同食品类别的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进行评分判定,并汇总评分结果,形成核查结论,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核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宣布核查结论,组织核查人员及申请人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
观察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成员及观察员。
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在《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上签到。
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现场核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及按规定需要查验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三十条在生产场所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其生产场所周边和厂区环境、布局和各功能区划分、厂房及生产车间相关材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人在生产场所外建立或者租用外设仓库的,应当承诺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关于库房的要求,并提供相关影像资料。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外设仓库实施现场核查。
第三十一条在设备设施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生产设备设施清单是否与现场一致,生产设备设施材质、性能等是否符合规定并满足生产需要;申请人自行对原辅料及出厂产品进行检验的,是否具备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检验需要。
第三十二条在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设备布局图和工艺流程图是否与现场一致,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能防止交叉污染。
实施复配食品添加剂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复配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组成、有害物质及致病菌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在人员管理方面,核查申请人是否配备申请材料所列明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第三十四条在管理制度方面,核查申请人的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合格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审查细则规定的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方面,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按申请人生产食品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按申请人生产食品添加剂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
试制产品检验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审查细则对现场核查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或者有补充要求的,应当一并核查,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