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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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督察典型案例评析----注销税务登记税务处理

一、案例简介

XX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3月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股东均系自然人。管理单位为XX市地税局城区管理分局管理二科,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征。开发B项目,土地增值税未清算。2012年5月19日向城区管理分局提起注销申请,并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等材料。6月20日,管理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税款清算,制作《税款核对表》(如下表),并出具清算报告。随后A公司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26.25万元,6月30日收到已通过审批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联。

8月12日,XX市地税局开展注销税务登记执法督察,对A 企业注销档案进行审核。发现如下问题:A公司注销档案中缺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款核对表》及《清算报告》中仅注明2012年度营业税及注销当年度经营期企业所得税计算,未涉及清算期企业所得税、清算后财产分配个人所得税及公司存续各个年度的相关税费等;未发现资金帐簿印花税、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等缴税记录; 注销清算缴纳营业税时未加收滞纳金;注销前已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征土地增值税91.7万元,已征128.8万元,应退37.1万元,未进行处理。11月初,省局执法督察组重点检查发现,A公司所拥有的属于不可出售配套设施的小区幼儿园已

出租,年租金80万元,租金收入已在窗口临时申报并开具发票。

《税款核对表》(单位:元)

二、问题分析

(一)程序方面

1.未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规定。

2.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手续,违反《福建省地税系统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第一节第(十一)项“注销税务登记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决定(不含纳税人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时间)”的规定。

3.未按规定发出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经审批后,管理部门应以县级地税局的名义制作准予注销税务

登记文书送达至行政相对人。

(二)实体方面

1.未按规定结清税款,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规定。注销前税款结算过于简单,质量不高。大多数税款结算仅列明本年度或延至上一年度税费应缴数、已入库数与应补缴数,未附各期财务报表,未对各税费计税额及其他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取证,大部分档案均未体现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税款结算内容,未对企业存续期间应缴各项地方税费进行全面核查。如明显存在资金帐簿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等未征缴。A公司是否拥有其他开发项目及地块未进行取证。

2.虽已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但未对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算,违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点“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的规定。这一问题在我市普遍存在,特别是对拥有不动产或大量应付账款的企业而言,不动产的变现增值或债务清偿所得往往数额巨大,即便此类企业经营期所得很少甚至亏损,不进

行清算期所得的结算,会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也将给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带来执法风险。

3.公司股东系自然人,注销登记后未进行剩余财产分配所得税处理,违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点“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规定。

4.结算税款未加收滞纳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三)后续管理方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后不办理工商注销仍继续生产经营而税务机关未掌握其动向,或企业已停业但仍拥有剩余财产未进行分配而税务机关未在注

销时予以正确清算,将给税务机关带来极大的执法风险。

三、案例启示

(一)注销管理不规范,税款结算环节亟待加强

注销登记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申请受理环节、发票查验环节、核查清算环节、注销审批环节。从制度角度来看,注销税务登记规定过于简单,缺乏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但对于应纳税款,如税款如何确认,没有明确说明也无具体操作规定。目前对于注销时应核查几年、核查哪些税种、如何进行核查、税款结算报告格式等内容,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不一,填写内容各不相同。税款结算不规范,造成结算工作质量不高、随意性较大,并且难以检验结算质效。本次检查中发现企业清算期所得税处理中有的实行查帐征收,有的直接适用应税所得率征收,税负明显失衡。

(二)部门间缺少信息传递、联合制约机制

税务登记注销是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的前臵条件。但现实中,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后不办理工商注销仍继续生产经营而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动向,将给税务机关带来极大的执法风险。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注销没有严格要求企业提供税务注销文件或者对企业未年检则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有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总支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及出现大量的非正常户和税务登记失效户。企业所得税在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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