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一》原则公民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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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个人合伙纠纷的解读

民法典对个人合伙纠纷的解读

民法典对个人合伙纠纷的解读
个人合伙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在合伙事务上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根据我国最新颁
布实施的民法典,个人合伙纠纷的解决适用民法典相关的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个人合伙关系应当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

个人合伙双方在合伙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相互尊重、协商解决合伙事务。

如果个人合伙出现纠纷,应当以协商解决为原则。

其次,如果个人合伙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解决。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合伙协议或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调解、裁决。

诉讼解决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纠纷可以选择进行
仲裁解决。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合伙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解决具有快速、灵活的特点,适用于一些争议相对较小、当事人关系较为和谐的情况。

此外,《民法典》还详细规定了个人合伙的权利义务,以及合伙过程中的管理、分配、退出等相关事项的规范。

个人合伙双方应当清楚了解合伙协议的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合伙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个人合伙纠纷的解决原则是先协
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解决。

同时,个人合伙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基本知识要点

民法通则基本知识要点

民法通则基本知识要点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民法通则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民法通则》知识要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立法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它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每项民事法律关系都不能缺少这三个因素,它们是:主体、客体、内容。

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我国的民法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特别的情况下,自然人这一民事主体,还可以表现为其他形态,如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只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有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区别于非法人组织,如分支机构。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全文)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全文)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全文)87.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1.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9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93.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95.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处理。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者转让的无效。

96.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97.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个人合伙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

个人合伙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

个人合伙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个体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个人合伙的相关法律知识。

个人合伙的运作方式一、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成立个人合伙的法律要求是:第一、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合伙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二、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涉及到合伙的经营决策、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合伙经营的监督、合伙经营结果的承担四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上述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第一、合伙的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二、合伙经营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执行。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的利益,对内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第三、合伙经营的监督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或分别行使。

第四、合伙经营的结果,无论是由合伙负责人还是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人造成的,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加入退出个人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关于入伙的法律要求,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修改合伙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个人合伙的退出,又称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原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关于退伙的法律要求,依照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合伙人退伙,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书面合伙协议处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民法通则第八章

民法通则第八章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
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
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
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解释

民法通则解释

民法通则解释篇一:民法通则全文加司法解释(条文对应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加司法解释)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公共利益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权利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十条【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则>若干问题的意见》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常用法条(法学专业必备)

民法通则常用法条(法学专业必备)

民法通则常用法条
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民法通则》第43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条,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单独行为无效,甲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该选择行为有效。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者本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

公平原则:
包含三个方面内容—
1.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
2.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
3.法院处理案件,贯彻公平原则[显失公平规则、无过错责任规则、公平责任原
则]
其判断依据一般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合理则在所不问。

另外,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归入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范畴,这一方面是法律对非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导致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纠正。

案例分析时,从前至后挨个找法律行为---然后简述法律关系,引用法律,最后分析。

2。

政法民法通则名词解释

政法民法通则名词解释

政法民法通则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全文

民法通则全文

民法通则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全体股东或者成员间建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尊重社会公德,诚实信用,有事实根据,不得有欺诈、强迫等行为。

第五条各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自主的意愿,意愿一致产生法律效力,依法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取得、行使、变更、终止等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父母应当履行监护、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孝敬、敬重、帮助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第八条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以及贫困人民、因灾失地失业的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第九条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毁损、侵占、抢夺。

第十条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十一条各民事主体通过协约、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行使权利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民法适用的普遍原则和基本精神,应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可以在民事法律事务中行使质询、答辩、举证、申诉、申请撤销等权利。

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民事主体在征得他人同意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下作出与自己权益有关的行为或者达成合意,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第十六条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排除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第十七条民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交付、履行、退还、返还等义务,不得有无故拖延或者违背另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形。

第十八条各民事主体应当支付人民币的货币债务,不得自行设定货币形式。

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民法通则是指国家民法的基本法规,它为我国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和框架。

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是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确保法律公平、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法领域中普遍适用的准则和原则。

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理念,同时也是判断案件、解决争议的依据。

1.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有权自愿订立民事合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保护其自由意志。

该原则体现了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观,是民法通则中的首要原则。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利益侵害。

公平原则体现了社会公正、法治精神,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3.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讲信修睦,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与稳定。

诚信原则是社会道德规范在民事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4. 劳动价值原则劳动价值原则是指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财富,享有合理报酬,并在分配中获得应有的利益。

劳动价值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尊严。

5.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是指法律应当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其参与民事活动的风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民法通则中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是指民法通则适用的人群、事项和时间范围等。

民法通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适用范围涵盖广泛。

1. 适用人群民法通则适用于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民事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适用事项民法通则适用于民事权益的认定、取得、行使和保护等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合同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

3. 适用时间范围民法通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配套,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民法通则解释

民法通则解释

民法通则解释1. 引言民法通则是指导我国民法运行的基本法规,对于解释和适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对民法通则正确理解和适用,需要对其进行解释。

本文将对民法通则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2. 民法通则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的目的是规范市民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公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自愿原则和善意信赖原则。

2.1 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指每个市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法律不应当因为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区别对待市民。

2.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应当平等地分担权利和义务。

法律应当保障各方在合同、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单方面的利益损害其他方。

2.3 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指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明确知道该行为的内容和后果,并且愿意接受这些内容和后果。

法律不会认可无意识或欺骗的行为。

2.4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市民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应当自愿地达成协议,没有任何强制或欺骗。

法律不会强制市民进行强迫性的法律行为。

2.5 善意信赖原则善意信赖原则是指市民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应当诚信信任对方,并且对方应当按照承诺行事。

法律保护市民的善意信赖和诚实信任,对违背承诺的行为进行惩罚。

3. 民法通则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3.1 合同的解释和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的解释,合同是市民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适当的解释和修改。

3.2 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管理民法通则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解释,夫妻应当在婚姻关系中平等相待,并且共同履行家庭义务。

3.3 财产权益的保护民法通则对财产权益进行了保护。

民法通则的解释规定,市民对合法所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并且不得非法侵占。

4. 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为了确保民法通则的正确解释和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关于合伙协议的司法解释

关于合伙协议的司法解释

关于合伙协议的司法解释一个人的能力有限,合作却可以资源加持。

如今,寻找合作伙伴共同完成一项事业,成为很多创业人的选择。

在民法典中,关于“合伙”有哪些规定?“合伙”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温晓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共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六十七条至九百七十一条,有关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合伙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合伙合同”是第一次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

合伙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在于,合伙合同既可以是两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多方当事人;其他合同往往是一个交易甚至是一次交易,而合伙合同则是当事人针对共同的事业目的进行长期合作而签订的合同,具有人身信赖性。

何为个人合伙?朱先生和朋友罗先生合伙开健身房,朱先生负责出资,罗先生负责实际运营。

健身房经营的几年间,朱先生一直无法看到详细的财务会计报告,多次协商不成,朱先生将罗先生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罗先生提供自营业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以便朱先生查阅。

拿到判决书后,罗先生仍不配合。

进入案件执行阶段,当执行人员与朱先生来到健身房时,发现该健身房早已人去楼空。

据了解,健身房因支付不起房租而被迫关闭。

申请人朱先生表示,只要罗先生拿出公司账本进行对账,如有亏损和欠款,他愿共同承担。

经执行法官现场调解,罗先生将账本交到了法院。

民法典对合伙关系进行规制本案属于典型的两人合伙,一人出资,另一人负责实际经营。

实际经营管理的合伙人有义务如实全面地向另一合伙人披露店铺经营状况,合伙人也有权利查看公司财务账簿。

民法典实施前,1999年的合同法规定了十五种典型合同,其中并没有合伙合同,2017年民法总也未就个人合伙或法人之间的联营关系进行明确规定。

民法典有关合伙合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以合同形式规范了民法上的合伙关系,也让司法实践有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合伙在生活中经常遇到,因为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做很多生意或者创业的时候需要合伙人一起来进行努力,我们也知道只有团队合作才能完成很多不可思议的任务,在民法总则中有关于合伙的详细规定,那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合伙在生活中经常遇到,因为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做很多生意或者创业的时候需要合伙人一起来进行努力,我们也知道只有团队合作才能完成很多不可思议的任务,在民法总则中有关于合伙的详细规定,那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含义:(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

(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2、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A、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B、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C、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D、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

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

【最新】民法通则全文-实用word文档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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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民法通则全文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视角: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

《民法典》视角: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

《民法典》视角: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目录《民法典》视角: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法典》视角: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大陆法系存有先民后商的立法惯例,民事法律中一般规范往往可以准用于商事事宜。

《民法典》在正视合伙的团体契约性质后,在合同编典型合同中增加了“合伙合同”一章替代《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的6个条文。

我国在1997年即出台了规范商事合伙事宜的《合伙企业法》,导致本应由民事立法先行规定的一般规则被商事立法事先规定,这便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本文从《民法典》“合伙合同”新规和《合伙企业法》出发,试说明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则。

一、合伙概述按照《民法典》第967条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这一概念较之于原《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更为准确。

原《民法通则》仅说明了共同出资、经营和劳动,而未提到了共担风险和共享利益这一显著特征。

在合伙主体的规定上,将个人合伙和企业间非法人联营上升到两个以上合伙人,这便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得以囊括,厘清了合伙合同的主体。

从《民法典》和《合伙企业法》规制的对象来看,法律将那些组织性极强的合伙划入到《合伙企业法》调整,将那些组织性较弱的合伙划入《民法典》“合伙合同”中。

如在合伙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方面,形成组织的合伙,财产归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先承担;未形成组织的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当然这不是说二者没有交集,商事合伙的组织性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来源于合伙合同。

因此,《民法典》第967条属于合伙的一般规定,也准用于商事合伙。

另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可以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四章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

合伙人需要共同出资,这种出资所形成的契约关系,属于双务契约。

既然属于双务契约,那么合伙人在出资事宜上是否可以享有《民法典》第525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呢?如某一出资合伙人请求其他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时,被请求的合伙人能不能以其他合伙人未出资为由拒绝履行?按照我国台湾地区王泽鉴先生的观点,若合伙人为二人,则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通则合伙

民法通则合伙

民法通则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通意见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民法典》视角下,个人合伙关系的司法认定

《民法典》视角下,个人合伙关系的司法认定

《民法典》视角下,个人合伙关系的司法认定个人合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下产生的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

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大量存在,以某一项经济项目的开展而成立,也以该经济项目的完成而终结。

合伙协议是个人合伙成立的前提与基础,也是确定合伙个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基础。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部分合伙个人在合伙过程中均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合伙事务的顺利开展,但在实际生活中,个人合伙以合伙人的信任为纽带,受我国乡土社会的熟人文化影响,契约意识普遍不强,因此出现大量合伙以内部口头协议为建立合伙的契约依据,无书面合伙协议如何认定合伙成为审判实务中的难点。

在这里,笔者主要探究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结合法律规定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一、《民法典》实施前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和特征。

就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个人合伙法律,在《民法典》未实施之前,关于个人合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中。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随后,在司法解释里,对于个人合伙的规定,作了细化和一定的修正。

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

其中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二是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三是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四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结合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个人合伙并不是必然要求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是需要考察是否“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并且是否有人证明有没有口头合伙协议。

关于合伙协议的司法解释

关于合伙协议的司法解释

关于合伙协议的司法解释关于合伙协议的司法解释作为一个智能写手,我很愿意帮助您撰写一篇关于合伙协议的深度和广度兼具的中文文章。

在本文中,我将根据您的需求,对合伙协议的司法解释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1. 合伙协议的定义与作用在商业世界中,合伙协议是合作双方就合伙事项达成的一份书面协议。

它规定了合作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利润、决策机制等方面的条款。

合伙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合伙方提供法律保护和规范,在商业合作中建立信任并分配责任。

2. 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在现实中,合伙协议可能会涉及到各种纠纷和争议。

当合作双方无法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时,司法解释将起到关键的作用。

司法解释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裁决。

它对于明确合伙协议条款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非常重要,为合伙方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和可靠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3. 司法解释的原则在对合伙协议进行司法解释时,法院通常会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法院将根据协议的具体语言和表述来解释协议。

协议条款的明确性和清晰度对解释的重要性至关重要。

- 法院将考虑协议签署时的交易背景、商业常识和双方的意图。

法院将尽力理解双方达成协议时的真实意图。

- 第三,法院将参考合伙协议相关法律的适用和相关先例的解释。

法律对合伙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

- 法院将根据公平和公正原则对协议进行解释。

法院将考虑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的分配。

4. 合伙协议司法解释实例分析接下来,我将从实际案例中分析合伙协议的司法解释,并进一步理解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案例一]:在一个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方对于项目决策的投票权的约定不够明确。

在产生争议时,法院将根据协议的整体语境解读该约定,并考虑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商业常识来进行解释。

[案例二]:在另一个合伙协议中,双方对于合作期限的约定存在歧义。

法院将根据协议的具体语言、交易背景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解释该约定,并且尽力理解双方签署协议时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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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一)》原则、公民、合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民事活动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利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遵守法律政策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的范围]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出生时间的界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十条[民事权利平等原则]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和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民事活动是否与年龄、智力相适应]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6.[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效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精神病人的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相适应的界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精神病人、痴呆人行为能力的界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第十四条[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住所]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9.[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指定监护]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单位监护人]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指定监护]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单位监护人]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职责]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权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自然人行为能力不完全的宣告]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监护职责]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监护能力的认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近亲属的范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法院监护人指定顺序]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人数]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协议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争议监护的指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指定前置]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指定的成立]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不服指定的救济]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变更监护关系]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擅自变更监护的责任]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指定监护的诉讼]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指定监护诉讼终结前的监护责任]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20.[承担监护责任与变更监护关系诉讼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1.[离婚后子女监护权的取消要件]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委托监护]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3.[收养与监护权的冲突]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条[失踪宣告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的债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失踪宣告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6.[下落不明的含义]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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