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变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谈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是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还是监察活动的规范,都不断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
中国古代监察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掌,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行动准则和程序以及监察官的违法制裁,因而是监察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它的权威性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它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给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廉洁从政,是古今中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形式上可能不同,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其本质上相同的。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
御史又称为台官或宪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
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
台官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是对下监督百官,后者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
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
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
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
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以后,六国的残余势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
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就有这样的记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可以看作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封建社会阶段,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朝代中,这个体制有着不同的形态和内容。
本文将从演变历程、组织架构和功能作用等方面对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进行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演变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呈现地方性的封建社会阶段、加强中央集权的中央监察阶段和完善监察制度的晚期封建社会阶段。
在封建社会阶段,各个地方的监察机构主要由地方官员兼任,监察范围主要是对地方的行政、财政以及民生等方面进行监察。
到了中央监察阶段,随着中央政权的加强和集权化,监察机构逐渐成为特殊的官职,由中央官员专职负责,监察范围逐渐扩大到对地方行政、财政以及人才选拔等方面进行监察。
晚期封建社会阶段,监察体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对于贪污腐败等问题也有相应的打击措施。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监察官和监察机构。
监察官是监察体制中的核心人物,他们负责具体的监察工作,并承担着查办举报和处理问题的责任。
监察机构则是监察工作的执行机构,由一定数量的监察官组成,分工明确,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各级监察工作。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功能作用主要包括监察官员和地方官员两个方面。
对于监察官员而言,他们是监察体制中的执行者,负责实施监察工作、查办举报和处理问题。
他们通过监察工作,能够从体制内打击贪污腐败、监督官员廉政建设及治理地方。
对于地方官员而言,他们面临着监察官员的监督和监察,这也形成了一种制约和约束效应,使得地方官员在行政活动中更加谨慎。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具有一定的历史演变过程、组织架构以及功能作用。
虽然与现代监察体制存在差异,但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约束和监督官员行为的作用,为古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变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谈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是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还是监察活动的规范,都不断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
中国古代监察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掌,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行动准则和程序以及监察官的违法制裁,因而是监察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它的权威性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它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给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廉洁从政,是古今中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形式上可能不同,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其本质上相同的。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
御史又称为台官或宪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
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
台官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是对下监督百官,后者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
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
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
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
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以后,六国的残余势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
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就有这样的记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可以看作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实行中央集权制度的朝代,也是第一个建立监察制度的朝代。
秦朝的监察制度以丞相为核心,设立监察官员负责监督各地官员的政绩和贪污行为。
监察官员具有强大的权力,可以调查和惩罚官员,但这种制度也容易滥用权力,导致严重的官员腐败问题。
随着秦朝的灭亡,汉朝建立了新的监察制度。
汉朝的监察制度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但进行了一些改进。
汉朝首次明确规定监察官员必须受到法律制约,不能随意滥用权力。
此外,汉朝还增加了监察官员的数量,以提高监察的效果。
然而,由于官僚体制的腐败问题和皇权的过度集中,汉朝监察制度逐渐衰败。
隋唐时期是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黄金时期。
隋朝时期,隋文帝明确规定监察官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
唐朝进一步发展了监察制度,设立了多个监察机构,例如御史台和检校司徒。
这些机构对官员的贪污行为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并且可以直接向皇帝汇报。
此外,唐朝还建立了科举制度,通过选拔优秀的官员来提高官员的素质和廉洁度。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相对完善,起到了一定的监管和制约作用。
宋朝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
宋朝继承了唐朝的监察制度,但由于政治腐败问题日益严重,宋朝开始进行。
宋太祖赵匡胤设立了殿试,选拔廉洁的官员,增加了对官员的激励机制。
宋仁宗继续强化监察制度,成立了监察机构,赋予监察官员更大的权力。
然而,由于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和官员的腐败行为,宋朝最终未能有效解决贪污问题。
明清时期,中国的监察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
明朝开始实行官员巡视制度,派遣巡抚等官员到地方监察官员的行为。
清朝建立了以巡抚为核心的监察体系,并且加强了对官员的纪律约束。
尤其是清朝康熙、雍正和乾隆三朝,对监察制度进行了重大,加强了对官员的监察和惩罚。
在这一时期,监察机构的权力达到了顶峰,监察官员可以调查和处罚各级官员的违法行为。
然而,清朝的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滥用和贪污问题的再次产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台和盐铁使两个部门。
御史台负责监察官员的廉政以及朝廷的政治风气;盐铁使主要负责监督生产、贸易和征收盐铁税收等方面。
这两个部门的监察机构主要由官员组成,通过巡察、舆论和举报等方式来发现和处理问题。
古代的监察制度相对独立,不同于其他机构的监察,使得它可以有效地监督朝廷官员的行为。
监察官员拥有一定的权威和特权,可以独立地调查和处理案件,确保了监察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古代监察制度还注重舆论监督和举报机制,使得广大民众能够积极参与到监察工作中来。
古代监察制度的现代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古代监察制度注重权力平衡和分立,为现代的监察机构提供了借鉴经验。
古代监察制度相对独立,可以制衡其他权力机构,确保官员的廉洁和公正。
现代监察机构也应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扰,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其次,古代监察制度注重群众监督和参与,为现代社会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提供了借鉴。
古代的监察官员可以从舆论和举报中获取线索,并进行调查处理。
现代监察机构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举报渠道和舆论监督机制,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监察工作中来。
另外,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官员的廉洁和政治素质,为现代社会强化廉政建设提供了借鉴。
古代的监察官员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养,注重政治素质和廉洁意识的培养。
现代社会也应该注重官员的选拔和培养,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官员的廉洁意识和政治道德水平。
最后,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制度和程序的完善,为现代社会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提供了借鉴。
古代监察制度有一套相对完整的程序和程序,确保监察工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现代社会也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程序,确保监察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现代社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古代监察制度注重权力平衡与分立、群众监督与参与、官员廉政与政治素质以及制度与程序的完善,这些经验对于现代社会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和推动廉政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浅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浅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论文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古代政治制度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重大作用。
其间经历了先秦萌芽时期、秦汉形成时期、魏晋南北朝发展时期、隋唐成熟时期、明清顶峰时期等几个阶段。
研究古代监察制度对现今的监察体制也会有所借鉴。
本文从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特点及其局限性以及现代意义等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论文关键词监察制度封建社会借鉴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理违法失职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的设立、有效是一国政治制度可以良好运行的关键。
而在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可谓是世界领先,其“究内外百司之害邪”、“彰恶瘅恶,激浊扬清”的职能,在古代社会展现出重大作用。
古代的监察制度,在作用上类似于今天的检察制度。
故而,古代监察制度中的某些制度和规定可以值得我们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依其萌芽、形成、发展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一)先秦萌芽时期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夏商周时期,在这期间,已有了监察活动的萌芽。
但还没有出现专门的监察机关,不过,作为一种制度已初具模型。
西周时期,出现了“御史”官称,已有了监察的职责。
“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
”由此可见,统治者已开始对官吏进行监察。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御史便有了监察的使命。
但从总体而言,监察活动尚属简单,只是一种萌芽阶段。
(二)形成时期秦时,始皇一统中国,在中央设置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其中,御史大夫便已有了辅助丞相理政,同时监督各级官吏;在地方,设置郡御史。
中央和地方御史的设立,标志着监察制度的建立,但尚处于初级阶段,具体制度及职能尚未专业化。
汉时,汉承秦制,御史大夫既行监察之职,又掌行政大权,东汉时,设御史台,成为专职中央监察机构,并且制定《监御史九条》和《六条察郡之法》,监察活动开始制度化。
(三)魏晋南北朝发展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交替频繁。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中国古代历史悠久,几千年的历史积淀造就了中国独特的监察制度。
在古代,监察权是由君主或官员掌握的,但受到了一定的监督和制约。
这种古代的监察制度对当代也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古代的监察权受到法律的制约。
在古代,虽然君主或官员拥有监察权,但是他们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他们滥用职权或者蛮横无理,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法律制约监察权的做法对于今天的监察制度也有一定的启示。
在当今社会,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随意滥用权力,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古代的监察权受到舆论的监督。
在古代中国,人们对官员的言行举止都非常关注,一旦发现官员有过错或者滥用职权,就会通过舆论来制约他们。
有些受过舆论压力的官员最终不得不下台,这种舆论监督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这对当前的监察制度也有启示。
现代社会应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些不作为、贪污腐败的官员进行曝光和批评,以促进官员更加廉洁自律。
古代监察权受到立法机构的制约。
在古代中国,立法机构对于监察权也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监察权的行使,对滥用职权的官员进行追责。
这对于当今社会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现代社会,立法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监察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以确保监察权的合法行使。
古代监察权受到民众的监督。
古代中国有许多关于官员被民众揭发的故事,这些故事表明古代民众对于官员的行为非常关注,一旦发现官员的过错就会及时揭发。
这对当今社会同样具有启示意义。
现代社会应当倡导勇于揭发腐败、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精神,让监察权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和支持。
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对于当代的监察制度有很多启示意义。
当代社会应当充分发挥法律、舆论、立法机构和民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监察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监察权不被滥用,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部分,其历史源远流长,具有独特的特
点和作用。
评析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可以从其起源、发展和功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起源于古代的封建王朝,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随着历
史的发展,监察体制逐渐完善并与其他政治制度相互配合,形成了独特的体系。
主要的监
察机构有内监、外监、都察院等,负责监察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个阶段。
在封建王朝时期,监察体制主要是
由君主直接领导的,君主通过巡察、督查等方式,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
而到了明代,监
察体制逐渐形成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明代设置了都察院,其职责是监察各级官员,推行
廉政政策,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具有明显的功能。
监察体制可以有效地监督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提高官员的廉洁度和能力。
监察体制可以加强国家的治理能力,保证国家的稳定和安全。
监察体制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监察体制还可以促进政治文明
的进步,提高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监察体制的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
滥用职权、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监察体制的职责和权限划分不清,容易产生职责重叠、争
权夺利等行为。
监察体制的执行机构缺乏独立性,容易受到其他政治力量的干扰和操控。
监察体制的信息透明度欠缺,难以满足公众对廉政监督的需求。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王朝的建立。
在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仅是官僚体系的一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对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进行评析。
在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可追溯到夏朝,先秦时期就已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监察机构。
不同朝代的监察体制存在着一些差异,但总体上都有监察官的设立,负责检查和监督官员的行为。
这些监察官多由皇帝任命,具有较高的权力,可以监察任何官员。
监察体制在整个官僚体系中具有独立性。
在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体系,与其他官员相互独立。
监察官被授予特殊的权力和职责,不受其他官员的干预。
这种独立性有助于监察体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避免了官员之间的利益纠结和相互包庇的情况。
监察体制具有广泛的权力。
中国古代的监察官不仅可以监察官员的行为,还可以调查和处理各类案件。
他们具有对官员进行弹劾、罢免、惩罚的权力,可以制止和惩治官员的不法行为。
这种广泛的权力使得监察体系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监察体制实行官员轮任制度。
中国古代的官员一般具有一定的任期,到期后会被调任到其他地方工作。
这种制度有助于防止官员滥权和腐败,监察官通过对官员的轮任进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监察体制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定了监察官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监察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会受到惩罚。
这种法律制度的存在有助于维护监察体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在整个官僚体系中具有独立性,具有广泛的权力,实行官员轮任制度,并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这些特点使得监察体制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官员廉洁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监察官的权力过大可能导致滥用职权和权力寻租等,因此也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改进来提高监察体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定型于魏晋至隋唐,完备于宋元明清。
经过长期的嬗变,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了监察机构独立化、监察官员选拔制度化、监察方式多样化、监察制度法律化等特点。
它不仅对上有诤谏、对下有监督弹劾、对左右有牵制监督的作用,而且在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其统一,纠举不法官员、保持官员的廉洁性、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关键词:行政监察;特点;职能;现实意义一、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一)何为监察制度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为了巩固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监察制度不但可以使中央决策者减少失误,而且可以使中央决策者通过由上而下又由下而上的监督,及时地掌握信息,了解吏治民情,并对各级政府和官吏加强震慑作用,督导他们恪尽职守,保持吏治清廉,提高工作效能,以保证中央的政令顺利执行,维护吏治民生的稳定。
可以说监察制度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具有制衡作用,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制度。
中国是最早建立监察制度,并将其置于国家主要典制地位的国家之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夏商周时期,确立于秦汉时期,完备于隋唐宋时期,加强于明清时期。
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颇具中国特色的机构、职能和监察法规,切实起到了在国家机器运行中的制衡作用。
中国五千年的历史证明,虽然古代监察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基础上、服务于以皇帝为代表的地主阶级专政,但是在纠察百官、保证吏治清明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对历代封建王朝兴衰产生过重大影响,而且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制度,迄今仍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二)行政监察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以御史执掌的纠举弹劾,以巡按考察为核心的监察制度,可以溯源于西周,但“宰牧想累,监察相司,人怀异心,上下殊物”①的监察体系,是秦代才初具规模的。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古代中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从早期的官僚监察到后来的严密监察体系,这一制度在不同的朝代中有着不同的形式和功能。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起源与发展、主要特点以及影响和启示。
首先,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官僚制度。
在商代和西周时期,官员的行为受到监察,主要是通过君主的直接管理。
但是,随着中国政治体制的演变,监察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尤其是在秦汉时期,监察制度逐渐与官府行政权力分离,成为独立的机构。
曹操在三国时期建立了全国性的监察制度,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统治者。
其次,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严密和多样化。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监察制度一直是追求清廉公正的重要手段。
唐代的监察制度还开始在地方政府中实行,监察官员通过巡视、调查和审计来确保地方政府的廉洁。
明清时期,监察制度更是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了一种严密的统治工具。
监察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层级严密,职责明确。
同时,监察官员的选拔也更加重视廉洁和能力,确保了监察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最后,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对今天的监察制度还有一定的影响和启示。
第一,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注重选拔和培养监察官员的廉洁和能力,这对今天建立廉洁高效的监察机构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第二,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多样性也提醒我们,在建立现代监察体制时要考虑到地方特色和实际情况,保证监察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三,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注重与其他政府机构的协调和配合,这对于今天建立协同监督机制和制约监察权力也具有启示作用。
总之,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早期的官僚监察到后来的严密监察体系,它在不同的朝代中不断演变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主要特点以及对今天监察制度的影响和启示,都是我们了解古代中国政治体制和学习借鉴的重要内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现代的检察制度之异同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异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重要的典章法纪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法律思想的发展状况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独特历史和法律文化。
产生于不同历史阶段、阶级性质、社会制度和国际环境的当代检察制度,其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相比存在很多异同之处。
一、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检察制度的共同特点1.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独立性独立和健全的监察机构与体制,是发挥监察功能的必要组织保证。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它是皇权的附属品。
监察职能受制于皇权,职能的发挥也取决于皇帝个人的重视程度和个人品质的好坏。
监察官提出弹劾的最后决定权完全操在皇帝手中。
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当权臣专权时,监察独立原则自然也难以实现。
当代检察独立的相对性表现在:宪法及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
但在实际中,中国共产党处于各项事业的核心领导地位,加之历史上检察机关有归入地方政府领导的先例,使得人大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流于形式,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更是局限于狭窄的业务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权更多地是掌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
2.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行政、监察混一的性质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官员除担负监察职能外,往往还兼有行政、司法、纠弹等职能,多种职能互相交织并不断扩大,造成了政、监混一的局面。
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古代地方监察制度上。
我国检察机关有着当然的司法属性。
根据法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独立地位与法院相等。
同时,当代检察机关也具有行政性。
由于在我国现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中,地方的“横向领导”远远重于检察系统的“垂直领导”,因此,各级检察机关采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造成了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管理以及工作程序的行政化。
3.古代监察机关和当代监察机关都十分重视监察官、检察官的素质首先,监察官必须公正廉洁,正身自律为百官表率。
其次,监察官要刚直不阿,纠弹不避权贵。
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
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可以追溯到古代,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和国家政治体制的不断发展,监察制度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中国的监察制度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的演变,其中包括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员监察制度、近现代时期的法治监察制度以及当前推行的监察委员会制度。
这些阶段的演变反映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变迁和未来发展趋势。
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员监察制度在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官员监察制度主要是以皇帝为中心,由官员监察官员的方式进行。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皇权,所有的监察权力都归皇帝和朝廷所有。
官员监察官员主要是通过考核和监督官员的表现来实现,而这种监察也主要是在政治上的,目的是维护皇权和稳定社会秩序。
因此,在这个时期,官员监察制度主要是用来维护封建统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
近现代时期的法治监察制度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兴起,中国的监察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在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建立了以法律为基础的监察制度,从而实现了官员监察的法治化。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法律规定来规范官员的行为,使之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同时,还建立了一系列新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如巡视制度、审计制度等,从而全面提高了监察的效力和效率。
与此同时,中国还开始在监察制度上引入了外部监督力量,如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使监察制度更加公开透明和服务于人民。
当前的监察委员会制度当前,中国正在推行监察委员会制度,这是中国监察制度演变的最新阶段。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构,是中国政府和国家机关的监督者,主要职责是监督公职人员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监察委员会制度充分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监察制度模式,旨在将监察权力置于法律之下,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加强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监察委员会还加大了反腐力度,严惩腐败行为,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监察委员会制度还积极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现了行政监察和司法审判的有机结合,使监察权力更加规范和专业。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摘要]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萌芽于先秦时期,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在宋元时期得到强化,明清时期充分发展,这一制度在监督官员、维护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监察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十分重视监察工作,在政府中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履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本文主要探究古今中国监督制度的历史沿革,从监察制度的特点等方面,对比研究古今中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关键词] 监察制度[正文](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的监察制度自秦汉建始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已经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在不断地完善。
中国的监察制度是萌芽于先秦时期,总地来说,先秦时期出现的监察活动是十分简单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很原始的。
在这个时期,既没有制定专门的监察法规,也没有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监察职能主要是由天子或诸侯亲自行使,这一时期只能是中国监察制度形成的准备时期,在这一时期对官吏的监督,只能称为监察活动或监察行为,而并没有正式的行政监察制度。
但是它对后来建立起来的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属于封建监察制度的开创时期,这个时期开创了监察官员“以卑临尊”的制度,制定了监察法规,加强了监察的中央集权。
但是也产生了一些弊端:比如刺史制度使得刺史与郡太守相互牵制,形成“内耗”,一定程度上使郡级机构行政效率降低。
综观这个时期的监察制度,还是“得”多于“失”。
其弊端后来多被纠正,有的却被后代封建政权所继承,成为封建检查制度的痼疾。
魏晋南北朝是一个战乱不断的时期,从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全过程来看,魏晋南北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是曲折的,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无论中央还是地方的监察机构,监察官员的设置都不完备,总地来说,这个时期是中国监察制度的一个衰微时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现代的检察制度之异同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异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重要的典章法纪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法律思想的发展状况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独特历史和法律文化。
产生于不同历史阶段、阶级性质、社会制度和国际环境的当代检察制度,其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相比存在很多异同之处。
一、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检察制度的共同特点1.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独立性独立和健全的监察机构与体制,是发挥监察功能的必要组织保证。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它是皇权的附属品。
监察职能受制于皇权,职能的发挥也取决于皇帝个人的重视程度和个人品质的好坏。
监察官提出弹劾的最后决定权完全操在皇帝手中。
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当权臣专权时,监察独立原则自然也难以实现。
当代检察独立的相对性表现在:宪法及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
但在实际中,中国共产党处于各项事业的核心领导地位,加之历史上检察机关有归入地方政府领导的先例,使得人大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流于形式,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更是局限于狭窄的业务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权更多地是掌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
2.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行政、监察混一的性质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官员除担负监察职能外,往往还兼有行政、司法、纠弹等职能,多种职能互相交织并不断扩大,造成了政、监混一的局面。
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古代地方监察制度上。
我国检察机关有着当然的司法属性。
根据法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独立地位与法院相等。
同时,当代检察机关也具有行政性。
由于在我国现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中,地方的“横向领导”远远重于检察系统的“垂直领导”,因此,各级检察机关采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造成了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管理以及工作程序的行政化。
3.古代监察机关和当代监察机关都十分重视监察官、检察官的素质首先,监察官必须公正廉洁,正身自律为百官表率。
其次,监察官要刚直不阿,纠弹不避权贵。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是指在古代中国政治制度中,针对官员的监察管理体制。
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的宽政制度,直到清朝的都察院系统。
从长期发展看,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有其特点,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下面我们将其详细分析。
一、特点1.人员来源多样性古代中国的监察机构多是由贵族命令等精英人士担任。
这些人通常有较高的品行和才干,能够对朝廷上层实行监察,并对不足之处进行缺点和性质的研究和纠正。
2.推广地域广泛性在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已经相当完善,达到了全国范围内的覆盖。
这种覆盖是非常广泛的,因为一旦官员的行为不当,就可以通过监察机构实现全国性的抽查和调查。
3.权力范围广泛性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权力范围非常广泛,除了对官员的监察外,它还可以对普通百姓进行监察。
这种监察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统治集团的权力,但同时也能够保护人民的利益。
4.审判严格性在古代中国,监察机构通常具有审判和调解的职能。
特别是在明代和清代,都设有亲贵司和清吏司,主要负责司法审判和调解,对于不规范的行为及不当行为进行惩罚,让官员受到相应的教训。
二、不足之处1.权力制约不足古代中国监察机构权力虽然广泛,但却无法对所有的官员进行一致的监督。
这种权力制约不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察机构应该进行制度化,建立模型化的监察流程,保证其权力的普遍性。
二是需要建立更为彻底的反腐败机制,保证监察工作的效力。
2.官员间的利益共同体监察机构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来自官员之间的利益共同体。
如果某个官员出现了不当行为,但是却得到了同僚的包容,那么监察机构所具备的权力就会受到严重损害。
3.缺乏监察体系在古代中国,重视的是人的精神修养和政治清廉度。
但缺乏严密的监察体系,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官员贪污等情况,危害社会稳定性。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在封建时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点。
当今中国政府一直在寻求更为成熟、高效的监察体制。
相信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监察体制能够进一步完善,为中国和平和安定做出更积极的贡献。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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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监察制
中央——御史大夫
秦代始置,负责监察百官,代表皇帝接受百官奏事,管理国家重 要图册、典籍,代朝廷起草诏命文书等 。
地方——监郡御史
“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 ——《汉书·百官公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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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监察制
• 中央:沿袭汉制设御史台(宪台) • 地方:由朝廷不定期派巡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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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监察制
• 中央:仍设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 地方:分十道监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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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监察制
宋代 中央:设御史台 地方:设通判 元代 中央:设御史台 地方:设行御史台和提刑按察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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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监察制
明代 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和厂卫机构加强监察。 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御史。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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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①监察思想引导监察制度的构建和监察法规的制
定(或“监察思想和制度形成的历史悠久” );
②监察机构在改革中发展,权力和地位不断提高;
③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网络;
④监察对象的覆盖面逐步扩大;
⑤监察形式趋向多样化和规范化;
⑥监察立法趋于完善和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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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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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 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 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 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 国家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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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法家强调“明主治吏不治民”,形成了一套以法治吏的主张,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 中央:御史台→省:行御史台→道:肃政廉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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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时监察系统
•
1、明初设御史台为监察机构,洪武十五年(1682年)
改为都察院。“职责纠劾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
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官员为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
•
2、设置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六科给事中组织。即
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各设给事中1人,左右
给事中各1人,“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
百司之事”。
•
3、地方设13道监察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代表
皇帝巡按州县、考察吏治。
• 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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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监察系统
•
1、清袭明制,中央监察机构仍是都察院与六科机
构分置。
•
2、雍正年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成为其下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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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监察制度法律化。汉惠帝时制定了我国古代第 第一部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汉武帝初年, 制《刺史六条》,唐有《监察六条》,宋定《诸 路监司互察法》,元代出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 全面的中央监察法规《宪台格列》,明朝既有 《大明典》所载都察院法规,更有若干单行监察 条规,清有《钦定台规》,监察之法之完备详尽, 可谓集历代之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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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监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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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御史台。从少府中分离出来,成为皇
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其主要长官御史中丞
的监察职责是“从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也”。
• 2、谏官组织开始出现且日趋规范化。由无定 员、无专署的言谏官,发展到有独立机构的门下 省,以“献纳谏正”为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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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监察系统
中国历代监察制度得失
政治上 的进 谏 , 些御史 、 臣对她进 谏 一 大 的 内容甚至 都涉及 到她的隐 私 ,让她 很
丢面子 , 但她都没有动怒 。武 则天有几 个
道理很简 单 , 就是至 高无 上 的皇权制 度。 所以 ,中国古代 的监察制度 只 能叫权力 牵制 , 而不是 叫权力分制或权 力制衡 。因 为皇权是 不能分割 的 , 有政治 分_ , 没 T 皇 权就无从 制衡 。一
他, 还说 “ 卿 闻此 ” 意 即 , 是 你 的 非 , 不
话 别人谁 也不会说 这个话 ,还 赐给他绸
缎百 匹作 奖励 。 宋 代 著 名清 官包 拯 先后 做 过御 史 、 枢密副使 等官 , 常常起谏官 的作用 。宋仁 宗有 一项 任命 ,他不 满意 ,反反 复复进
谏 ,距离 很近 ,喷 r宋仁 宗一脸 的唾沫
秦代 建 立的监 察 制度 , 既能监察百官, 又能监督皇帝
战 的时候 规定耍对高 官 。包括相 国的权 力进行 监督 。相 如果纳贿受贿 , 他 的手 卜 人要被处死刑 。相 严重贪 污
是监督六部 。 有少数御史甚至对 皇帝进行
进 谏, 这爪l 情况也是从汉代开始的
登闻鼓一直放在县衙 的门广 。 1 除 _登阐鼓 以外 ,更值得我们 阿昧 『 的是华表。华表来历很早 ,古代称 为诽 木 、谤术 。在众人议事
史学 大师顾颉 刚认 为明堂就足原始
该如何 治理?实际 它最早 是起 监察作 用的 但是剑秦议 以后 , 表被从议事 的 华 地方搬 到宫廷 咀去 ,它 的监督作 用就消 失 r.列朱以后 , . 华表从宫廷里面又被搬 到宫廷外 面, 一直沿袭到现在 。我们 现在 看 到的天安门前面 的哺个 华表 ,当初 的 意 义完全 &失 。 变成一种装饰 品 , 演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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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监察制度是统治剪辑为了巩固起统治地位,维护统治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国家机关按法定的程序正常运行,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检举、惩戒的制度。
学习和研究中国监察制度不仅有历史意义,而且有现实意义。
在清楚了解和对比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异同点,分析古代和近现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影响,,揭示其发展的内在规律,总结其经验教训,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
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1、春秋战国:“御史”。
2、秦:设置御史大夫。
3、汉:设御史台,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4、魏晋以后: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
5、隋唐:“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
6、宋: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7、元: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
8、明清: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
对官员的有效监察必须有一整套逐渐完善的制度,监察制度的产生,本来就是对准不法官僚的。
监察机构的职能正是为了纠察百官,其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是以介入司法活动为手段,维护纲纪,以达到保持官员廉洁、巩固政权的目的。
其次是监察机构的职责十分明确、具体,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再次是对监察官员权力的制约。
古代监察机构及官员相对独立,有职有权,是廉政建设中制衡机制的体现。
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监察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其目标就是抑制地方分裂,促进国家统一。
虽然这一集中体现为集权制,弊端较多,但是却有保证国家政令通畅、巩固统一大业的作用。
延续了数千年的中国行政监察制度,是我们的祖先为人类创造的文明财富。
其历史之悠久,体制之完备,经验之丰富,影响之深远是任何国家的监察制度无可比拟的。
此外,历代王朝确定的谏诤制度,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我国
谏官的设置,可以追溯到虞舜时期,自此以后历代皆有设置。
设置谏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向天子或国君进言献纳,谏正违失。
在我国历史上曾经涌现过许许多多的舍生取义,直言敢谏之士,留下了许多可歌可泣的事迹。
谏官向帝王进谏,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情况:一类是针对帝王所做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当行为,一类是针对帝王言行将会导致的不良后果。
这后一类情况虽然是指尚未发生的情况,如果不能及时纠正,将会导致严重后果的产生,因此这一类进谏便具有了警示的意义。
谏诤也不完全是针对帝王的,下级也可以向上级进行谏正,这种进谏虽然不像针对帝王那样有专门的谏官设置,任何一个有责任心的下级官员都有责任向上级进行谏正,从而使得这种谏诤更加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从历史典籍记载来看,这种下级向上级进谏的事例比比皆是,进谏的内容也非常广泛,包括施政方针、刑狱审理、生活作风、清廉爱民、移风易俗等方面。
与我们今天提出警示训诫制度不同的是,这种谏正不是上级对下级,而是下级对上级,因此更具有典型意义,对领导来说具有发扬民主,善于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的历史借鉴意义。
我们今天应以现代的眼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加以借鉴和利用,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服务。
(三)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
坚决的惩治和有效的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了科学判断,对今后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要把反腐倡廉
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
在党的政治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概念,这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事业的新定位,表明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新高度。
纪检监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实施党内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专门机关。
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主要任务是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专门机关的特殊地位和承担的特殊任务决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扮演重要角色,发挥重要作用。
1、历史沿革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十分重视监察工作,在政府中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履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1954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后,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
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了监察部。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恢复行政监察体制,组建监察部。
1987年7月1日,监察部正式对外办公。
为适应力口
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提高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1993年,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
2、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监察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而专门设立的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由此确立了行政监察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
3、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和职责
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省、市、县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4、监察机关的权限
(1)检查权。
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权。
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
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
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
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政纪时,监察机关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在学习和借鉴古代历史经验时,对于封建糟粕必须摒弃,以维护人民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治本的力度,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中国行政监察制度》
2、《中国行政制度史》
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实质》
4、《古今监督监察的历史经验与启示》
5、《中国历代监察制度的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