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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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监察制度是统治剪辑为了巩固起统治地位,维护统治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国家机关按法定的程序正常运行,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惩戒的制度。

学习和研究中国监察制度不仅有历史意义,而且有现实意义。在清楚了解和对比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异同点,分析古代和近现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影响,,揭示其发展的内在规律,总结其经验教训,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

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1、春秋战国:“御史”。

2、秦:设置御史大夫。

3、汉:设御史台,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4、魏晋以后: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

5、隋唐:“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

6、宋: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7、元: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

8、明清: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

对官员的有效监察必须有一整套逐渐完善的制度,监察制度的产生,本来就是对准不法官僚的。监察机构的职能正是为了纠察百官,其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是以介入司法活动为手段,维护纲纪,以达到保持官员廉洁、巩固政权的目的。其次是监察机构的职责十分明确、具体,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再次是对监察官员权力的制约。古代监察机构及官员相对独立,有职有权,是廉政建设中制衡机制的体现。

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监察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其目标就是抑制地方分裂,促进国家统一。虽然这一集中体现为集权制,弊端较多,但是却有保证国家政令通畅、巩固统一大业的作用。延续了数千年的中国行政监察制度,是我们的祖先为人类创造的文明财富。其历史之悠久,体制之完备,经验之丰富,影响之深远是任何国家的监察制度无可比拟的。

此外,历代王朝确定的谏诤制度,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我国

谏官的设置,可以追溯到虞舜时期,自此以后历代皆有设置。设置谏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向天子或国君进言献纳,谏正违失。在我国历史上曾经涌现过许许多多的舍生取义,直言敢谏之士,留下了许多可歌可泣的事迹。谏官向帝王进谏,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情况:一类是针对帝王所做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当行为,一类是针对帝王言行将会导致的不良后果。这后一类情况虽然是指尚未发生的情况,如果不能及时纠正,将会导致严重后果的产生,因此这一类进谏便具有了警示的意义。谏诤也不完全是针对帝王的,下级也可以向上级进行谏正,这种进谏虽然不像针对帝王那样有专门的谏官设置,任何一个有责任心的下级官员都有责任向上级进行谏正,从而使得这种谏诤更加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从历史典籍记载来看,这种下级向上级进谏的事例比比皆是,进谏的内容也非常广泛,包括施政方针、刑狱审理、生活作风、清廉爱民、移风易俗等方面。与我们今天提出警示训诫制度不同的是,这种谏正不是上级对下级,而是下级对上级,因此更具有典型意义,对领导来说具有发扬民主,善于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的历史借鉴意义。

我们今天应以现代的眼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加以借鉴和利用,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服务。

(三)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

坚决的惩治和有效的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了科学判断,对今后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要把反腐倡廉

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在党的政治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概念,这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事业的新定位,表明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新高度。

纪检监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实施党内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专门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主要任务是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专门机关的特殊地位和承担的特殊任务决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扮演重要角色,发挥重要作用。

1、历史沿革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十分重视监察工作,在政府中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履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1954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后,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了监察部。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恢复行政监察体制,组建监察部。1987年7月1日,监察部正式对外办公。为适应力口

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提高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1993年,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

2、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监察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而专门设立的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由此确立了行政监察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3、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和职责

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省、市、县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4、监察机关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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