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高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件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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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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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年532019食品标签应对未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规范标示——北京三中院判决李某诉万鸿1.记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将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我国法律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在无豁免标注保质期情形下,食品标签应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规范标注,经营者应当销售保质期内的食品。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主张食品实质上不存在保质期的,应当在出售前对食品进行检测、确认、获得相应许可并正确标注,即证明涉诉食品属于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采用实质性标准认定报废机动车——江苏泰州中2.院判决陈某诉胡某、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就可认定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确定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而并不必须以车辆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前提。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于法无据——重庆一中院3.判决文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4.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福建漳州中院判决A公司、陈某不服B社保局工伤认定案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历史成因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可与近似商标共存——重庆渝北法院判决重庆天厨5.公司诉成都天厨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由于历史原因,同种商品装潢和商标标识分属不同主体,且两主体长期生产的商品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则一主体取得和行使商标权,并不影响另一主体继续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两者可以共存。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法院权威解读来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法院权威解读来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最⾼法院权威解读来了!2019年11⽉14⽇,最⾼⼈民法院重磅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点击跳转),迅速在⽹上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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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会议纪要》的内容直⾯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对统⼀裁判标准,规范法官⾃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司法公信⼒具有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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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由最⾼⼈民法院组织编写、最⾼⼈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参与起草纪要的法官撰写的重磅新书——《〈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提炼条⽂主旨解读条⽂含义阐明适⽤规则统⼀裁判思路本书应该如何使⽤?对⼯作实践有什么帮助?以下内容可作为本书的使⽤指南:主要特点作者权威:由最⾼⼈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参与起草《会议纪要》的资深法官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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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银财富解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海银财富解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海银财富解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201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简称《纪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第五部分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意见共计六条,就明确法律适用规则、依法确定责任主体、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免责事由等作出详细说明。

《纪要》一经发布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合规课堂为大家带来以下正文及解读。

一、明确法律适用规则《纪要》明确,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该义务性质上属于《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先合同义务。

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确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时,应当以《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

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解读: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源于美国,至今已走过80多年的发展历程,其经历了一个由最初的自律规范,发展到纳入监管体系并由司法加以确认,最终形成自律、监管、仲裁和司法多层级联动的专业监管体系的过程。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有关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散见于一些行政规章和自律性规范,直至2017年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配套《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正式实施,统一了各市场、各产品、各业务有关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但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纪要》明确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为先合同义务,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高院2019年公报案例

最高院2019年公报案例

最高院2019年公报案例1. 2019年最高院公报发布,回顾一年来的重要司法案例2. 最高院公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3. 最高院公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4. 最高院公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5. 最高院公报: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6. 最高院公报: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就业稳定7. 最高院公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8. 最高院公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效能9. 最高院公报:推动依法治国,促进法治建设10. 最高院公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水平2019年最高院公报发布,回顾了一年来的重要司法案例。

公报中强调了最高院的使命,即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

在过去的一年里,最高院积极参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

公报中还特别提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促进创新发展。

最高院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绿色发展。

此外,最高院还致力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就业的稳定。

公报中还特别强调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性,构建和谐社会。

最高院也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效能。

公报中还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促进法治建设。

最高院注重司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水平。

公报的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

人们对最高院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努力表示赞赏。

公报的发布对于加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大家对最高院在打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公报的内容丰富多样,刻画明确,句式流畅,使用了丰富多样的词汇来表达。

公报的发布不仅仅是一份简单的宣传材料,更是对最高院一年来工作的总结和展望。

公报的内容准确无误,严肃认真,避免了歧义和误导的信息。

公报的发布体现了最高院对于司法公正、人民权益的关注和保障,也展示了最高院在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为。

公报的发布让人们更加了解了最高院的工作,增强了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最高院2019年公报的发布是一次重要的宣传活动,展示了最高院在司法领域的工作成果和未来发展方向。

公司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能否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能否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能否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阅读提示现行《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为股东出资赋予了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的出资义务可以当然或变相免除。

特别是在可能存在公司股东利用注册资本认缴制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权益等道德风险时,应当对股东在宽泛条件下的出资行为合法性、合理性严格审查、从严把握。

本案产生于九民会议纪要之前,符合九民会议纪要的精神,能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如何审查追加未实缴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实务问题的裁判观点,故与各位读者分享。

裁判要旨在无证据证明公司具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公司延长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的,客观上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权申请法院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2014年7月,中某大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新某公司的认缴出资增加至500万元,认缴期限延长至2034年12月。

之后,在中某研究院与中某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仲裁委裁决中某大公司应向中某研究院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等100余万元。

中某研究院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中某大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一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中某研究院遂申请追加中某大公司的股东新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理由是中某大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新某公司未实缴出资。

2018年5月,北京一中院支持中某研究院追加申请,追加股东新某公司为被执行人。

新某公司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北京一中院一审驳回新某公司诉讼请求,新某公司上诉至北京高院。

2018年12月,北京高院二审判决驳回新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新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新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中某大公司是否存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案涉债务的情形;二是新某公司应否对中某研究院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裁判规则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裁判规则详解

47.强制清算清算组的议事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务提要】 【相关链接】
48.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务提要】
49.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新产生权利义务的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务提要】 【相关链接】
24.名义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务提要】 【相关链接】
25.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再次处分股权的效力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详解】 【相关链接】
26.冒用他人名义出资的责任承担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务提要】
27.公司决议撤销诉讼审查范围的确定规则
44.股东未缴出资下的清算及民事责任的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务提要】 【相关链接】
45.清算组成员责任的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务提要】 【相关链接】
46.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收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务提要】 【相关链接】
21.股东资格的确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详解】 三、公司违反股权登记义务时对股东的救济 【相关链接】
22.实际出资人投资权益与股东资格取得的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详解】 【相关链接】
23.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效力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务提要】 【相关链接】
4.发起人订立合同的责任承担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务提要】

最高院案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之分配

最高院案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之分配

最高院案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之分配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一般认为,不当得利成立须符合四项要件,即: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获利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利方的获利“ 没有法律根据” 。

前三项要件的适用相对简单,而“没有法律根据” 略显复杂,特别是在支撑该要件的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何方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在我国理论和实务中均有争议。

不少人认为,直接支撑“没有法律根据”的是否定事实,而“否定事实无法证明” ,要求债权人证明并不可行,由对方当事人证明肯定事实才是恰当的。

实体法从否定(消极)的角度规定权利构成要件的情形并不少见,与不当得利相似,对于否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我国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存在明显分歧。

【参见:郑金玉:“论否定事实的诉讼证明”,载《法学》2018年第5期】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主张不当得利的樊迎朝对不当得利要件的成就负有举证责任。

樊迎朝主张史三八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并导致自己在案涉房产购房款上受有损失,应先对史三八“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导致自身受损进行合理说明。

但最高法院认为,樊迎朝已证明涉案房产为其向洛溪地产购买,而在该房产被认定为属史三八所有的情况下,樊迎朝有理由请求史三八向其支付购房款。

对此,史三八须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樊迎朝支付了购房款,方可构成有效抗辩,否则,樊迎朝关于史三八未支付购房款而取得房屋产权构成不当得利的主张即为成立。

即:在樊迎朝支付了案涉房产的购房款,但未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与此相对应,史三八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如不能证明已经支付了对价,其因此取得的利益正是樊迎朝所遭受的损失,两者之间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名称:樊迎朝与史三八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4号合议庭成员:张勇健、张颖新、江显和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七月十五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樊迎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史三八樊迎朝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史三八向樊迎朝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等。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6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6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6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治精神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对于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重点考察被申请人在域外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

关于被申请人在域外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可以考虑中外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审理对象是否存在重叠、被申请人的域外诉讼行为效果是否会对中国诉讼造成干扰等。

关于国际礼让原则,可以考虑案件受理时间先后、案件管辖适当与否、对域外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适度与否等。

二、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行为保全措施具有特殊性,如果被申请人拒不遵守行为保全裁定所确定的不作为义务,违法实施了改变原有状态的行为,则其故意违法行为构成对行为保全裁定的持续性违反和对原有状态的持续性改变,应视为其每日均实施了违法行为,可以视情处以每日罚款并按日累计。

2.王钦杰与上海力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睿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修改后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与夏普株式会社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的管辖时,可以考虑当事人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磋商时的意愿范围,许可磋商所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授予国及分布比例,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的主要实施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营收来源地、许可磋商地,当事人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份重要文件,其中包括了对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以及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说明。

本文将对该文件进行分析和摘要,以便更好地理解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最新发展。

一、商标案件1. 对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高度知名度和良好信誉,且在该领域具有显著识别能力的商标。

如果该商标被他人恶意注册并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将会造成商标持有人的商业利益损失和商标价值受损。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该加强对这类商标的保护,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和撤销注册等方式进行维权。

2. 对向公众销售伪劣商品的侵权认定和量刑标准向公众销售伪劣商品是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商标持有人的商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判决该类案件时,应该根据被侵权商品的数量、销售区域和销售额等因素确定侵权的严重程度,以及判决赔偿金额的大小。

同时,对于有重大罪证和恶意销售的人,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和刑事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二、专利案件1. 专利审查权的归属问题专利审查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所享有的审查和授权权利。

在一些情况下,专利审查权会发生归属变化,例如当权利人将专利文件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后。

最高人民法院判定,专利审查权的归属应该根据双方的具体协商和合同约定确定,也可以通过诉讼进行维权。

2. 对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和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专利侵权是一种涉及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行为,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也会破坏行业规范和技术积淀。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该根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情况和侵权产生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应该根据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和合理使用费用进行确定,以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制约和打击。

三、著作权案件1. 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和补偿方式著作权侵权是一种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重大侵犯,其中包括盗版、抄袭、恶意转载等行为。

(完整版)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完整版)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1.食品标签应对未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规范标示——北京三中院判决李某诉万鸿记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将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我国法律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在无豁免标注保质期情形下,食品标签应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规范标注,经营者应当销售保质期内的食品。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主张食品实质上不存在保质期的,应当在出售前对食品进行检测、确认、获得相应许可并正确标注,即证明涉诉食品属于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

2.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采用实质性标准认定报废机动车——江苏泰州中院判决陈某诉胡某、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就可认定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确定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而并不必须以车辆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前提。

3.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于法无据——重庆一中院判决文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4.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福建漳州中院判决A公司、陈某不服B社保局工伤认定案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5.历史成因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可与近似商标共存——重庆渝北法院判决重庆天厨公司诉成都天厨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由于历史原因,同种商品装潢和商标标识分属不同主体,且两主体长期生产的商品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则一主体取得和行使商标权,并不影响另一主体继续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两者可以共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16•【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2019年1月1日,根据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办公,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公正司法的重大改革举措。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切实加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依法审结一大批具有重要影响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大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推进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统一,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全年受理各类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1945件,其中民事二审案件962件、行政二审案件241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481件、其他类型案件261件。

民事二审案件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454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234件,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8件,专利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案件40件,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9件,职务发明发明人报酬纠纷案件7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2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1件,技术秘密纠纷案件12件,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142件,垄断纠纷案件9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6件。

行政二审案件中,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80件,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57件,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13件,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71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9件,其他行政纠纷案件11件。

2019年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33件,其中民事二审案件586件,行政二审案件142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446件,其他类型案件259件。

2019年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

2019年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

2019年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一、会议时间和地点:2019年民商事审判会议于XX年XX月XX日在XX地举行。

二、会议目的:本次会议的目的是对2019年的民商事审判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确保公正、有效地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

三、会议内容:1. 2019年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就2019年民商事审判的总体情况进行汇报和总结,包括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审理周期等方面的数据,评估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2.审判工作亮点和问题:介绍2019年度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亮点和突出成绩,如贯彻执行新法律法规、创新审判机制等方面,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如案件积压、审判质量等问题。

3.解决方案: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

包括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提升审判质量、优化审判流程等方面,通过调整和优化工作机制,建立高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手段,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4.奖惩办法:确定对于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表现突出和不足的个人或团队的奖励和惩罚办法,以激励和约束工作人员,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5.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求,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加强协同合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6. 2019年度工作总结和规划:会议总结了2019年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并进行评估,分析并提出了改进方案,同时对2020年度的工作进行规划和部署,明确目标和任务,为更好地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四、会议目标:本次会议旨在通过总结和评估,找出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进一步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保障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五、会议效果:通过本次会议,审判工作人员对2019年度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目标。

同时,会议也为改进和优化审判工作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和措施。

总结:本次民商事审判会议是一次重要的总结和评估会议,旨在进一步优化和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完整版)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完整版)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1.食品标签应对未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规范标示——北京三中院判决李某诉万鸿记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将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我国法律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在无豁免标注保质期情形下,食品标签应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规范标注,经营者应当销售保质期内的食品。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主张食品实质上不存在保质期的,应当在出售前对食品进行检测、确认、获得相应许可并正确标注,即证明涉诉食品属于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

2.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采用实质性标准认定报废机动车——江苏泰州中院判决陈某诉胡某、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就可认定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确定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而并不必须以车辆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前提。

3。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于法无据——重庆一中院判决文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4。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福建漳州中院判决A公司、陈某不服B社保局工伤认定案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5.历史成因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可与近似商标共存——重庆渝北法院判决重庆天厨公司诉成都天厨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由于历史原因,同种商品装潢和商标标识分属不同主体,且两主体长期生产的商品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则一主体取得和行使商标权,并不影响另一主体继续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两者可以共存.6。

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案例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该案例对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下面将对该案例进行全面而客观的分析。

一、案件概况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案例是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

该案源于一家制造企业与一家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

在合作的过程中,双方出现了合同履行问题,导致纠纷的发生。

企业方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裁决,而供应商则提出了自己的反诉意见。

整个案件涉及到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法院裁决最高法院经过细致的审理后,最终作出了裁决。

在裁决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了裁决。

裁决内容对于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的认定、损害赔偿的确定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阐述,并给出了具体的裁决结果。

该裁决在法律适用和实际情况考量上都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学术性,对于当事人和相关行业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案件影响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案例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案例在涉及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裁决上,为相关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

该案例的裁决对于合同约定的解释、违约责任的认定等方面,有助于规范相关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审理过程和裁决结果,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范例,对于相关领域的法官和律师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案例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其裁决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我国法律体系的运行机制,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案例的裁决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和分析。

该案例所涉及的合同纠纷问题在我国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具有普遍性,因此裁决结果对于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的确立具有重要的价值。

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案、渤海鋼鐵集團破產重整案、我國保險業史上最大 運盛醫療、錢仁高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上
保險理賠案。
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各方當事人在簽訂
這十大案件展示了過去一年中.人民法院在商事 系爭協議前,運盛醫療作為上市公司已對外公佈了法
審判中,注重辯證理解並準確把握契約自由、平等保護、 定代表人變更信息,故姜申英理應知曉錢仁高無權代
案例 LEGAL CASES
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2020年1月18 0,由人民法院報評選的2019年
一、違規以上市公司名義爲他人擔保公司不承認
A
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推出。此次入選的十個商事 民事責任案
W
案件.均為2019年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和標誌性意義
―原告姜申英與被告中鑫匯通商業保理有限公
二、公司爲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款支付提供擔保無效案 ——彭輝訴陳雲川、湖南嘉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 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情簡介; 嘉茂公司股東登記為彭輝、陳雲川及案外人孫長 江、肖茂雄,陳雲川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20日, 彭輝、陳雲川、孫長江、肖茂雄、嘉茂公司簽訂《股 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彭輝將其佔嘉茂公司42%的股份 以人民幣4000萬元的價格全部轉讓給陳雲川、孫長江、 肖茂雄,並對具體轉讓事宜進行了約定。2017年4月 19 0,彭輝與陳雲川、嘉茂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書》, 約定嘉茂公司自願對陳雲川所欠彭輝的全部股權轉讓 款本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後因陳雲川未按約定支付 股權轉讓款,彭輝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請求判令陳雲川支付股權轉讓款及利息暫合計 2648.9199萬元,嘉茂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湖南省 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彭輝作為轉讓股東明知公司 股權狀況,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行為已經 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其自身存在明顯過錯,不屬於善 意相對人.判決嘉茂公司不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王利明點評: 本案準確適用了公司法第十六條關於公司為他人 提供擔保的規定,在裁判中明確劃定了我國公司治理 實踐中公司與股東之間關係的界限,對於推動我國公 司治理現代化、提升市場主體投資興業信心、提高產

(第二十六期)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件裁判观点

(第二十六期)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件裁判观点

(第二十六期)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件裁判观点本部分案件观点是我所公司法部律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数据来源,搜集整理了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43件涉公司纠纷案件,加以分析、归纳后,筛选出20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裁判案例,对其进行了分类梳理及观点提炼。

受撰写者认知能力及篇幅所限,所提炼、总结观点难免有遗漏或存在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本部分观点系由石传东、沈峰、卞建华、李成凤、杨曦、张桂艳、靳雯婧、李赛、郭大鹏律师共同完成。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1、公司董事和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时,在公司未设监事机构且其他董事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下,可以免除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案情简介】周长春、新时代公司系汉业公司股东,庄士中国为汉业公司、新时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汉业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即周长春和新时代公司委派的四人(其中三人系庄士中国公司董事,一人系庄士中国公司高管),公司未设监事会或监事机构。

周长春在发现庄士中国及董事李世慰、彭振傑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后,向其认为的公司监事周益科提出申请,要求其为维护公司利益提起诉讼但被拒绝,故以个人名义向湖南高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湖南高院认为:因第三人汉业公司否认周益科的监事地位而周长春亦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已向监事提出过申请起诉的事实无法认定;另周长春仅起诉董事会中的两名董事,但董事会仍有可能形成多数表决意见来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周长春也可通过书面请求汉业公司董事会来提起诉讼,若董事会拒绝或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周长春方可提起本案股东代表诉讼。

即周长春代表汉业公司提起诉讼,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裁定驳回起诉。

周长春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股东应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或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人民司法》2019年侵权案例裁判要旨12则

《人民司法》2019年侵权案例裁判要旨12则

《人民司法》2019年侵权案例裁判要旨12则1.历史成因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可与近似商标共存【裁判要旨】在商品装潢与商标标识相同的情况下,由于该商品获得的商誉已由商标承载的商誉完全体现出来,故该商品装潢难以在商标权之外再独立构成知名服务特有装潢权益。

但如果由于历史原因,商品装潢和商标标识分属不同主体使用,且两主体长期生产的涉案商品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知名度,那么一主体取得和行使注册商标权利,并不影响另一主体继续享有之前已经形成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两者可以共存。

2019年11期91页2.证据披露规则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适用【裁判要旨】在被诉侵权人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而有关计算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主要由其持有或控制的情况下,权利人已经尽力提交计算侵权获利初步证据并提出书面申请的,法院经审查后可以作出裁定,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交相关证据。

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证据,构成举证妨碍的,法院可以综合在案证据情况采信权利人主张计算侵权获利。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在电商平台上的交易数量可以作为侵权销量,被诉侵权产品的降价空间可以反映单件侵权产品合理利润空间。

2019年11期88页3.恶劣天气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全部免除道路管理者责任【裁判要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道的修建、养护和管理。

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道路沿线路树倾倒、折断在道路上方影响交通出行安全,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村道管理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管护义务的,虽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仍不能全部免除其在事故中的责任。

2019年20期55页4.获得重复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返还保险金【裁判要旨】第三者在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通知到达前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第三者为善意清偿,可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主张返还保险金。

2019年23期77页5.驾驶证被暂扣不是交强险免赔事由【裁判要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行政机关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的一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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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1.吴小与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捆绑交易纠纷申请案【裁判摘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属于两项单独的服务。

提供数字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一起收取,客观上影响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数字付费节目,同时也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此电视服务市场,对市场竞争具有不利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2.天珍诉仁芳、霞健康权纠纷案【裁判摘要】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若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颜荷莲、程玉环诉周宜霞、天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一、保健食品的广告容必须真实,应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准,不得更改和扩大,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销售企业或经销商推销保健食品时提供的大量宣传资料,如其容与该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功效不一,且不同程度明示或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肿瘤、消除疾病等药理作用,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上述违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应承担虚假宣传责任。

二、根据谁主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与消费者延误治疗是否具有关联,以及与消费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如何确定,应由死者近亲属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如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的,依法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主惩罚性赔偿金。

4.晨光文具股份诉得力集团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5.投资申请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2018)最高法委赔提3号【裁判摘要】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进行国家赔偿。

6.佳华企业发展诉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7.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省分公司等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

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权利。

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从严把握。

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8.国威瓷电器、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宁易购集团股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

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

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9.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畴,应予赔偿。

10.德阜国际贸易()与阔盛管道系统()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裁判摘要】经营者为说明品牌代理销售商的变化,在善意、合理的限度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如实、详细告知消费者商品销售代理商及品牌变化的情况下,新代理商在宣传中使用原代理商注册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11.市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裁判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将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确认该法人系适格被告。

在数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应当遵循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律,将案件交由污染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准确查明事实,依法确定责任,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12.源昌房地产开发与悦信集团委托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之一。

该条件不仅意味着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同时还要求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

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

因被动债权诉讼时效的抗辩可由当事人自主放弃,故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

抵销权的行使不同于抵销权的形成。

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

在法定抵销权已经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如抵销权的行使不存在不合理迟延之情形,综合实体公平及抵销权的担保功能等因素,人民法院应认可抵销的效力。

13.淑华与皇朝万鑫酒店管理、中一万鑫物业管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消防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一般不具有检测所购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能力,难以适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产品质量的规定。

案涉责任人在不同时期的数个行为密切结合致使火灾发生,侵权行为、致害原因前后接继而非叠加,责任人对火灾的发生均有重大过失,但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并非主动积极的行为致受害人权益受损,不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负有安全防义务,应协助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制止或救助工作。

第三人原因致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的围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4.宇、霞诉亚绿实业投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责任限制型格式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风险转移约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签约时,经营者除了需要对条款容进行重点提示,还应当对免责围已经显露的重大风险进行如实告知,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经营者故意隐瞒重大风险,造成相对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达成免责合意,应当认定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不包括承担被隐瞒的重大风险,免责合意的围仅限于签约后发生的不确定风险。

在后续履约中,因恶意隐瞒重大风险最终导致违约情形发生,经营者主适用免责条款排除自身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淑英、齐帅与省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案【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对于评估机构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16.市高淳县飞达教育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知债务已清偿,债权人积极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消极应诉且承认债权,系滥用诉讼权利损害担保人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行为,担保人依法提出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应予支持。

17.许明宏诉南明置业、林树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裁判摘要】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当事人是否为适格原告。

对于在起诉时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董事、监事职务的当事人提起的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等起诉条件。

二、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是董事会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表决程序,就审议事项经表决形成的反映董事会商业判断和独立意志的决议文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对于合营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委派和撤换董事之事项所作的记录性文件,不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亦不能成为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对象。

19.骏荣衣诉宏鹰国际货运()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承运人可以签发除提单以外的运输单证,这些单证必须包含合同当事人的承托意思表示才可以构成运输合同的证明,不具有承托意思表示的货代货物收据不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货运代理企业的权利义务依货运代理合同的约定确定,其承担违约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履行代理事项无过错的,无需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20.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卢卡斯汽车配件、富可汽车配件、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功能性特征是指不直接限定发明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而是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对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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