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气象观测数据文件和记录簿表格式附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录1 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气象局2004年10月15日“气发…2004‟249号”)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中小尺度天气加密监测站网建设的发展、拓宽气象业务领域和进行行业管理的需求,拓展我国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的资源,促进气象行业各类气象观测站的资料共享,加强各类气象观测站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中小尺度加密自动气象站(雨量站)、新增项目观测站、气象部门以外的其他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的编定。
第三条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由各省(区、市)气象局根据本办法统一编定,并报中国气象局监测网络司备案。
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和高空观测站的区站号由中国气象局按照世界气象组织的区站号编定办法统一编定。
气象部门以外的其他气象观测站使用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并由所在省(区、市)气象局按照本办法编定。
第四条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由5位代码组成,第一、二位为区号,后三位为站号。
区站号的第一位由拉丁字母的A至Z组成,第二位由阿拉伯数字0至9组成。
站号由3位0至9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条中国气象局统一对各省(区、市)所使用的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的区号进行划分,各省(区、市)气象局可在所分配到的区号范围内确定本省(区、市)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的站号。
气象部门以外的其他气象观测站使用所在省(区、市)的区号,在编定气象部门以外的其他气象观测站的区站号时,区号的第二位固定使用所在省(区、市)的区号第二位的排序第一的数字。
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的区号划分见表一。
第六条各省(区、市)气象局在确定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后须向中国气象局监测网络司报送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备案表。
第七条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备案表至少在该站投入业务运行2个月以前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两种形式报出。
第八条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备案表须包括站名、经度、纬度和气压感应器拔海高度(无气压传感器的加密站为温度传感器感应部位拔海高度,单雨量站为雨量传感器口缘的拔海高度,其他类型观测站的拔海高度的确定另行规定)。
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备案表见表二。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表二: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备案表
注:1.“站类”栏请填写“自动气象站”、“单雨量站”、“行业气象站”(备注行业部门),其它类型的观测站按其观测站类型填写;
2.经纬度精确到秒,拔海高度精确到0.1m。
(省(区、市)气象局盖章)
年月日
附录2 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2004年11月29日“气发〔2004〕34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成果,树立“公共气象、安全气象和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促进我国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的发展,提高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水平和服务效益,加强对全国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网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确保加密气象资料的质量,促进加密气象资料共享,完善气象信息资料归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建设属地方气象事业,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原则上由地方负责解决,由各省(区、市)气象局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对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的运行按照气象测报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各省(区、市)气象局业务管理部门明确各级管理分工,具体实施。
第二章建设要求
第四条各省(区、市)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网的规划、设计、布局应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建设规划必须报中国气象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的选址及场地建设参照《地面气象观测规范》执行。
第六条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设备必须采用取得中国气象局设备许可证,必须能够实现组网上传实时资料。
第七条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设备安装,参照《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要求进行。
第八条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必须确定如下有关参数:
1.站址的经、纬度:以GPS实测或查大比例尺地图获得,精确至秒。
2.观测场拔海高度和气压感应器拔海高度(有气压观测时):用高程测量仪器或查大比例尺地图获得,精确至0.1米。
3.区站号:按中国气象局《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管理办法》执行,由各省(区、市)气象局确定。
4. 因冬季固态降水无法测量,自动雨量站每年停用的时间。
第九条各省(区、市)气象局要尽可能的对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进行组网建设,确保气象资料实时上传至省(区、市)气象局。
第十条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的搬迁、撤销须由各省(区、市)气象局批准,并提前一个月报中国气象局监测网络司备案。
第三章业务运行
第十一条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建成后,由各省(区、市)气象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业务试运行。
第十二条投入业务试运行的加密站,各省(区、市)气象局应提前1个月将站点情况上报中国气象局监测网络司,包括站址名称、区站号、经度、纬度、观测场和气压感应器拔海高度(有气压观测时)、观测项目、实时传输时次等。
第十三条业务试运行的时间为一年,由各省(区、市)气象局组织对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资料的评估,系统运行稳定,各项指标合格,经省(区、市)气象局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纳入业务运行。
第十四条各省(区、市)气象局要加强对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资料的动态质量控制,对仪器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能及时发现,确保气象资料的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要按照自动气象站规定定期进行现场校准检定。
第四章资料传输
第十六条自动站资料的采集、实时上传次数,由各省(区、市)气象局规定。但至少能每小时实时上传至省(区、市)气象局,由省(区、市)气象局汇总后实时上传至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第十七条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上传至省(区、市)气象局的格式由各省(区、市)气象局自定,省(区、市)气象局上传至国家气象信息中心的数据文件,按“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数据文件格式(附件1)”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当自动站出现故障或没有进行每小时一次实时采集资料时,应尽可能将每天24次正点的资料补齐,及时上传省(区、市)气象局和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第十九条因决策服务的需要,国家气象中心可要求各省(区、市)气象局实时加密上传指定自动气象(雨量)站点的气象资料,各省(区、市)气象局必须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负责资料的收集和分发,进行实时上网资料的监控,定期公布监控结果。
第五章资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气象局必须按照《地面气象观测数据文件和记录簿表格式》规定,对加密自动气象站的资料按月形成A、J文件,自动雨量站的资料按月形成J文件。
第二十二条各省(区、市)气象局要对A、J文件审核,审核处理后进行归档。
第二十三条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的原始数据文件保存,以及报表整理由各省(区、市)气象局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资料室可以向省(区、市)气象局调取各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的各种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区、市)气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管理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