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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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行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有关条款如与当地政府的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书面请示集团后按当地政府的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第二章招聘、录用

第一条本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的具体事务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用人部门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编制定员内提出增员申请,并将拟招聘岗位职务说明书提供给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招聘。办公室本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通过考试手段,择优录用。

第三条对拟录用人员提交的毕业证、学位证和身份证明进行审查鉴定,伪造证件或有欺骗行为者一律不予录用,如录用后查出有伪造或欺骗行为,一律予以解除合同,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应聘者自负。

第四条体检不合格者或健康状况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者不予录用。

第五条各部门不得招收任用本公司员工的亲属以及与公司现有员工构成上下级监督或利益关系的员工亲属。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姻亲、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六条公司根据合同期限及岗位特点与新录用员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满,员工应填写“员工转正审批表”,并交一份试用期工作总结,由办公室安排试用期考核评议,合格者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转正。员工在试用期内如请假超

过一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请假在一个月内,顺延转正时间。

第七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表现,择优为要求调入的员工办理调入手续,调入人员必须为已转正的员工。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一条公司自招收录用员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条普通员工合同期限一般签订一至二年,重要岗位的员工可以订三年。

第三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和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时,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上述期限结束。

第五条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因员工辞职或辞退员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

第六条员工辞职是指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辞职应提前三十日递交书面报告经批准辞职的员工应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方可离开,并应在三个月内调转档案关系。

员工辞职未经批准或递交书面报告后未满三十日就擅离职守的,视为旷工。公司不负责此类员工任何事宜。

员工擅离职守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员工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辞退是指公司提前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行为。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予以辞退:

1.在应聘时伪造证件或有欺骗行为的;

2.在试用期间,公司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4.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辞退,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并视其在现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聘用年限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员工协调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在绩效考核中被列为末位员工,经公司考评小组讨论认为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男员工年满六十周岁,原为工人身份的女员工年满五十周岁,原为干部身份的女员工年满五十五周岁;

第四章假期管理

第一条按国务院通知,以下假日公司照常支付员工工资:

元旦放假一天

春节放假三天

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

清明节放假一天

劳动节放假一天

青年节青年放假半天

端午节放假一天

中秋节放假一天

国庆节放假三天

第二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可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单身与父母分居两地或已婚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可每年报销一次旅途车船费,已婚与父母分居两地的可在公司工作满四年起,每四年报销一次旅途车船费,探亲的旅途车船费的报销标准按火车硬座标准报销。

第三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按如下规定享受年休假: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未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五天;

2.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十天;

3.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十五天;

4.休假期间,岗位工资和业绩工资照发;

5.如员工可以提供本人劳动合同或者调令、档案等材料证明累计工龄,年休假计算可以加上外单位工龄。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或累计事假三十天的;

2.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或累计事假三十天的;

3.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或累计事假三十天的;

如在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取消年休假。

第五条凡符合条件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具体休假时间,由所在部门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安排。

第六条员工法定婚假三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另加婚假十天。假期内岗位工资和业绩工资照发。此假应在结婚登记后一年之内一次性休假。

第七条员工在计划内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其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员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时,丧假三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途假。假期内岗位工资和业绩工资照发。

第九条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

合同的时限。具体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集团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十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业绩工资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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