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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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

XX省水利厅

二〇一四年八月

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规范水功能区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境内地表水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管理,不含水利部流域机构负责管理的水功能区范围。

第三条水功能区是指按照河流功能性质所进行划分的河流区域。

本办法所涉及的水功能区,是指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列入《XX省水功能区划报告》的水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是指XX省境内列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的水功能区。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的审核确定。负责组织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

第六条XX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技术指导与质量管理,负责水功能区达标率评价,承担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

第七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局负责对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断面进行复核调整并报水利厅审核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与评价。

第八条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水功能区达标率总体目标和省政府、省辖各流域的水功能区达标率分解目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水功能区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并将监测工作方案列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应明确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监测及评价办法、目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水质监测基础设施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保障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与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监测与评价

第十一条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是水功能区达标考核的基础工作。水功能区监测包含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的布设,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时间的确定。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包含水质类别评价、水功能区达标评价等。

第十二条监测断面布设的基本原则:1、每个水功能区划应布设独立的监测断面,监测断面不能与其它水功能区重复。2、保护区、保留区监测断面原则上保持现有断面。3、缓冲区监测断面由流域机构确定。4、只有单一功能的饮用水源区或工业用水区或农业用水区,在取水口处分别布设1个监测断面。5、同时具有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多个功能的水功能区划,以区间内用水功能要求最高者为主,在该取水口位置布设监测断面。6、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应在下游区界处布设监测断面;渔业用水区内有国家、省级重要经济和保护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的,应根据区界内水质状况增设监测断面。7、排污控制区、过渡区应在入河排污口下游或下游区界处布设监测断面。8、跨地市的水功能区划,应在市界处布设监测断面。9、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尽量结合水文测流

断面与历史水质监测断面,兼顾交通、采样方便。

第十三条出具水质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必须具备计量认证证书,必须接受水利部组织的质量管理监督考评和省水利厅的监测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监测项目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开展,监测项目: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硒、硫化物、阴离子洗涤剂、石油类、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及水源地特定项目。

第十五条监测频次和时间:重点水功能区的监测频次为12次/年,其他水功能区的监测频次至少6次/年,监测时间为每月上旬。

第十六条水功能区达标评价方法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执行,可根据需要选取纳污红线主要控制项目(高锰酸盐指数或COD、氨氮)或全因子(所有监测项目)进行评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要求及考核指标需要,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重点检查、实地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含监督管理规定、水质监测计划、水质达标评价报告、有关站点检测记录、达标评价结果的运用、监测设施建设、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等。

第十八条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必须首先明确水功能区监测范围,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进行选定,但必须涵盖上级下达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水功能区监测范围应明确给出水功能区名称、起始断面、终止断面、水质监测断面等。

第二十条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确定后,按照年度水功能区达标率要求,计算年度需达标的水功能区个数。结合水功能区水质现状情况,以保持现状达标水功能区达标、水质相对较好的水功能区优先达标为原则,选定年度需达标的水功能区。

第二十一条在选定需达标的水功能区时,应考虑各级行政区水功能区的达标率现状,采取切实有力的应对措施,逐步提高达标率水平。

第二十二条水功能区缺少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监测质量不能满足相关规定要求时,评价为不达标。

第二十三条水利厅每年10月份制定并下达下一年度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每月发布上一月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通报,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功能区达标考核评分结果报送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下称考核办)。

第二十四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根据省水利厅下达的水质监测工作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工作计划,并将水功能区监测数据及评价结果按时上报省水环境监测中心,省水环境监测中心汇总后报省考核办。省考核办根据工作需要向当地政府及其环保、水利部门通报水功能区达标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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