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讲_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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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八)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1.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

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

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

【注意】对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

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注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⑤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5.股权转让收入虽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

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

养人或者赡养人;(特殊群体)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

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注意】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下列转让行为应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有()。(2016年)

A.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B.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的

C.不具有合理性的无偿转让股权

D.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E.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个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高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

公允价值份额的转让

【答案】ABCD

【解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

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

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

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

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

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小计算)

3.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

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

【例题·单选题】钱某在某上市公司任职,任职期间该公司授予钱某限售股3万股,该批限售

股已于2012年年初解禁,钱某在8月份之前陆续买进该公司股票2万股,股票平均买价为

5.4元/股,但限售股授予价格不明确。2012年8月钱某以8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4万股。在不考虑股票买卖过程中其他相关税费的情况下,钱某转让4万股股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2013年)

A.27200

B.37600

C.32400

D.40800

【答案】D

【解析】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

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照限售股转让收

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剩余1万股属于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流通

股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8×(1-15%)×20%=40800(元)。

4.征收管理

(1)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①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③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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