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京联发〔20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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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按照经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我校本科毕业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述各项条件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要求:1.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

2.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虽未达到3.5,但达到2.0(含),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学生在学期间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和成果;(2)学生在申请学位时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3)学生在申请学位时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其他学士学位证书者;(4)通过北京地区成人学位英语统一考试;(5)通过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6)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7)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学籍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学籍有效期内,有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者。

(三)学籍有效期内,有抄袭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者。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者。

三、学位授予程序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采取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学科分委员会初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的程序。

第六条学生应当在申请毕业同时申请学位,填写《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审批表》(附件1),并按时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照片(与毕业证书同版)提交至所属学院。

第七条学院负责组织学生进行学位申请,初审学生提交的学位申报材料,并将下列材料提交至学位评定学科分委员会审核:1.申请学位学生名单(附件2);2.《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审批表》;3. 学分绩点达到2.0(含)未达到3.5的学生申请学位的证明材料。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评优奖励条例(修订)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评优奖励条例(修订)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评优奖励条例(修订)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评优奖励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依据本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章评选要求第四条我校学生评优与奖励设校、院两级,在学院评选的基础上,推荐符合条件的校级优秀个人和集体,在获得校级奖励的学生中推荐优秀者参评市级相关奖项。

第五条校级评优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宏观指导,负责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讨论评优与奖励中的重大问题,校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评优活动实施细则,院学生处(办)组织本院的学生综合测评及各种奖励的评选与审核工作。

第六条评选时间:(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九月至十月进行;每年五月至六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

(二)凡逾期不申报的视作弃权。

第七条评选步骤:(一)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由各学院组织评选。

(二)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初评并提出名单,学院予以审核并公示。

(三)学院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各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经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报校学生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以下荣誉称号:(一)三好学生对于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对于品学兼优、社会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优秀毕业生对于大学期间一贯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北京联合大学章程

北京联合大学章程

北京联合大学章程(提请核准稿)序言北京联合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于年成立的北京市属综合性大学。

其前身是年北京市依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在京高校创建的部分大学分校。

随着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已成为北京地区办学规模最大的高校之一,是北京市应用型人才重点建设培养基地。

学校以培养适应国家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己任;秉承“办学为民、应用为本”的理念;践行“学以致用”的校训;遵循“发展应用型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建设应用型大学”的办学宗旨;坚持“面向大众、服务首都、应用为本、争创一流”的办学定位;实施“学术立校、人才强校、开放兴校”的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有特色人民满意的应用型大学”的发展目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北京联合大学;英文名称为,缩写为;网络域名为。

校部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号,学校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同时承担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大学职能。

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适度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重视发展研究生教育,兼有一定比例的专科教育。

第五条学校的学科设置目前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个学科门类,学校根据需要可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联合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章程的修改,依照法定程序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核准。

北京联合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联合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联合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2号)文件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鼓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拨给我校的经费总额为依据执行。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一般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为基本标准。

其中,更为困难的学生可享受一等北京市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结构中的一级十分重要的基础学位。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同授予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一样,反映我国高等本科教育的学术水平,关系到国家和学位授予单位的声誉,必须严肃认真地做好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第三条开展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高等学校须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推荐,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同意。

第四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下述政治要求和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2 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课程、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

第五条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择优向有权开展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高等学校统一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并负责提供审查学位申请者必须具备的档案材料。

第六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应由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

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可以是学校学位办公室,也可以是学校教务部门,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确定。

高等学校的其他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 拟定本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2 初步审查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3 委托校或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4 定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士学位授予条例附件: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分类,按专业培养计划,对我校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

基本程序为:先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最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同时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2.遵纪守法,道德品行、思想作风端正;3.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2.00;5.非英语类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学分绩点≥2.00;(四级考试的成绩,加上英语老师给的平时成绩,英语老师换算出大学英语四的成绩,所以大家查查英语四的成绩有没有到67分,至少要67分)英语类学生大学英语专业考试成绩学分绩点≥2.00;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达到第五条中的各项基本条件者;2.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者;3.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行政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经查实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北京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北京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北京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校学士学位按照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

工作程序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有正式学籍,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相应的教育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通过相应标准的毕业资格审核。

(四)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线(艺术类专业学生另行规定),或雅思考试(满分9.0分)成绩达到6.0分(含),或托福考试(满分120分)成绩达到80分(含)以上。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三)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学生在四年标准学制时限内(不含休学时间),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选择延期毕业或选择结业离校。

选择结业离校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可在学校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返校以进修生身份修读未通过的课程,成绩合格,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京教学[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教学[2009]2号)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积极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6号)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现将做好2009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清形势,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009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数量继续增加,同时又面临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更加艰巨。

各高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高校稳定、首都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高校要继续落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党委书记和校(院)长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党委常委会或校(院)长办公会要定期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中华女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暂行)-中华女子学院教务处

中华女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暂行)-中华女子学院教务处

校内字[2009]32号中华女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我校专业设置情况,我校有法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经济学、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授予学位的专业,由全国妇联审批,报请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完成各项教学实践环节并达到相关要求,且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1.8;3.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者;2.在修业期间有记过及以上处分者;3.在修业期间出现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纪者;4.在学生毕业时做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仅因出现第四条第2、3款情况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在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的,审议通过,可以依照本细则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前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占专业前10%者;2.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者;3.在校期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著作者;4.受到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表彰、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荣誉称号者;5.获得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奖或者获国际学科竞赛奖励者或者获行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奖励者;6.获得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科学技术发明专利者。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评定及授予工作。

委员会由15人组成,任期3年。

北京联合大学毕业证样本,历任校长,编号规则,成功教育服务中心

北京联合大学毕业证样本,历任校长,编号规则,成功教育服务中心

北京联合大学毕业证样本,历任校长,编号规则,成功教育服务中心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前身是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分院,始建于1978年。

1980年初,廖承志亲笔题写了“北京旅游学院”校名,1985年4月,经国家教委批准,正式定名为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

曹长兴,男,1960年生于吉林长春,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学习经历:1991年毕业于北京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1997年至1998年,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化学工程系作高级访问学者。

工作经历:被评为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历任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化学工程系副主任、教学工作评价办公室主任、教学工作评价领导小组秘书长、党委组织部部长兼统战部部长、党委副书记。

2009年12月至今任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党委书记。

主要研究领域:化工过程模型化和最优化,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与他人合著《石油化工工艺工程师必读》丛书,主持和参加多项科研项目,其中有2项分别荣获中石化公司优秀计算机软件三等奖和2004年第七届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研究成果在石油化工企业中得到应用。

代表性成果:在担任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副书记十余年间,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取得多项成绩:2002年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作为北京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试评估高校之一,试点工作成果获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的肯定,试点经验在北京高校交流推广;2007年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荣获北京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高校和单项进步奖高校的称号;《高校学生工作流程再造理论与实践探索》一文获2008年北京高校领导干部优秀论文三等奖等。

院长:黄先开黄先开,男,1964年10月出生,湖南浏阳人,中共党员,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高等学校数学与统计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学习经历:1980-1984年,湖南吉首大学数学系学习,获理学学士学位;1986-1989年,北京理工大学应用数学系学习,获理学硕士学位;1996-1999年,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2000-2001年,哈佛大学经济系高级访问学者。

北京市联合学士学位证书

北京市联合学士学位证书

北京市联合学士学位证书
北京市联合学士学位证书是指两个或多个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联合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这种证书通常是在完成两个或多个专业的学习,并且达到了相应的学术要求后获得的。

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融合,培养具有综合素质和跨学科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这种证书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广泛的知识和技能,并增强其就业竞争力。

要获得联合学士学位证书,学生需要完成两个或多个专业的课程学习,并满足相应的学分要求。

通常,学生需要在完成一个主专业的课程学习后,再选择一个或多个辅修专业,并完成相应的课程学习。

在达到毕业要求后,学生可以获得联合学士学位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学校和专业对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的要求和申请流程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学生在申请时需要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咨询学校或专业的招生办公室。

北京联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补充规定

北京联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补充规定

北京联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补充规定(京联教〔2011〕1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文件规定:“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方可报名参加四、六级考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校期间仅因外语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无法取得学位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达到全国硕士生统一录取标准(须提供成绩单和录取通知书或录取证明);
(二)研究生入学英语考试成绩达到本学科门类(专业)A类地区最低分数线者;
(三)毕业后参加托福、雅思、GRE考试,成绩达到满分的50%以上者。

第三条符合上述情况的离校生向各学院教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审核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受理材料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学位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

第五条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联合大学学位申请条件

北京联合大学学位申请条件

北京联合大学学位申请条件
1申请学位的基本条件
北京联合大学学位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方面:
(1)凡是持有有效中国大陆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形形色色有效外国护照的人,均可申请北京联合大学学位证书。

(2)提出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年龄限制:18周岁(含)以上,24周岁(含)以下(不含技术本科生)。

(3)学士学位申请者须具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硕士学位申请者须具有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博士学位申请者须具有硕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术论文;专业博士申请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

2其他相关申请条件
(1)来华留学生根据自身申请民族,参照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条件进行申请;
(2)学生须在原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学位证书,提交业务期满的《外国留学生成绩单》,上传全套护照复印件;
(3)在校期间,申请人在校表现较好、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无违反校纪行为的学生,有机会获得荣誉学位;
(4)专业博士申请者需准备申请书、毕业生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及论文复印件、推荐信,同时需要由指导教师或专业界资深专家对申请书进行签字等。

3申请费用及支付方式
学位申请费用包括学位申请费、确认费和学位授予费,具体根据申请人的学历不同而有所差别,支付方式分为网上支付和邮局汇款两种方式。

申请者可以在学术学位管理办公室的官网下载相关表格,以及详细了解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文件资料。

总之,年满18周岁,持有有效的居住、护照等文件的人士均可向北京联合大学学位申请,但仍需根据申请者的学历不同准备相应的申请文件,且有相应的申请费用,均有特殊规定供申请者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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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大学文件
京联发〔2009〕33号
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学士学位
授予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北苑校区,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2009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北京联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联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同时达到下列条件时,经学院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组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一)达到本科毕业要求;
(二)在校期间所学课程(不含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2.0;
(三)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外语标准:
1.非外语或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
2.外语类专业、艺术类专业和对英语有特殊要求专业的学生(含高水平运动员和残疾人学生等),其授予学位外语标准由学院设定后,报校教务处批准备案。

3.参加学校组织的对外合作办学项目,在英语国家接受学历学位教育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规定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者,其大学英语成绩可视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英语成绩标准。

第四条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等学术不诚信行为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因考试作弊等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在校学生,从取消学位授予资格至毕业时无再次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不诚信行为,而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恢复学士学
位授予资格:
(一)在校期间所学课程(不含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
(二)达到全国硕士生统一录取标准(须提供成绩单和录取单位证明或录取通知)。

第五条毕业或结业离校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最长修读年限内按照学校规定通过进修课程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生遗失、损坏学位证书,学校不再补发。

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位授予规定印发通知
北京联合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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