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界限之司法认定_董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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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职务关联区分说上的争议。“职务关联 区分说”认为,单位中自然人的行贿是否与自己的职
务相关联,是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一个条件。 所谓与自己的职务相关联,就是指自然人的行为能 够代表单位,其他善意第三人也能够从该自然人的 行为判断出其是单位行为。在此说的争议上,并无根 本的不同意见,即均认为是否与职务相关联是区分 此罪与彼罪的条件,只是在职务相关联的范围上存 在不同观点,从而导致对有关个人行为应构成行贿 罪还是单位行贿罪的不同认定。有论者认为,单位犯 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 员决定实施犯罪”。⑩据此,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为单位 行为,标准是看该行为是否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 负责人决定实施,否则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反对者 则认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只是单位活 动中重大事情或项目的基本原则,而具体进行经营 活动或社会活动的则是单位的其他人员。如果将单 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限于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 负责人决定的范围,一方面导致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的范围过于狭窄,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对 单位犯罪调查取证。因此,该观点主张对于本单位的 从业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为本单位谋取利益 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单位行为,对于单位从业人员为 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果 单位没有制定预防制度或实施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 止他们实施这些行为,在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前提下, 单位应承担刑事责任。相应地,在单位行贿中,只要 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本单位谋 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就应当属 于单位行为,可以单位行贿罪论处。輥輯訛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①参见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下)》,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579-1582 页。 ②参见杨兴国:《贪污贿赂犯罪认定精解精析》,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29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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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体现行贿意志。所以,把贿赂权属作为行贿罪与单 位行贿罪界限的认定依据,是不全面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那么,何为行贿意志?对于自然人而言并无异 议,对于单位而言,则有不同定义。有的观点认为, 在认定单位意志时需考虑是否具有整体性与程序 性,即往往要求该意志需通过特定的程序并经过单 位决策机关的整体同意,才能将单位成员意志上升 为单位整体意志。訛輴輥也就是说,此种观点要求职务关 联必须具备程序性要件。有的观点则认为,是否经 过集体研究并不是认定单位意志的唯一条件,否则 将无法全面评价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单位行贿 行为。輥輵訛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行为有:经单位 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受贿、行贿行为;经 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受贿、行贿 行为;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受 贿、行贿行为。訛輶輥在上述三种行为中,只有第一种行 为具备程序性这一要件,但很显然后两种行为都体 现了单位意志的整体性,都是刑法应予以调整与规 制的单位行贿行为。因此,过分强调单位意志形成 的程序性要件,可能会最终影响到对单位意志的准 确判定。这样,职务关联也不再以程序性要件为前 提。对于职务关联,那种认为单位工作人员在职责 范围内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属于单 位行为、体现单位意志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任何 一个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是单位赋予的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的内容,行贿不应该也 不可能成为正常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职责。因此,除 非另有授权,单位工作人员仅从工作职责出发为 单位利益行贿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属于单位行 为、体现单位意志。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 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 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互相作用、协调一致的 条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訛輷輥尽管这 一论述在理论上是合理的,但现实情况下,从单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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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界限之司法认定
│董桂文*
[关键词] 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司法认定 [摘 要] 目前刑法学界关于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认定存在着 行贿名义、贿赂权属、职务关联、利益归属等方面的争议。行贿罪与 单位行贿罪界限认定上,关键是看行贿意志和利益归属两个方面。 行贿罪的行贿意志是个人意志,单位行贿罪的行贿意志是单位集 体的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的决定;行贿罪的实质是为个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单位行贿罪的实质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 [中图分类号] DF6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043(2013)-6(下)-0030-5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 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 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 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单 位行贿罪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而新增 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行贿 罪,系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 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 重的行为。关于单位行贿罪的罪名,多数观点认为本 罪是一个独立罪名,但也有少数观点认为,单位行贿 犯罪和自然人行贿犯罪都属于行贿罪,即“单位行贿 罪”不是独立罪名,单位行贿犯罪的罪名就是“行贿 罪”。①之所以存在这种观点,是因为行贿罪与单位行 贿罪极其相似,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 故意,且都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在犯罪 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 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四)在利益归属区分说上的争议。“利益归属 区分说”,是基于利益归属团体性是区分自然人犯 罪与单位犯罪的重要区别而得出的结论。利益归属 的团体性不仅表现在犯罪意图是为了单位谋取利 益,而且还表现在最终犯罪所获得利益事实上归属
③⑦参见吕天奇:《贿赂罪的理论与实践》,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27 页。 ④参见李辰:《单位行贿罪中的几种特殊情形分析》,载《人民检察》2006 年第 22 期,第 59 页。 ⑤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34 页。 ⑥⑨参见刘志伟、刘炯:《论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合理界分—— —析郁某“雅贿”国家工作人员 案》,载彭东、陈连福、李文生主编:《〈刑事司法指南〉(2000-2010)分类集成之贪污贿赂罪渎职侵 权罪》,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442 页、第 445 页。 ⑧参见窦大勇:《单位行贿罪的司法认定》,载《民营科技》2010 年第 10 期。 ⑩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84 页。 訛輯輥参见李希慧、杜国强著:《贪污贿赂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32-33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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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领导个人决定行贿,也必须是以单位的名 义行贿,如果是以个人的名义行贿,就难以认定其 属于单位行贿行为。③反对的观点则认为,从单位 犯罪的基本理论来看,若将以单位为名义作为单 位犯罪成立的一个必备条件,会将那些秉承了单 位意志并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的犯罪排除于单 位犯罪的范围之外,不仅于法理不合,同时也不利 于对该种单位犯罪的有效惩治和防范。因为单位 内特定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但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的 行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④故只要单位成员或其他 自然人秉承了单位意志并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犯 罪,即应视为单位犯罪。⑤因此,行贿行为是否以单 位名义进行,并不是认定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界 限的必备条件。⑥
一、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认定争议
对于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界限的认定,主要在 以下四种观点上存在争议。
(一)在行贿名义区分说上的争议。所谓“行贿 名 义 区 分 说 ”,是 指 是 否 把 以 单 位 名 义 行 贿 ,作 为 区分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的必备条件。该观 点认为,个人的行为是否被视为单位的行为,必须 具备形式要件,那就是要以单位的名义做出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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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单位而不是由个人据为己有。訛輰輥在法律上,我国刑 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关于“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 个人所有的”应当以行贿罪论处,构成其法律依据。 对于把利益归属作为区分两罪的界限的条件,殊无 异议。不过,值得研究的是,如果违法所得部分归属 了个人,部分归属了单位,如何认定是构成此罪还是 彼罪?对此,有论者认为,对于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 之间存在依存关系,个人以单位名义进行行贿的行 为,应当属于单位行贿罪。訛輱輥也即个人不是直接为自 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通过促成单位决定以单位 名义行贿,该行贿行为也能够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 益,行为人通过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顺带为自己 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单位行贿罪的成立。訛輲輥与 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原则上应当按照个人行贿和 单位行贿分别处理,对个人认定行贿罪,对单位认定 单位行贿罪。但是,当利益过于悬殊时,应当只对获 得绝大多数违法所得者认定为犯罪。比如,绝大部分 违法所得归属了单位,应认定单位行贿罪,对分得极 少数违法所得的个人,不宜认定为行贿罪。訛輳輥
(二)在贿赂权属区分说上的争议。“贿赂权属 区分说”认为,与行贿罪的区别,还在于单位行贿的 贿赂来源于本单位。以单位名义行贿并非就是仅指 形式上以单位名义行贿,还需要在行贿时利用单位 的资源,是用单位的财物去行贿,而不是用自己的 财物去行贿。⑦或者说,在判断单位行贿意志的整体 性问题上,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贿赂资金从单位账 簿支出。⑧反对观点认为,贿赂是不是归行贿单位所 有完全不影响单位行贿罪的构成,其权属情况属于 另一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贿赂的来源情况也不影 响单位行贿罪的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的账目 设置往往比较隐蔽,设置手法也比较复杂,给调查 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与不便,因此,若严格将 贿赂资金的来源限定于从公司账目中报销或支出, 无疑会为犯罪分子以更为隐蔽的方式逃脱罪责大 开方便之门。⑨因此,不应把贿赂的权属作为区分行 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条件。
輥輰訛参见李桂红:《单位犯罪中单位行为与单位意志的认定》,载《当代法学》2006 年第 4 期。 輥輱訛参见林亚刚主编:《贪污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48 页。 輥輲訛见前引③,第 228 页。 輥輳訛参见肖中华:《贪污贿赂罪疑难解析》,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15 页。 輥輴訛参见肖鸿俊:《单位犯罪主客观特征的认定》,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9/07/id/ 36642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 年 5 月 28 日。 輥輵訛见前引⑥,第 441 页。 輥輶訛参见单民:《论单位贿赂罪》,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7 年第 3 期。 輥輷訛见前引⑩,第 131 页。
二、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
在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界限认定上,关键是看 两个方面:一是行贿意志,二是利益归属。
(一)以行贿意志来认定。这一观点是指把自然 人的行贿行为是在个人意志还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 之下,作为判断单位中自然人的行贿行为到底是单 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必要条件。行贿意志与行贿 名义无关,不同的行贿名义下可能有相同的行贿意 志,因此,把行贿名义作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界限 的认定依据,是不妥当的。贿赂的权属是体现行贿意 志的一个重要方面,多数情况下,行贿意志和贿赂的 权属都归于行贿主体,但也有例外,比较典型的如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利益而行贿、贿赂款系本人 所有而未在公司报销的情形。贿赂的权属并不能总
从法律规定看,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明显区
别是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而单 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与单 位的区分是明确的,即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 的为个人行贿,为了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的为 单位行贿。②不过,“单位”是法律拟制主体,其自身 在客观上不可能做出任何行为,故其所做出的任何 行为皆需由个人之力而付诸实施。那么,在一些竞 合情况下,个人实施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 为,便会成为问题争议之所在。进而言之,在个人利 益与单位利益重合或交叉等情况下,认定行贿犯罪 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单位利益便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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