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慈善法律制度对我国慈善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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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

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

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1、英国法律构成。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

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

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

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

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

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

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

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

英国济贫制度对我国绝对贫困救济立法的启示

英国济贫制度对我国绝对贫困救济立法的启示

英国济贫制度对我国绝对贫困救济立法的启示报告题目:英国济贫制度对我国绝对贫困救济立法的启示标题一:英国济贫制度概述英国济贫制度的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到16世纪。

1851年《反穷法案》规定贫困者可以在贫民窟进行工作,并在贫民窟中领取食品、住所和医疗帮助。

20世纪初,英国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福利改革,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福利金、公共住房等。

现在,英国的济贫制度包括福利金、住房补贴、儿童教育补贴等多个方面,旨在帮助贫困人口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标题二:我国绝对贫困救济立法的发展现状我国绝对贫困救济立法的历史相对较短,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

当前,中国的绝对贫困救济立法已经比较完善,包括救济金、住房安置、医疗保障、教育补贴等各个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困人口数量逐渐减少,但仍然存在一些地区和人群的贫困问题,需要更加完善的救济制度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标题三:英国济贫制度的启示一:从治标到治本英国的济贫制度不仅仅是给贫困人口提供基本保障,也包括对贫困原因的研究和探索。

例如,英国政府通过实行最低工资、建立技能培训机构等措施,帮助贫困人口提高自身技能和就业能力,从而根本解决贫困问题。

我国的绝对贫困救济立法也应该注重从治标到治本,探索贫困产生的深层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标题四:英国济贫制度的启示二:强调人的尊严和自主权英国的济贫制度强调贫困人口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避免了仅仅是绿叶化的现象。

例如,英国的社会援助采取的是基于“权利”的分配方式,而非基于“慈善”的方式,避免了贫困人口因领受救助而降低尊严和自主权的情况。

我国的绝对贫困救济立法也应该强调尊重贫困人口的自主权和人格尊严,避免只是简单地给予物质援助,而不是综合性的援助。

标题五:英国济贫制度的启示三:强调和谐社区和社会参与英国的济贫制度注重建立和谐社区,促进贫困人口融入社会,推动社会参与。

例如,英国政府推广志愿服务、建立社会组织等措施,积极推进社会参与和贫困人口融入和谐社区。

慈善法有感精选五篇

慈善法有感精选五篇

慈善法有感精选五篇慈善法有感1固然是进一步有进一步的欢喜,慈善法出台对公益界的规范化一定有正面作用,也算是十年磨一剑。

但具体的执行效果还要再观察,目前还是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想废话两句的是前一段的关于慈善法「管理费用」规定的争议,也是关于立法流程的争议,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规定了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这一标准。

原文为: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而且注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不光公募基金会,未来民办非企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募捐管理条例等法规在设立和修订相关条款时,都可能会直接参照《慈善法》的相关管理费用比例规定进行。

这一规定的出现是突然的,且值得玩味。

在此前公布的一审二审稿中,没有出现过规定年度管理成本标准的规定。

而3月11日的三审稿中,突然出现了「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的规定,在行业内掀起一阵讨论。

而这个标准在一天之后又变成了「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进程一日千里,随后正式写入法律之中。

对公益机构的监管监督应该是全方位的,设立披露信息的渠道,开放竞争机制,让社会公众参与到监督中来,从而让公益机构更透明,避免贪腐与丑闻。

而不是依靠某个一刀切的法律,非营利组织有不同议题的差别,教育、环保、维权、扶贫、孵化各个内部分工不同,成本结构也不尽相同。

英国 《慈善用途法》

英国 《慈善用途法》

英国《慈善用途法》【最新版】目录1.慈善用途法的定义与背景2.慈善用途法的主要内容3.慈善用途法对英国社会的影响4.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与借鉴正文一、慈善用途法的定义与背景英国《慈善用途法》(Charities Act)是一部关于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立法,旨在规范和促进英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该法案于 2011 年通过,对原有的慈善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修订,为英国慈善事业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慈善用途法的主要内容1.慈善组织的注册与监管《慈善用途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注册程序,要求慈善组织向英国慈善委员会(Charity Commission)申请注册。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慈善组织必须遵守的信息公开、财务报告等制度,以确保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慈善活动的范围与标准《慈善用途法》对慈善活动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包括救济贫困、教育、医疗等多个领域。

同时,法案还明确了慈善活动的标准,要求慈善活动应当具有公众利益性、非营利性和志愿性等特征。

3.慈善税收政策《慈善用途法》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公众参与慈善活动。

例如,慈善捐赠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所得的税收也可以减免等。

三、慈善用途法对英国社会的影响《慈善用途法》的实施对英国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促进了慈善事业的繁荣发展。

首先,该法案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提高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其次,该法案降低了慈善活动的成本,激发了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

最后,该法案加强了对慈善组织的监管,保障了慈善资源的合理使用。

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与借鉴英国《慈善用途法》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我国应当借鉴英国的经验,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提高慈善活动的透明度。

中西方慈善文化的渊源比较及启示

中西方慈善文化的渊源比较及启示

作者简介:黄家瑶,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主任,教授。

* 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项目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风险治理研究!!!中西民间慈善组织的比较及启示∀(编号:06J A840014),本文系该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学术界%(双月刊)总第131期,2008.4ACADEM I C S I N CH I NANo .4Ju.l 2008中西方慈善文化的渊源比较及启示 *&黄家瑶(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上海#201620)摘#要 在中西方慈善传统中都包涵着一种爱人和互爱的普遍的道德原则,并凝聚为一个无条件的慈善道德指令和人文关怀,即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和爱护他人;人类共同体的任何人都不应对其他成员的命运漠不关心。

中西方慈善事业发展程度的不平衡性与其慈善传统在对 爱∀这一共同价值基础的诠释及其构筑环境的差异性有关。

以一种开放的心态和比较的视角研究两种慈善传统的文化根源及其生成基础,从中汲取合理的慈善资源,形成有益的启示,必然有助于正在成长中的我国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 慈善传统;中西方差异性;启示一、中西方慈善传统在文化根源上的差异性1、中国慈善传统根源于以 仁爱∀为核心的儒家文化在我国传统文化中 慈善∀范畴具有爱心与良知和谐统一之意。

以 仁爱∀为核心的儒家文化是我国慈善传统的思想根源。

儒家从人性本善的基本前提出发,把慈善动力归为人的良心良知,行善目的乃是人获得良心满足的内在需要,因而慈善是一种内省即自律,并铸成了中华民族的主要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

孔子倡导 仁者爱人∀。

他把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宽怀容人等视为 仁∀,认为 仁者∀应有的善念和品质是 爱人∀; 仁者∀应有的道德践履是扬善抑恶,学术界2008.4∋学术探索与人为善,利人利他。

孟子则透过爱人∀进一步揭示仁∀的内在精神!!!求善。

他提出仁,人心也∀,认为所有仁爱之行、慈善之举都发自人内心深处;人性固有的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是引导人们扬善抑恶,布善祛恶的力量之源;进而把仁∀由恻隐之心的道德感情直接发展成道德行为,并使仁爱∀在慈善施于民的仁政∀中得以充分展现。

英美日社会救助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社会救助论文-社会学论文

英美日社会救助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社会救助论文-社会学论文

英美日社会救助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社会救助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社会救助对转型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践和谐社会理念的意义尤其重大。

但是,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在思想理论层面、法律制度层面和政策实践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建立适合我国阶段国情的社会救助体系和有效机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英国、美国和日本三国在社会救助方面的实践经验必不可少。

一、英美日社会救助模式(一)英国社会救助模式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最终确立于20 世纪初期。

英国社会救助模式其特点主要体现出两个特性:一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嵌入性。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又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专项津贴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的制度联系紧密,相互渗透,形成一种嵌入式的关系,共同构成英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一是社会救助制度嵌入社会保险制度,一是社会救助制度嵌入专项津贴制度。

二是社会救助体制的集中性。

一方面,中央政府制定社会救助的政策和法令,对社会救助实施的范围、对象、条件、标准、基金来源、管理办法等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出规定,并对这些政策和法令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部负责对社会救助进行管理。

(二)美国社会救助模式美国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开始于1935 年的《社会保障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1990 年代形成了当前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美国社会救助模式主要体现三个特性:一是社会救助项目的复杂多样性。

美国是世界上社会救助方案最为复杂的国家之一,在所有具体实施的社会保障项目中,仅由联邦政府推出的社会救助项目就有100 多个。

主要的社会救助项目包括六个方面:(1)抚养未成年儿童家庭补助;(2)补充保障收入;(3)医疗救助;(4)食品券;(5)住房救助;(6)其他救助项目。

二是资产调查制度的严格性。

在美国,针对不同的社会救助项目,联邦政府、州政府、市政府和救助机构都有不同程度的资产调查职责。

英国NGO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NGO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NGO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英国的慈善组织在英国,官方和大众媒体较少使用“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术语,而更多的使用传统用语“慈善组织”(Charity Organization),近年来比较通用的是“志愿和社区组织”(V oluntary and Community Organization)一词。

后者和前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除了包括民间公益性组织以外,还包括各种形式的互益性组织,而慈善组织则主要强调公益性的一面。

英国的专家把“慈善组织”定义成为:为了广泛的公共利益而设立,非营利、非政府、从事各种慈善性公益活动的组织。

考虑到“慈善组织”一词在中国一般具有较为狭义的用法,本文多使用“民间公益组织”一词,泛指英国的慈善组织。

英国的民间公益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在12-13世纪,英国就出现了约500多家民间志愿性的公益慈善组织。

160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民间公益组织的法规——《慈善法》,该项法规不仅划定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范畴,强调了这类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慈善性和民间性等原则,而且提出了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慈善事业的法定框架,给出了进行各种形式社会募捐以筹措公益资源的法律依据。

这项法规对于英国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18世纪以后,伴随英国工业化的进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益慈善性的非营利组织:一批成功的工厂主或企业家出于博爱目的纷纷成立慈善组织;市民们基于社区互助与自我服务的目的也纷纷设立自己的慈善组织;越来越多的人们关心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许多知识分子、政治家、工会活动家、社会活动家等也纷纷成立影响公共政策的各种公益性的游说组织。

慈善组织数量越来越多,就业规模越来越大,对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公益慈善部门逐渐成为英国社会中与政府公共部门、私人企业部门相平行、相独立和相辅相成的民间公益部门。

最近半个世纪,英国的政府公共部门、私人企业部门和民间公益部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完善我国慈善制度立法思考

完善我国慈善制度立法思考

完善我国慈善制度的立法思考摘要:慈善事业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立法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根基。

但是,近来频频发生的与慈善相关的事件,让我们看到了相关制度缺失所带来的弊端,为了满足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应该尽快完善慈善制度。

关键词:慈善制度慈善事业立法一、引言慈善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慈善以扶贫济困为宗旨,凝聚和积淀着崇高神圣的普适价值。

在中国,曾经被禁锢了几十年的慈善事业,随着国内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第三部门”的兴起,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当今,指导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有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管理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这些严重滞后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中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慈善纠纷和募捐市场的监督缺位等违规违法现象,尤其是今年的网络炫富女”郭美美事件”,使得慈善公益组织的公信力不断受到公众的质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力度也受到制约,尽快制定出台一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全国性法规已经势在必行。

二、对于完善我国慈善制度的立法思考1、我国慈善事业制度的问题一是慈善事业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立法过于原则,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

慈善公益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激励、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制度建设尚末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

法制化程度低,直接影响了慈善组织的发育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1998年抗洪捐赠中仓促出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仅有原则规范,缺乏实施细则,且与其它法律体系的衔接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

尤其是在慈善捐赠以及慈善事业的管理、监督等方面,问题突出。

募捐程序不规范,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公布不实,社会捐赠资金的安全性存在隐患,导致多头募捐、变相摊派,名为捐赠实为营利或宣传,”承诺”捐款而事后”赖账”,挪用侵占等现象时有发生。

外国非营利组织对我国的启示

外国非营利组织对我国的启示

目录摘要 (2)1.国外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 (2)1.1、美国的非营利组织 (2)1.2 英国的非营利组织 (3)2.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 (4)3.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4)3.1 我国非营利组织能力的不足 (5)3.1.1缺乏自治能力 (5)3.1.2 资金来源不足 (5)3.1.3 组织缺乏公信力 (5)3.2国家政策,法规的不健全 (6)4.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6)4.1政治法律制度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6)4.2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7)4.3 必须建立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机制,提高自身公信力 (8)5.结束语 (8)参考文献 (9)外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对我国的启示摘要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都致力于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积极参与包括社区建设、地方自治、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等区域性公共事务,还包括积极参与国际决策,解决各种全球性问题[1]。

可见,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全球化时代国际治理的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幸福工程等知名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国非营利组织也获得了迅速发展。

在我国社会,非营利组织正以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蓬勃地发展着,其发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确认识到,与我国社会的转型需求不相协调的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的局限和不足。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一定会遇到许多问题,若不能妥善解决,不仅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势必造成影响。

因此,本文从国外发达国家的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出发,对比分析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从中得到启示,给出相应建议。

关键字:外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我国非营利组织启示1.国外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1.1、美国的非营利组织美国的非营利组织通过提供教育、培训、咨询、扶贫救济等各类服务在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方面举足轻重,是美国社会中一支重要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力量。

英国非营利组织

英国非营利组织

• 由于志愿组织的优势,如税收优惠带来的低财务 成本,大量使用志愿者带来的低人力成本,组织 内外的互助机制,以及较为宽松的政府监管环境, 民众的高信任度,志愿部门自身追求高效工作, 使得它们完全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在于营 利组织竞争中拥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此,到 2007年底,仅在英国慈善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大的 慈善团体数量就达到16.9万家。加上没有注册或 者免于注册的组织数量,目前英国慈善 组织总数已超过24万家。
• 尽管如此,志愿组织没有停止他们行善的 步伐和途径,既然这些领域不需要自己了, 仍然有能让自己发光发热的地方。于是一 些新的志愿组织出现了,如教育、环 保社团等等,它们在战后重建中发挥着重 要作用。
• 例如:如随着志愿医院网络的国有化,慈 善家将捐赠转向诸如科学研究、人员培训 和管理实验等;对于高等教育,高校中依 然有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教育事业捐赠;在 盲人和聋人的生活保障方面,志愿组织 实际上一直保持着垄断地位。
• 除了这种一般性的立法,政府部门还在某 些特定领域通过监管手段与志愿部门保持 互动。如中央政府通过住房公司对各个住 房协会进行监管(以及资助);而在地方 当局那里,则由督查组对志愿部门的社会 政府意识到志愿组织已不 能对以减免税收的方式下拨的社会经济救 助金进行有效的管理与使用,社会公众对 志愿组织的信任度正在逐渐降低,并且原 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也限制了慈善组织的运 行效率和正常发展。
• 19世纪是英国慈善事业的黄金年代,在这 个世纪,各种志愿和慈善组织纷纷建立并蓬 勃发展。当今为人们所熟知的大多数英国 志愿组织都与19世纪息息相关。英国统一 的全国性慈善组织也开始建立。1869年 建立的慈善组织协会,就是为了协调各慈 善机构的关系,促进合作的。根据统计, 到1862年,仅伦敦地区就有640个慈善机构。

浅析国际慈善法对我国的启示

浅析国际慈善法对我国的启示

我 国到 目前 为 止 缺 乏 一 部专 门 的规 范 慈 善 事 业 活 动 的 法 定分 散 在 其 他 多部 法 律 法 规 当 中的 法 律 模 式 。 在 这 种 模 式 之 每一 部 法 律 可能 只规 定 几个方 面 的 慈善 事 业 内容 。 而 这 些 律, 关于慈善事业的法律法 规分散地体现在我 国许 多行政 法 中 ,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政 府 部 门规 章 当 中。 我 国有 关 慈 善 的法 律 主 法 律 法 规 组 合 起 来 就 是 一 部完 整 的 慈善 法 律 规 范 , 有 效 地 体 要有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益事 业捐 赠 法 》、《 红十字 会法 》 、《 基 现 出慈 善法 方 方 面面 的内容 。
部 法 律 是 由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及 其常 委 会 颁 布 的 , 但 是 这 两 部 法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 新西兰 等国家, 以英国慈善立法为 法 律 的 约束 力 并不 是很 强 , 而 且与 许 多 行 政规 章和 地 方性 法 规 例 。 英 国 是第 一个 颁 布 慈善 法 的 国家 。 在1 6 0 1 年, 英 国颁 布 的 都 产 生 了冲 突之 处 。 另一方 面 , 我 国关于 慈 善方 面 的条 款 缺 乏 《 慈 善 用途 法 》 是 世 界上 第 一 部完 整 的规 范 慈 善 事业 的法 律
法 治 视 点
The r ul e of La w Pe r s pec t i ve
浅析 国际慈善立法对 我 国的启示
口 高庆国
【 摘要 】 慈善立法是社会救助体系 的重 要组成部分, 完备的慈 善立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但我国到目 前为
止缺乏一部关于慈善事业方面的专门法律, 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散在其他 法律、 规章和行政 法规中, 并且

英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及对本国的启示

英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及对本国的启示

英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及对本国的启示工业革命后,受《济贫法》的影响,英国社会对残疾人的救助主要体现在为残疾人建立收容所或者救济院。

这种福利思想的背后实际上体现了对残疾人人权的忽视,即通过忽略残疾人在劳工市场的权利,以经济剥夺的形式把残疾人群体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排除在外。

不仅如此,隔离教育、特殊培训学校等区分行为都加剧了这种不平等。

直到二十世纪后半叶,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形式逐渐转变为一种“社会模式”,即不再把残疾看作是个人的缺陷而是社会认同的损失。

1970年的《慢性病和残疾人法》把社会保障集中在了就业,经济救济,社区护理和社区医疗支持等领域。

自此英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逐渐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内涵。

英国现行残疾人福利政策内容丰富,以各种形式的补贴为主。

有学者将英国现行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大致分为三大类:社会保险、社会津贴和社会救助。

[1]现行英国残疾人福利政策呈现出如下特点:福利对象包括个人、家庭以及残疾人照顾者;救助理念逐渐摆脱了传统的救济观念,以残疾人自身发展的角度,从就业、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各个方面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参与能力。

这种福利供给的方式,充分体现了英国人残疾人社会福利以发展为导向的福利思想。

因此本文将以发展性社会工作作为理论视角,分析英国现行残疾人保障制度。

一、英国对残疾人的界定和权益保障1995年颁布的《残疾歧视法案》(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1995)是英国残疾人权益保护上最重要的一个法律文件。

她旨在结束许多残障人士面对的歧视问题,覆盖了从相关定义、就业、其他领域的歧视(货品,设施及服务)、康复、教育到公共交通等各个方面,残疾人的各项权利被更细化的确定和落实下来,并且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2010年,英国又通过了《残障歧视法案》的升级版——《平等法案2010》,将残障人士的权利平等与性别、宗教、种族等权利平等放到统一框架内。

《平等法案2010》规定,如果个人的身体或精神障碍对其进行正常活动的能力产生“实质性”和“长期性”的负面影响,则将其视为残疾。

英国慈善法律制度对我国慈善立法的启示

英国慈善法律制度对我国慈善立法的启示
的 雏 形 主 要 表 现 为 由宗 教 团 体 兴 办 的 慈 善 基 金 会 的 形 式 。
1 0 年 ,英 国 政 府 颁 布 了世 界 上 第 一 个 有 关 民 间 公益 组织 的 61
与2 0 年 对该法进行 了修订 )。现在英 国施行 的是2 0 年 06 06 的 《 慈善法 》、2 0 年 《 善和信 托投 资法 ( 05 慈 苏格兰 )》
[ 关键 词] 慈善事业 ;慈善信托 ;慈善 法人
[ 图 分 类 号】I9) [ 献 标 识 码 】 中 )f 文 8 A
【 者 简 介】 作 刘坤 ,女 ,杭 州 师 范 大 学法 学 跣 硕 士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 民商 法
【 导 教 师 】 洪 臣 , 男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研 究 方 向 :经 济 法 、 商 法 指 许
借 镜 与参 考
f 章 编 号 】6 4 1 2 (0 )0 — 0 6 0 文 17 — 32 1 一 2 0 5 — 4 3 1
英国慈善法律制度对我国慈善立法的启示
刘 坤
( 州 师 范大 学 法 学 院 , 浙 江 杭 州 3 ( 1 ) 杭 1 1{ 8 ) )
[ 摘
要】尽快 完善 慈善 事业 法.规 范 慈善 活动 ,保 障和 促进 我 国慈善 事业 的健 康发展 ,是 法学脊面 临的一项重要课
国 慈 善 基 金 的大 宪章 ,在 其 导 言 中列 举 的慈 善 目的 和 种 类 ,
的基本法律 问题 由其 慈善 基本法 《 慈善法 》概括规定 ,具体
法 律 问 题 如 慈 善 组 织 的 形 式 、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等 则 由专 门 的 法 律 制 度 解 决 。 此 外 ,作 为 传 统 的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英 国 普

比较视野下的中西慈善理念

比较视野下的中西慈善理念

比较视野下的中西慈善理念作者:杜婷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6期摘要中国慈善组织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慈善法规创制不健全,严重阻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脚步。

本文指出从比较法角度论述我国慈善事业所具有的理念,分析国外慈善理念的特点,有利于塑造我国慈善文化,并可为重构我国慈善法律制度提供丰富的思想资源。

关键词慈善慈善理念慈善法规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89-01一、“慈善”的法律界定在西方国家,对“慈善”的定义较为明确。

如英国新《慈善法》将“慈善”的定义扩展到了十三类,除扶贫、促进教育、促进宗教和其他有益社会的目的,还有健康,业余体育等,促进人权、争端解决机制,动物福利等。

美国将“慈善”的定义明确规定在《国内税收条例》中,而在我国,立法中没有直接关于“慈善”的定义和范围,但在《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信托法》中对“公益”作出了相关界定,其内容基本上与“慈善”相吻合,但围绕慈善的其他重要问题这两部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二、中国慈善理念的新观点(一)第三次分配理论显然,我国慈善法制建设还没有全面跟进,但慈善理念正在不断进步,第三次分配理论在中国的适用就是其中之一。

该理论认为劳动者通过劳动报酬实现第一次财富分配和政府凭借公权力实现第二次分配后,在社会发展方面依然会留下一些空白,需要第三次分配来填补。

同时,市场和政府分配的缺陷也要靠第三次分配来补充。

那么,以社会服务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则成为了社会财富合理分配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以人为本的理念慈善的核心是关心人,关注人的生存状态,而人的问题和人文关怀也是贯穿马克思全部学说的一条红线。

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可见,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了人类慈善精神的崇高境界。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于调节社会再分配 , 社会公平公正 ,维护社会稳定都起 到了重要的作用 。英 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 国民健康保 险、社会保险、社会 福利 、社会救济四个部分 ,其 中社会保险占英国社会保 障制度 的主体部分 ,通 过英国社会保障制度 的发展历 程 ,可以总结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特点。 ( 一) 社会保障体 系广覆盖 ,保障项 目齐全 ,与福 利制度息息相关 “ 从摇 篮 到坟 墓 ” 的福 利 国家 英 国 ,其 社会 保 障制度覆盖到了方方面面 ,满足 了各个阶层的保障需 求 ,不仅 涵盖了英 国几乎所 有工作 生活者 ,并且从生 老病死 伤 残各 个方 面都 有详 细 的保 障项 目。除 此之 外 ,还有一些表现在实际物 品上 ,比如贫 困家庭子女 就学 时候 的午餐 ,或者以健康和教 育的方 式提供给广


会 ,而人们应该积极争取福利 ,并强调政府和个人共 同 承担责任义务。这两次改革对于英国现代化的科学社会 保障制度的建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并起到了很大的效 果 ,尤其是前者。 二 、英 国社会保 障特征 经历了3 0 0 多年 的历史发展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形
因为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机构——济贫委员会 ,这部法 律的办法以及机构的创办 ,奠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 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 ,经济的发 展 ,贫困问题的加剧 , 《 新济贫法 》并不能满足英国的 社会矛盾 问题 ,其迫切 的需要进 行更完善 的社会保障 制度 ,于是一系列的法律应运而生 ,其中包括1 9 0 6 年的 《 教育法 》,1 9 0 8 年《 老年年金保险法 》,1 9 1 1 年第一 部全 国性 的事业保险法 《 失业保险与健康保险法 》等等 系列的法律 ,这些法律都是随着英国的生产力不断提 高,社会 问题不断加剧的产物 ,他们为英国社会保障制 度提供了基石。二战之后 ,受凯恩斯主义影响,著名的 《 贝弗里奇报告书 》面世 ,从而 英国确立了从 “ 摇篮到 坟墓”的社会保障体 系,并成为世界上首个福利国家 。

英国《慈善用途法》

英国《慈善用途法》

英国《慈善用途法》该法律于2024年通过,取代了之前的《慈善法》。

《慈善用途法》在全英国范围内适用,对所有在英国注册成立的慈善机构都有约束力。

任何希望成为慈善机构的组织,都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通过注册和备案程序才能获得慈善机构的地位。

该法律对慈善机构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慈善机构的一般目的,如减少贫困、提供教育、促进宗教、保护环境、促进公共健康等。

慈善机构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公益领域开展工作,而且其福利目标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慈善用途法》还对慈善机构的运营方式和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慈善机构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

他们需要制定和公布章程,明确组织的宗旨和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和程序。

此外,慈善机构需要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确保捐款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并向捐赠者提供有关资金使用的信息。

法律也对捐赠和遗嘱遗赠进行了规定。

慈善机构可以接受各种形式的捐赠和遗赠,包括现金、财产、股票、遗产等。

同时,该法律还保护捐赠者的权益,要求慈善机构在接受捐赠时遵守适当的程序,并保障捐赠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慈善机构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要求。

慈善机构必须设立董事会,负责管理和监督组织的运营,制定决策并负责审查其绩效。

董事会需要包括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确保慈善机构的决策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

总之,英国《慈善用途法》是一部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法律法规,对慈善机构的注册、运营和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通过该法律的实施,慈善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保护了捐赠者的权益,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英国NGO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NGO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NGO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英国的慈善组织在英国,官方和大众媒体较少使用“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术语,而更多的使用传统用语“慈善组织”(Charity Organization),近年来比较通用的是“志愿和社区组织”(V oluntary and Community Organization)一词。

后者和前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除了包括民间公益性组织以外,还包括各种形式的互益性组织,而慈善组织则主要强调公益性的一面。

英国的专家把“慈善组织”定义成为:为了广泛的公共利益而设立,非营利、非政府、从事各种慈善性公益活动的组织。

考虑到“慈善组织”一词在中国一般具有较为狭义的用法,本文多使用“民间公益组织”一词,泛指英国的慈善组织。

英国的民间公益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在12-13世纪,英国就出现了约500多家民间志愿性的公益慈善组织。

160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民间公益组织的法规——《慈善法》,该项法规不仅划定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范畴,强调了这类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慈善性和民间性等原则,而且提出了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慈善事业的法定框架,给出了进行各种形式社会募捐以筹措公益资源的法律依据。

这项法规对于英国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18世纪以后,伴随英国工业化的进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益慈善性的非营利组织:一批成功的工厂主或企业家出于博爱目的纷纷成立慈善组织;市民们基于社区互助与自我服务的目的也纷纷设立自己的慈善组织;越来越多的人们关心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许多知识分子、政治家、工会活动家、社会活动家等也纷纷成立影响公共政策的各种公益性的游说组织。

慈善组织数量越来越多,就业规模越来越大,对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公益慈善部门逐渐成为英国社会中与政府公共部门、私人企业部门相平行、相独立和相辅相成的民间公益部门。

最近半个世纪,英国的政府公共部门、私人企业部门和民间公益部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英国慈善组织监管制度及其启示

英国慈善组织监管制度及其启示

英国慈善组织监管制度及其启示作者:罗军杨智艺朱涛来源:《社会治理》 2020年第8期罗军杨智艺朱涛【摘要】经过数百年的实践,英国形成了一整套有效的慈善组织监管制度体系。

文章介绍了当前英国慈善组织发展、登记制度和监管制度体系的基本情况,并从提升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能、发挥信息公开作用等方面,对英国慈善组织监管制度体系对我国社会组织制度建设的有益启示进行探讨。

【关键词】英国慈善组织监管制度体系长期以来,英国政府秉持有限政府的政治传统以及“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理念,英国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推动英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提升英国“共同体”意识、促进社会融合的重要力量。

实践中,在英国,慈善组织非政府特征鲜明、社会影响巨大,构成了英国非政府组织的主体,英国政府也形成了一整套慈善组织监管制度体系。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应当说,学习借鉴英国慈善组织监管制度体系,将有助于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英国慈善组织发展和登记制度概况(一)英国慈善组织发展的类型与中国不同,英国并没有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必须采取什么样的特定组织形式,所谓慈善组织更多地是对某些组织慈善属性的认定。

在英国,慈善组织主要有四种形式。

慈善公司(Charitable Company)。

慈善公司多采用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的形式。

这种公司是适用于非营利组织和慈善组织的特殊类型公司,没有股份资本,成员不是股东而是保证人,该类型公司破产时支付最低1英镑的一定金额。

它与一般的公司主要区别在于,它不存在股东分红。

慈善组织常以这一形式存在,以使其受托人免于承担连带责任。

该类型的慈善组织要先向英国公司总署申请注册,获得法人资格后再向英国慈善委员会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

法人型慈善组织(Charitable 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法人型慈善组织是2006年英国慈善法引入的一种专门为慈善组织设计的法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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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慈善法律制度对我国慈善立法的启示刘坤摘要:尽快完善慈善事业法,规范慈善活动,保障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是法学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慈善事业进行立法的国家,也是慈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

英国最新的2006年《慈善法》中关于慈善组织形式,善款的筹集与运用以及慈善事业的监管制度等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与研究。

关键词:慈善事业;慈善信托;慈善法人[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作者简介] 刘坤,女,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指导教师] 许洪臣,男,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

一、英国的慈善立法及主要制度民间慈善活动在英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2-13世纪,英国就形成了开办慈善事业与互助的传统,但当时,受教会势力的影响,慈善事业主要掌控在教会手中,慈善组织的雏形主要表现为由宗教团体兴办的慈善基金会的形式。

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民间公益组织的法规《慈善用途法》,该法不仅是英国整个慈善法体系的生长原点,也是公共权力首次介入民间公益性事业的标志。

[1]它的出台确立了政府对慈善基金会的管理权,同时宣告了现代慈善事业的开端。

这项法规对于英国民间公益事业和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因此,被认为是英国慈善基金的大宪章,在其导言中列举的慈善目的和种类,迄今仍适用于慈善判例中。

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慈善用途法》的条款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它们并未被完全抛弃,其基本精神在英国仍被遵循。

伴随英国工业化的进程,18世纪以后公益慈善性的非营利组织数目不断上升,公益的活动领域不断扩展,涉及到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如宗教慈善,扶贫救济,卫生健康,社会及社区福利,教育援助,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历史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动物保护及福利,业余体育运动,促进人权与和解,针对无家可归者提供住处,科学研究及普及等。

为适应慈善事业的不但发展的需求,英国政府工业革命之后在慈善事业方面陆续出台了多部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部:1853年《慈善信托法》,1872年《慈善受托人社团法》,1888年《永久营业和慈善促进法》,1958年《休养慈善组织法》,《1960年慈善法》(英国政府于1987年、1993年与200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现在英国施行的是2006年的《慈善法》、2005年《慈善和信托投资法(苏格兰)》以及2008年《慈善法(北爱尔兰)》。

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颁布和实施,确立了英国慈善事业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构建了其基本慈善法律体系。

(一)英国的慈善立法模式英国慈善立法模式是主要采取以一部《慈善法》为核心,以其它单行法为补充的统一集中的立法模式。

关于慈善的基本法律问题由其慈善基本法《慈善法》概括规定,具体法律问题如慈善组织的形式、税收优惠政策等则由专门的法律制度解决。

此外,作为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英国普通法在慈善实践中的作用也不可小觑,无论是“慈善”、“慈善目的”等含义的理解和判断,还是诸如“spirit or intendment”等重要规则的应用均离不开普通法。

[2](二)英国慈善主要法律制度1.慈善组织制度慈善组织是慈善活动的实施主体,是以慈善目的对他人进行帮助的非营利性组织。

英国目前的慈善组织有多种组织形式,常见的有三种:信托、社团和慈善公司。

慈善信托属特殊信托性质,后面两种组织模式均属于慈善法人性质,即社团法人和慈善公法人。

(1)慈善信托组织形式信托在英国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早期的信托源于宗教目的,慈善信托是英国早期最重要的慈善方式,指的是为了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这种类型的信托在社会生活中通常体现为,由委托人捐献或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管理该项财产,并按照有关信托协议的规定,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指定的慈善目的。

与一般信托不同,慈善信托具有以下特征:慈善信托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社会群体为受益人;慈善信托具有无限的延续性;慈善信托不以严格确定的慈善意图为成立要件;慈善信托往往在法律上享有减免税收的优惠;慈善信托中对受托人的监督和控制、对信托财产诉请执行,依法由特定的公权机关行使,受益人没有特定的请求权;在大多数情况下,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必须依法履行注册登记手续等。

[3]与慈善法人相比,慈善信托的成立方式较为简便,准入门槛也比较低。

一般情况下,慈善信托的成立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信托目的必须是慈善性的,必须具有公共利益以及信托目的必须完全彻底地具有慈善性。

[4]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组织可向慈善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慈善委员会决定其是否能够获得慈善信托的地位,必要时慈善委员会要与税务部门商讨后再做出决定。

[4]此外,慈善信托的设立与运作资金要求也远远低于某些慈善法人,组织者仅需支付较低的注册资本慈善信托即可成立。

慈善信托设立后,委托人仅需支付给受托人一定比例的事务费(即管理费)就没有任何金钱上的负担了。

受托人组织形式的选择也比较灵活,在慈善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可以不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慈善组织,可以是营利机构也可以是非营利机构。

慈善信托一般适用于以下范围: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5](2)慈善法人组织形式慈善法人与慈善信托是英国目前最重要的两种慈善组织形式。

英国1960年《慈善法》确立了慈善法人与慈善信托为慈善活动中互为补充的形式,且这种形式一直延续至今。

慈善法人,亦即慈善性公益法人指的是具备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是以从事慈善活动为目的,自愿而无偿地对受益人提供帮助的公益法人。

[6]与慈善信托不同,慈善法人是拥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慈善组织。

以慈善为目的的财产属于慈善法人本身,慈善法人的管理人员运营法人的行为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当然,慈善法人的管理人员的不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直接归属于慈善法人。

与慈善信托受到的较为严格的约束不同,慈善法人在行动上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其不必受制于财产提供者及相关受益人以及法院的限制,也无需受特别使用和管理办法限制,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行事依据为其章程或遗嘱。

但是,并不等于说慈善法人在行动上就可以毫无顾忌的行事了,其行动仍受到较多的法律规制,比如准入门槛的设置、登记制度等。

慈善法人主要包括社团法人与慈善公司法人两种形式。

社团法人是最为普遍的慈善组织形式,即社团法人。

慈善公司法人,亦称为公益性公司组织,是一种专门为英国民间公益性组织设计的具有正式法律地位的公司式组织形式,此种组织于2006年《慈善法》中作为一种全新的公益性组织形式首次出现。

公益性公司组织,顾名思义在组织形式上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模式,这样组织模式最大特点是一方面有利于决策形成的科学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善款的管理和运用。

不管是慈善法人还是慈善信托,二者各有所长,在慈善活动中发挥着互为补充的作用。

鉴于慈善法人具有较为优越的经营能力,其比较适合从事经营事业类的活动,而对于那些以金钱给付为目的的事务,则更适合由慈善信托发挥作用。

2.关于慈善资金的筹集与运用制度慈善活动的经费绝大部分来自于公众的募捐,面向公众直接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在公共场所的募捐和挨家挨户的募捐两种形式。

该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募捐,募款者必须持有慈善委员会颁发的公共募捐证书;逐户募捐者也必须持有慈善委员会核发的公共募捐证书,同时要向募捐地主管部门提供公共募捐证书的复印件并在募捐前一天告知主管部门募捐的目的、募捐的期间、募捐的具体地点以及其他可能需要告知的事项。

[7]若不遵守以上规定,则募捐行为将被视为过错犯罪并根据具体情节对其即席判决,慈善组织将受到处以不同数额罚金的处罚。

要想正式开始募捐,发起者还需要在拟定募捐前一天向拟开展募捐活动的当地政府机关取得公共募捐的许可。

[7]关于慈善组织筹集资金的用途,除按照捐助者的意愿使用外,法律中规定了“近似原则”,即当某个慈善组织原本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由于遇到情势变迁对资金如何的处置时,则适用于“近似原则”。

“近似原则”认为,在捐助者的直接资助目标不能达到时,资金的管理者可以将捐款用于“最近似于捐助者意愿的其他目的”。

其实,早在1960年《慈善法》中,就详细规定了近似原则,1993年《慈善法》在确认1960年《慈善法》的同时,给慈善受托人施加了一项法定义务,即在适当的情况下,慈善受托人应当采取步骤,使信托财产适用近似原则,[4]2006年《慈善法》原封不动的继承了1993年《慈善法》关于该原则的规定。

但适用近似原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初始信托目的不可能、难以实现或非法,委托人表明了将该信托财产用于慈善目的的一个一般性用途。

[5]3.慈善事业的监管制度英国2006年《慈善法》最大的进步是对慈善事业的监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该法以制定法的形式明确了慈善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具有特殊独立性的主管民间公益性事业的政府机构,它只对议会负责。

除此之外,该法还用很大篇幅规定了慈善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事配备、任务、职能与权限等。

依该法规定,慈善委员会的性质是对慈善事业进行监管的独立的政府机构。

所谓独立的政府机构指的是,虽然慈善委员会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由政府相关的部长任命,且其办公经费由财政部全额提供,但是其行使职权时却不受任何政府部长或其他政府部门管束。

这种定位,一方面可以使其在行使职权时更具有权威性与公信力,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其免受任何来自政府部门的压制,保证其职权的独立性与透明性。

慈善委员会在不影响法定权力和职责的情况下,一般均通过改进管理方法、为信托人提供可能影响慈善事业的信息和建议等方式来保障慈善资源的有效利用。

[8]慈善委员会的监管主要涉及到以下两个大的方面即慈善组织的注册管理和慈善组织的运作管理。

(1)对慈善组织的注册管理制度注册管理不仅是监管过程的第一道关口,而且是整个监管工作的基础。

英国2006年《慈善法》明确规定由慈善委员会负责慈善组织的注册管理,慈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将依据法律和该委员会制定的相关细则分两步对材料进行认真的评估——对慈善组织的评估和对人的审查。

对慈善组织评估的要点是确定申请组织的性质是否属于民间公益性组织,主要审查该组织的使命、基本目标等,看其是否符合《慈善法》对民间公益性事业的定义,它的相关计划是否切实可行,是否能够保障它在今后顺利和持续地开展活动。

对人的审查则是确认申请组织的管理层人选。

如果是信托形式则审查托管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在对托管人背景进行审查时,若慈善委员会认为必要,还可以向犯罪记录局等机构寻求合作。

整个材料的审查时间需要15个工作日至三个月完成,根据所审查材料的不同具体情况,慈善委员会将做出3种结论:批准注册、对申请材料提出修改建议、不批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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