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向第三方收集证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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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一、非法证据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如果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

英美两国均强调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但两者在非法证据的认定、范围和内容上又有明显区别。

(一)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美国的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与英国的自白规则一脉相承。

英国的自白规则是将不具有自愿性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从证据体系中排除。

美国继承和发展了这一规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自白可采性的早期判例便是依据普通法规则而形成的,并且从是否存在不适当诱因的角度来阐述自白规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借助于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原则,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

米兰达规则的理论基础是正当程序理念,其目的不止于查明案件事实,更为实现程序正义,确保嫌疑人的宪法性权利,防止警察滥用国家权力。

此后,虽然对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作了若干限制,也设置了“公共安全”的例外,但该规则仍是美国法院排除非任意性自白最常引用的理由。

(二)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美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是指警察等法律实施人员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搜查、扣押所获取的物品、文件等实物证据,不得作为定罪根据,在审判时应予排除。

美国法律注重搜查、扣押行为的合法性。

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许可证的有效性,即签证人与签证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均须符合法定要求;二是执法程序要合法。

在执行搜查、扣押的程序方面,联邦和各州的法律都规定,执法人员在进入住宅之前,应向被搜查人宣告来意和权利。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而获取的任何物品和文件均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将获取证据的非法方法和证据本身区别开来,不因证据的获取方式而影响证据的可采性,法官所关注的是证据本身的证明价值以及它能否使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审判。

[证据,美国,私人]美国私人非法获取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

[证据,美国,私人]美国私人非法获取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

美国私人非法获取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侦察机关负有收集证据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侦察机关取证手段的欠缺,以及侦查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惰怠情绪等原因,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并不能达到完美的程度,所以,私人所收集的本案证据,对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具有查漏补缺、完善证据链的作用。

这种现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并且在有的案件中,私人收集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还能够成为关键性的证据。

因此,不论学界赞同或者反对私人的获取证据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该行为己经成为侦察机关取证行为的必要补充。

当然,对于私人获取证据的性质,还应当进行深入探讨。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在私人获取证据的行为之中,最重要的是如果私人非法获取证据时,该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也就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目前学界探讨最多的是侦察机关违法取证问题,私人也有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这个问题不可避免地涉及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即该规则的排除范围是指仅仅排除侦察机关非法获取的证据,还是不论证据提供主体为何人,凡是以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都要被统统排除?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以美国法为借鉴,探讨私人非法获取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以供立法与司法参考。

一、我国私人非法获取证据证明力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在我国,对于私人非法获取证据是否应当排除的问题,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中均比较混乱,亚待对此进行厘清,以此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己经成为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所普遍关注的问题。

但是,该规则仅仅是指在庭审阶段中法院排除侦查机关所非法获取的证据,私人非法获取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在我国的学术界与实务界并没有受到普遍的关注,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该问题的发生频率较高,主要表现为该证据由私人非法获取后,主动交给司法机关使用,或者司法机关在发现私人非法获取的证据之后,将该证据的证据能力依法进行认定,以此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在个别案件中,私人所非法获取的证据还能够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也论美国的审前证据开示制度

也论美国的审前证据开示制度

法学评论(双月刊)2010年第4期(总第162期)也论美国的审前证据开示制度乔雄兵*内容提要:审前证据开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审前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信息,以助于准备庭审的一种制度。

审前证据开示在美国运用最为普遍。

美国单方面实行域外审前证据开示遭到其他国家的普遍反对,为了对抗美国式的审前证据开示,许多国家制定了障碍立法或保密立法。

为减少各国之间在审前证据开示方面的冲突, 海牙取证公约 对审前证据开示作了规定,公约第23条允许缔约国对审前证据开示予以保留。

但是,公约制定后,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在审前证据开示方面的冲突依然存在。

为解决各国之间在审前证据开示方面的冲突,国际社会还需进一步努力。

主题词:审前 证据开示 海牙取证公约一、美国审前证据开示的历史沿革审前证据开示(pre-trial discovery),又被译为 审前证据发现 或 审判前取证 , 是民事诉讼的一种审前程序,主要指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该程序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信息,以助于准备庭审。

审前证据开示程序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实践,它通过允许当事人在审前阶段向对方索要文件来弥补普通法中当事人在审前阶段毋须作证而使对方无法获得证据的不足。

历史上,英美普通法系仅通过诉答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进行整理。

证据准备完全是当事双方各自的活动,法律并没有为当事人从对方或第三人处收集证据提供什么手段,各方只能凭借自己的力量获取审理所需的证据,因此,诉讼当事人很容易遭到对方提出证据的突然袭击。

一个勤勉的律师在开庭时可能对自己一方的案情准备相当充分,但对对方真实情况经常是一无所知,也就不能准备应对。

突袭乃合法的诉讼策略,诉讼被称为一场比赛或斗争,双方律师都极力为本方当事人争取,直到法庭上决出胜负。

其结果是判决往往取决于律师的辩论技巧,而非案件的是非曲直。

同时,在当时,陪审团主要由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人组成,案件起诉之后,证据开示显得并不重要,因为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把案件集中到争议问题并依法作出裁决。

关于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关于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程岗自罗马法以来,民事诉讼就一直沿袭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现代民事诉讼更是完全建立在证据的基石上,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必要的证据,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不同方式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收集证据以及了解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与手段,并在程序上制度上给予保障。

这种程序和制度就称为证据开示制度或证据披露制度。

从内容上看,英美证据开示制度包含有两部分互为独立的程序,其一是discovery,一般译为发现程序,其内涵着重在于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积极的、能动的想方法去收集证据、发掘证据、调查证据;其二是disclosure,其英文原意为显露、揭发,它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当事人在诉答程序后开庭审理前,分阶段的向对方展示自己将要在庭上使用的证据和其他信息,这更贴近于我们所熟知的证据交换概念。

discovery和disclosure两程序一为被动性的,一为主动性的,两者叠加的证据开示制度其概念外延当然要大于证据交换,也就是说,当事人借助证据开示程序首先可以“获得”证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证据交换,这种逻辑顺序是颇具可采性的。

英美民事诉讼法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沿革发展至今,其中蕴含和积累的诉讼经验可谓浩瀚如海,更为关键的是,他们是从纯粹的私权主义、纯粹的市场经济、纯粹的竞争哲学中生成而来的,最为直观的反映着现代化经济的基本要求,其系统性、具体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法学界所公认。

因此,研究其证据开示制度,对客观认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与例外证据开示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所有与案情有关的问题。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6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属于保密特权范围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事项”均可进行调查。

开示要求由当事人提出,无需法官的批准,如果原告以笔录证言质问被告,它只需向被告律师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进行笔录证言的时间和地点。

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

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

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1.引言1.1 概述概述:询问制度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口供和证词的方式。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询问制度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刑事司法程序运行。

在英国的询问制度中,警察拥有询问权力,并在调查阶段向嫌疑人进行询问,以收集证据和了解案情。

询问权力的来源和范围源自于英国刑事法律体系的规定。

调查人员在进行询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定要求,例如确保嫌疑人被告知他们的权利,如保持沉默和寻求法律援助。

在美国的询问制度中,第五修正案对于被告人的自证排除原则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该原则,任何被告人不得被强迫作证自己有罪,而且有权保持沉默。

美国法律对于询问权力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也颇具严谨性,以确保被告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法国的询问制度中,审讯权力由法官行使,并负责诸如调查、审理和判决等职责。

法国的审讯程序也有相应的法定要求,例如确保被告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并有权保持沉默。

此外,法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审讯权力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三个国家的询问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异同。

例如,在警察询问过程中的权力来源和程序上有所区别;被告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在不同国家也存在差异。

然而,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法国,询问制度都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对彻底调查案件、获取关键证据以及确保被告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英国、美国和法国的询问制度在国内外刑事司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对于了解这些询问制度的机制、程序和保护措施的比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评估不同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的实现。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Article Structure)是一篇长文的组织和布局方式。

通过合理的文章结构,可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主题,并且使文章更具逻辑性和条理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

关联性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二

关联性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二

关联性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二证据规则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十七、十八世纪后,以两种途径传播到世界各地。

其途径之一是,伴随着在世界范围内的殖民扩张,英国开始在其殖民地强制推行包括证据法在内的英国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了一个以继受普通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

现在,在英美法系国家里,基本上沿袭了普通法上的证据规则,一些国家甚至根据本国的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较大的发展,如美国通过宪法判例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其二是,基于完善本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主动吸收、借鉴英国法的一些合理做法,也开始确立了一定数量的证据规则。

经过数世纪的发展,证据规则已经超出了某一个特定国家,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些为多数国家所共认的证据规则。

在我国证据规则体系的建设中,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作法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因为“这些规则的基本内容不仅反映对抗制诉讼的要求,也体现了发现客观真实的一般规律”。

结合我国建立、健全证据规则的立法需求,本文以下将对西方国家普遍认同的一些主要证据规则予以介绍。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历史悠久、形式完备,在具体论述时,将主要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同时兼及大陆法系国家。

相关性规则,又称关联性规则,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基础性证据规则。

美国学者格雷厄姆。

C.雷丽认为,“证据的相关性,是融汇于证据规则中带有根本性和一贯性的原则。

……由于相关性这一涵义适用于所有所举出的证据,因此,也渗透于庭审的全部过程。

所有具备可采性的证据必须先与要证事实具有相关性,至少当对方举证就证据的相关性质疑时,必须首先证实其具有相关性。

”相关性规则的基础性地位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相关性规则涉及的是特定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该证据的存在形式。

因此,相关性规则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证据资料,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

第二,相关性是具有证据资格的基础条件。

尽管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并不必然具有证据资格(或曰可采性),但是,没有相关性的证据却必然不具证据资格。

337调查概况

337调查概况

337调查概况一、什么是337调查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进行调查。

这种调查主要针对的是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

337调查是美国保护本国产业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337调查的程序337调查的程序相对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案337调查的立案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

一般情况下,涉及专利、商标或版权侵权的申诉人可以向ITC提出337调查申请,ITC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则会受理该案件。

2. 调查一旦案件立案,ITC将会组织调查。

调查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对美国产业造成的损害程度。

调查过程中,ITC将会收集证据、听取各方陈述、进行调查访问等。

3. 裁决调查结束后,ITC将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决。

如果ITC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并且该行为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ITC可以下令禁止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进入美国市场。

4. 上诉ITC的裁决并不是最终裁决,受影响的各方可以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将会对ITC的裁决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作出最终判决。

三、337调查的影响337调查对涉案企业和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

以下是一些主要影响:1. 贸易壁垒ITC的裁决可以禁止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进入美国市场,这将对涉案企业造成直接的贸易壁垒。

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的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市场损失。

2. 技术创新337调查的发起和裁决将对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337调查可以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裁决将迫使其停止侵权行为,从而促进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

3. 产业竞争格局337调查可以改变产业竞争格局。

通过禁止侵权商品的进入,ITC的裁决有助于保护本国产业,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国法查明方法是指对外国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进行系统性、全面性的研究和分析,以了解和解释外国法律问题。

外国法查明方法包括文本法查明、实证法查明和比较法查明等多种方法。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些方法。

1. 文本法查明:文本法查明是指通过研究外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文本来了解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这种方法主要依靠分析外国法律文件的语言和条款,确定其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和解释等。

通过对外国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则、法律条文和解释规则的研究,可以深入理解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

2. 实证法查明:实证法查明是指通过收集和分析外国法律实践资料,包括判例、法学文献、实务指南等,以了解外国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情况。

这种方法主要依靠对外国法院判例和法学文献的研究,可以获得外国案例法和学说法的信息,了解外国裁判实践和法律解释等。

3. 比较法查明:比较法查明是指通过比较外国法与本国法的异同点,以及与其他国家法的差异,从而了解外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和规则。

这种方法主要依靠对外国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判例等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揭示不同法律制度背后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因素,并提供对外国法律问题的解释和理解。

除了上述方法外,还可以运用调查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网络法查明等方法来了解外国法律问题。

调查研究法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和面谈等方式,获取关于外国法律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的信息。

问卷调查法可以通过发放问卷并对外国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其对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看法和评价。

网络法查明是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获取外国法律文件、判例、法学文献等在线资源,以加深对外国法律问题的认识。

总之,外国法查明方法是一个系统性的研究过程,需要运用多种方法和技巧来获取、整理和分析外国法律资料。

通过运用不同的方法,可以更加全面和准确地了解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为处理外国法律问题提供依据和指导。

如何调查收集国外形成的证据及如何办证国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

如何调查收集国外形成的证据及如何办证国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

如何调查收集国外形成的证据及如何办证国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作为涉外诉讼律师,我们在办案时经常需要思考如何在中国领域外收集调查证据,以及国外形成的证据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下面结合我们办理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经验,浅谈一下如何在国外调查收集证据及如何办证国外形成证据的公证及认证手续。

(一)域外调查取证的特殊规定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域外调查取证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进行:一是依照我国缔结或者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二是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三是对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公民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通过使领馆进行。

人民法院在请求外国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时,应该查对我国与被请求国之间有无司法协助协议,是否共同参加共同的国际公约,以及各自保留的内容和要求。

1.国际公约中有关域外取证的程序我国1997年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下称《取证公约》),该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提出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有关民商事司法程序所需要的证据。

请求仍然需要通过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指定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

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需通过该国任何其他机关转交。

请求书应载明:(1)请求执行的机关和被请求执行的机关;(2)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3)需要调取的证据的性质,及有关的一切必要资料;必要时,请求书还应特别载明:(5)需询问的人的姓名和地址;(6)需向被询问人提出的问题或者对需询问的事项的说明;(7)需检查的文书或者其他财产,包括不动产或动产;(8)证据需经宣誓或者确认的任何要求,以及应使用的任何特殊格式;(9)需采用的特殊方式或者程序。

如果中央机关认为请求书不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应立即通知向其送交请求书的请求国机关,指明对该请求书的异议。

域外取证的国际规范

域外取证的国际规范

域外取证的国际规范:海牙取证公约简介丁小军1964年召开的第十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把研究并制定一个各国在民商事领域域外取证的专门的国际公约列为会议议题之一,并于1970年签署了《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学界多称为“海牙取证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

《公约》共两章42条,主要对代为取证制度和外交官、领事人员及特派员取证两种取证制度做了规定。

一、关于代为取证制度代为取证,又称请求书制度,是指一国的司法机关根据该国法律的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委托另一国的主管机关代为调取证据的司法协助行为。

1.请求的提出。

根据公约规定,请求应以请求书的形式提出。

请求书不得用来调取不打算用于已经开始或将要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即请求书必须用于显而易见的司法目的。

除调取证据外,请求书也可用来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为其他司法行为,但不包括司法文书的送达或颁发执行判决或裁定的任何决定,或采取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的命令。

请求书由被请求的缔约国中央机关接收。

为此,公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我国为司法部)来负责接收请求书。

并且,缔约国可以在指定中央机关外,另指定其他机关接收请求书。

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向中央机关递交请求书。

关于请求书必须包含的内容,公约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附明确格式。

此外,公约还对请求书的语言有明确规定。

对于代为取证的请求,被请求国有权提出异议,只要该国认为请求书不符合公约的规定。

但被请求国不能仅以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了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拒绝执行请求。

2.请求的执行。

执行原则上应依被请求国国内法进行,但是也可依请求机关的要求,依特殊方式进行,除非这一要求与被请求国法律不相容,或因被请求国的司法实践和程序或因存在实际困难而不能执行。

请求书的执行不产生任何性质的税费补偿,但根据请求国请求依特殊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请求国承担。

如收到请求的机关发现自己无权执行该项请求时,应根据其本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请求书移送有权执行的机关。

什么是境外证据境外证据有哪些?

什么是境外证据境外证据有哪些?

什么是境外证据境外证据有哪些?
境外证据这个字眼我们越来越多的听到,那什么是境外证据,哪些又可以被称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可定义为境外证据,但不宜称涉外证据,严格地讲,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不属于境外证据,但当事人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据手续,参照境外证据的规定办理。

在诉讼中,境外证据一定要公证认证,这是最高院《证据规则》第11条明确规定下来的,立法本义是因为境外证据一般无法审查核实,经过公证认证可以有效保证证据的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甚或法律工作者对境外证据需公证认证缺少意识,导致诉讼中的被动。

如本律师在去年代理的一起索赔案中,原告方虽然在庭前提供了20几组厚厚的证据材料,其中关键的二份货损证明形成在国外,却未经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此疏忽直接导致其诉请被驳回。

比较常见的需公证认证的境外证据有:对境外当事人身份和在境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认证。

当然例外情况也有,如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境外当事人亲自到庭陈述等可无需公证认证。

来源于/html/cjwt/1851.html。

美国337调查简介

美国337调查简介

美国337调查简介一、美国337案件调查程序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而修正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害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害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它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止和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1、起诉与立案申请人提出申请后,ITC 在30日内决定是否开展正式的337调查。

在这段期间内,ITC需确定申请是否“充分”,如果ITC决定开展调查,其将会根据210.12 (b)颁布调查公告正式启动调查,其中会定义调查范围,并确定事由和涉案的当事方(包括应诉人)。

在调查启动后,案件会转移到指定的行政法官处(“Administrative Law Judge”),由其负责决定调查和审判进度,确定调查结束的目标日期,监督调查。

2、被诉人答复被诉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20日之内需要针对申请书和调查公告提交书面答复,外国被诉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可以宽限10天。

如果申请方同时还申请了临时性排除令,那么被诉人还必须在送达通知日起的10天(普通)或者20天(较为复杂)提交针对临时性排除令的答辩。

被诉方无故不答复起诉书或者调查通知将会导致缺席判决,行政法官将会按照起诉人单方面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

对于缺席的被诉人,ITC也有权发出排除令或者停止令。

3、证据开示期间此后,相关各方可以开始搜集证据。

由于337调查的环节非常紧凑,进程很快,搜集证据的期间大约只有5个月的时间。

证据开示可以采取的手段包括:口头或者书面的作证;书面质询;制作证据文件及证物;提出证据采用申请。

外国被诉方很可能需要在短时间内在国家之间传送大量的文件甚至调动证人,并与美国的代理律师频繁联络以保证所有信息和材料按时准确的到达委员会。

跨境数据取证问题研究

跨境数据取证问题研究

跨境数据取证问题研究由于金融国际化,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非法资金业务呈现出跨国性和跨境性的特点,往往涉及大量复杂的境外电子数据,外汇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会面临远程执法、域外取证的难题,通过获取境外电子数据以完善证据链条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

本文结合实际,对跨境电子数据取证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现行有效的跨境取证方式目前,我国尚未对跨境取证的路径进行专门立法规定,具体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等,跨境取证路径主要表现为传统协助取证与远程单边取证。

(一)传统的国际协助取证程序传统跨境取证制度主要依赖司法协助制度建立,即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以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方式获取境外电子数据。

除司法领域外,实践中还存在行政协助调查取证、警务机构的信息交换等途径。

目前我国参与的行政机关境外取证有《内罗毕公约》,是关于防止、调查和惩处违犯海关法罪实行行政互助的国际公约。

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国际协助程序仍然是境外取证的主要途径。

(二)远程单边取证电子数据的跨境取证不同于针对传统证据的跨境取证,为了现实需求,我国从2005年开始逐步建立以执法机关为主的跨境电子取证的制度体系,对跨境电子取证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手段进行规定,其中取证手段表现为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和技术侦查措施三种方式获取境外数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2005 年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

《检查规则》在第3条首次对“远程勘验”进行了规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原始介质位于境外”而无法获取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原始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数据”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作用、类型与流程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作用、类型与流程

英语世界 2023·07
118 法律英语
间内送达被传讯人。 在传讯证人录取证言的过程中,通常由法院指定的速记员充当公证人,
主持宣誓并记录证人的证言。双方当事人律师可以参加这个过程,并且有 权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在证人作证前,律师们也有权准备问题清单和提 交其他证据。整个程序的目的是收集证据,以用于解决案件。在开庭审理中, 录取的证言通常会被用作审前固定的证据。如果同一证人在开庭时作出与 其之前在证据开示程序中所作证言不符的陈述,对方当事人可以用录取证 言来质疑该证人的可信性。录取证言不仅可以用于质疑证人口头证言的可 信性,还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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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世界 2023·07
120 法律英语
求方在特定时间内提供所需的证据材料,或者强制其提供与请求方相关的证 据材料。强制证据开示申请可能会导致被请求方承担罚款或其他后果。
在证据开示程序结束后,双方当事人会提交专家报告,包括技术专家、 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的报告。这些报告会被用作证据,并可能会被证人质询 和讯问。整个证据开示程序一般历时半年到两年,其间双方还需要相互提交 数百至数千页的文件。在质询证人方面,费用也相当高昂,根据案情不同, 证人的数量也会有所不同,但一个普通证人的质询费用一般在 1 万到 3 万美 元之间。在证据开示期间,如果对方不合作,当事方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 开示动议”(discovery motion)来要求法院干预并处置对方的不合作行为。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作用主要是让当事人能够获取对方所 持有的证据以及相关信息,以便双方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情况。 通过证据开示程序,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发现证人、明确案件争议点和 调查对方的主张等。这种程序有助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减少争议,缩短 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 26 至 37 条规定了证据开示的相关程序和规则。

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引言美国的司法制度以其公正、透明和开放而闻名于世。

其中一个关键的组成部分就是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确保了法庭上的公正,对被告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并促进了有效的辩护。

本文将探讨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的背景、原则和过程。

一、背景证据开示制度在美国法律体系中起源于英国普通法。

早在17世纪,英国就开始要求检察官向被告提供相关证据。

这个概念随着美国独立而传播到美国,并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该修正案规定,“被告在享有公平审判的基础上,有权对证人出庭作证,并有权知道对他起诉的具体罪名。

”这一权利的核心就是被告有权获得起诉方的证据。

二、原则1. 公正原则证据开示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公正。

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公正审判对被告来说至关重要。

被告有权知道由起诉方掌握的证据,以便能够进行有效的辩护。

公正的审判要求起诉方不仅提供有利于其案件的证据,还要提供不利于其案件的证据。

这样,被告和审判者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全貌。

2. 准备辩护的权利证据开示制度还确保了被告准备辩护的权利。

根据该制度,起诉方必须向被告提供所有的相关证据,包括文件、物证、专家证词和证人证词。

这样,被告可以了解到自己面临的指控和可能的证据。

被告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来准备辩护策略,提出反驳证据,并查找可能的辩护证人。

三、证据开示的过程证据开示的过程是美国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般的开示过程:1.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起诉方需要将他们拥有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供给被告。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文件、文件摘要、记录和备忘录等。

起诉方还需要透露他们可能使用的证人和专家证词。

2. 预开庭阶段在预开庭阶段,双方律师通常会进行发现程序。

这个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寻找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双方律师可以提出书面问询、传票或诉讼期限。

双方还可以自由地交换证据,以便对案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3. 证人证词在庭审过程中,证人证词是审判案件的关键部分。

证据开示制度确保被告有权了解起诉方可能召唤的证人证词。

英国PEACE调查询问方法

英国PEACE调查询问方法

英国PEACE调查询问方法PEACE调查方法是一种用于收集详细信息和了解个人经历的技术。

该方法通常用于犯罪调查、情报收集、心理咨询以及其他类似的情境。

PEACE是英国警察使用的一种正式的法庭证据获取方法。

下面将详细介绍PEACE调查方法的步骤和技巧。

PEACE是指五个关键步骤:准备(Preparation)、规划(Planning and preparation)、交互(Engagement and explanation)、核查(Account clarification)和总结(Closure)。

这五个步骤依次进行,有助于调查人员获取可靠、详细和完整的证据材料。

第一个步骤是准备。

在这个阶段,调查人员需要收集相关信息,了解调查对象的个人背景,以及确定采访的目的和内容。

调查人员需要对采访对象有充分的了解,包括其可能的心理状态和言行举止。

调查人员还需要准备调查工具,比如录音设备、纸笔等。

第二个步骤是规划与准备。

在这个阶段,调查人员需要制定详尽的调查计划,确定采访的时间、地点和持续时间。

调查人员还需要考虑可能的情境变数,并做好应对的准备。

调查人员还需准备采访的初期提问,以便更好地引导和探询采访对象。

第三个步骤是交互。

在这个阶段,调查人员需要与采访对象建立良好的互动和沟通。

调查人员需要解释采访的目的和重要性,以便采访对象能够理解并愿意配合。

建立信任和良好的沟通氛围对于采访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

第四个步骤是核查。

在这个阶段,调查人员需要核查采访对象提供的信息,促使其提供详细和具体的细节。

这需要调查人员善于倾听和观察,以便更好地发现潜在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调查人员还需要灵活应对各种情况,调整提问的方式和角度。

第五个步骤是总结。

在这个阶段,调查人员需要总结采访的主要内容和关键信息,再次核查可能存在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调查人员还需要与采访对象确认信息的准确性,并做好采访记录和整理工作。

PEACE调查方法的关键技巧包括倾听和观察的能力、灵活的应变能力、以及善于引导和探询的能力。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我国于1997年12月8日呈交加入书,于1998年2月6日起对我国生效本公约签字国,希望便利请求书的转递和执行,并促进他们为此目的而采取的不同方法的协调,希望增进相互间在民事或商事方面的司法合作,为此目的,兹决定缔结一项公约,并议定下列各条:第一章请求书第一条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或履行某些其他司法行为。

请求书不得用来调取不打算用于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

“其他司法行为”一词不包括司法文书的送达或颁发执行判决或裁定的任何决定,或采取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的命令。

第二条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

各缔约国应依其本国法律组建该中央机关。

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需通过该国任何其他机关转交。

第三条请求书应载明:(一)请求执行的机关,以及如果请求机关知道,被请求执行的机关;(二)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如有的话,他们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三)需要证据的诉讼的性质,及有关的一切必要资料;(四)需要调取的证据或需履行的其他司法行为。

必要时,请求书还应特别载明:(五)需询问的人的姓名和地址;(六)需向被询问人提出的问题或对需询问的事项的说明;(七)需检查的文书或其他财产,包括不动产或动产;(八)证据需经宣誓或确认的任何要求,以及应使用的任何特殊格式;(九)依公约第九条需采用的任何特殊方式或程序。

请求书还可以载明为适用第十一条所需的任何资料。

不得要求认证或其他类似手续。

第四条请求书应以被请求执行机关的文字作成或附该种文字的译文。

但是,除非缔约国已根据第三十三条提出保留,缔约国应该接受以英文或法文作成或附其中任何一种文字译文的请求书。

具有多种官方文字并且因国内法原因不能在其全部领土内接受由其中一种文字作成的请求书的缔约国,应通过声明方式指明请求书在其领土的特定部分内执行时应使用的文字或译文。

美国证据法上的辨认和鉴真规则

美国证据法上的辨认和鉴真规则

1 一般的辨认和鉴真规则美国法律上的辨认和鉴真规则是美国联邦法律继承的应用法规则。

法官在接受和判断材料作为证据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对争议的调查历来采取的一贯、合理的方式,以助于有序和有效地向法院提交证据。

通常情况下,辨认和鉴真规则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条:-文件鉴定(Authentication of Documents):当提出需要鉴定的文件时,法官应尽力鉴定其真实性。

-检验证人证言(Testing the Credibility of Witnesses):法官可以根据所听取的证人的证言,对该证人进行检验,认定其真实性,以便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证据。

-物证辨识(Identification of Items of Physical Evidence):法官需要确保提出的物证与指定的文件有关,并供和反对方参考。

-实践及自证(Practice and Self-Authentication):一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其有效性,如用某一种方法证明其来源、真实性或结构,无需另外检验。

-鉴定法院文件凭证(Identification of Court Records and Documents):当涉及需要鉴定的法院文件凭证时,法官可以依据文件凭证的来源、真实性、完整性及其他特征来确定其有效性。

2 联邦证人证言规则联邦证人证言规则(联邦法典第605节)用于决定某一证人的证言是否可以被采纳,该规则规定,除非其有效证据证明不可信,否则可以接受该证人的证言。

根据这一规则,法官可以判断证人的证言是否具有可信性和可靠性。

证人应证鉴证言的实际真实性和可靠性,如果没有足够的时间,可以根据证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口型等来判断证言是否可靠,以及证言的可靠性有多高。

当事人也可以凮引证人的行为给证言的可信性带来影响的事实,也可以质疑某一特定方面的话语,来影响证人的口述的可靠性。

此外,任何证人受害期间的决定和回忆都可能影响其对于受害事件的口述可靠性,应当加之计量。

法庭协助外籍人士的指南

法庭协助外籍人士的指南

法庭协助外籍人士的指南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涉及到法律纠纷,需要在陌生的国家法庭中寻求帮助和保护。

对于这些外籍人士来说,了解和理解当地法庭系统的运作方式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外籍人士提供一些法庭协助的指南,帮助他们在陌生的法庭环境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1.了解当地法律体系在进入法庭之前,外籍人士应该了解并熟悉当地的法律体系。

这包括了解当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程序和相关的法律机构。

通过了解当地法律体系,外籍人士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能更好地与律师和法庭进行沟通。

2.寻找合适的律师在法庭上,律师是外籍人士最重要的支持者和代表。

因此,外籍人士应该寻找一位合适的律师来代表他们的利益。

选择一位熟悉外籍人士案件的律师非常重要,因为他们将能够更好地理解外籍人士的特殊需求,并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3.准备充分的证据在法庭上,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

外籍人士应该在法庭出庭之前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可能包括书面证据、照片、视频、合同等。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常重要,因此外籍人士应该与律师合作,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了解法庭程序不同国家的法庭程序可能有所不同,外籍人士应该了解并熟悉当地法庭的程序。

这包括了解案件受理的流程、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法庭的规则和程序等。

通过了解法庭程序,外籍人士可以更好地准备自己的案件,并知道如何在法庭上行使自己的权益。

5.积极参与案件在法庭上,积极参与案件是非常重要的。

外籍人士应该与律师密切合作,了解自己的案件进展,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

此外,外籍人士还可以通过提问、陈述和辩论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与对方进行辩论。

积极参与案件可以帮助外籍人士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提高案件胜诉的机会。

6.寻求翻译或口译帮助对于不懂当地语言的外籍人士来说,法庭上的语言障碍可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因此,外籍人士应该寻求翻译或口译帮助,以确保他们能够理解法庭的程序和问题,并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境外律师调查取证流程

境外律师调查取证流程

境外律师调查取证流程:
境外律师调查取证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调取境外刑事案件证据的一方需要向相关的组织或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
应包含调取证据的具体内容和目的,以及提供相关组织或机构需要的证明文件和法律依据。

2.受理申请:相关组织或机构在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查会考虑申请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要求。

3.制定调取程序:如果申请被受理,相关组织或机构会根据调取证据的具体情况制定
调取程序。

调取程序应确保调取的证据合法、有效,并保护相关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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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向第三方收集证据的方式
向第三方收集证据
(1) 言词证据的收集
英国的证据开示通常只限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而不能针对案外第三人。

第三人只能在开庭时被传出庭作证,或被传到庭并携带文书。

因为英国一向主张不得因他人的讼争打扰第三人的平静生活与隐私。

由于这个原因,英国法上的笔录证言与美国法的规定截然不同,其目的不在于披露证据而在于保全证据,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在审前强制证人提供证言,只有在证人不可能出庭口头作证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法院签发命令,要求笔录证言。

在美国,诉讼外第三者的证据提供义务与当事人没有什么区别,证据开示的范围只受相关性和秘密特权的限制。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 条b 款第(1)项规定,只要该文书“看起来可能会引出所许可的证据即可要求对方或第三人提供”。

当事人可以在庭外进行笔录证言。

法国法在向第三人收集证据方面,规定第三人对案件事实作证是法律上的义务,法官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传唤任何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人提供证言。

法国法还有与美国笔录证言相类似的证人陈述书——即由证人所提供的对案件事实的书面陈述,有了证人陈述书就无需再传唤证人
作证。

法官应将向其直接寄送的证人陈述书传达给各方当事人。

[9]
德国职业伦理规范并不鼓励律师在诉讼前与证人接触,由于不了解证言的具体内容,律师只有靠向法院申请传唤尽可能多的证人出庭以弥补收集证据时的不足。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包括到场义务、宣誓义务及陈述义务在内的普遍的证言义务,强制证人出庭只能依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进行。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90 条确定了证人作证的普遍义务。

[10]一般只是在寻求事先的接触的努力没有成功,但又认为该证人证言很可能有利于己方时,当事人才会向法院提出证据申请,通过法律上规定的证人义务来强制这些证人作证。

(2) 实物证据的收集
英国1999 年新《民事诉讼规则》扩大了诉讼外第三人的文书披露义务,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要求披露的文书可能对申请人有利或对诉讼中的其他当事人不利;其次,文书披露是为公正解决争议或节约诉讼成本所必须。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诉讼外的第三人在审前披露文书。

申请人应指明应披露的文书,不能太空泛,以避免使诉讼过度打扰第三者。

在美国,当事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文书和物证,经法
院同意还可以检查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

[11]向诉讼外第三人收集证据必须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书记官签发命令第三人出庭作证或者交出有关文件或物证的传票,这种申请只是为了借助法院的名义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活动要受到法院的实质审查。

反对证据收集的一方必须承担说服法院相信另一方所寻求的证据没有相关性或己方有不予开示特权的证明责任。

在法国,就书证来说,当事人可以向法官提出请求,由法官发出命令要求持有该书证或证书的第三人提交书证或证书的复印件或原件。

第三人拒不交出时且又无正当理由时,法官可给予第三人强制处分的决定。

在德国,诉讼外第三人并没有提供书证的一般义务,强制第三人提供文书的惟一方式是对其提起诉讼,然后通过强制执行的方法达成目的。

诉讼外的第三人也并没有一般的勘验容忍义务,这种义务通常由实体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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