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异地授信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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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异地授信

委托贷款异地授信

委托贷款异地授信摘要:1.委托贷款的定义与特点2.异地授信的概念及其在委托贷款中的应用3.异地授信的优势与风险4.我国对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监管政策5.结论:委托贷款异地授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正文:一、委托贷款的定义与特点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贷款,并由受托人承担偿还贷款责任的一种信贷方式。

这种贷款方式的特点在于,委托人可以通过受托人的专业能力,将资金投向更有利的领域,从而实现资产的增值。

同时,受托人则可以通过委托贷款获取更多的资金来源,扩大其业务规模。

二、异地授信的概念及其在委托贷款中的应用异地授信是指银行在异地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信贷行为。

在委托贷款中,异地授信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受托人通过异地授信的方式,将委托人的资金投向更广泛的地区,从而获取更高的收益。

这种方式在提高资金利用率的同时,也增加了贷款的风险。

三、异地授信的优势与风险异地授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可以扩大银行的业务范围,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同时也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贷款机会。

然而,异地授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地区风险、信用风险等。

因此,在进行异地授信时,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四、我国对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监管政策我国对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银行在进行异地授信时,必须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二是规定银行的异地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三是要求银行对异地授信的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

五、结论:委托贷款异地授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委托贷款异地授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广阔。

然而,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异地授信带来的风险也需要得到有效的控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沪银监通[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沪银监通〔2013〕50号)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本地法人分行、异地法人分行)、外囯银行分行:随着上海经济金融转型发展的深入,本地企业业务不断走向全国乃至海外。

近年来,上海银行业异地贷款增长迅速。

截至2012年末,上海银行业异地贷款佘额3602.3亿元,较2011年末增长606.66亿元,增幅20.25%;占全市各项贷款佘额的比重接近10%。

在此项业务发展中,部分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监管难度大、政策存在地区差异等原因,引发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银行由于缺乏内部制度的管理规范,存在对监管部门限制或禁止的异地授信业务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海银行业异地企业(含项目,下同)授信业务的稳健发展,我局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各行应进一步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制度建设。

在发展异地企业授信业务时,应结合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或修订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各项要求、标准和流程,切实加强和规范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

请各行在2013年10月31日前将制定或修订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上报我局对应监管处。

各行应执行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准入标准,加强异地授信企业的资质审核。

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异地企业授信业务不得发放异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各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异地授信常见3大风险及4个防控措施!

异地授信常见3大风险及4个防控措施!

异地授信常见3大风险及4个防控措施!出品:信贷风险管理作者:梁琰一、概念异地授信分为两种,一种为省内异地,另一种为省外异地。

省内异地授信是指商业商业银行在一个省份(自治区)内设立有两家(含)以上分行的情况下,其中一家分行与该省份(自治区)内另一家分行所管辖属地内的客户开展授信业务,例如甲商业银行在A省份有两家分行,分别为C分行、D分行,现在C分行所要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在D分行所辖范围内,则该笔授信成为C分行的省内异地授信业务。

省外异地一般指的是商业商业银行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

因此,异地授信=省内异地+省外异地。

在此,应该注意,一般而言,异地授信不等同于授信企业在异地,授信企业在省内其他地区但不属于其他分行管辖的可不列为异地授信。

再举上面的例子,假设C分行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与C分行属于同一个省份,但不属于D分行所管辖属地,那么该笔业务不属于异地授信。

异地授信存在贷前调查成本高、授信后管理难度大、信息传递不对称、同行分支机构竞争加剧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办理异地授信应该遵循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异地授信常见风险点首先,异地贷款容易出现多头过度授信风险。

由于异地授信容易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商业银行服务优质客户是必然趋势,然而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优质客户总数是有限的,这就导致某一区域内,不同商业银行在客户营销上只能集中在有限的几个优质客户上。

这不仅挤占了其他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授信集中”的风险。

对商业银行而言,商业银行给企业授信,如果企业的单位产品生产经营所占资金量冲过同行业同等产品平均水平,即被视为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过度融资。

过度融资一方面间接支持了企业的投资膨胀,另一方面使企业自有资本所占比例过低。

其次,商业银行维权难度加大。

近年来,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大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但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好企业毕竟很少,相反有些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眼前效益却很好,因此就会出现多家商业银行争着为其提供服务,这些企业在这家商业银行贷不到款,可以到别家去贷,在本地贷不到款,可以到外地去贷,多家贷款商业银行对其贷款,就会出现重复抵押、多头担保等问题,而且监督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很难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从长远来说,这类企业的经营可能会出现问题,如果还款来源丧失,商业银行维权的难度很大。

浙江省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指导意见

浙江省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指导意见

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辖内商业银行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本意见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浙江省所有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第四条开办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和占比应与本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办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制定科学的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并取得上级行的书面授权。

各行应将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和上级行的授权书报当地和展业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商业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本系统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不新增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

三、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八条商业银行应确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辖属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分片管理”。

在分析展业地经济总量、金融环境、产业结构等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在异地地级区域办理授信业务的机构。

商业银行应研究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异地授信管理模式。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

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上级行应根据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授予权限,授权书应明确异地授信业务的品种、区域范围和异地授信的总量或占比的限制。

XX农商银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商银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行跨区域经营战略,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和信贷结构,支持我行优质客户业务发展,结合风险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客户授信业务,是指我行贷款经办机构与注册在异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含自然人,下同)发生的授信业务。

其中:XX地区经办机构的异地是指XX以外的江苏、浙江辖属区域、由我行主发起的沪农商村镇银行(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除外,下同)所在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区域,以及农商银行(XX)合作平台成员行(以下简称“成员行”)及辖内机构所在地;嘉善支行、湘潭县支行和昆山支行的异地范围总行另行发文明确。

沪农商村镇银行所在省会城市区域,是指山东省济南市、湖南省长沙市、云南省昆明市;直辖市是指北京市;计划单列市是指深圳市。

上述所指授信业务,是指各类贷款业务(含委托贷款)、银行保函、贸易融资、保理业务。

不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产能过剩行业贷款以及其他当年授信投向政策中限制和禁止类贷款。

经办机构对超出上述异地范围的异地客户开展授信业务的(低风险业务除外),应报总行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名单准入审批;具体授信业务均按当年授信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上述农商银行(XX)合作平台,是一个开放的、合作型双边到多边的业务合作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经办机构是指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及辖属二级支行。

其中:1、沪农商村镇银行可向我行推荐其所在省会城市、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区域的异地客户。

2、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纳入我行对公客户授信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全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组织推动,根据业务需求,协同经办机构进行共同营销,完善营销方案,协助报批。

对于沪农商村镇银行推荐的客户,协助确定行内对口经办机构。

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切实防范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本行所辖机构向所在地区以外的地区注册企业和个人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和本行所辖机构向所在地区注册企业或个人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而实际异地使用的,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第三条异地授信业务范围:1. 本行分支机构向其所在行政区域以外,且无本行其他分支机构的客户提供授信;2. 本行分支机构向其所在行政区域以外,本行已设立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客户提供授信。

第四条本行各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第五条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必须经总行核准备案。

首次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前报总行业务发展部备案。

对同一客户授信额度和授信条件、客户基本信息和实际使用地发生改变,需要重新报备。

第六条开展异地授信业务必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的信贷政策。

选择经营稳定、主要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本行内机构间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

本行在当地有分支机构的,不得新增异地授信,存量异地授信业务逐步退出,异地授信业务到期收回后不再办理。

第三章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八条总行业务发展部作为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异地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未经总行核准,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异地授信业务。

第十条加强信息沟通,凡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管理,并加强信息报告。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授权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授权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授权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农信联发〔〕98号)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信贷授权、授信行为,增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指授权为信贷授权,是指法人行社对所辖的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其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对其信贷人员开展信贷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信贷人员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本指导意见所指授信,是指法人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对服务的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最高额度,具体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和票据承兑等其他表内外授信业务。

一、授权、授信原则(一)法人行社对其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对其信贷人员的授权,应遵循“区别对待、逐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

直接授权是指各法人行社对有关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授权,转授权是指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相关部门和信贷人员的授权;2.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授权不得超过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3.根据各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信贷人员的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4.各法人行社应根据各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信贷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等情况,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二)法人行社对其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服务客户的授信,应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1.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2.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3.根据不同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4.对不同客户的授信实行法人行社统一管理,对客户统一授信,并保证授信主体统一、授信对象统一和授信形式统一;分支机构对客户授信应在法人机构授权范围内,超权限的客户授信应报法人机构集中审核、评定和审批;5.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各行社提供信贷资金的能力等因素,具体确定每笔授信业务的额度和实际授信总额,并且客户用信时各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信贷人员应在权限范围内按具体授信业务程序和要求办理。

银行异地授信指导意见

银行异地授信指导意见

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辖内商业银行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本意见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浙江省所有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第四条开办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和占比应与本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办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制定科学的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并取得上级行的书面授权。

各行应将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和上级行的授权书报当地和展业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商业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本系统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不新增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

三、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八条商业银行应确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辖属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分片管理”。

在分析展业地经济总量、金融环境、产业结构等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在异地地级区域办理授信业务的机构。

商业银行应研究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异地授信管理模式。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

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上级行应根据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授予权限,授权书应明确异地授信业务的品种、区域范围和异地授信的总量或占比的限制。

关于对宁夏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情况的调查

关于对宁夏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情况的调查

关于对宁夏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情况的调查最近,宁夏银监局对辖区银川市商业银行、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本次调查所界定的异地业务是指三家中小金融机构在未设立营业网点的地区(包括区内外)办理的授信业务。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总体情况截止2006年9月末,银川市商业银行、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分别为115.94亿元、27.54亿元和167.32亿元,比年初增长23.22%、16.06%和27.49%;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37.05亿元、12.23亿元和11.18亿元,分别比年初增长8.81%、-1.54%和-31.33%。

这三家中小金融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情况是:银川市商业银行发放的异地贷款39笔,余额24945万元,占该行9月末贷款余额的2.83%。

其中异地不良贷款8000万元,占异地贷款余额的32.07%,占该行9月末不良贷款余额的6.88%;向异地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56笔,余额18700万元(敞口8075万元),占该行9月末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的5.47%。

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发放的异地贷款34笔,余额为44150万元,占该行9月末贷款余额的16.03%;其中异地不良贷款1150万元,占异地贷款余额的2.6%,占该行9月末不良贷款余额的10.69%。

向异地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1笔,余额为39000万元(敞口19500万元),占该行9月末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的31.9%。

农村信用联社跨区域贷款584笔,金额为37293万元,占贷款总额的2.24%;跨区域不良贷款193笔,金额为9115万元,占不良贷款总额的5.21%,欠息金额为1905万元。

(二)异地授信业务的特点三家中小金融机构异地授信业务不尽相同各有特点:1、银川市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的特点是:点多、面广、金额大、不良率高。

100万元以上贷款25笔,1000万元以上贷款10笔,最大异地单户贷款3000万元;签发100万元以上银行承兑汇票39笔、签发1000万元以上银行承兑汇票5笔,签发的最大异地单户银行承兑汇票2000万元。

银行分行授信业务指导意见

银行分行授信业务指导意见

银行分行授信业务指导意见ⅩⅩ年是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关键的一年,我行将在ⅩⅩ年完成股改不良资产处置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总行提出的“四个优先”方针,围绕省行ⅩⅩ年确立的工作指导思想和分行党委确定的工作思路,加快调整优化业务结构、客户结构和授信资产存量结构,大力发展负债和中间业务,在强化风险防范和内控措施的前提下,理性发展资产业务。

结合行业授信政策和ⅩⅩ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ⅩⅩ年授信业务指导意见。

一、ⅩⅩ年授信政策(一)行业政策行业授信业务发展的总体指导原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提高竞争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

ⅩⅩ年结合ⅩⅩ市国民经济发展,将进一步优先发展电力、交通、电信、能源、水、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高附加值工业等行业;下大力调整授信资产结构,努力扩大A、B类客户和优质行业的市场份额占比。

电力:重点支持国家五大发电企业(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国家电网公司已经国家批复上马的电源项目,重点支持新建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项目,现有电力机组单机20万千瓦火电机组改造项目及河北南网网内的发电厂,包括:龙山电厂、马头电厂、河北热电、邯峰发电厂等一批已建成、在建、扩建电力骨干企业、项目的授信需求。

严格限制对地方投资的小电厂的授信。

同时延伸产业链,对电网和供配电企业积极给予授信支持。

交通:在满足不低于总投资35%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能够落实合法有效的收费权质押和登记手续、在我行开立专户并明确同意接受我行监管方式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国道主干线、市过境高速公路的建设。

对于省道、低等级公路和不收费公路原则上不得介入。

结合我市情况,以青红高速ⅩⅩ段、阿深高速ⅩⅩ段、107国道改造等为重点。

适度控制对地市及特别是市级以下交通局的授信。

对地市级以下交通局在将还款来源列入相关财政预算、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谨慎支持。

异地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异地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异地授信业务管理规定制度正文目录:1.目的:为了加强对异地融资业务的管理及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筹集资金,规避资金风险,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2.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某某电器总部财务中心及各分部财务系统。

2.2发布范围:鹏润投资(某某电器)各中心、各部门;各分部。

3.名词解释:无4.职责:某某电器财务中心负责对异地授信业务的管理。

5.作业内容:授信额度的管理办法5.1.申请单位(以下称授信单位)向异地银行申请办理的授信业务批准后,统一由总部进行理并调配使用,相关业务由授信业务所在地的子公以下称协办单财务部代为办理5.1.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及使用。

若授信单位申请的授信额度中有流动资金贷款的,该项由总部财务中心根据资金需求安排放款时间并统一支配使用5.1.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及使用。

若授信单位申请的授信额度中有银行承兑汇票的且该度能够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的该额度由总部财务中心根据各子公司的额度情况统一行管理并调剂使用;若该额度不能全国调剂使用,由授信单位自行管理5.财务印鉴的管理及使5.2.授信单位财务部负责刻制一套财务印财务专用(1及人名寄至协办单位,由办单位的财务经理负责采用两印分管的办法进行管理即财务章由协办单位财务经理管,人名章由出纳保管,坚决杜绝由一人保管或交与他人代为保管的现象5.2.该财务印鉴只用于授信单位在协办单位所在地办理与授信相关业务,严禁用于办理此业务之外的其他事宜5.相关协议及合同的管5.3.若授信额度中有银行承兑汇票的,由授信单位负责将办理承兑汇票所需的《承兑协议《购销合同按照银行的要求整理好寄至协办单位财务经理处由协办单位的财务理自行负责保管,不得交与他人代为保管5.3.协办单位财务经理每次应根据总部财务中心的指示按出票数量《承兑协议《销合同》交与经办人员,不得多给5.3.协办单位每次按总部的指示办理完承兑后,应及时向银行索取《承兑协议,并代授单位将该协议保管好,以备日后查询之用5.授信额度还款计划的管理5.4.流动资金贷款还款计划的管理。

委托贷款异地授信

委托贷款异地授信

委托贷款异地授信摘要:1.委托贷款的定义与特点2.异地授信的概念和作用3.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实际操作流程4.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风险与控制5.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优势与应用前景正文:一、委托贷款的定义与特点委托贷款是一种特殊的贷款方式,它是指贷款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使用,并按照约定将贷款收益返还给贷款人的一种信贷业务。

委托贷款的主要特点是资金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贷款人只享有贷款收益,不参与资金使用的决策。

二、异地授信的概念和作用异地授信是指银行在客户所在地以外的地区提供的贷款授信业务。

它的主要作用是帮助客户解决在异地的资金需求,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同时,异地授信还可以扩大银行的业务范围,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

三、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实际操作流程1.客户向银行申请委托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

2.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3.银行与客户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4.银行在客户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寻找合适的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5.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并承担管理责任。

6.受托人将贷款收益按期返还给银行,银行再将收益转交给客户。

四、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风险与控制1.信用风险:客户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导致还款困难。

2.管理风险:受托人管理不善,导致贷款资金使用不当。

3.法律风险:异地授信涉及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针对以上风险,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控制:1.严格审核客户信用状况,确保客户具备还款能力。

2.选择有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受托人,加强对受托人的监管。

3.熟悉各地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合规。

五、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优势与应用前景1.灵活解决客户异地资金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2.扩大银行业务范围,提高银行经济效益。

3.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信用社(银行)信贷授权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用社(银行)信贷授权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授权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信贷授权、授信行为,增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指授权为信贷授权,是指法人行社对所辖的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其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对其信贷人员开展信贷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信贷人员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本指导意见所指授信,是指法人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对服务的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最高额度,具体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和票据承兑等其他表内外授信业务。

一、授权、授信原则(一)法人行社对其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对其信贷人员的授权,应遵循“区别对待、逐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

直接授权是指各法人行社对有关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授权,转授权是指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相关部门和信贷人员的授权;2.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授权不得超过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3.根据各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信贷人员的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4.各法人行社应根据各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信贷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等情况,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二)法人行社对其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服务客户的授信,应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1.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2.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3.根据不同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4.对不同客户的授信实行法人行社统一管理,对客户统一授信,并保证授信主体统一、授信对象统一和授信形式统一;分支机构对客户授信应在法人机构授权范围内,超权限的客户授信应报法人机构集中审核、评定和审批;5.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各行社提供信贷资金的能力等因素,具体确定每笔授信业务的额度和实际授信总额,并且客户用信时各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信贷人员应在权限范围内按具体授信业务程序和要求办理。

委托贷款异地授信

委托贷款异地授信

委托贷款异地授信摘要:1.委托贷款的定义和特点2.异地授信的定义和作用3.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实施流程4.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风险和控制措施5.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优势和未来发展趋势正文:一、委托贷款的定义和特点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贷款,并由受托人承担偿还贷款责任的一种贷款方式。

这种贷款方式的特点在于,贷款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委托人不承担贷款风险。

同时,委托贷款的利率一般较低,可以降低融资成本。

二、异地授信的定义和作用异地授信是指银行在客户的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提供的贷款授信业务。

这种业务的主要作用是帮助客户在异地进行融资,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

异地授信可以有效解决客户在异地融资难的问题,提高银行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三、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实施流程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银行审核: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

3.签订合同:如果银行审核通过客户的申请,双方将签订委托贷款异地授信合同。

4.贷款发放: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发放贷款。

5.贷款管理:银行对客户的贷款进行管理,确保贷款的按时偿还。

四、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风险和控制措施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为了有效控制这些风险,银行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控制措施,包括完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和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等。

五、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优势和未来发展趋势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优势主要包括降低客户融资成本、提高银行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等。

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加强城商行异地贷款管理的通知》、《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本行授信业务经营机构为其所处直辖市或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授信业务,以及承兑、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异地个人授信业务是指对不具有本行经办机构所处直辖市或省辖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个人提供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根据异地授信客户是否在授信业务经营机构授权的业务经营区域范围内,异地授信客户分为授权范围内异地客户和授权范围外异地客户两大类,并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五条授信业务经营单位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客户仅在本行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可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授信业务经营机构,含分行、中心支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异地授信业务信贷政策;(二)负责牵头制定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负责异地授信业务授权管理。

第九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地区经营机构所申报的异地非小企业授信客户准入;(二)负责分行所申报的授权书所规定对公客户业务经营区域外的异地非小企业授信客户准入;(三)负责非小企业异地授信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地区经营机构所申报的异地小微企业授信客户准入;(二)负责分行所申报的授权书所规定对公客户业务经营区域外的异地小微企业授信客户准入;(三)负责权限范围内异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四)负责小微企业异地授信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银行 异地授信管理及管户权调整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 异地授信管理及管户权调整管理办法模版

第八章异地授信管理及管户权调整管理办法(2016修订版)异地授信存在贷前调查成本高、授信后管理难度大、信息传递不对称、同行分支机构竞争加剧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异地授信管理,防范授信风险,有效避免恶性竞争,支持业务发展,现对异地授信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第一条异地授信管理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原则是指严格执行我行关于授权授信管理规定,严禁多头授信。

(二)维护整体权益原则维护整体权益原则是指禁止以降低收益和授信标准等为条件进行恶性竞争,各分行必须维护我行整体权益。

(三)属地管理原则属地管理原则是指本*行政管辖区内的客户由所在地机构办理,非所在地机构要办理异地客户的授信业务,应与所在地机构联合授信,并以注册地机构为授信主管机构。

当注册地与办公地不在同一地点时,以客户总部办公地作为授信主管机构。

(四)从严管理原则从严管理原则是指对跨区域客户从严管理,包括跨*、*内跨一级分行。

小微客户(小微项目营销推广方案项下的准低风险业务除外)禁止异地授信。

第二条总分行间异地授信管理职责分工(一)总行公司业务部1、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牵头异地客户管理及管户权调整办法的政策修订与说明。

2、总行公司业务部主要负责对公客户(行标小微客户除外)的日常异地授信准入及管理工作。

3、总行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处为全行异地授信管理和管户权调整的负责处室,其中,汽车行业中心单独负责汽车行业及全程通项下经销商及法人客户的管户权调整以及异地授信准入审批。

(二)总行小微金融业务部主要负责对公行标小微客户的日常异地授信准入及管理工作,并可依据有关情形,拟定针对小微客户的管户权调整及异地授信准入的有关政策。

(三)各分行有关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应依据有关对口管理原则严格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异地授信有关工作。

各分行可拟定本辖区内异地授信办法实施细则,但未能与总行拟定的办法相冲突。

第三条*内异地授信准入管理(一)*内异地授信释义1、*内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在一个*份(自治区)内设立有两家(含)以上分行的情形下,其中一家分行与该*份(自治区)内另一家分行所管辖属地内的客户开展授信业务。

银行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xx银行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167号,xx年8月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我行业务发展,加强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浙江银监局《浙江省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及《xx银行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我行分支机构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是指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的我行各分支机构向规定经营所在行政区域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经总行授权授信,并在授权授信范围内办理业务。

自律规范。

各分支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适度、审慎,处理好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统一授信。

要防止多头授信。

对于同一集团内各公司在不同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应将集团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为主办行,负责集团客户授信总额的控制及集团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授信上报和贷后管理工作,协办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授信主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我行在贷款申请企业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除经总行同意的,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贷款业务限期逐步划转所在分支机构。

分类处理。

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控制增量、规范存量的原则,对异地授信业务要实行规范管理。

尊重市场。

经总行授权,可适度开展符合市场发展且风险可控的异地授信业务。

第二章异地授信客户和业务管理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控制新增异地授信客户或授信业务。

除第六条所列授信业务以外,未经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新增异地授信客户或授信业务。

异地经营授信管理制度范本

异地经营授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异地经营授信管理,提高授信业务风险控制能力,保障银行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对异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异地企业”)提供的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第三条异地经营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可控原则:确保授信业务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二)审慎合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办理授信业务;(三)信息共享原则:加强异地企业与本地分支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四)协同合作原则:加强异地企业与本地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协同与沟通。

第二章异地企业授信条件第四条异地企业授信条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二)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三)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四)有可靠的还款能力,资产负债率合理;(五)具备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六)符合我行授信业务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异地经营授信审批流程第五条异地经营授信审批流程如下:(一)客户提出授信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二)异地分支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实地考察;(三)异地分支机构将审查意见及资料报送总行授信管理部门;(四)总行授信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五)审批通过后,总行与异地分支机构签订授信合同;(六)异地分支机构根据授信合同办理授信业务。

第四章异地经营授信风险管理第六条异地经营授信风险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信用风险:加强对异地企业的信用评估,严格控制信用风险;(二)市场风险: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授信策略;(三)操作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操作风险防控;(四)法律风险: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授信业务合法合规;(五)流动性风险:合理配置授信资源,确保授信业务流动性需求。

第五章异地经营授信信息共享第七条异地企业与本地分支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包括以下内容:(一)异地企业应定期向本地分支机构提供财务报表、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信息;(二)本地分支机构应将异地企业授信业务情况及时反馈给总行授信管理部门;(三)总行授信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异地分支机构提供行业政策、市场动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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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辖内商业银行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本意见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浙江省所有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第四条开办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和占比应与本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办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制定科学的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并取得上级行的书面授权。

各行应将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和上级行的授权书报当地和展业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商业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本系统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不新增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

三、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八条商业银行应确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辖属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分片管理”。

在分析展业地经济总量、金融环境、产业结构等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在异地地级区域办理授信业务的机构。

商业银行应研究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异地授信管理模式。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

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上级行应根据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授予权限,授权书应明确异地授信业务的品种、区域范围和异地授信的总量或占比的限制。

对资产质量较差、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和内控机制不够健全的机构,上级行应限制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畅通的异地授信信息报告渠道,强化异地授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异地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对因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资产处置等环节内控不严、管理缺位造成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四、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涵盖授信“三查”、不良资产清收保全和问责全过程的异地授信业务风险专业化管理体系,建立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控,防范和控制异地授信的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严格异地授信业务的介入。

建立目标展业地经济、金融、主导产业和政府服务职能等情况的调研机制,明确异地业务产业和客户目标群。

对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或融资结构不合理的异地企业或集团公司应审慎放贷。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异地授信业务占本行授信业务总量的最高控制比例,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

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异地授信客户资信情况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进行调查,充分了解受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受信情况。

应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收集客户基本资料。

对异地授信的调查、审查重点应着重对第一还款来源、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把关。

严格控制贷款展期、异地企业互保和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贷后管理。

加大异地授信客户贷后检查频率,贷后检查必须双人进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要定期参与贷后检查。

严格掌握异地授信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分类认定工作必须附有客户财务信息和银行定量定性分析资料。

对异地授信风险敞口较大的地区和行业,商业银行应成立风险管理专项小组,及时收集、掌握区域经济特点和行业动态信息,调整、优化异地授信业务的地区和行业投向。

第十七条对同一集团客户内各公司在不同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应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纳入集团客户管理,并确定一家机构为主办行,负责集团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和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审计检查。

异地授信管理部门至少每季对异地授信客户开展例行检查,按季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授信资金流向、企业经营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担保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受信情况等。

按下查一级的原则,至少每半年对辖属分支机构开展一次异地授信业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异地授信是否超比例、是否垒大户、不良率变动情况、异地受信人资金使用情况、审批条件落实情况、担保落实情况和风险状况等。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异地授信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异地授信业务审计。

检查和审计报告逐级报至一级分行审定。

五、异地授信业务的监管第十九条各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自觉遵守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当地银行同业公会(协会)商定的银行同业自律公约,不应采取放宽授信条件等不正当手段违规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对于异地客户大额授信需求,可由银行业协会牵头组成异地银行和本地银行银团贷款,发挥银团贷款在信息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方面的作用,共同做好对大客户、优质客户的授信和贷款发放的合理安排,避免行际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造成无序竞争、过度授信。

第二十一条各商业银行应确保按月通过“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报送的客户信息中涉及省内、省外异地授信业务的信息质量。

半年度、年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向本机构所在地和客户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半年度、年度异地授信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控制状况。

宁波辖内各商业银行还应按月/季向宁波银监局报送异地授信业务报备表。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异地授信业务开展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其风险和合规性问题,浙江银监局、宁波银监局与各分局及各分局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定期核对数据,互通监管情况,并视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银行监管部门应结合现场检查、监管评级、风险监测等监管手段,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监管,根据商业银行异地授信风险情况,采取建议商业银行调整授权,限制异地授信范围和比例,责成其暂停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管部门应牵头建立银行间异地授信业务风险预警和处置联动机制,协调本地、异地商业银行统一采取债权保全和清收措施,维护银行债权,保证当地金融稳定。

六、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指导意见于8月1日起施行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促使信贷质量关口前移。

商业银行要积极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通过对信贷信息的综合加工处理,分析预测风险,提出防范对策。

一是组织信贷人员定期开展市场和行业调查,确定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贷款风险程度,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企业分别制定相应的检查制度和防范对策。

二是使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银行进行贷款“三查”既要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效益,更要重视其现金流量,还要了解和掌握非财务因素、信用支持情况等,而银行按期收回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因此,必须以贷款风险分类理念贯穿信贷全过程,注重对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现金流量、非财务因素等进行预测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做出贷款决策。

三是充分利用银行信贷集中式台账系统和人民银行的贷款卡咨询系统,了解借款企业在所有商业银行的融资情况、付息情况、企业大事记、财务状况等信息,预测分析借款人下一阶段的经营趋势,对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及时采取有力的应对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四是银行要与法院、工商、税务、经委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借款企业相关信息,发挥信息反馈作用,抓住关键点和突破口,主动转移和规避风险。

从四个方面加强风险预警体系建设组织结构和汇报与处理流程。

商业银行要在确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流程的基础上,构建风险预警的组织架构,规定有关部门与岗位的职责,同时确定风险预警信号的汇报与处理流程。

对于面对千千万万个微观企业的风险预警工作,主管客户经理和基层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是发现辖内客户预警信号的主要责任人。

总行和分行应成立风险预警委员会,负责预警和处理重大或系统性风险事件。

此外,风险预警组织架构体系至少还应当包括总分行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和授信审批部门,以及稽核和研究部门。

有条件的银行还可聘请外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对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或合同进行审计,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在明确风险预警部门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规定清晰的预警信号汇报路线,并根据预警信号的紧急程度和影响大小,明确规定反应权限和反应时间,对于观察类的信号规定预警信号升级或解除的条件,确保不同类别的预警信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宏观与行业风险预警。

通常情况下,规范经营的银行最大的挑战来自于经济周期风险。

顺周期环境下,企业赚钱,贷款也好发放,贷款又可派生出存款,银行业务比较好做。

但在紧缩环境下,贷款放不出去,业务就难做多了。

为此,要加强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和经济金融政策的分析研究。

同时,要加强对行业结构变动的分析与研究。

一是根据资产负债结构、资金投向重点以及行业发展状况,从行业的融资需求、风险度及盈利度等方面进行研究,通过覆盖所有行业的行业深度分析研究,为制定全行的信贷政策,优化配置信贷资源提供专业支持。

二是通过单个行业的深度分析,为审批人员、营销人员等提供操作层面的信息支持;从行业、区域、企业三个维度进行研究,为信贷政策的具体化、细分化提供参考,不能笼统地说支持某行业、限制某行业,因为即使控制类行业中也有好企业,而且同一个行业在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不一样,应当具体化,体现对分支行的分类指导。

三是通过日常的对行业的动态跟踪研究,及时进行行业的风险揭示,并进行行业政策修正、调整和维护,指导有效的进入、退出操作……(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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