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8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国家标准局1985-04-02发布,1985-12-01实施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1 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2.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 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3.1 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GB5044-85)
指标
I(极度危害)
II(高度危害)
III(中度危害)
IV(轻度危害)
1.
急性毒性(LC50或LD50)
吸入(mg/m3)
<200
200-
2000-
>20000
经皮(mg/kg)
<100
100-
500-
脱离后可基本治愈
脱离后可恢复,不致造成严重后果
胶离后可自行恢复,无不良后果
5.
致癌性
人类致癌
人可疑致癌
动物致癌
无致癌性
6.
最高容许浓度(mg/m3)
<0.1
0.1-
1.0
>10;25
25-
500-
>5000
2.
急性中毒状况
易中毒,后果重
可中毒,预后好
偶可中毒
尚无急性中毒但有影响
3.
慢性中毒状况
患病率高(≥5%)
患病率较高(≥5%)或症状发生率高(≥20%)
偶有中毒病例,或症状发生率较高(≥10%)
无慢性中毒而有慢性影响
4.
慢性中毒后果
脱离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1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2.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3.1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表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非致癌的无机砷化合物除外。
职业性暴露有害毒素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暴露有害毒素危害程度分级
1. 轻度
在GB5044-85标准中,轻度危害程度指的是对人体健康产生轻微危害的有害毒素。
这些毒素在一定情况下可能对工作场所的健康
环境和劳动者的健康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但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导
致严重的健康问题。
2. 中度
中度危害程度是指对人体健康产生中等危害的有害毒素。
这些
毒素在暴露的情况下对工作场所的健康环境和劳动者的健康有一定
的危害程度,可能引起一定的健康问题,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严
重的长期健康损害。
3. 重度
重度危害程度指的是对人体健康产生较大危害的有害毒素。
这
些毒素在暴露的情况下可能对工作场所的健康环境和劳动者的健康
造成较明显的危害,可能导致较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长期健康损害。
4. 特重度
特重度危害程度表示对人体健康产生极大危害的有害毒素。
这些毒素在暴露的情况下对工作场所的健康环境和劳动者的健康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并可能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生命威胁。
以上是根据GB5044-85_职业性暴露有害毒素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进行的分类说明。
在进行职业性毒素控制和管理时,根据毒素的危害程度,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和控制措施对劳动者进行保护,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健康环境。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酚醛和尿醛树脂生产甲醛
苯胺生产苯胺
电解铝、氢氟酸制造氟化氢
五氯酚及其钠五氯酚、五氯酚钠生产盐
镉及其化合物镉冶炼、镉化合物的生产
敌百虫生产、贮运敌百虫
别级
毒物名称
行业举例
环氧氯丙烷制造、丙烯磺酸钠生产氯丙烯
钒及其化合物钒铁矿开采和冶炼
溴甲烷溴甲烷制造
硫酸二甲酯的制造、贮运硫酸二甲酯
>2500
经口(mg/k g)
<25
25-
500-
>5000
2.
急性中毒状况
易中毒,后果重
可中毒,预后好
偶可中毒
尚无急性中毒但有影响
3.
慢性中毒
患病率
)偶5%≥患病率较高(
毒无慢性中中有
状况
高(≥5%)
或症状发生率高(≥20%)
病例,或症状发生高率较10%(≥)
毒而有慢性影响
4.
慢性中毒后果
脱离后进继续或不展,能治愈
镍矿的开采和冶炼金属镍
甲苯二异氰酸聚氨酯塑料生产酯
环氧氯丙烷生产环氧氯丙烷
含砷有色金属矿的冶炼砷化氢
敌敌畏生产、贮运敌敌畏
光气制造光气
氯丁二烯制造、聚合氯丁二烯
煤气制造、高炉炼铁、炼焦一氧化碳
硝基苯生产硝基苯
苯乙烯制造、玻璃钢制造苯乙烯中度(级III)
危害
甲醇生产甲醇
硝酸制造、贮运硝酸.
级别
毒物名称
别级
毒物名称
行业举例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锰矿开采和冶炼、锰铁和锰钢冶炼、高锰焊条制造
氰化物
氰化钠制造、有机玻璃制造
三硝基甲苯制造和军火加工生产三硝基甲苯级II高度危()
职业性暴露危险物质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暴露危险物质危害程度分级
根据GB5044-85标准,职业性暴露危险物质的危害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1级:极高危害
- 职业性暴露危险物质具有极高的毒性或致突变性。
- 危险物质可能导致严重的急性或长期健康问题。
- 即使在低浓度下暴露,仍具有显著的危险性。
2级:高危害
- 职业性暴露危险物质具有高毒性或致癌性。
- 危险物质可能对健康造成较严重的影响。
- 暴露于高浓度下可能立即引起急性症状。
3级:中等危害
- 职业性暴露危险物质具有中等毒性或致畸性。
- 危险物质可能对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 暴露于较高浓度下可能引起急性症状或长期健康问题。
4级:低危害
- 职业性暴露危险物质具有低毒性或对健康影响较小。
- 危险物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暴露时风险较低。
- 暴露于高浓度下可能引起轻微症状,但风险相对较低。
根据GB5044-85标准,对职业性暴露危险物质进行危害程度分级有助于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保护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工作者健康的危害。
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GB5044-85
附录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1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2.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症状、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3.1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 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 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 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
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危害程度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别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在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将毒物危害程度分为:Ⅰ级(极度危害)、Ⅱ级(高度危害)、Ⅲ级(中度危害)、Ⅳ级(轻度危害)。
列入国家标准中的常见毒物有56种,其中Ⅰ级13种、Ⅱ级26种、Ⅲ级12种、Ⅳ级5种,这些毒性物质及行业举例请见国标原文。
- 1 -。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 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2.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3.1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和 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4.1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 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表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指标分级Ⅰ(极度危害)Ⅱ(高度危害)Ⅲ(中度危害)Ⅳ(轻度危害)急性中毒吸入LC50,mg/m3经皮LD50,mg/kg经口LD50,mg/kg <200<100<25 200-100-25- 2000-500-500- >20000>2500>5000急性中毒发病状况生产中易发生中毒,后果严重生产中可发生中毒,预后良好偶可发生中毒迄今未见急性中毒,但有急性影响慢病中毒患病状况患病率(≥5%)患病率较高(<5%)或症状发生率高(≥20%)偶有中毒病例发生或症状发一率较高(≥10%)无慢性中毒,而有慢性影响慢性中毒后果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脱离接触后,可基本治愈脱离接触后,可恢复,不致严重后果脱离接触后,自行恢复,无不良后果致癌性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实验动物致癌物无致癌物最高容许浓度mg/m3 < >10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环氧氯丙烷生产
砷化氢
含砷有色金属矿的冶炼
敌敌畏
敌敌畏生产、贮运
光气
光气制造
氯丁二烯
氯丁二烯制造、聚合
一氧化碳
煤气制造、高炉炼铁、炼焦
硝基苯
硝基苯生产
III级(中度危害)
苯乙烯
苯乙烯制造、玻璃钢制造
甲醇
甲醇生产
硝酸
硝酸制造、贮运
硫酸
硫酸制造、贮运
盐酸
盐酸制造、贮运
甲苯
甲苯制造
二甲苯
喷漆
三氯乙烯
甲醛
酚醛和尿醛树脂生产
苯胺
苯胺生产
氟化氢
电解铝、氢氟酸制造
五氯酚及其钠盐
五氯酚、五氯酚钠生产
镉及其化合物
镉冶炼、镉化合物的生产
敌百虫
敌百虫生产、贮运
氯丙烯
环氧氯丙烷制造、丙烯磺酸钠生产
钒及其化合物
钒铁矿开采和冶炼
溴甲烷
溴甲烷制造
硫酸二甲酯
硫酸二甲酯的制造、贮运
金属镍
镍矿的开采和冶炼
甲苯二异氰酸酯
聚氨酯塑料生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序号
指标
I(极度危害)
II(高度危害)
III(中度危害)
IV(轻度危害)
1.
急性毒性(LC50或LD50)
吸入(mg/m3)
<200
200-
2000-
>20000
经皮(mg/kg)
<100
100-
500-
>2500
经口(mg/kg)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非致癌的无机砷化合物除外。)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GB 5044-851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2.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3.1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表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非致癌的无机砷化合物除外。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3.6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 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2.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3.1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4.1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序号
指标
I(极度危害)
II(高度危害)
III(中度危害)
IV(轻度危害)
பைடு நூலகம்1.
急性毒性(LC50或LD50)
吸入(mg/m3)
<200
200-
2000-
>20000
经皮(mg/kg)
<100
100-
500-
>2500
经口(mg/kg)
三氯乙烯制造、金属清洗
二甲基甲酰胺
二甲基甲酰胺制造、顺丁橡胶的合成
六氟丙烯
六氟丙烯制造
苯酚
酚醛树酯生产、苯酚生产
氮氧化物
硝酸制造
Ⅳ级(轻度危害)
溶剂汽油
橡胶制品(轮胎、胶鞋等)生产
丙酮
丙酮生产
氢氧化钠
烧碱生产、造纸
四氟乙烯
聚全氟乙丙烯生产
氨
氨制造、氮肥生产
脱离后可恢复,不致造成严重后果
胶离后可自行恢复,无不良后果
5.
致癌性
人类致癌
人可疑致癌
动物致癌
无致癌性
6.
最高容许浓度(mg/m3)
<0.1
0.1-
1.0
>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级别
毒物名称
行业举例
I级
(极度危害)
汞及其化合物
汞冶炼、汞齐法生产氯碱
苯
含苯粘合剂的生产和使用(制皮鞋)
<25
25-
500-
>5000
2.
急性中毒状况
易中毒,后果重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发布时间:1985-4-11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2.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3.1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4.1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表2略。
GB50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高度危害)
三硝基甲苯
三硝基甲苯制造和军火加工生产
铅及其化合物
铅的冶炼、蓄电池的制造
二硫化碳
二硫化碳制造、粘胶纤维制造
氯
液氯烧碱生产、食盐电解
丙烯腊
丙烯腊制造、聚丙烯腊制造
四氯化碳
四氯化碳制造
硫化氢
硫化染料的制造
甲醛
酚醛和尿醛树脂生产
苯胺
苯胺生产
氟化氢
电解铝、氢氟酸制造
五氯酚及其钠盐
五氯酚、五氯酚钠生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
)丁与
指标
1(极度危害)I
I(高度危害)
III(中度危害)
V(轻度危害)
1.
急性蠹性(LC50或LD5o)
吸入(mg/n3)
<200
200-
2000-
>20000
经皮(mg/kg)
<100
100-
500-
>2500
经口( mg/kg)
<25
25-
500-
>5000
六氟内烯制造
苯酚
酚醛树酯生产、苯酚生产
氮氧化物
硝酸制造
W级(轻度危
害)
溶剂汽油
橡胶制品(轮胎、胶鞋等)生产
丙酮
丙酮生产
氢氧化钠
烧碱生产、造纸
四氟乙烯
聚全氟乙丙烯生产
氨
氨制造、氮肥生产
胶离后可自行
恢复,无不良
后果
5.
致癌性
人类致癌
人可疑致癌
动物致癌
无致癌性
6.
最高容许浓度
(mg/m)
<0.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8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8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844-85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1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2.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症状、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3.1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 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 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 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附录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1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2.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症状、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3.1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 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 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 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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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844-85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1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
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
2.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症状、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
3.1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 慢性中毒后果
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 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
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 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表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4.1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读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表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非致癌的无机砷化合物除外。
4.2对接触同一毒物的其他行业(表2中未列出的)的危害程度,可依据车间空气中毒
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的长短,划顶级别。
凡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经常达到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值,而其患病率或症状发生率低于本分级标准中相应的值,可降低一级。
4.3接触多种毒物时,以产生危害程度最大的毒物的级别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