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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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前者是指一些个人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等;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了宪法,为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同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以保障人权: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朝着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完备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有完善,也有不足。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现存的主要问题有:1、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严格禁止的非法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严禁刑讯逼供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被形象地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毒瘤”。

虽然新刑诉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这不仅仅是制度问题,也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更新问题,真正落实人权保障工作,需要诸多方的共同努力2、律师辩护权问题。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的帮助,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首次询问之日,体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的积极的一面。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贯彻落实却不尽人意。

主要表现为: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以及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

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关于被追诉人权益的保护

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关于被追诉人权益的保护
1 . 起源 与发 展
1 . 正当法 律程 序 的人权 分 析 正 当的法 律程序 即遵 守法定 程序 , 它是指 在进 行刑事 诉讼 中
将权 利提升 为人权 以及 人权概 念和 口号 的提 出, 是 欧洲文 艺 必 须遵 守法 律 的规定 , 它包 含两 方面 内容 : 一 是刑 事 诉讼 程序 应 复 兴运 动 的产物 。 随着 商 品经济 的发 展 , 从l 4世 纪开 始 , 在意 大 当由法律事 先 规定 : 二是在 刑事诉 讼活 动进行 中要 遵照法 律规 定 利 的城 市 中 出现 了文 艺复 兴的 思想 潮流 , 后 来扩 及德 、 法、 英、 西 的刑事 程序 。正 当法律 程序 体现 了法律 要体 现一 般 人 的利益 维
说“ 法” 本于 “ 以人 为本 ” , 不是 说法 以人 为“ 本原 ” , 而 是 说法 对自身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有所认识, 又习惯于滥用刑事追究权 ,

开始 就是 把“ 以人 为本” 作为其 根本 理念 的 , 是 以人 为其根 本服 并使用 残酷 刑讯 这种 为现在 社会所 不齿 的贬损 人格 尊严 的手段 ,
作 为研 究 的对 象 , 如 何成 为真正 的人也 是 当时的法 学家 制定法 律 的待遇 。
考 虑 的 问题 。
实践 中, 发现 一些 线索 并进 行 必要 的调查 是履行 法定 职责 的 行为 , 无 可 厚非 。但 可恶 的是 , 参与 案件 的刑 事 司法机 关 既没 有
2 . 中国“ 以人为本” 法学理念
班牙 等 国家 , 它 以反对 以神 为本 的封建 专制 , 肯定 以人 为本 的“ 人 护 一般 人 。 程序 法定 有利 于在 刑事 诉讼 活动 中保 护犯 罪嫌 疑 人 、 文 主义 ” 为中心 ; 以“ 人 性” 对 抗“ 神 性” , 以人 的实在 的现世 生活 来 被 告人 等 的人权 。 如 有 的学者 认 为 , 程 序法 定 原则可 以明确权 利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设立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

笔者在此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不足及完善,旨在对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人权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逻辑起点,由此,刑事诉讼才具有民主、文明的品性。

保障刑事被诉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由诉讼目的决定的,而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所以完善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从总体上把握公众利益、被诉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一、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已公布并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各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

(一)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领域,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不仅具有主动性、普遍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公权力的行使会直接影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作为被追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终处于被动、防御、受制的诉讼地位,其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随时面临被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的危险,其人格、尊严、名誉等也容易受到不利影响。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是指作为人而存在应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等权利,是权利最一般的形式。

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而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如何妥善解决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则成为社会聚焦的重点。

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是制度的缺失和执法人员观念的偏差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相应活动中难以得到合里对待。

本文试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及其理论基础为出发点,阐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现状和不足,并分析其原因,力求可以探索出一条既可以惩罚犯罪又可以维护人权的道路。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对策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思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人身自由和其他的民主权利。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思想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也由纯粹体现观念意思转变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开之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其对于人的价值也为全世界所认同。

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而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则是刑事诉讼中主要公权力,这些权利行使的得当与否则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利损害与否。

因此,在保障和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及理论基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上的一般意义上来说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就是国家在追究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之不受国家机关的肆意侵犯。

其基本内涵有三:(1)保障任何公民不因政府的非法强制而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保障个人免受无根据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机制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机制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机制在现代社会,任何一项法治的基本原则都应该是确保人权的保护。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其特殊性质和复杂性,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相关的人权。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机制变得至关重要。

首先,明确的指控和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被指控的人有权知道他们被指控的具体罪名,并有权进行辩护,并根据法律程序享有公正的审判。

这就需要法律系统为被告提供足够的信息和适当的时间来准备进行辩护。

而且,辩护律师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应该拥有足够的自由和权利来保护被告的利益。

其次,监察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的关键机制之一。

监察机关在刑事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以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例如,监察机关可以对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防止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权的情况发生。

此外,监察机关还可以对司法机关的裁决进行监督,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严禁非法逮捕和非人道对待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人权保护机制。

任何人在被捕和关押期间都应该得到合理对待和尊重,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和酷刑。

此外,对未成年人和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和女性等,应给予额外的关注和保护,以确保他们的人权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透明度和信息公开是加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司法机关应该在适当的范围内向公众提供案件的信息,以便公众监督法律实施过程。

此外,媒体和公众应该有权对刑事审判进行观察和报道,以确保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五,赔偿和补救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人权保护机制。

当个人的人权遭到侵犯时,他们应有权获得赔偿或其他适当的补救。

这可以修复因刑事诉讼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并为受害者提供公正的补偿。

最后,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事法是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机制的重要依据。

国际人权法确立了各种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并为刑事诉讼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国际刑事法则则规定了针对特定罪行的审判程序,并确保被告享有公正审判权。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机制是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系统的基石。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作者:张偲宇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6年第10期【摘要】本文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有待完善的部分:应规定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应赋予被告人享有相对沉默权;应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应规定专门机关调查取证时辩护律师在场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一、人权的历史发展及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人权顾名思义就是指人的基本权利,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度后的必然产物。

人权包括人的生存权、政治权、经济和文化发展权等几个基本的方面。

最早提出人权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思想家但丁。

他提出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任何人都不得做出违反人权的行为。

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对人权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强调人都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身自由和幸福的权利。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开始崛起,对抗霸权主义和强权的热情和呼声愈发高涨,这一时期集体人权、发展权等新的人权概念得到了发展和推广,并获得了联合国的认可。

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权的内容就是在这些概念上建立起来的。

但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人权的保障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现代刑事诉讼中,起诉和审判的职能分别是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来执行的,辩护的职能则由被告人和辩护人执行。

与属于国家部门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能力显然处于劣势。

要打破这种不平衡的关系最有效的手段是加强辩护人的辩护能力,这也正是刑事诉讼中遵循的一个原则,越弱势的一方得到越多的保护,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的公平以及公民的人权。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具体体现1、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我国于1997年对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为公民提供了更好的人身安全保障。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每个公民都具有人身自由权,没有法律的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对公民进行随意的逮捕和拘禁。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极探 索一条 既能 惩罚犯 罪 , 不侵 犯人 权的道 路 。 又 【 键 词】 权 ; 事 诉 讼 ; 关 人 刑 矛盾 ; 索 探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其 中第 l 明 确 规 定 : 若 , 6条 “ 禁 以非 法 的 方 法 收集 证 据 。 凡经 查 证 确 实属 于采 用 刑 讯 逼 供 或 严 者威 胁 、 诱 、 骗 等 非法 取 得 的 证 人 、 言 、 害 人 陈 述 、 告 人 供 引 欺 证 被 被
的今天 , 联合 国到世界各 国都在激励 和促进人 的基本权利 和 自 从
由而 不 懈 努 力 。我 国 政 府 顺 应 了 这 一 历 史 潮 流 , 着 以 人 为 本 和 本
保护人权的理念 , 已先 后 加 入 了 2 个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 于 19 1 并 9 8年
l 签 署 了《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0月 公 。在 2 0 0 4年 3月 l 4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 权 概 述
“ 权” 为马克思 、 格斯 在《 意 志意识 形态 》 人 作 恩 德 中所 说 的 权
利 的最 一 般 形 式 , 指 一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的政 治 、 济 、 化 等 方 面 即 经 文
的人 身 自 由和 其 他 民 主 权 利 。近 代 以 来 , 着 人 权 观 念 的 深 人 人 随
约, 以保 证 准 确 有 效 地执 行 法 律 。 而我 国公 检 法 “ 工 负 责 , 相 配 ” 分 互 合 ” 实 际 上 是 _ 个 操 作 员 在 一 条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的 流 水 线 上 , 一 根 据不 同的 职 能共 同证 明 犯 罪 , 三个 机 关 扮 演 着 三 位一 体一 边 倒 这 式 的控 诉 角 色 。 因此 , 这种 模 式 下 , 检 法 三方 在 无 形 中共 同形 成 在 公 的“ 冤枉 一个 好人 , 放 过一 个 坏 人 ” 基 调 , 处 于 劣势 地 位 的犯 不 不 的 对 罪嫌 疑人 或被 告人 来说 , 人权 保障 的状 况 , 实令 人难 以想 象 。 其 着 3 强迫 自证 其 罪 。根 据 《 事诉 讼 法 》 9 、 刑 第 3条 的 规 定 , 罪 嫌 犯 疑 人 对 侦查 人 员 提 问 , 当如 实 回答 。 因此 , 就 表 明 : 我 国 , 应 这 在 犯 罪 嫌 疑 人有 如 实 陈 述 的 义 务 , 有 保 持 沉 默 或 拒 绝 陈 述 的 权 利 。 没 在“ 白从 宽 、 拒 从 严 ” 刑 事 政 策 下 , 坦 抗 的 犯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拒 绝 陈述 会 被 视 为认 罪 态 度 不 好 而 受 到 从 重 处 罚 。 为 了 可 能酌 情 减 轻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
法受侵 。
保 障就认为它被包 含在刑事诉 讼 的人权保 障之 中了。 因为
这 些 实 际上 属 于普 遍 意 义 上 的人 权 保 障 。 、
二 、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人 权 保 障 机 制 完 善 我 在较 长 时期 内 , 权 这 一 概 念 不 仅 不 被 重视 。 而 被 当 人 反
随 着 媒 体 将 诸 如 故 意 杀 人 案 、 劫 案 等 冤 假 错 案 公 诸 抢 于世 , 国人 在 惊 诧 之 余 将 满 腔 怒 火 喷 向 了人 民法 院 。 底 谁 到
约 》 18 年通过 的《 ;9 8 保护 所有遭受任 何形式 的拘 留或监禁
人 的原 则 》 国 际 文件 可 以 看 出 , 极极 少 数 涉 及 被 害人 在 刑 事诉 讼 中 的人 权
只是保 障公 民个人 权利得 以实现 的工具和 手段 , 它存在 的 唯一合法性 , 在于为公 民个人 正当权 利提 供保护 。 因此 国家 权 力 的 行 使 必 须 受 于 法 律 控 制 , 得 滥 用 , 防 公 民人 权 非 不 以
强调 要 “ 、 、 ” 打 击 犯 罪 。 “ 治 主 政 ” 年 代 , 事 稳 准 狠 地 在 人 的 刑
欧洲各 国资产阶级 革命 的胜 利 , 这一原则 成为各 国法律 中 保障人权的根本原则 , 以法律形式 确定下来 。与此 同时 , 并 联合 国也制定 了一 系列相 关的法律 文件 , 确定 了上述基 本 原 则 。从 联合 国大 会 14 9 8年 通过 并宣 布 的《 界人 权 宣 世 言 》1 6 颁 布 的《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公 约 》 15 ;9 6年 公 ;9 7年 通

随 着 上 个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 权 禁 区 ” 我 国 法 学 研 究 领 人 在 域 的 突 破 , 权 研 究 开始 成 为法 学 界 的 热 门话 题 近 代 人 权 人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姓名:张鑫学号: 1012001203131分校:西青电大专业:法学指导老师:黎鹏昊时间:目录内容摘要 (4)正文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5)(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5)(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6)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8)(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8)(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8)三、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9)(一)刑讯逼供问题 (9)(二)控辩双方缺少对抗性 (9)(三)强迫自证其罪 (10)(四)被害人获得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0)四、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策 (11)(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1)(二)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11)(三)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12)(四)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12)(五)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12)(六)强化实体与程序的并重 (13)参考文献 (15)内容摘要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

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

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 刑事诉 讼法 》 是 与宪法 中公 民基本权 利关 系最密 切 的

部法律 , 与公 民的人身 自由、 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 和财产权
利 息息 相关 。社会 上 的每 个人 , 不管 是否 牵涉 到刑 事诉 讼 中, 在任 何时候 都在享 受《 刑事诉讼 法》 的保 护 , 这部分 权利 通常不被人 们注意 , 但非常重要 , 它们 主要体 现为《 刑事诉讼 法》 中对国家权 力 的限制 。例 如 , 国家 侦查机关 和 司法 机关 可 以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限制个人权利 , 但 国家 的这种权力不
杨 宇冠 , 兰卫东
( 中国政 法大学 , 北京 1 0 0 0 8 8 )
2 0 1 2 年第十一届全 国人 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 刑事 诉 讼法修正 案》 , 此次修改 是在深入 总结 1 9 9 6 年 以来我 国刑 事司法 理论与 实践经 验的基础 上 , 遵循诉 讼规律 , 结合 现阶 段 国情 , 积 极吸 收刑事 司法改革 成果 , 参考 联合 国制定 的重 要文件 和公约 中有关 刑事司法 准则 的条文 , 经 多番研 究 、 论 证制定 而成 。修 改涉 及多方 面的 内容 , 包括将 “ 尊 重和保 障 人权” 纳入刑事诉讼任 务 , 扩 大辩 护人诉讼作用 , 确立 非法证 据排除 规则 , 修 正强制措 施适用 条件 , 规 范侦查讯 问 同步录
研 究> > 2 o o o 年第 7 期。
②参见A i b e r t o C o f a ,T h e S e m a n t i c T r a d i t i o n f r o m a n t t o
⑨《 荀子・ 大略》 。
论我 国《 刑事诉讼 法》 修 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简述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及完善

简述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及完善

简述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及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及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将人权保障列为刑
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强调人权尊重、平等保护、合法审判等原则,使其成为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被告人权益的
保护措施,比如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加强保障;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限制条件,确保不合理取保候审的权益受到保护。

3.取证权利的加强: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
的取证权利保护,明确规定辩护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请和质证,并要求有关机关必须查明事实真相,确保受案时就开展调查,及时收集证据。

4.刑讯逼供的严禁:新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进行了明确禁止,并加强了相应的监督和惩处措施,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5.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辩护人有权行使亲自出庭的权利,并提供了一定的费用保障,保证辩护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然而,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例如,新刑事诉讼法在一些具体细节
上对人权保障的规定不够明确或完善,如对被拘留人的会见权、通知权、申请权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人权侵犯的迅速反应和制止机制还需要加强;在对证据的采用和排除、审判程序的规范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人权的全面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作者:刘洋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增强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但对人权保障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构建更完备的刑事司法程序,而且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律师取证困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等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对侦查权的监督及限制、防止超期羁押、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为更好地完善和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16-03作者简介:刘洋(1988-),男,河南孟州人,西安工程大学助理工程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人权的概述人权一词,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则是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因此,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体现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人权是指作为一国公民和一个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

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问题之一。

人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也就没有所谓的权利,更无法实施相应的人权内容。

从1978年到今天,可以说,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权和实施人权的最完善也是最好的方式,用另外一句话说,法律的缺位就等于人权的缺位,人权的实施和保障必须要靠法律的保护和完善。

没有了法律,人权就只能在最原始的表面上停留,只能用道德来维护。

人们都知道,道德是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用道德来保障人权,就等于对人权的侵犯。

法律通过处罚侵犯人权的各种行为,从而发挥它的保障人权的作用。

国家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文化和政治高度,还必须完善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通过法制手段来保障人权,以使人权得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护引言刑事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诉讼。

然而,正义的实现不能忽视对人权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如何平衡犯罪处罚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刑事诉讼法:保障公平与正义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采取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它确保了应用法律的平等原则,使犯罪分子得到公正的审判,避免滥用职权和任意拘留。

然而,在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也必须得到充分的关注。

人权保护: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人权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例如,被告人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有权得到律师的辩护并保留沉默的权利。

此外,被告人还应享有不受非人道或羞辱对待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护是确保司法公正,避免任意拘留以及确保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被充分尊重。

平衡犯罪处罚与人权保护平衡犯罪处罚与人权保护是刑事诉讼法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一方面,保障社会安全,惩治犯罪行为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

然而,在追求犯罪处罚的过程中,不可忽视被告人的人权。

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性在于,它避免了司法滥权和错误判决,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审判结果。

诉讼程序的改革与人权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一些国家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改革。

例如,引入代理人制度使被告人享有合适的辩护,并提高了表达能力不足的被告人的法律地位。

另外,法律界对早期释放和对罪犯的教育机会给予了更多关注,以避免过度惩罚对被告人造成的不必要伤害。

国际人权标准与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护的话题中,国际人权标准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民事权和政治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权益,包括合理期限审判权、沉默权和自由权。

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结论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护密不可分。

在确保犯罪行为受到应有处罚的同时,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必须得到充分重视。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摘要:2012年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本文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加强人权保障工作的新修改,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策略,充分肯定了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制度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刑诉法;人权;保障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神权和贵族、僧侣特权,发展资本主义,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法律是保障人权最普遍、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

人权规范几乎渗透在一切法律部门中,并且成为各部门法应当体现的基本价值。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的范畴之一,其调整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诉讼中公民与国家、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改第一次在部门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逐渐全面迈上法制化轨道。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由此更进一步表明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保障不充分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并不多见。

我国宪法第39条和第40条分别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直接涉及到刑事被追诉人的也只有第125条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除此之外,就没有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的宪法条款了。

并且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只起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因此,在我国,公民无法提起违宪诉讼以获得宪法上的权利救济。

(二)审判制度存在缺陷--被告人存在受双重追诉的危险我国的二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都存在使被告人被二次追诉的危险。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在一个社会中,人权的保障是至关重要的,而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公正和法治。

然而,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紧密的,因为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也需要平衡个体的权利和保障。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旨在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首先,刑事诉讼法确保了人权的保障。

它确保了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一系列权利,例如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寻求法律援助和有权与律师会面。

这些权利的保障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和透明,避免了权力滥用和不公正对待。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审判程序的法定要求,确保法官必须遵守法律程序进行审判,从而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之间也存在一些挑战和矛盾。

一方面,为了追求正义,刑事诉讼程序可能会侵犯被告人的权利。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会采取强制措施对嫌疑人进行拘留,这可能会侵犯被告人的自由权。

此外,一些调查手段可能也会侵犯被告人的隐私权,例如对个人通讯的窃听和监控。

因此,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具体实践需要进行平衡和权衡。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了对强制措施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其不会滥用。

此外,在调查阶段,一些国家要求警察必须获得法院发出的搜查令才能进行搜索,以保护个人的隐私。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也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和尊严。

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在维护人权方面是否充分。

尽管刑事诉讼法确保了被告人的一系列权利,但它是否足够保障了被害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呢?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过于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导致被害人的权益被忽视。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能需要承受长时间的审判过程和心理创伤,这可能对其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刑事诉讼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兼顾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益。

在国际层面上,人权保障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成立以来,它已成为保护人权的重要机构。

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人权保障是至关重要的,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的现状以及相关问题。

首先,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刑事诉讼涉及到人身自由、权利财产等重大权益,对被告人的生命和尊严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和基础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申诉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人权保障问题依然值得关注和改进。

首先,侦查阶段的讯问和逮捕程序往往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些侦查机关滥用强制措施,对被告人进行非法拘禁和虐待,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其次,庭审环节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质证权也存在不足之处。

在刑事庭审中,律师的发言权和辩护余地受到一定的限制,被告人的质证权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制。

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人权保障。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人权保障。

首先,在法律上加强对刑事诉讼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侵害人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具体要求,并限制了侦查机关的权力。

此外,还成立了诉讼追责机制,对侵害人权的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其次,加强律师的参与和辩护权利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律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明确律师的权力和义务,保护律师在刑事庭审中的辩护权。

同时,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执业水平。

此外,加强人权教育的普及也是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的关键。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样可以增强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关注,推动刑事诉讼环境的改进和完善。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

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妥善处理刑事诉讼中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本文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等方面,积极探索一条既能惩罚犯罪,又不侵犯人权的道路。

标签:人权;刑事诉讼;矛盾“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由一种纯粹体现观念意识的东西转变为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1948年12年10联合国第三次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又通过了一些有关人权的公约。

加强人权保护成为大势所趋的今天,从联合国到世界各国都在激励和促进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不懈努力。

我国政府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本着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已先后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在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

这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1、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刑事诉讼制度被视为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测震仪”,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3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这之前的三部宪法及修正案中均未载入“人权”概念。

这反映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权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宪法的要求,突出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我国人权建设和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的落实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人权保障可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程序中以及刑罚执行等不同阶段。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等。

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重要性、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是对被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检验。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

全面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司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权保障可以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无辜者不受冤狱之累。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在今天的社会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权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现实需要。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结束。

2. 正文2.1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是每个人生而平等且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措施。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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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文章阐释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念的含义,并基于重树的人权保障理念,从人权保障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和程序设计、证据展示制度、保障律师享有单独会见权和侦控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的在场权等方面阐明了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制。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法定;程序意义[随着媒体将诸如故意杀人案、抢劫案等冤假错案公诸于世,国人在惊诧之余将满腔怒火喷向了人民法院。

到底谁对谁错,探究其深层原因,就是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树立理性的人权保障理念。

对此,笔者就我国刑事诉讼中应树立何种人权保障理念以及根据重树的理念如何完善人权保障机制略抒己见。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念本意探源随着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人权禁区”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突破,人权研究开始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近代人权观念根植于“人为了作为人而自下而上所不可缺欠的权利”这一思想体系。

一般来说,人权仅指人类作为人当然拥有的权利,即人生而具有不可侵夺不可转让的权利。

而国家权力只是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工具和手段,它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在于为公民个人正当权利提供保护。

因此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于法律控制,不得滥用,以防公民人权非法受侵。

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理念最早出现在1354年爱德华三世时代,即“凡是剥夺某种个人利益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权、陈述权和倾听的权利”。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这一原则成为各国法律中保障人权的根本原则,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与此同时,联合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文件,确定了上述基本原则。

从联合国大会19 48年通过并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颁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957年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84年通过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8年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人的原则》等国际文件可以看出,除极少数涉及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外,绝大多数是被控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标准。

在刑事诉讼进程中,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的采用,构成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巨大威胁;而被告人一旦被判决有罪,将面临着被剥夺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严重后果。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理念应当是指保障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作为人而自下而上所不可缺欠的诉讼权利。

它既不应当包含惩罚犯罪和保障全社会人权的含义,也不应当包含受害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的含义。

我们不能因为联合国所制定的上述一系列国际性文件极少数涉及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就认为它被包含在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之中了,因为这些实际上属于普遍意义上的人权保障。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机制完善在较长时期内,人权这一概念不仅不被重视,反而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和“自由化” 的口号来批判。

镇压反革命和打击敌人的破坏活动,一直被当作首要任务来抓,特别强调要“稳、准、狠”地打击犯罪。

在“人治主政”的年代,刑事诉讼的程序根本不被重视。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直到1979年才产生,1980年才施行。

1996年修改后,因为以人权国情论和以犯罪控制为主、人权保障为辅论等为理论基础,依然未能改变这种状况。

所有的程序设计和程序保障都只有一种基本的工具性价值,保障权利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和价值。

〔1〕由于刑事诉讼程序、律师辩护制度、证据规则等方面均存在忽视对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缺陷,加上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疑罪从重”、“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拖”等习惯势力根深蒂固,涉讼公民的人权极易受侵。

而我国现行宪法制定于1982年。

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修宪法均未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只有在十五大、十六大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后, 2004年的第四次修宪上第一次引入“人权”这一概念。

宪法的修定必然要求刑法作相应修改。

因此,在修改后的刑法中重树人权保障理念非常必要。

基于保障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作为人而自下而上所不可缺欠的诉讼权利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人权保障机制。

(一)确立人权保障法定原则并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无法无罪,无法不罚”或“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能够保障惩罚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同时保障公民不受任意的司法追究,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切实保护。

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法定是在程序意义上使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的含义。

它是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来看待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中人为了作为人而自下而上所不可缺欠的诉讼权利的明确化、规格化、法定化,并将明确化、规格化、法定化的诉讼权利程序化,并依靠该程序的法定化、正当化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是在与惩罚犯罪相对立的概念上使用人权保障,因而也就是在与罪刑法定相对立的概念上使用人权保障。

(二)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指“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2〕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是人道主义和人权观念在刑事诉讼中最集中的体现。

在无罪推定思想由理论上升为法律原则之后,人们将其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是由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三是罪疑从无,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法院确信有罪,否则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罪犯;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其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为了从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立法上应当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被追诉人在法院最后宣判前无罪的法律地位,从而更好的保障人权。

(三)重构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和程序设计現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将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的价值,置于刑事诉讼制度的首位。

而且明确提出对于犯罪控制的追求必须服从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原则上人权保障应当优先于犯罪控制。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调整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主从关系,将后者作为前者不容忽视的前提条件而不是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宗旨平衡论的结果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所事从;在程序设计上抛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模式,确立法律正当程序的模式。

(四)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律师自行调查、收集证据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作为辩方的律师和作为控方的公诉人因职责不同。

尽管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对其辩护有利的证据材料,但决定权在法院,而法律并未规定法院要求查阅的而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拒绝。

检察机关一旦拒绝,法院便无计可施。

所以,控方质证前已掌握案件全部材料,如果辩方也全面了解案情,当庭质证就具有全面性,有利于审判人员审证、认证并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

对此,应当采取证据展示,即规定辩方和公诉方有权要求对方展示其所有收集到的资料,否则法院有权强令其展示,并对突袭证据不予采纳。

(五)保障律师享有单独会见权和侦控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的在场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诸多限制,对侦控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的在场权也没有规定。

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会见,应“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在侦控方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有权在场,可以防止侦控方用不正当的语言和行为引诱、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从而获得虚假证据;律师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维护自身权益的律师,就有关不法行为、犯罪行为等作真实自愿的陈述,以便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

而现代世界法治化国家和地区都承认侦控人员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和律师单独会见被告人的权利,对此我国应予以借鉴。

(六)建立和健全证人、鉴定人、受害人出庭作证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形下,证人、鉴定人、受害人必须出庭作证,导致庭审时绝大部分案件的证人、受害人、鉴定人都不出庭,控方只是宣读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及鉴定结论。

如果辩方对上述陈述及鉴定结论提出质疑时,因证人、受害人及鉴定人不到庭而无法接受质证,控方不能够也不可能代替质证。

最终法庭则以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时程序的合法性为由而认定控方出示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受害人陈述的可靠性,由此给被告人定罪判刑,辩护方实际上丧失了质证权,对被告人也如此。

所以,要以法律形式强化出庭作证的义务,规定何种情况下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不作证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必要的补偿。

特别是被告不认罪,对证据存在分歧的案件,庭审时必须传唤主要的证人出庭。

如果证人不出庭,控方只宣读证词不能认为已经过质证,也不能当作定案的依据。

只有这样,使控、辩双方的举证对案件事实有较强的证明力,减轻法官审证、认证的盲目性,从而使审判更加公正,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三、结语“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不仅要从立法层面上重树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理念, 重构人权保障机制,而且还要从司法层面重树公安、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改革現行司法体制中与上诉理念不相适应的部分。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参考文献]〔1〕陆锦碧.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若干新论〔J〕.法学,2004(1):29.〔2〕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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